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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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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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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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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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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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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7103260917135392-1738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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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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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1024920261601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 务中心 乙方:上海弗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瑞娟(女)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苑路 55 号 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609 电话:13512162644 电话:021-57709759 联系人:顾菊雯 联系人:陈凤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 实施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的合同(项目名称),已接受上海弗田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 路)中修工程的合同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项目概况:为了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延长道路使用寿命,确保车辆出行安全, 故对该路段进行中修。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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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 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图纸; (9)技术规范;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 (大写) 壹佰陆拾捌万零捌佰陆拾伍元整元(¥1680865)。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80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 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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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二年质保期。 14.补充条款: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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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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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 列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9 目: 1.1.2.9 咨询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全过程财务 监理(投资监理和审价)造价咨询业务和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和审价)造价咨询责任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项补充第 1.1.5.8 和 1.1.5.9 目 1.1.5.8 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金 额。 1.1.5.9 审计预留金:指按第 25.1.1 项约定用于在项目审计完成后,承付因审计审定 价款与工程结算价款之间的价差费用。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2.9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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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6.9 合同外工作:指承包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而根据监理指示实施的合 同文件中未明示且经推论不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有关工作。 同时, 合同外工作在概念上与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无关。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和编制 的施工图纸 4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 纸、 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 方。 设计单位设计和编制的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总工程师办公室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文 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 发包人不对 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为参考, 结合现 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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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 对其他各项工作可能需占用承包人施工区域的情况, 承包人应自行与准备进 场的单位办理场地临时移交或正式移交手续(或称“施工场地移交单”)。对施工场地移交 后出现的矛盾,如承包人未与准备进场的相关单位办结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要求不明确的, 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时间移交场地, 或场 地内承包人的物资或设施未按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及时转移, 由此导致后续进场单位增加施 工措施费, 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相关增加费用或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与后续进场单位如发生交叉施工, 应由双方妥善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移交手续中 明确,凡因交叉施工导致一方或双方经济损失和时间耽误的,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 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增加第(3)目: (3)承包人自进场之日起,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实体工作内容、移交至养护接管单位 期间,须对施工区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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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项第(4)目细化为: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承包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14 天内, 应对现场既有标高进行详细测量, 并提交监 理复测(必要时发包人组织抽检)。 b.管线保护、管线搬迁及配合: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物探管线资料, 以及承包人通过各种手段对物探管线资料的 复核情况, 对包括发包人负责委托实施的所有管线搬迁过程进行跟踪测量, 对工程范围内所 有管线(包括不搬迁管线、搬迁滞后和已搬迁管线)进行保护;管线保护不仅包括施工过程 采取的临时措施, 而且还包括混凝土包封等加固措施; 承包人应熟知各类管线关于保护区域 的界定, 在管线保护区域进行施工的, 承包人应到管线管理单位或部门办理有关监护等手续, 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否则擅自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投标 时充分估计管线保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对包括发包人负责委托搬迁进场的所有管线实施单位统一进行协调管控, 定期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 在发包人同意规划管线及发包人负责委托搬迁管线实施单位进 场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与拟进场施工的管线搬迁实施单位就施工作业面、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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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责委托搬迁改造的管线, 发包人将根据与管线单位签订的搬迁合同, 进一步明确此类管线搬 迁所涉及的沟槽回填、 余土外运及路面修复等工作的实施主体, 如发包人安排承包人配合实 施, 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所发生的费用经现场核实并报批业务联系单 (施工) 后获得补偿。 由发包人负责委托实施管线搬迁, 无论搬迁管位及标高等是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管线综合 方案予以实施,还是根据具体管线搬迁设计方案实施,一旦实施完毕,承包人一概不应向发 包人提出二次搬迁的要求,并不得以此拒绝或拖延实施与此相关的工程内容。 c.施工审批手续办理: 承包人应及时主动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施工审批手续, 认真规范组织现场施工以满足施工 审批手续办结批文中各项具体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d. 接管养护: 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及对既有道路、 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接管养护, 应在开工 前主动至相关范围内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管理部门沟通办理养护接管手续, 并签订接管养护合同。承包人在办理接管养护手续过程中,如需发包人配合,应及时主动向 发包人提出,同时承包人应结合现场仔细核对拟接管范围内道路、排水及附属设施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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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既有社会道路交通翻交: 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及对既有社会道路的交通翻交, 除招标文件另有明确由发包人负责 实施外,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应编制施工组织所涉及的既有社会道 路的交通翻交方案; 承包人编制的交通翻交方案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但因投标方案和实施 方案的差异引起的费用不做调整;承包人在实施交通翻交前,应至交警、路政等管理部门办 妥有关手续。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对既有社会道路进行交通翻交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翻交道路、占路施工等临时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等)的设置费用及交通配合费用 等),并将该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或其他相关子目综合单价中。 f.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另册提供)。 g.本工程已经具备开工条件。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以规划红线为界,凡需使用该区 域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本工 程施工现场外接公共道路, 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 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有关交通管理 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组织调度安排, 不得占用路面。 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发生损坏等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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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i.开工前发包方负责协调,由承包方自行将水、电线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确定点(相关费 用由承办单位在第 100 章中自报);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根据临时设施和施工位置接到 所需部位。 j.施工中标后,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且设计交底后“30 天”内根据现场施工图 纸提出工程量调整报告, 提交财务监理及建设单位核实后确认, 该确认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 附件及最终结算的依据, 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变更及设计变更外, 该调整价即为最终结算价; 如承包人“30 天”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且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 量无调整意见的,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2004】369 号文规定时效内),除施 工过程中的有效变更及设计变更外,中标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承包人“30 天”内对原招 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 而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有调整意见的, 承包人在收 到该调整意见后 14 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 【2004】369 号文规定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财务监理或建设 单位的工程量调整意见即为最终结算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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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本款修改为: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本款补充第 4.10.3 项: 4.10.3 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时将对全线的地形、地貌进行拍照录相,自现场踏勘至承 包人进场之日,期间发生的地形、地貌变化特征可作为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的依据。