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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更新改造项目财务监理服务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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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更新改造项目财务监理服务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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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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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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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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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05000260416104499-0534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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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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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 更新改造项目财务监理服务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3830520261401 合同内部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供应商(乙方): 根 据《 长宁 区政 府投 资项 目财 务监 理管 理办 法》 、长 宁 区 ZC2026XXXX 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长宁区 2024-2026 年政府投资项 目财务监理服务准入机构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1.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1587000 元整(壹佰伍拾捌万柒仟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1.2 服务地点 1.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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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付款 2.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2.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2.2.2 付款条件: 分期付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详见下表)提供财务 监理服务,服务费用按各项目分别结算。监理工作起始以项目进场通 知书出具日期为准。 编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工程投资估算 (万元) 土地(征收或前 期)费估算 (万元) 备注 1 遇包含但不限于如项目撤销、停建缓建、性质变化及因项目调整 造成监理业务重叠等实际情况时, 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上述建设项 目做出的委托调整。 遇市相关部门对本合同委托的建设项目直接另行 委派财务监理机构情形的,乙方无条件退出对该项目的财务监理业 务。 乙方在接受财务监理项目时或开展财务监理业务初期, 发现存在 规定回避情形的, 乙方须主动提出放弃该项目财务监理业务的书面说 明,甲方不负补充调换项目之责。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政府投资项目 的财务监理业务,遵照国家、本市、本区相关文件和受托期间新出台 文件规定以及招投标约定和甲方要求进行实施。监理业务主要包括: 1.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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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绩效评价等监理工作,具体内容 详见长宁区相关文件。 2.土地前期部分(土地储备或房屋征收)还包括从第一份合同签 订或第一笔款项支付开始至土地成本认定完毕期间的居民和单位动 迁(征收)、土地开发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其中:居民动迁(征收) 包括按照方案和两清等资料测算资金需求、件袋核对每笔支出;单位 动迁 (征收) 包括合同执行的复核; 土地开发包括对房屋及桩基拆除、 围墙砌筑、管线搬迁、垃圾清运等工程和勘测、图纸等费用的监理及 造价审核等。 3.甲方委托监理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期限、方式、币种、额度 支付财务监理服务费用。根据长宁区财务监理管理有关规定,甲方将 预留 30%的财务监理费用作为末次考核质保金。 四.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招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 同未涉及的内容以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与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第三方协调, 为乙 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甲方负责直接或通知被监理相关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 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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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资格等处理。 5.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行为, 甲方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权做出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 扣减服务费用、停止支付费用、终止委托业务、剔出准入名单、限制 参与投标等处理。因乙方违规违约或失职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 有权追究乙方予以赔偿。 6、在合同实施期间,甲方按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对乙方进行考核,项目财务监理服务费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支付。 七.乙方的义务 1.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对外分包、转包方式履行合同。自中标通 知书发布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与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孰长的期 间,乙方须保持投标资格要求。 2.应以独立第三方公正立场发表监理意见,及时、真实地披露项 目情况和存在问题,运用专业优势提供合理化建议,及时、定期与甲 方沟通建设项目和监理情况, 负责向甲方提供与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 资料,包括财务监理工作事前计划、事中汇报和事后总结等,提供包 括工程及资金用款进度在内的财务监理月度报告及过程报告, 出具符 合要求的审价报告、总费用报告等各类相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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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计专业人员(熟悉基建财务制度),且必须在投标响应专业人员名单 中或报经委托方同意的调整名单中。 配备人员数量应能满足项目工程 进度和监理工作要求。 对甲方确定的本合同第一条注明的重大项目和 重特大项目, 项目负责人还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质三年以上且专业工 作经历十年以上。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不得单方面调整投标响应的专业人员和机 构,如需调整须事先报经甲方同意,且调整的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乙方 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比例。 乙方人员到项目现场工作时间应能满足项目工程进度和监理工 作要求。项目工程部分从首次施工会议开始至质量验收合格期间,对 甲方确定的本合同第一条注明的重大项目, 财务监理小组成员每周现 场工作时间须保证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对甲方确定的本合同第一条注 明的重特大项目, 财务监理小组成员须进驻施工现场工作且每天至少 为 1 名;对重大项目和重特大项目,涉及工程方面到现场开展财务监 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注册造价师资质。 项目涉及征收的从征询开始至 土地交付使用期间的人员配备和现场工作时间应能满足征收进度和 监理工作要求, 征收中涉及拆房等工程可参照工程部分的工作时间和 人员要求由甲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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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和配合甲方的考核, 并接受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 等。 8.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财务监理业务中途终止的, 乙方负有免费将 财务监理工作中收集和形成的所有相关资料交予甲方之责。 9.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对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八.乙方的权利 1.在财务监理过程中发现甲方或被监理相关方提供的资料不完 整和不明确的,乙方有权在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 2.对与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在财务监理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有按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出客观、 真实的监理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九.服务费用计算标准、结算方法、付款方式及其他 1.全过程财务监理服务费用, 以项目实际总投资, 包括建安工程费用、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用等为计算依据, 按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 费比例以及中标价与标准收费的比值进行计算。 项目前期动迁中除直 接支付给征收或动拆迁对象的补偿款、奖励款等以外的其他费用,并 入计价基数中计提财务监理服务费。 单位:万元 总投资 费率(%) 算例 计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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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50001-100000 0.42 100000 266.8+(100000-50000) × 0.42%=476. 8 2.只涉及(前期)征收或动拆迁安置项目的财务监理计费标准:统 一按“居民动迁 500 元/户、单位动迁 800 元/户”标准计算,项目财 务监理服务费总额低于 2 万元的,按 2 万元计费,预付款为 2 万元的 30%即 0.6 万元。项目中除直接支付给征收或动拆迁对象的补偿款、 奖励款等外,其他费用按上述第 1 款“全过程财务监理费用”计费。 例:假定暂估总投资为 70000 万元,财务监理费中标价为 300 万 元,结算审定实际总投资为 60000 万元,则财务监理实际服务费 =[266.8+(60000-50000)×0.42%)]* [300/(266.8+(70000-50000) ×0.42%)]=264.08 万元<中标价,则按财务监理实际服务费结算。 3.本合同财务监理服务费用采取“闭口式”。若财务监理服务费 小于中标价,则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结算;若财务监理服务费大于等 于中标价,则按中标价结算,不予调整。确需要调整增加财务监理费 用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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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述付款节点非必经程序, 乙方可视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应付款条 件后提出资金申请。支付申请及所附材料由乙方提出和提交,可于达 到付款节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建设或代建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复核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 7.遇项目中途终止、工作内容减少等特殊情形时,双方可综合项 目进度、财务监理工作量等因素,在低于正常财务监理服务费用的基 础上,另行协商费用金额,但须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 十.特别约定: 。 十一.因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交由本合同签署地所属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经盖章后生 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在上海市长宁区长 宁路 599 号共同签署。 甲方: 乙方: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长宁路 599 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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