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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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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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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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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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20100000033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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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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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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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 上海市政府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 合同 合同编号: 11N42500203620261201 合同项目名称: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甲方(委托人): 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 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 地址: 安化路360号 邮政编码: 电话: 13816880609 传真: 联系人: 赵海燕 乙方(受托人): 乙方(受托人): 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 350 号 1501 室 邮政编码: 电话: 021-36336300 传真: 联系人: 徐越琦 开户银行: 建行交通路支行 帐号: 31001548110052500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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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规格描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0026- W00039689 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类物业10 - 1(件) 0.00 0.00 2 - 【服务项】维修人员 (45岁及以上) - 3(人*月) 7500.00 22500.00 3 - 【服务项】保洁人员 (45岁及以上) - 3(人*月) 6600.00 19800.00 4 - 【服务项】保洁人员 (不足45岁) - 4(人*月) 7000.00 28000.00 5 - 【服务项】安保人员 (45岁及以上) - 3(人*月) 6700.00 20100.00 6 - 【服务项】项目经理 - 1(人*月) 9536.00 9536.00 总价(元) 99936.00 其中国库资金支付 (元) 0.00 自筹资金支付(元) 99936.00 2.1.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详见项目征集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 除上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外,甲方因机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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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在征集文件中 提出的、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以及在管理服务方案中具体表明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查、考核。 4.1.2征集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征集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 性标准。 4.1.3征集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 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4乙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5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等符合其在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 查。 4.2权利瑕疵担保 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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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 银行保函原件。 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 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7.1.2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 7.1.3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涉及本物业公共 部位固定资产配置、绿化和设备改造等事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委托乙方实施。 7.1.4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要求乙方整改落实。 7.1.5为乙方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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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需要获得 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并且在合同期间保证前述许可、证照的有效性,及相应的资质等级不降低。 8.1.2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办理有关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依法缴纳相应税 费。 8.2保密责任 8.2.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 的约定中穷尽。 8.2.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及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 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 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8.2.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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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可抗力 十一、不可抗力 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 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 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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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可进行分包,除了前述情形外,乙方一律不得进行对外分包。 13.3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 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 13.4乙方所选定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乙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分包单位 的服务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转包。 13.5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 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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