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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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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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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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103260310190559-153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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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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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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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1526-10327245 1526-K10332657 项目编号:310115103398310190559-15331040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人: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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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8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1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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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oa bat 竞争性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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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 购文件,并于开标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03398310190559-15331040 项目名称: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98 万元 最高限价:381.8580 万元 采购需求: 见采购需求文件 简要规则描述:对汤店存的道路进行白改黑及排水设施改造。 (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磋商文 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 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 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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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查询 的报名开始之日止前三年内的记录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10-12 至 2026-10-19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10-27 09:3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www.zfcg.sh.gov.cn; 纸质投标文件: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层(开标室三)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10-27 09:30:00 (北京时间) 地点: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层(开标室三)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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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 )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这 于《单位名称) 的汤店村道路白改 墨及着路排水工程“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项目名称) ,属于_ 建筑业 ” ;承建〈承接) 企 业为上海辉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12 _ 人,营业收入为 407.707202 ”万元,资产总额为“284.027606 ”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2. CHE APR), 属于 建筑业 ;, 承建(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A ,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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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 540 号 联系方式:沈祺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 联系方式:仇东英 电 话:1356411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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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2、采购预算: 398 万元,最高限价 :381.8580 万元 3、项目地址: 汤店村 4、建设内容:对汤店村的道路进行白改黑及排水设施改造。 5、采购实施日期:计划 2026 年 10 月实施,具体以实际为准 6、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工作要求 1、质量: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 2、安全: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达到 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工地。 3、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需在采购人规定时间 内完工。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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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 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五、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并开工后予以支付合同总价 30%的预付款; 2、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 70%的工程款; 3、待工程审计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付至审计价 97%的工程款,预留 3%作为质保金。 六、人员要求: (1)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管理人员配置表 序号 岗位类别 主要职责描述 职称/执业资格 数量 1 项目经理 项目总负责人,全面管理进 度、质量、安全、成本及协 调等 二级建造师及以上 1 2 技术负责人 负责技术方案、图纸会审、 技术交底、资料管理等 / 1 3 质量负责人 标准执行与交底、过程巡检 与验收、材料质量控制、质 量资料管理等 / 1 4 安全负责人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交底、 落实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每 日巡检排查施工现场隐患, 纠正违章行为等 / 1 备注: 表中人员需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份的社保缴金证明; 若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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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材料员 材料采购计划、验收、入库、 保管、发放 / 1 2 机械/设备管理 员 机械设备调度、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报检 / 1 备注:表中人员需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份的社保缴金证明;若为退休人员需提供返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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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 540 号 联系方式:沈祺 电 话:/ 1.1.3 代理机构 公司名称: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 联系人:仇东英 电 话:13564114705 1.1.4 项目名称 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汤店村 1.1.6 建设规模 采购预算 398 万元 1.1.7 项目相 关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 设计单位 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 监理单位 / 1.2.1 建设资金来源 财力资金 1.2.2 项目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工程范围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0 月(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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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 供应商 应具备 本项目 施工的 条件 资质条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 1.4.1 (2) 项目经理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4.1 (3) 业绩要求 无 1.4.1 (4) 其他要求 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1.9.1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10. 1 磋商答疑会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 (盖单位公章)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人 邮箱(kangjin2024@163.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地址:康桥东 路 1 号 10 号楼 2 层招标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 答的问题,将在 http://www.zfcg.sh.gov.cn 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响应方 自行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公告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的,应当 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0. 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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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年份要求:近 3 年,指 2023 年起至 2026 年止。 3.7.3 技术文件页数 / 3.7.4 盖章和签字要求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 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 字);造价人员专用章(或签字);项目经理章(或签字)。 3.7.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清单组价文件(软件版组价文件)商务 标、技术标)。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注: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版 刻录光盘 1 份或 U 盘 1 份。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清单组价文件(软件版组价文件) 和商务标、技术 标(正本盖章扫描件) 3.7.6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和硬封面装订。 4.1.1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 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4.1.2 响应文件封套标记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在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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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 (5)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6)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7)最终报价表。 5.2 磋商程序 ■现场磋商: 1.供应商应注意事项: 1)现场会议签到、结果确认等需供应商汇总签字; 2)磋商流程按系统流程常规进行。 2.磋商小组应注意事项: 1)现场会议签到、结果确认等需磋商小组成员汇总签字; 2)磋商流程按系统流程常规进行。 □远程磋商 远程磋商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应注意事项: 1)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各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打开 远程视频系统,准时参加磋商会议。纸质版响应文件应提前邮寄或快递至指 定地点。 i. 2)远程视频系统采用:(由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自行选择填写) 3) 各供应商授权代表进入远程视频系统后请根据磋商会议的主持人 (采购代 理机构经办人)的安排提示下进行远程磋商活动。 4)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检查由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通过视频向供应商展示,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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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专家,并详细介绍远程磋商流程。让评审专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打开远 程视频系统,准时参加磋商会议。 3)评审专家须提供封闭评审场所,评审期间不得对外联络,全程保持视频 畅通状态。 4)远程视频系统采用:(由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自行选择填写) 5)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到来时,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应按常规磋商流程在 远程视频系统里逐一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查验评审专家聘书、核实 评审专家身份,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组织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承诺书(会后组织单独补签,以原件扫描或快递的方式 取得书面材料并归档)。 6)磋商小组各成员可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系统平台上自行下载查阅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磋商流程按流程常规进行。 7)远程视频磋商的全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录音录像。 6.1.1 磋商小组组成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7.1.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 人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 是 7.3.1 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7.4.3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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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 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3.资质证书。 11 其他注意事项 否决条款详见评审办法 12 政策功能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 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提供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 《政 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 交供应商为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 2、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 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 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供应 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 企业承接(即供应商提供工程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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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 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采购文 件的供应商。 3 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 传 (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 编制响应文件。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 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 文件有关格式。 (3)响应文件提交按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内提示上传。 (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 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 进行核对, 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 否则, 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截止时间 前, 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 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 网上响应 (1)登入招投标系统:供应商用上海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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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议。 (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 子采购平台参加磋商。 (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 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 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 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7 响应文件解密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磋商截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 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 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 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 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8 开标记录的确认 (1)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自 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 (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 表一致,并作出确认。 (3)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 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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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上 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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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 关响应均无效; (4)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根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 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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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以查 询的报名开始之日止前三年内的记录为准]。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 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9)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承接业务且在限制期内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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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答疑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 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 人邮箱( kangjin2024@163.com ),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地址: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层招 标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 http://www.zfcg.sh.gov.cn 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响应方自行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公告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1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 1.12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 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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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 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 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 题,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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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如有);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供应商基本材料; (6)财务状况: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 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表式具体详见附件。) (7)近年信誉情况: 1) 打印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以 查询的报名开始之日止前三年内的记录为准]。 2)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承接业务且在限制期内的。 (8)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 括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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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采购人并不放弃对本工程使用材料的甲定乙购、甲购供应或甲认可乙购权,采购人有 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 3.3.3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成交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 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还应附有质 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采购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3.3.4 如成交人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 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要求复验, 复验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本竞争性磋 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并由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复 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3.4 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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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经理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 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 证、学历证、距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 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 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 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 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复印 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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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 当“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提交的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 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6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包装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首次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首次响应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被 误投或提前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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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1。 5.1.2 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 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1.3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 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 拒绝接收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3 磋商程序 5.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 带 CA 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应文件。 5.3.2 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再准备一份,无需密 封)。 b.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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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 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终报价的电子版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 文件(一正三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g.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 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5.3.3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3.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 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5.3.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 表确认。 5.3.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3.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文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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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5.4.5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 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 行评审。 6.3.2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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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7. 成交和公告 7.1 成交人确定 7.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1.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 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7.1.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 商(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 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 顺序推荐。 7.2. 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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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成交, 其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 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 质疑与投诉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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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7.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 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 终止采购 7.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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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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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 程评审办法。 1、本评标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依据,在评标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违反本评标办法的 打分无效。 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 按此评标办法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标而不纳入详细评审范 围。 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 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0 分)+技术文件得分(8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 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 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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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打印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记录的[以查 询的报名开始之日止前三年内的记录为准]。 (2)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承接业务且在限制期内的。 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要求;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 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本市在建项目及合同变更信息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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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分 值 项目 权 重 评分办法 评定 分 2 、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磋商报价得分 =( 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 )× 价 格权值 ×100 ; 注: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所有投标中的最低磋商报价。如评审中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一)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65% 的,即响应报价<全 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65% ; (二)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 65% 的,即响应报价<通 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 65% ; (三)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65% 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65% ;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 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书面通 知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通知 1 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 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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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分 值 项目 权 重 评分办法 评定 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 保证措施 10 1、 施工总进度计划与项目内容吻合, 分部分项工 程计划明确且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得 7-10 分; 2、 施工总进度计划基本满足, 分部分项工程计划 有缺失但不影响总计划,保证措施一般,得 4-6 分; 3、 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 但分部分项工程计划缺 失会影响总计划,无保证措施或措施差,得 1-3 分;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缺失,得 0 分。 0-10 拟派人员情况 10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力量配备是否符合项目需求, 专业分工是否齐全(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 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1、 配置数量齐全、 专业分工合理、 人员经验丰富, 得 8-10 分; 2、配置数量较齐全、专业分工较合理、人员经验 较丰富,得 5-7 分; 3、 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基本能满足, 人员有经验, 得 3-4 分; 4、 配置数量和专业分工有缺失, 人员经验差或缺 乏经验,得 1-2 分。 1-10 机械配备情况 5 1、拟投入设备的类型、数量及配置等较全面的, 得 3~5 分。 2 、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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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分 值 项目 权 重 评分办法 评定 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 划 5 1、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布局合理, 与项目内容吻 合,针对性强,得 4-5 分; 2、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虽有内容, 较宽泛但不影 响工程实施,得 2-3 分; 3、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缺失内容较多, 或无针对 性,会影响工程实施,得 1 分; 4、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缺失,得 0 分 0-5 近三年有效类似项 目的承接情况 5 是否属于近三年有效类似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承接情况在业务内容、技术特 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有一个得 1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加 1 分,最高得分 为 5 分,没有得 0 分; 0-5 合计 100 六、确定成交候选人 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0 分)+技术文件得分(8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 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 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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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包 1 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般代建项目) 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建设单位/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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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乙方):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方就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以 下简称“本工程”或“本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2.工程地点:汤店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00%。 5.工程内容:对汤店存的道路进行白改黑及排水设施改造。 6.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所显示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内容。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包安全文明,直至确 保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 二、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 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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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目标 (1)质量目标: 。 (2)安全目标: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3)文明施工目标: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暂定:(大写)人民币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 [合同中心-合同 总 价 ] ),其中不 含税价 元,增值税 税率为 %,增值税 元,最终以甲方审计审定金额为准。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元; (2)措施项目费用: 元(其中安全、文明、环保、临设四项 费用合计 元); (3)人工费用: 元; (4)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5)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6)暂列金额: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3.支付条件:甲方处有关本工程的财政资金下达(如有)且丙方开具合规发 票给甲方后,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资金。 4.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8] 账 号: [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五、项目经理 丙方项目经理(姓名): ;注册证号: ;身份 证 : ,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地 址: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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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六、特别约定 1.甲方作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并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 2.乙方作为代建单位应当审慎代表发包人行使一切发包人权利,履行除工程 款审计、支付之外发包人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督促承包人履约,对承包人的现场工作履行协调、配合、管理和服务; (2)可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对该项承包人工作范围进行增加或减少; (3)组织工程结算、款项支付。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交底及 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款的支付等; (4)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 且验收合格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5)对包括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提 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助; (6)为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提供临时水、电接驳点, 承包人自行挂表计量,并按照施工用水电费用进行交费(水: 元/吨,电: 元 /度),此费用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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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如有)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定标会议纪要、答疑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 和承诺函、竞谈文件等往来函件);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赋 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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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3 份、副本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 本 1 份、副本 2 份,代建单位执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承包人执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发包人(甲方) 名称 (签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公章或合同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住所 (通讯地址)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 地] 邮政 编码 201322 联系电话 约定送达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代建单 名称 (签章) 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沈祺 住所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 8999 号 邮政 编码 201322 联系电话 约定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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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承包人(丙方) 名称 (签章) [ 合 同 中 心 -供 应 商 名 称 _2] (公章或合同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 -供应商法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 合 同 中 心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 住所 (通讯地址) [合 同 中 心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 邮政 编码 [合 同 中 心 -供 应 商 单 位 邮 编 ] 联系电话 [ 合 同 中 心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电 话 ] 约定送达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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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 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1.1.1.2 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 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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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代建单位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代建单位:是指经发包人授权,与发包人订立《代建合同》,受托 行使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权利,代表发包人履行相应职责的一方。 1.1.2.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 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9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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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 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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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 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 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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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如有)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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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 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 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 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 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 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 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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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7.2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7.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7.4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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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 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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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 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 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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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 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 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 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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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 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 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 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 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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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6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 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 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6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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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 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 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 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 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 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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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 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 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 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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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 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6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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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5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 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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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紧急措施等。 6.1.7 安全生产责任 6.1.7.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毗邻地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7.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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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 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 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 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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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 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 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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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 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 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条款中约定逾期 竣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上限及其他赔偿责任等。承包人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继 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暂停施工 7.6.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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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6.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 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 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6.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 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 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约定办理。 7.6.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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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 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 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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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 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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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 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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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 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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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 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否则,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变更,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 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 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 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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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0.6.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 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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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 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 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6.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 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6.