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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街创邑园区1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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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尚街创邑园区1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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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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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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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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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05000260825130230-0537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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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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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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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3756202614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 心 乙方:上海长宁公园绿化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女) 地址:天山路 1920 弄 8 号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780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042 电话: 021 - 62732211 电话: 021 - 62121366 传真: 传真: 联系人:汪晓静 联系人:林未名 银行名称:工行长宁区愚园路支行 银行账号: 100122360900465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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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 范 文 本 ( 2007 版)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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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 业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 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 本合同适用于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园林小品、园林建筑、 园林水景、仿古建筑、景观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 三、 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 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通用条款部分是根 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和园林绿化工 程特点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 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四、 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 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 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五、 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 愿,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 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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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方(全称):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包方): 12310105425033756B 承包方(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方):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 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 工程内容: 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对原有绿化进行重新调整种植、 地面铺 装及小品、景观改造提升等。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根据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范 围内的施工、验收、保修等各阶段的所有工作内容。所有按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 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要求,在招标文件内所说明及 / 或 招标期间所增减及 / 或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提及和反映 的工作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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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化养护期届满后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部分由承包方无偿返工(更换、 补种、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并养护至第二年的返工种植日再次验收。 防水保修期: 防水保修期为伍年。 自发包人工程部签发分项工程竣工证书之 日起计。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捌万零玖拾贰元整 小写: 2680092 项目措施费为 元整(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整 ( 元),其他项目措施费为 ___ 元整(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措 施费闭口包干价,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修改。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 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署并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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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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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 本合同协议书 ( 2 ) 中标通知书 ( 3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 图纸 ( 8 ) 工程量清单 ( 9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前述协议或文件应经双方共同签署方视为生效。 1.2 .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 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 通用条款第 3 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 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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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 图纸 3.1 .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 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 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 .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 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 .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 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 .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 .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 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方在专用条款 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 征得发包方批准。 4.3 .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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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5.5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 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项目经理 6.1 .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 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 项目经 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 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 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方, 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 6.4 . 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 义务。 6.5 . 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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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 )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 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 ( 2 ) 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 )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 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 4 )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 )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 )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 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 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 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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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1 .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 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承 包方要求。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 求,工期不顺延。 10.2 .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发包方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11. 暂停施工 11.1 .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 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 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 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 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 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 .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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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 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 措施费额度由双方 另行商定。 13. 工程竣工 13.1 .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 13.2 .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 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 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 工程质量 14.1 .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规定的要求。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 .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 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 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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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5.3 .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 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 .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方承担。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方 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 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 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 .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 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 记录。 16.3 .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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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 )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 修理或重新购置、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 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 )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 方承担。 ( 5 )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 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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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 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 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 协议书内约定。 22.2 .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 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 1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 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 内, 单价不作调整。 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 量 10% 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 时,单价可作调整。 ( 3 )其他计价方式。 22.3 .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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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4.4 . 对于 24.1 、 24.2 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 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 .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 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 . 本通用条款第 2 2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 0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 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 付。 25.3 .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 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 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 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 .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 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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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 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 造成 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 .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 .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 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 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27.2 .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 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 .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 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7.4 . 发包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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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9.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 协商解决。 30. 确定变更价款 30.1 .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 用条款第 22.2 款、 22.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 )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 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 . 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 . 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 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 14 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 包方催告后在 14 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 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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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31.6 .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书面催告组织验收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 计。 31.7 .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 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 1 .1 款至 31 .4 款办理。 31.8 . 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 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 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2. 竣工结算 32.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 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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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32.2 .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 行审查,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除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 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 20 天 2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 30 天 3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 45 天 4 5000 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 60 天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 行约定外, 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 催告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3 .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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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 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 2 ) 绿 化 种 植 工 程 在 养 护 期 内 应 达 到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 》 ( DG/TJ08 - 19 - 2023 )的基本标准。 ( 3 )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 格更换。 ( 4 )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 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 2 )本通用条款第 25 .4 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 工无法进行; ( 3 ) 本通用条款第 32 .3 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 ( 4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 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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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2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4 )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 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5 )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 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 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 3 )、( 4 )规定相同。 35.3 .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 给发包方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 3 5 .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 争议 36.1 .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 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 .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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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十一、其他 37. 工程分包 37.1 .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 .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 .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 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 .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 不可抗力 38.1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 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 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 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 7 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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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39.4 . 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 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 .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或者减少损失。 39.6 .