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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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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中标结果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 官方原文 ↗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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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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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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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0260928138057-0038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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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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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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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 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单 位名称) 的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属于 建筑业 ;承建(承接) 企 业为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8 4 人,营业收入为 23480.24 万元,资产总额为 36724.88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 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 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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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 市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 采购代理人: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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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5 第三章 评审办法 .................................................................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17 第六章 图 纸 .................................................................. 11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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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oa bat 竞争性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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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 购文件,并于 2026-10-28 10: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60928138057-00385542 项目名称: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3634000.00 元 最高限价(万元):包 1-3445000.00 元 采购需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包名称: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数量:1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计划施工工期:90 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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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10-28 10:0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 www.zfcg.sh.gov.cn ;纸质响应文件: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1223 号 2401 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1、开启时间:2026-10-28 10:00:00(北京时间) 2、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1223 号 2401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 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 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 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 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 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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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采购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务中 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北二路100号 B3栋 联系人:许老师 电话:021-68281750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223号2401室 联系人:张成杰 电话:1327029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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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商须知 L PN)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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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招标人: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 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北二路 100 号 B3 栋 联系人:许老师 电 话:021-68281750 2 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1223 号 2401 室 联系人:张成杰 电话:13270299957 3 项目名称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4 建设地点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5 建设规模 预算金额为 3634000.00 元 6 项目 相关 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待定 设计单位 待定 勘察单位 待定 监理单位 待定 7 建设资金来源 管委会专项资金 8 项目出资比例 100% 9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0 工程范围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计划施工工期: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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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 供应商 应具备 本项目 施工的 条件 资质条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 项目经理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 业绩要求 无 其他要求 无 14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15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6 磋商答疑会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 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发 送至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ningruijianshe768@163.com),原件 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1223 号 2401 室) 。 采 购 人 与 代 理 机 构 研 究 后 , 对 认 为 有 必 要 回 答 的 问 题 , 将 在 http://www.zfcg.s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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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8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其他材料 1、1.10.1 所述澄清公告 2、工程量清单与图纸 19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 20 最高限价 限价包 1-3445000.00 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 件 21 报 价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 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 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 时提交电子版 XML 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 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22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历天。 23 类似项目定义及项目经 理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 年份要求:近/年,指/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4 近年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求 年份要求:近三年,指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间。 25 技术文件页数 / 26 盖章和签字要求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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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30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31 响应文件封套标记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 响应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3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3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 磋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1223 号 2401 室。 34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 35 供应商出席的人员及磋 商时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本人需出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5)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纸制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XML 文 件); 6)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7)最终报价表。 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 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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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36 磋商小组组成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37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 成交人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是 38 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39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4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 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 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说 明: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职称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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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无在建证 明。 41 其他注意事项 否决条款详见评审办法 42 其他 (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未签 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2)本项目或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说明:即本项目或相应采购包的供应商不再享受价格扣除或价格分 加分。 ☐ 否。 说明:即本项目或未预留份额采购包的供应商享受价格扣除或价格 分加分。 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 业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 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 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 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 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 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工程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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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业〔2011〕300 号文规定,本项目的供应商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述行业属于: □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 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通过微信扫码以下二维 码可自行自测: (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 构不承担责任: ①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②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 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③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④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⑤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43 政策功能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若为符合 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 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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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供应商 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 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货物采购项目,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货物采购项 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 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工程和服务采 购项目,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 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 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 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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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颔的采购项目 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4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要 求 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因涉及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情形的,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在评审现场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 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5 清单/图纸获取方式 通过邮箱获取(ningruijianshe768@163.com) 46 磋商 (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 签名认证证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 会议。 (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应登录云采交易平台参加磋商。 ★(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 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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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影响。 (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 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 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49 云采交易平台获取帮助 提供工作日 8:30-12:00,13:30-18:00 的热线咨询服务 服务热线:9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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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上 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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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能力。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 关响应均无效; (4)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根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 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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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7)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 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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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1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 1.12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 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 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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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 题,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 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组成中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提供格式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 打印下来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 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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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 括联合体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结合实际成本、合理利润,供应商应合理报价,若 属于恶意低价者,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 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材料供应方式 3.3.1 本工程使用材料原则上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 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 3.3.2 采购人并不放弃对本工程使用材料的甲定乙购、甲购供应或甲认可乙购权,采购人有 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 3.3.3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成交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 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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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3.5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5.1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 时退还的除外。