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0.7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8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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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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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 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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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 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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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 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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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 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 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 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 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 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总价合同,按照本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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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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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延迟7日后仍未审批完成或由发包 人出具书面材料表明无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 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 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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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 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 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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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同时发包人可不支付相应工程费用。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 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 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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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 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 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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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 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 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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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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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 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 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 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 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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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3款〔最终结清〕的约定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 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可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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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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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 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保护和移交 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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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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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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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 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 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附必要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 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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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 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各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各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起诉。 20.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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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及行业的有关 本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如以上没有的标准、规范,按各方书面约定的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 低。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 范的份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8套(含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6套)。如承包人需 要增加图纸套数,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设计承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组织设计承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获得图纸后,依据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在 30日内对图纸进行审核 ,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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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提出问题或矛盾,则承包人不会获得发包人准许的工期延长\成本增加,并且 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所有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设计的图纸 ,应由承包人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 、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送达对方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送达接收人和接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发包人作出的所有通知、声明等书面文件按照以下地址寄交承包 人,无论通过预付邮资的快递、挂号信或发送到承包人指定邮箱,该通知将被认 定为已送达。 承包人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前述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包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 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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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照经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调整,最终结算价以建设单位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若本工 程被列入政府审计范围的,最终结算价应以政府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授权范围: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 费用、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 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 人、代建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 则必须以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 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投资管理,代表发包人行使与工程有关的一般权利 和义务,发包人所发出的联系单、通知、签证、变更、函件等书面文件,必须由 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可产生效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承包人负责提供本条所列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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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项 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周期为1个月。 承包人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实施开工备案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 金,并在取得存储工资保证金凭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地址:浦建路1619号1号楼4楼,咨询电话:021-68812333 转1116/1118分机)进行审核保存。 工程款账户: 开户行: 账号: 人工费账户: 开户行: 账号: 若承包人逾期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逾期将人工费转入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申请开立或立即转入,同时,承包人每 逾期一日,每日应按相应人工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下期应付 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未付的人工费和违约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履行本合同所有权利及义务,经项目经理签 字确认后均为有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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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以是否能在合同约 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获取相关部门签认合格的文件为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承担第16.2条[承包人违约]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 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 保证体系的要求。 (2)过程记录,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 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 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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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 划不符,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 索赔。 7.2.3 保证进度计划 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 7.2.1 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 7.2.1 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 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开工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申请顺延相应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的 实际损失,但因前期动迁等原因而导致延期开工的,承包人仅有权申请顺延相应 工期,无权要求赔偿。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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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 验收、运输和保管,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保管费用已包括在投标人 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4 承包人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承担 赔偿责任。因此给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 变更,发包人应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者除外 ); (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5)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 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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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超过约定幅度时【约 定幅度人工±3%、钢材±5%、其他材料及机械台班±8%、;变化幅度=(施工 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时的信息价)*100%-100%】,调整其超过约定幅 度以上部分的价格。投标时的信息价以2026年9月信息价计取。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①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且发包人处有关本工程的财政资金下达,承包 人按照3.6[履约担保]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施工签约合同 价的 30 %,作为工程预付款。 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为 元,工程预付款中已包含30% 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同比支付。 ③上述施工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 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 为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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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 。 12.3.5 本条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开工后,经验工计价(包括施工图纸变更及签证部分)后累计完成的投 资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0 %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40 %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当将上述施工进度款中包含的人工费单独列出。发包人应当将人工 费支付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人工费专用账户,其他施工进度款支付至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工程款账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即内审结束)后,工程款项 支付至发包人审定金额的97%。 12.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节点完工 后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含工程量报表)并 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采用《总价分解表》,承包人应 于每月 25 日节点完工后向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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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上报的资料及数据且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有 异议部分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发 包人无异议部分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向承包人签发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 未签发的视为已签发。发包人和监理人再次审查和签发支付证书的期限适用上述 期限约定。本工程施工中,若存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水电、发包人按水电费的实 际用量计价收费的情况,则承包人支付水电费或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扣除水 电费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或视为已签发后的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则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的支付 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 材料/设备进度款在计量完成后的次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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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后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不足部分在延后一期进度款 支付中扣除,以此类推。 (7)支付的其它约定 ①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经发包人审 核后的进度款,但须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②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人上述支付的合 法银行账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将任何承包人依合同应得的款项汇入该银行 账户。 ③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方式确认的每笔应得款项金额向发包人提 交其认可的合法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该等合法完税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向承包人付款。如承包人未能提供,则发包人的付款将顺延。延迟付款产生 的任何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如果提供的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并被认定为非法 票据,承包人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 失(包括罚金、滞纳金、税款等),并按照所开发票金额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⑤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承 包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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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本条不适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3 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到质监部门备案的日期。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以发包人的移交指令为准。