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 担保 40.1 . 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 1 )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 义务。 ( 2 )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 义务。 40.2 .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 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 .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 . 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 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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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43.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 1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 )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 43.5 . 一方依据 4 3 .2 、 43 .3 、 43 .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 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 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 6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 .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 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 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3 .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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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见《通用条款》第 1 条 “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 . 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的 地方规定。 2 . 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通用条款》第 2 条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见《通用条款》第 2 条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见《通用条款》第 2 条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 承担。 3. 图纸 3 .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提供施工图蓝图 捌套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见《通用条款》第 3 条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 . 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 1 )监理工程师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 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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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月在 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特殊情况除外。项目经理擅 自离岗超过 2 天的,每次按【 500 】元支付违约金;累计离岗超过 5 天,发包方 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需在 7 日内更换并承担【 3000 】元违约金。 承包方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给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在发包方催 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依旧未补办, 应当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延误的工期 不顺延。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由承包方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由承包方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延误的工 期不顺延。 6 .发包方工作 6 .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承包方 进场前 7 天内完成 。 (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方进场施工前 7 天内。施工及后续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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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d.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 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e.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 措施,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 、在承包人应付工程 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承包人按照未付工资的 20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f. 发包人负责协调项目周边居民关系,配合承包人协调与各分包商的关系 。 6 .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 。 7. 承包方工作 7 .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 )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 工前 7 天内 。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月进度计划、工程量月报表在 每月 25 日前完成 。 (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承包方负责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局和发包方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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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8.4 关于发包方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委托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 现场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等安 全文明施 ( 开 ) 工所需手续 , 提供上述开工手续所需资料。 8.5 关于承包方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办理施工现场安装重大危险 源远程监控系统、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等安全文明施 ( 开 ) 工所 需手续 , 开工所需手续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提供后 5 天内办理完成 ; 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或受发包人委托办理 开工前手续 , 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开工延误时间从工程总工期中扣减。 8.6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详见本招 标文件 “ 投标人须知 ” 有关要求。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 承包方 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保证群 体工程中的节点工期。 9 . 工期延误 9 .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见《通用条款》第 12 条。 四、质量与验收 10 .工程质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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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价或价款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要求予以增加。 ( 3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14 . 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经发包方同意后的图纸调整、 增加及设 计变更;调整原则如下: ( 1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已有的价格计取。 ( 2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发包方及投资监理确认后执行; 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格时应按照以下组价原则执 行: 1) 工料机消耗量参照上海市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 2016 ),定额中没有 的项目则可参照相应的上海市现行有关定额执行; 2) 工料机价格参照投标报价中 的价格,投标报价中没有可参照的价格,按投标月 “ 信息价 ” (由上海市建筑建 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报价 的价格也没有 “ 信息价 ” 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确认。 ( 4 )结算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计取。 15 . 工程预付款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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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5 、本工程质保金为审定金额的 3% ,缺陷责任期满且移交群众绿化科室后 无息支付。(缺陷责任期 1 年,自质监验收报告日期开始计算) 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 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支付上限为 当年财政实际拨款比例, 实际支付完成时间根据财政拨款情况确定, 甲方不因财 政拨款延迟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应在每次发包方付款前三日内,向发包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发 票, 否则发包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若因承包方的原因或所开发票本身 的问题造成发包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应由承包方承担, 且发 包方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和提交的约定: 承包方需提前 5 天完成付款申请表的编 制和提交, 发包方收到后 10 天内进行书面确认, 书面确认后 15 天内发包方进行 工程款付款。 5 、为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本项目执行过程中贯彻《关于进 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 试行 ) 》 ( 沪薪联办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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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2 )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见《通 用条款》第 26.4 条。 ( 3 )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见《通用条款》第 26.4 条。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见《通用条款》第 26.4 条。 (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见《通用条款》第 26.4 条。 (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见《通用条款》第 26.4 条。 18.2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协商。 19 .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19.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见《通用条款》第 27.1 条 八、工程变更 20 工程变更 20.1 经发包方同意后,图纸调整、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可以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 .竣工验收 2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1 个月内,向 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其中竣工图完整纸质蓝图 4 套电子版 竣工图 CAD ( 1 套) PDF ( 1 套) . 21.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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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2 )其中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 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 90 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3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 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 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 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 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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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方除弥补发包方损失外还应承担本合同项 下工程款总额 20% 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以及由此产生的 律师费、诉讼费等),承包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6 . 争议 2 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 列第(二)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发包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 7 . 工程分包 2 7.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双方协商。 分包施工单位为: / 若发现承包方存在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擅自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 发包方有权立即 解除合同, 承包方需在收到解除通知后 7 日内退场, 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由承包方无偿拆除清理。因转包、分包导致 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或安全事故的,承包方需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并向 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知识产权 关于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的图纸、 发包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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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2 )承包方投保内容:运到施工现场内用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以及施工现 场内所有人生命、财产的保险,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发包方不负责。 3 0. 担保 3 0 . 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 附件。 ( 2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 附件。 (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 3 1 .合同解除 3 1.1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 / 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 2. 合同份数 3 2 . 1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 贰份 、副本 肆份 。 3 3. 补充条款 工程施工现场不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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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 同意如下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 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 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 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 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 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 罚 500~5000 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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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向全体施工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 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 必须配置 2 -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施工期间,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 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 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 防事故发生。 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 包括奖惩制度 ) ; 按照 “ 谁施工谁负责 ” 的原则, 负责单位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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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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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合同附件 2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 文明施工, 现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 明确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 并订立如下条款。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一致 “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 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 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 “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 ” 的文明施工原 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 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 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和乙方对甲方的承诺。) 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 下有关要求: 1 、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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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泥(砼)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8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 ( 包括土方 ) 做到有序堆放, 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9 、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 少施工对城区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10 、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 5 - 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 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11 、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 乙方加倍承担。 12 、施工中如需夜间( 22 : 00 以后)作业,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如未办理有关 手续造成恶劣后果或被举报处罚的,甲方对责任单位处罚 2000 - 5000 元不等。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 做到 “ 五小 ” 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甲方可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 题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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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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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合同附件 3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 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 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 附后 ) 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 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 调工作。 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500~1000 元人民币/次 ) 。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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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5 .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 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 50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 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 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 . 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 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 发包人可按 “ 协 商、集中 ” 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 包人不得推诿。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 ( 兼 ) 职保卫消 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 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 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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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 .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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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合同附件 4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工程项目名称: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一、 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的控制。 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 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 、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 、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 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 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标 GB 12523 - 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 管线类别: 1 、上水管。 2 、煤气管。 3 、污水管和雨水管。 4 、电力电缆。 5 、通信电缆及光缆。 6 、供油管。 7 、供气管。 8 、军用通讯设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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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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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合同附件 5 廉洁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尚街创邑园区 1 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 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根据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 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 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 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 不得为获取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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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官方附件

  • 尚街创邑园区1号楼屋顶绿化改造项目的合同(11N42503375620261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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