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 所有乙购建筑材料、 预制构件、 设备等须有质保书 (需 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 。 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 不合格, 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 并按实际发生的总 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5.1.5 本工程所有材料、 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 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 5.1.6 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必须 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 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 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 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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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6.1.4 临时驻地及生产区临时设施建设标准除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必须满足发 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 6.1.5 承包人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管线综合方案等资料合理规划其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施的位置, 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设置影响其他相关工作的实施, 由承包人无条件实施移 位,或在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认可的前提下妥善予以调整实施。 6.1.6 承包人应参考发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涉及的沿途道路和桥梁, 应由承包 人自行处理(包括红线外土地租用与复耕,现有村镇道路利用、加固、维护与恢复、拆除与 清理);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既有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 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承包人施工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辆施工管理用车在办理好临时通 行证后可在本路段免费通行。 承包人应自行规划施工用电方案且应确保可靠, 办理有关手续, 并支付可能发生的所有 费用,施工用电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指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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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8.1 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第 8.1.3 项: 8.1.3 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控制网定期进行复测, 发现问题应及通知监理 人。 施工控制网的日常维护最终责任方为承包人, 即不免除监理人和其他相关承包人在使用 施工控制网过程中承包人的责任。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 8.2.3 项: 8.2.3 监理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 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9.施工安全、冶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8 项补充第(5)、(6)目为: (5)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指南》要 求。 (6)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事故负伤率控制在 0.6‰以下,无重 大设备、火灾、管线、交通等事故。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施工防撞墙时,承包人须考虑托架(在边梁翼缘临边侧预留螺栓孔用于悬挂底 部支架支撑)平台封闭作业面,避免物体坠落。 9.4 环境保护 本款第 9.4.7 项补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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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4.7 承包人环境保护管理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 要求。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承包人必须在 1 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速报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 补充 9.6 款、9.7 款: 9.6 文明施工 9.6.1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除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部和上海市关于文明施工的 法规外,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 9.6.2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不发生各类污染环境事故,施工标段争创行业主管部门 评定的“文明工地”。 9.7 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基金 9.7.1 本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返还,另见发包人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有关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档案管理的规定制订的相关实施细则。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含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配备、承包人负责搬迁的管线计划和进 场计划)。 (2)所采用的主要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以及重要临时结构如: 起重吊装设备、承重支架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临时结构设计计算书。 (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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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须根据政府管理部门及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要求出具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资 料)。 (3)桥梁拆除专项方案。桥面拆除严禁使用镐头机等影响原结构的机械(如有)。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新增: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开竣工时间要求,充分估 计可能存在的各种困难,预计困难条件下的各种赶工措施,并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承包人不得因土地移交、房屋拆迁、 管线搬迁、交通协调等原因,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 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震。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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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由于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予 以弥补, 由于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须经发包人批准。 如果是发包人的风险和其它 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遵照 JTG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 》 、 DGJ08-119-2005《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须满足交通部规定的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标准。 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率 100%;分项(工序)工程合格率 100%。 第 13.1.2 项细化为: 13.1.2 本项目实行“首件制”制度,各类结构物分部工程施工前,必须先完成首件验 收。首件验收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组织,发包人参加,完成首件验收后才可进行同类工程 全面施工。 各类结构质量除满足规范要求外, 还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的包括外观质量等在内 的要求。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拆除该不满足要求的结构,由此引起的一 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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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4.3 相关要求 承包人的检测管理需满足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满足规范和施工进度要求的混凝土、 砂浆试件标准养护室。 除 发包人批准以外,不允许租用民房或住宅用房作养护室。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 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21 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积温度值后 方可送检测机构。 第 14.4 款增加第(4)项: (4)承包人承担该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入场后,招标人通过暂估价专业 分包招标方式确定试验检测单位及具体试验和检验的费用,承包人(甲方)应与工程检测单 位(乙方)签订相关协议,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招标人作为协议的见证方。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4 项修改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工程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 (1)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按 18 公路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2)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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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的 (增加或减少),合同款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详见 15.4.C 条有关子目。 15.4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 A.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①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B.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的项目, 但有类似项目的,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审价单 位,发包人确认执行。 C.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 A.要素消耗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上下册), 人才机消耗量可参照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及相关规定,如无法参照的可参照《上 海市市政工程预算 2016 定额》及其它有关定额;(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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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 http://zjw.sh.gov.cn/—政务公开-服务公开-造价定 额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结算既没有 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 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 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D.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 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 15.8 暂估价 “暂估价”部分由建设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或竞价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分包商和造 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工期较短,人工、主材等均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本款补充 17.1.6 项: 17.1.6 对于发包人指定材料的计量: (1)承包人和供应商均应保证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2)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货物时应进行复磅,如复磅结果与供应商随车磅单数量误差 在 0.3%以内的,供货数量的计量以供应商送货时的随车磅单为准; (3)如承包人的复磅结果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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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①一方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 以计量器具符合国家 计量标准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一方计量为准; ②双方的计量器具均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 则双方可共同聘请具 有法定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计量器具进行鉴定校验, 并由计量器具不合格方承担鉴 定费用及相关损失; 若校验合格, 则由提出方承担鉴定费用及相关损失并按照被校验方的数 据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防护及 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20%以及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作为工程预付款(本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Y102-2、Y102-3、Y103-3、Y103-4、Y104、Y109 项 相关费用之和)。