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移 交工程的,每延期一天,每天按施工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的计算违约金,或者 按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上述违约 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其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及审核 14.1.1 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 经监理人审核且符合国家审计部门要求的结算报表及相应资料,且承包人最终送 审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的建安费用。发包人根据承包人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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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收到结算初审报告后,应在10天内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逾期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对初审报告的认可。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结 果为各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14.1.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 并上报审计部门,待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后,由发包人向浦东新区财政局申请 清算,得到财政局的结算拨款后(如有),即可进行结算工作。 14.1.3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除造 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造成审计部门 扣减发包人代建管理费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从支付给承 包人尾款中抵扣外,承包人还需承担 10000 元/天的处罚;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 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4.1.4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4.1.5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 内容: ①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②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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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保修期满一年且完成养护移交、财政清算资金到位,但尚未完成审计的, 须审计完成后付清余款)。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最终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所有质量保证金均为无息返还,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必须有物管公司的 签字手续。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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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2 上述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期的终止: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妥善履行全部质量保修责任 且经发包人委托的本项目的物管公司验收并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但 前述的确认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4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律规范等 对本工程整体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质量保修期规定,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 并不会解除承包人按该等文件或法律规范所须承担的个别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 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5 对于本工程范围内隐蔽性的、通过合理检查、试验不能发现的缺陷,或未 按合同文件要求施工的,保修期满并不影响承包人就该部分工程或货物继续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工作内容均在质量保修范围之内。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应不在质量保修范围之内: 1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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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在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支付应付的合同价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 无故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工期顺延。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分部工程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100%,则承包人承担2万元/次违约金; (2)整体工程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100%,则承包人承担施工签约合同价2 %的违约金; (3)分部工程和整体工程未达到一次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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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理人根据整体工期调整的工作计划)起至节点工程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 确认之日止。此外,发包人还有权采取停工整顿、更换承包人人员、要求项目直 接责任人驻现场办公、暂停支付工程款等措施。 (6)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与 发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且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拒绝进场或未按时进场的, 属于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没收承包人 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 于发包人重新招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合同差额等以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 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7)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按施工签约合同价的万 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竣工延误期从计划竣工日期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上述违约 金可由发包人直接在其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尾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延误节点工期和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分别计算,互不抵充。延期违约金 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即人民币 元),一旦达到该等最高 限额,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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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除项目经理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自发包 人提出更换要求后, 72 小时内承包人必须予以更换,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支付500元/人·天的违约金。 (1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发包人或监理 人召开的会议,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申请,并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 金。 (14)承包人未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或计划执行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5)承包人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 全部措施,施工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①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或委派的工人; ②解除本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动 报酬,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丧失信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会导致其所属或委派 的工人无法获取劳动报酬,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16)承包人有其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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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等工作: 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 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 15 天的; ②工程总工期比发包人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 15 天的; ③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 3 次的; ④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 7 天的。 前款①、②中,承包人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 工程资料,否则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特别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 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承包人退场前存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承包人在此承诺:不因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应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在承包人退场后 3 天 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承包人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 任何时候不得因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干扰发包人办公 或扣押、围攻、殴打发包人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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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廉洁责任书 附件 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 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6: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8: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9: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10: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11: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12:履约担保 附件 13:预付款担保 附件 14: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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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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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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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廉洁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乙方):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 为加强各方单位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廉洁建设责任制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廉洁责任书。 第一条 各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洁建设的各 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施工的规章 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甲方和乙方的领导和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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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和乙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乙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由甲方按照管理权 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或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由丙方按照管理权限,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生效 本廉洁责任书由各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第六条 终止 本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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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乙方):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 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各方协商,明确各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对丙方明确要求、加强指导。 2.甲方和乙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 及时向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 协调工作。 3.甲方和乙方有权对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丙方有关人员发生 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有权进行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可要求丙方支付人 民币 1000 元-2000 元/次不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后果; (2)未制定《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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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治安相关的送达文书。 6.本协议所述的应由丙方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从其应向丙方支付的工程 款等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如丙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施工总包合同 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依照该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7. 《施工违章扣款单》自送达丙方之时即视为甲方和乙方与丙方各方已对扣款单中所述 的违约事实及处罚措施予以了确认。如丙方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施工违章扣款单》 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向签发单位书面提出申诉。 8.根据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和乙方可按 “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由涉及的各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分担,丙方不 得推诿。 第二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及时制定《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明确落 实施工现场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以及治安、消防人员组织网络,并书面报甲方 和乙方备案。 2.丙方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施 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甲方和乙方管理,对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 安全,实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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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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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乙方):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各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 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各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一致以及“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 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各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由甲方和乙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和乙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 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实施由丙方负责。 三、丙方在其施工方案中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 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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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丙方加倍承担。 四、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 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甲方和乙方对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 对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人民币 1000 元-5000 元/ 次不等的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则甲方和乙 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人民币 5000 元~50000 元/次不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六、在发生第五款情形时,甲方和乙方代表与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和乙方工程师(如 有)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均有权代表甲方和乙方向丙方签发《施工违章 扣款单》。丙方在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丙方接受口头或书面的整改通知和《施工 违章扣款单》,就施工现场的违约违章事宜进行确认,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其他一切与施 工现场文明施工相关的送达文书。 