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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2026年度西岸派出所改造配套弱电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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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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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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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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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04000260729126085-0437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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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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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3615820266607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乙方: 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天钥桥路 901 号 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 52 号 39 幢 2 楼 J1832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808 电话: 23037064 电话: 021-69917703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机构管理员 联系人: 沈哲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系统: 1.1 系统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 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清单。 2. 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3575008 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柒万伍仟零捌元整元。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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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3 交付日期 本系统的交付日期:天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交付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 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交付、领受与验收 5. 1 甲方应依据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 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系统的施工、 安装和集成环境。 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 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 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 到通知的 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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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9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 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10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 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11 甲方根据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系统验收合格后,如为政府集中采 购项目, 甲方收取发票并在 《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验收单》 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知识产权和保密 6.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系统已享有知 识产权的,甲方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6.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 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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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政府集中采购国库支付项目: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且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甲方收 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十五日内,根据甲方签署的付款通知单内 容,集中采购机构申请国库支付款项; 第二笔付款交货付款: 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和发票后十五日内,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甲方签 署的付款通知单内容申请国库支付款项,并同时退还已经收到的预付款银行保函; 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9.8 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十五天内,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甲方签署的付款通知单内容申请国 库支付剩余款项。 8.辅助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 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 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4)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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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 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7 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 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9.8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 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 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 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质量保 证金期满后 15 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 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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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 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 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 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 “ 不可抗力 ” 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 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 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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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 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 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 份,一份报徐汇区政府 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19. 3 合同有效期: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 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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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附件

  •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2026年度西岸派出所改造配套弱电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11N002436158202666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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