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放弃项目成交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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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工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 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 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文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 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应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 1.5 倍行距, 纸张规格为 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 A3 纸),页数不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7.4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 应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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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和盖 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 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1.3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 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 拒绝接收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现场或者未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出席的人员及磋商时须提 交的材料”要求携带资料; 5.2.2 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5.3 磋商程序 5.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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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d.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 价。 e.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f. 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 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 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电子版 XML 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 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g.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 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5.3.3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3.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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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 情形)。 5.4.2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4.4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5.4.5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 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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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6.3.3 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 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 字。 7.成交和公告 7.1 成交人确定 7.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1.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 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7.1.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 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 优劣顺序推荐。 7.2. 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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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7.3.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成交, 其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 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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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7.5.4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应当在收到 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 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7.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 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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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 审工作。 8.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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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标无效情形 1.1 磋商响应文件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被拒绝的, 将被认定为 无效标; 1.2 除上述投标无效情形外,磋商响应文件其他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形均作为评标时评分的因 素。 1.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评标程序 2.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 4.1 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2.2 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 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3.1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磋商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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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工程项 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 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 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 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 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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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四、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标准如下表: 资格审查表 五、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序号 分析因素 资质 资格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 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 合法证明材料; 2.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 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2、 未被 “信用中国” (ww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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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符合性审查标准如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 号 分析因素 1.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最高限价; 2. 投标保证书、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的 彩色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的彩色扫描件)、无重大 违法记录承诺书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3.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标现场规定 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90 个日历天; 5.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 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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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六、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启动一次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 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 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如果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 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审查相 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序 号 供应商 分析因素 1 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 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 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 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 3 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 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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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七、详细评审及打分细则 序号 评估要素 主要评估内容 分 值 评 分 细 则 1 报价 超过预算的投标按无 效投标处理。 30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30 评标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 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且最后价格最低的报价。 2 施工方案 0-20 一、评审内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的合理 性、针对性、响应性,完整性。 二、评分标准:1、方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得 15-20 分;2、方案有一定遗漏,但基 本准确、完整,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 6-14 分;3、方案简单,有较多的缺漏,针对 性较差得 0-5 分。 3 特点、 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 应针对性措施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项目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 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1、对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 4-5 分;2、对 特点、 重点与难点描述有一定遗漏, 但基本准确、 完整,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 2-3 分; 3、对特点、重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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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分;3、安全、文明措施及保证体系简单,有较 多的缺漏,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8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的合理 性 二、评分标准:1、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合理, 得 4-5 分;2、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基本完整, 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 2-3 分;3、施 工总平面布置规划缺漏,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9 项目负责人 0-5 一、 评审内容: 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相关工作经历、 资格等进行评审。 (1)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丰富,能 力强,证书等级高的得 4-5 分; (2)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较丰富, 能力较强,证书等级一般的得 2-3 分; (3)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不 足,相关证书情况有欠缺的得 1 分; 如响应人此项未做说明或未提供证明的得 0 分。 10 项目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0-5 一、 评审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经验是否丰富 二、评分标准:1、项目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分 工明确,得 4-5 分;2、项目技术人员配备满足 项目要求,分工有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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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n "| 章 SA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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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 发包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 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202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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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 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2] 2.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沪自贸临管委发〔2026〕297 号。 4.资金来源:管委会专项资金 100%。 5.工程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内容范围,以及施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 时间为准) 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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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 ¥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 上述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本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付款方式: 施工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30%;工程完成竣工验 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供了全套竣工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70%;审计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价的 97%;待两年质保期满且确认工程不存在任何未修复的质量 问题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价全部款项。以上工程款支付均需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 下支付。(如质保期内质量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进场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标准,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修复 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如承包人未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 拒绝付款。由于发包人财政审批、拨付等因素而未能如期支付费用的,发包人付款期可顺延,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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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临港新片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或调整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双方各 执贰份。 十三、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补充条款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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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盖章)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盖章)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201306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签约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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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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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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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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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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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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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如有)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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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 函。