七、本协议书所述的应由丙方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从其应向丙方支付未 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甲方和乙方也可向为丙方出具本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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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乙方):上海浦东川沙新镇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 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 明确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 责任区域和要求,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丙 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关文件应在施工开始前报建设方备案。 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有关 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负责组织对丙方安全规范作业、 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 定期组织考核。 第四条 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严格按照 《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中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与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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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为明确要求,丙方应与各分包单位(如有)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 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 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 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 工安全。 第九条 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 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落实整 改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 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和乙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 检查和督促并服从建 设方的管理;对甲方和乙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和乙方 主张的违约责任如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 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应在积极抢救 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乙方和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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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由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丙方过错而发生人身、财产、卫生、环境或安全事 故的,甲方和乙方代表、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和乙方工程师(如有)及工程监理公司的总 监理工程师(如有) 有权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每次发生该等情形 时要求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100000 元/次不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但造成 人身伤亡和/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违约金遵照本协议书第十八条的约定。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非因甲方和乙方过错导致在单次事故中造成死亡 1 人 或重伤 5 人以下或财产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丙方每次应按本合同价款(含税的暂定 价)的 10%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在单次事故中造成死亡 2 人以上(含 2 人)或重伤 5 人以上(含 5 人)或财产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人民币 500 万元)的,丙方每次应 按本合同价款(含税的暂定价)的 20%向甲方和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 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乙方和/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 解除本施工合同而无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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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7]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及 其他项目。具体约定:/。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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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各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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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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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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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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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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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履约担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合同中 心-供应商名称_9]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汤店村道路 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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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预付款担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 根据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0]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 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汤店村 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 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 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 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 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 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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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14-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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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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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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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标人: 编 制 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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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 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 /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 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 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 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 工程变更、 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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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 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 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 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 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 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 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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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 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 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 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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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 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 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 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8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 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 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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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 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 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 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 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 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 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 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 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 相应的增值税。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 利润, 但不含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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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特 征描述 工程 内容 计量 单位 工程 量 金 额(元) 备注 综合 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 费 材料及工 程设备暂 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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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单体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工程数量 计量 单位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 编号 定额 名称 定额 单位 数量 单 价 合 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和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和利润 人工单价 小 计 元/工日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 料 费 明 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暂估 单价 (元) 暂估 合价 (元) 其它材料费 - - 材料费小计 - - 注: 1. 不使用本市或行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 栏。 3. 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均须编制电子文档形式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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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相关表格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 额(元) 1 整体措施项目(总价措施费) 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1.2 其他措施项目费 2 单项措施费(单价措施费)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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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措施清单与计价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名称 计量 单位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金额(元) 环境保护 项 文明施工 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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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说明及包含范 围 金 额(元) 1 夜间施工费 2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3 二次搬运费 4 冬雨季施工 5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 临时保护设施 6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合 计 注:投标报价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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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 特征描述 工程 内容 计量单位 工程 量 金 额(元) 综合单 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本页小计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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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 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填写合计数 (详见暂列金额明细表) 2 暂估价 2.1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  ̄ 详见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填写合计数 (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3 计日工  ̄ 详见计日工表 4 总承包服务费 填写合计数 (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 合 计 注: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此处不汇总,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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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在不能详列情况下,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 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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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清 单编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拟发包(采 购)方式 发包(采 购)人 单价 (元) 合价 (元) 注: 1. 此表由招标人根据清单项目的拟用材料,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计 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 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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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目名称 拟发包工程类别 拟发包(采购)方 式 发包(采购)人 金额(元)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合计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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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计日工表 计 日 工 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一 人工 1 2 3 … … 人工小计 二 材料 1 2 3 … … 材料小计 二 施工机械 1 2 3 … … 施工机械小计 总计 注:此表由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施工案例及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综合单价应考虑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因 素,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栏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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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 程 名 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 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填写,供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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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 率(%) 金 额(元) 1 增值税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 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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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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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 1.1.3 工程地址:汤店村 1.1.4 工程规模:对汤店村的道路进行白改黑及排水设施改造。