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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新城镇综合辅助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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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南汇新城镇综合辅助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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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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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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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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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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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汇新城镇综合辅助服务项目 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576725612026641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临港新片区海湖人才服务有限公 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200 号 地址:南汇新城镇芦硕路 298 号 202 室 邮政编码: 201306 邮政编码: 201306 电话: 021-68283267 电话: 13371992303 传真: 传真: 联系人:杨武 联系人:顾一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 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7512000 元整(柒佰伍拾壹万贰仟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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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3 服务期限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一年( 202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本项目一次采购三 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 上述 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 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 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 乙方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 体日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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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 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 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 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服务费 7.2.2 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 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向乙方支付费用, 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 25% 。(备注:乙方须出具抬头为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 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 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乙方可依 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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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 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 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 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 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 应有义务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 方,如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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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 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 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 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 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 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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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 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如甲方有未付的 合同款项的, 甲方可以从未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 法,如甲方无未付的合同款项的,乙方应直接赔偿甲方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天)赔偿 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30%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 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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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4. 争端的解决 14.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 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17. 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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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9.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 ( 采购 ) 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19.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 合同修改 20.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 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上海临港新片区海湖人才服 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杨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顾一飞 (男) 日期: 日期: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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