监理人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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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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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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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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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 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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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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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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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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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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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 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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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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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 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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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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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经发包人同意, 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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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 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 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 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 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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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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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 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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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 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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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 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 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 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 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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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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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 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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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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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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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 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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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 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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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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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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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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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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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3)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 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停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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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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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 (或) 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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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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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指本工程采购人 1.1.2.3 承包人:指本工程成交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响应文件和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 行的代表。 1.1.2.6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全权负责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通信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北二路 100 号 B3 栋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 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 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工作的当事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 个月。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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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1.3 法律 删除通用条款第 1.3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上海市规章和相关规定。 适用国家标准及规范(具体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但不限于此)。国内没 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 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中文本。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删除通用条款第 1.4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人承诺书(含调整后工程量清单报价); (3)成交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8)采购文件、图纸及其附件; (9)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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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 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 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 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 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 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 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 限。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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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1 专利技术 1.11.4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 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 人免予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 1.11.5 如发包人提出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提出合理化 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监理人 和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2.3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移 交给承包人, 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一节 “ 一般要求 ” 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 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有关资料,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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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删除通用条款第 3.1.1 和 3.1.2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3.1.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具体见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本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师在行使超出委托监理合同外的某些职 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 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1.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全面负 责管理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 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3.4.4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3.4.4 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发包人应 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特殊情况除外)。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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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确保施工方案符合消防、 环保和节能等相关要求,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查。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总承包服务内容)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及生活区域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配套 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有线电视、电力、供水、排污、燃气等)履行管理、协调、配合 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 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按业内惯用的有效方式协调与其的施工接口或界面; (2)为其免费提供货物(包括设备、材料和工具等)在施工场地内的存放地点(货物的 保管由其自己负责); (3)为其免费提供临时施工用电和用水接口及临时设施,施工用电、用水的流量费用收 取的办法由承包人与其具体协商。 (4)为其提供免费的货物垂直运输服务(仅指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设备); (5)允许其免费使用脚手架(仅指现场已搭建的脚手架); (6)对其汇总到指定现场地点后的施工垃圾进行清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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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5)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 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 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 做好施工场地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 担相关费用; (10)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 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完毕本工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手续及相关验收,并承 担相关费用。 4.1.1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4.1.1~第 4.1.10 款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 发包人有关损失。 4.3 分包 增加 4.3.6 款 4.3.6 如发包人一旦发现承包人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分包或转包行为时, 发 包人有权立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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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 期。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根据授权使用范围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或 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5 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保证每周不少于 5 天 在现场工作。项目经理若要离开工地一天(含一天)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0.2 万元/天违约金。若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请假擅自离开, 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此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撤换,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 万元/次违约金。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认为项目经理不 能胜任本工程项目经理职位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项目经理进行撤换。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 4.6.5 款 4.6.5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 增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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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 采购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5.1.2 承包人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清点,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5.1.5 由承包人采购的物品与制品均应附有准入证、 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 但对影 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的重要材料、制品、设备,发包人保留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权利。 5.1.6 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的全部工程材料、 制品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 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 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 验合格证。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2 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价的主要材料、 设计变更引起的主要材料变更、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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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9.2.9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9.2.10 发包人对承包人按文明工地标准执行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 定期组织检查, 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逾期不整改的,发包 人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处罚(0.5-1.0 万元人民币),并采取强化 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9.2.11 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落实发包人对项目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按文明工地标准对 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在工地分隔围护和生活设施布置中,严格执行沪市政施工(96)第 439 号和沪建建管(2002)第 105 号通知内容规定。 9.2.12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诸如不良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不文明施工造成较 大影响、以及其他治安、综合治理、卫生防疫、廉政等方面的事故,承包人应主动采取措施, 消除上述事件对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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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9.2.17 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期间, 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 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9.2.18 在工程承包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 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9.2.19 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建筑、通道、管线等的正常使用, 如承包人由于施工原因引起周边建筑、通道、管线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9.2.20 施工现场大门开设由承包人负责,并经过发包人同意。 9.3 治安保卫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9.3.1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9.3.1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 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 进度计划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10.1 和 10.2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 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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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11.5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 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或各分项工程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每逾期一日,按签约合同价 的万分之 3 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修补缺陷的义务。若前述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损失差额部分继续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若因采用措 施得当,最终工期未延误,则在竣工备案验收时返回损害赔偿费金额的 80%。 12 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删除通用条款第 12.3.1 款中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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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13.1.5 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2000)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和暂按沪府(94)第 88 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13.1.6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处罚,直至清退队伍。 13.1.7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 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 监理人可 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 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 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13.5.1 和 13.5.2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13.5.