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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测设备的合同(包件 1: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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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微生物检测设备的合同(包件 1: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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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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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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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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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000260703122334-1536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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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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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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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生物检测设备的合同(包件 1 :超 微量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 包件 1 :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16745202632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3039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21 - 38714688 传真: 联系人:赵老师 乙方:上海时帆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 1358 号 6 幢 1023 室 邮政编号: 电话: 1572121828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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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联系人:汪峰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账号: 12198511111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 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 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货物信息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更严格标准为准 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和投标文件。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393250 元整( 叁拾玖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 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 .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 2 交货时间: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 2. 3 交货状态:产品完整无损,验收合格。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 没 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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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准确定,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同时明确验收标准, 亦可以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对 细节问题进行约定,达成的约定视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如双方 无约定,以甲方认定标准为准。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需要提供 相关资质的,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的盖章复印件, 因提供的服 务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并就甲方的损失另行向甲方进行赔 偿。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如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 .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 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 指定现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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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应依据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 6.2 本项目验收将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 1 )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 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款项。 2 )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时,应先出具合法合规的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 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 )本项目乙方需在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合同金 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后三十天内有效。 7.2.2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8 .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 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产品的中文技术文 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 / 或服务指南。 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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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 .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 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 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 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 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 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 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 支票或者银行转账方式。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 个月。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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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 / 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 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 方接受。 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 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 没收质量保证金, 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 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 求。 11 .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 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 卖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 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 服务。 12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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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 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 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 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 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货物。 (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货物 存在权利瑕疵或未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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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方应向甲方返还,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另行赔偿, 并赔偿所有因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调查费、诉讼费等。 16 .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 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 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 .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 履行的合同义务。 18. 其他 18.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8.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18.3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8.4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18.5 乙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协议苗头的,应及时提醒 甲方工作人员纠正。 18.6 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协议,乙方可向甲方的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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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8.9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 1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需变更等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 书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 十。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合同附件 19.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 ( 采购 ) 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19.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0 .合同修改 20.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部分条款被修改或存在争议不得妨碍其他条款的 履行。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汪峰(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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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廉政协议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乙方: 乙方:上海时帆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 1358 号 6 幢 1023 室 邮政编号: 电话: 15721218289 传真: 联系人:汪峰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账号: 121985111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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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等好处费,包括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可折 算的其他利益。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 健身、旅游等活动。 五、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 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缘由,公款宴请甲方工作 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公款旅游或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八、 乙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协议苗头的, 应及时提醒甲 方工作人员纠正。 九、 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协议, 乙方可向甲方的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反映。 十、 乙方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 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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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所签业务交易合同的附件。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汪峰(男)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官方附件

  • 微生物检测设备的合同(包件 1: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11N42501674520263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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