工程预付款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且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 承包人正式进场后才能支付。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2 预付款保函:工程预付款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且承包人签订合同 协议书及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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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工程预付款(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Y102-2、 Y102-3、 Y103-3、 Y103-4、 Y104、Y109 项相关费用之和)。工程预付款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且承包人签订 合同协议书及承包人正式进场后才能支付;(2)本工程工期较短,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 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若有重大变更,需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工 程结算结束并审价完成后付至审定价的 97%, 留审定价 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一次性支付(实际付款进度按照上级财政拨款进度进行调整)。 17.4 质量保证金 审定价 3%。 17.5 交工结算 17.5.l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l)目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颁布的《关于印发《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要求向监理 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即结算资料,其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约定;期限:工程交工验收完成 60 天内。 18. 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本款补充: 承包人必须执行上海市和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编制规定和验收制度, 按照工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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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第 20.1~20.4 款修改为: 本合同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的保险费都已费用纳入投标 报价 100 章内,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在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在《工程量清单》中单 列。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定 本项(6)目细化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 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经气 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 雨、 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 的 5 级以上地震。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以 2 万元/人的违约金;项目副经理、项目总 工以 1 万元/人的违约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 以 1 万元/人次·天的违约金。 (6)施工机械设备(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且使用年限等满足安全使用有关规定 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 未及时到达现场或短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 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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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本项第(4)目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情况 说明、 各方会签的会议纪要和业务联系单等实施依据、 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参加并签署意 见的现场情况确认单、 经监理人审批确认的实施方案、 能够反映现场问题存在时和问题处理 过程中实际情况的现场近远照片、 承包人计算和监理人审核的工作量计算式、 在设计图纸基 础上绘制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经监理人确认的资源投入清单及照片等。 增加以下条款: 25. 其他 25.1 审计预留金 25.1.1 审计预留金:工程项目审价结束后,预留审计预留金,其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审计结束后, 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若审计预留金小于审计核减金额,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指令后 30 天内,将差额部分返还给发包人,本项目无审计预留金。 26 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结算原则、工程量调整等 26.1 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 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 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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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26.3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 的费用(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 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 26.4 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招标人介绍供货商, 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 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 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 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 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 延期付款, 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 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26.5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且设计交底后一个月内根据现场施工图纸提出工程量 调整报告, 提交财务监理及招标人核实后确认, 该确认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及最终结算 的依据,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该调整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承包人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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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26.7 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文件规定执行。 26.8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 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 。 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 不合格, 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 并按发包人的实际 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26.9 本工程所有材料、 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 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工程中砂浆、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砂浆及商品混凝 土。 26.10 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应获得发 包人代表的批准。 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 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 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 26.11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 不得私自更改品牌, 否则承包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 26.12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供应。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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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26.17 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 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 号文、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房 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 号、沪建建管〔2016〕 1206 号《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的通知》的所有规 定。 26.18: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 号、《上海市建管委]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沪建管(2015)511 号文件执行。 26.19: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沪建质安联【2019】346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 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 26.20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人工工资支付等按沪松建管〔2020〕100 号关于印发 《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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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3: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4: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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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清单、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所示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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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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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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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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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附件 3: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 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 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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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 健身、 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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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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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附件 4: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为在 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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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 焊接、 机动车船艇驾驶、 爆破、 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 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 易货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

官方附件

  • 佘山镇新庙路(新陆路-九庙路)中修工程的合同(11NMB2F10249202616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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