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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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15.3.2 变更估价 4)收到变更指示后,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增加。 5)经财务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审计完成后支 付。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7)签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财务监理及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 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子目,承包人应提出变更工程价 款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财务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依据合同 条款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5.4.5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5.4.5.1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 执行。 变更价格的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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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的内容,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等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文书。 15.10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 等,凡涉及工程量、定额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经济支出的 签证手续,以作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帐处理的依据。承包人应主动并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 中减少项目的签证手续。 16 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条款第 16.1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16.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 议书内约定。承包人应仔细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承包人认为需 要增加清单项目的,应在答疑会上提出。否则,认为此项清单项目已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 价中。 16.2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均按实调整(除合同文件要求包干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提 供 “ 暂定单价 ” 主材的清单子目,其主材价参照投标当月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 布的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无信息价的由财务监理审核发包人确定后进 行调整;管理费、利润等按照投标时的费用不作调整。措施项目清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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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17.2 预付款 17.2.1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申请材料后, 发包人向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额度为合同价的 30%(包含全部安全文明措施费)。 17.2.2 通用条款第 17.2.2 条的约定不适用。 17.2.3 通用条款第 17.2.3 条的约定不适用。 预付款不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删除通用条款第 17.3.1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17.3.1 施工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30%;工程完成 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供了全套竣工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70%;审计 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 支付至审定价的 97%; 待两年质保期满且确认工程不存在任何未修复 的质量问题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价全部款项。以上工程款支付均需在财政资金到位 的情况下支付。(如质保期内质量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 知后 24 小时内未进场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标准,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 由此修复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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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7.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42 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经审计后发包人据审定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7.7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依据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在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 (2)施工合同; (3)合乎有效手续的签证单; (4)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人盖章签字确认的竣工图; (5)成交人的响应文件; (6)对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增减部分的结算。 17.8 工程结算原则:按竣工图纸及施工实际情况作为依据进行结算。本工程采用固定单 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均按实结算(除合同约定要求包干的项目),最终 结算金额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凡合同中已有对应项目的,按投标时已有的综合单价和实 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实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相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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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部分图纸),工程照片二套、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二套、电子档案一套,分别交送发包人、上 海市城建档案馆、接管单位,所有资料均应为原件。 18.2.4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档案管理收费标准支付上述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编制所含各项目 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资料的生成、收集、整理,竣工档案的编制、报验、整 改,最终交付发包方、档案馆、接收方,并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包干 使用。对违反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规定套数的或达不到档案编制要求的,3%的工程 款将不予支付,并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另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报送。 凡在责令限期内报送完毕的,3%的工程款项将支付到位。 18.6 试运行 删除通用条款第 18.6.1 和 18.6.2 款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18.6.1 试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18.6.2 试运行失败,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18.9 中间验收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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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删除通用条款 19.6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并由发包人按本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与承包人结算保修金。 19.7 保修责任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19.7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 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工程如果有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 按原样修复并通过发包人认可的具备合法检测资质的部门验收认可。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期限内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递交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 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20.1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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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发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4 争议的解决 删除通用条款第 24.1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向上海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24.4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 护好已完工程: (1)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内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2)仲裁应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 (3)仲裁裁决应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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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发包人也不为此而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 (4)若承包人对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 线单位满意,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扣除。费用确定采用以下顺序:《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A2-31-2016)、《上 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安装工程套用《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SH02-31-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道路、桥梁、隧道工程(SHA1-31 (01)-2016)》、《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SHA8-31(01)-2016)》;对个别缺项 可参照其它相关定额;材料价格参照当月《上海市政公路造价信息》及《上海建设工程标准 与造价信息》; (5)承包人负责办理地下管线的施工绿卡; (6)上述公用管线保护费用(包括新排规划管线的保护)已经包含在措施费报价中,包 干使用。 25.2 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包括土方外运)、现有行道树(含其他绿化)临 时搬迁、恢复保护、需向权属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及产生的搬迁、赔偿等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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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第四节 合同附件 下列协议共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 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四: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五: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 (盖章)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 (盖章)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_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北二路 100 号 B3 栋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1] 邮政编码:201306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_1]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_1]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1]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_1]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_1] 签约日期: [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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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 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乙方(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7](工程名称)签订保 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承包范围,以及双方在本合同中约 定的及工程结算造价所对应的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变更及修改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 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工程。 2、质量保修期 甲、乙双方根据整体工程质量保修要求,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 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3、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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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计单位(如有)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如有)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保修费用 5.1 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总价款的 3%,不含养护费。 5.2 累计保修费用超过预留的质量保修金时,超过部分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承包人承担。 6、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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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甲方(发包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 房保障事务中心、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诚信、 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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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 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 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6]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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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 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 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 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 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 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 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 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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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 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 “ 谁施工谁负责 ” 的原则,负责单位内 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 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 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 “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 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 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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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附件四: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工程建设 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 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一致 “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 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 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 “ 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 ” 的文明施工原则。现 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 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 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 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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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制。做到 “ 五小 ” 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 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 处罚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 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 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4]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 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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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附件五: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 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 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 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 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 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 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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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 “ 协 商、集中 ” 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 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 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 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 “ 创建治安合 格工地 ” 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 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 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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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e ”工程量清单 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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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AA 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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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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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 1.1.2 工程地址: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1.1.3 工程规模:对环湖西三路东侧(临港大道-竹柏路)东侧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进行 改造,改造长度约 1.5 千米,实施内容包括翻挖新建、侧石更新、二次过街设施改造、井盖 处理、标线恢复等。(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招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 施工区域内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供应商负责(包括供应商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 驳),相应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参 与磋商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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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磋商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 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 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 承包人应当 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 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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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3.2.4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或各分项工程的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每逾期一日,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 3 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 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修 补缺陷的义务。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损失差额部分继 续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若因采用措施得当,最终工期未延误,则在竣工备案验收时返回损害 赔偿费金额的 80%。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4.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 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审定后工程总价的 5%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 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质量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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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 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 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 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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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 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 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 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 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 杆,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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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 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 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 方法。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 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 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 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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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 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 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 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 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 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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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 配备足够的设施、 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 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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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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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 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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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 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 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 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 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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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 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 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 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 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 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 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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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 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双方另行约定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 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 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另见发包人 指示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另见发包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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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 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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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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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 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 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 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 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 行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 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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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 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 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 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 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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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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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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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 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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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供应商。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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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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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目 录 一、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价承诺书;(原件) 报价函(原件)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原件) 报价函附录 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无需提供)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五)供应商基本材料; (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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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一、商务文件 (一)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报 价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响应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磋商。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采购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五、不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报价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 项目负责人。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 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加强管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二、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 十三、本公司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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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报价函附录 A 所载明的磋商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 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 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 书。 随本报价函提交的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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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函附录 A: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包 1 项目名称 施工工期 自报质量 备注 总价(总价、元) 环湖三路道路慢行设施整治工程包 1 项目名称 施工工期 自报质量 备注 总价(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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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函附录 A: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名称 施工工期 自报质量 备注 总价(总价、元)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_ __ ____; 2.自报施工工期_______日历天,自报质量________; 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工期、质量奖罚条款: 注:请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最终报价表(不密封进磋商响应文件),以备二次报价时使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最 终报价表,二次报价时如报价改动的须当场提交重新组价后的 XML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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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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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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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施工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202 年 月 日起至 202 年 月 日止。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粘贴处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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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 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 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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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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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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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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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 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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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五)拟分包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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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六)供应商基本资料 供应商基本资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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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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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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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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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5.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 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 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 其中诉讼及仲 裁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 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 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 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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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6.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加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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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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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8.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 供应商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参加本次磋商项目,本单位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承诺,我司愿承担 一切责任。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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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9.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格式)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项目负责人 (姓名),目前本人无在建项目,特此承诺。 如有违反承诺,我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负责人承诺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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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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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二、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 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与发包人、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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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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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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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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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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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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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 2 ) 位 置 需用时间 (二)其他材料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由供应商按实际情况 提供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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