(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 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招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招标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 施工区域内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投标人负责(包括投标人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 驳),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 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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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 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 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 承包人应当 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 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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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 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3.2.4 有关本工程工期方面的特殊要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对承 包人将以每天 (自报)万元人民币予以罚款。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 4.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 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 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质量赔偿金, 质量赔偿金按照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供应商也可 在磋商标书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人直接在成 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4.2 特殊质量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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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 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 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 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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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 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 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 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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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 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 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 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 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 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 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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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 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 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 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 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 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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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 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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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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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 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 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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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 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 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 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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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 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 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 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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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 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 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 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 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 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 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 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 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 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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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 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 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 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 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 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 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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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 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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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 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 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 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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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 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 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 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 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 并送 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 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 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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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 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 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 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 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 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 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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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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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 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 包 人的 自 行 检 查 和评 定 记 录 文 件, 即 除 工程 师 同 意 列 入缺 陷 责 任 期 内完 成 的 尾 工(甩 项 )工 程 和缺 陷 修 补 工 作外 ,合 同 范围 内 的 全 部 单位 工 程 以 及 有关 工 作 ,包 括 合 同 要求 的 试 验 、 试运 行 以 及 检 验和 验 收 均 已 完成 , 并 符 合 合同 要 求 ;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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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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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啊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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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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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磋商承诺书;(原件) 报价函(原件)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原件) 报价函附录 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无需提供)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五)供应商基本材料; (六)财务状况声明函 (七)近年信誉情况 (八)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十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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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文件 (一)磋商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磋 商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响应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磋商。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采购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五、不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报价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 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管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报价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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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报价函附录 A 所载明的磋商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 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 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 书。 随本报价函提交的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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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店村道路白改黑及道路排水工程包 1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 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 自报施工工 期 自报质量 投标报价(总 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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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页 共 213 页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万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 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报 价 措施费报价 增值税项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3 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 4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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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页 共 213 页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万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 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报 价 措施费报价 增值税项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3 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 4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最终报价表(不密封进磋商响应文件),以备二次报价时使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最 终报价表,二次报价时如报价改动的须当场提交重新组价后的软件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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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页 共 213 页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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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页 共 213 页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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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施工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粘贴处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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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 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 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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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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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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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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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分包情况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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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应商基本资料 供应商基本资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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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页 共 213 页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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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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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4.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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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5.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 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 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 其中诉讼及仲 裁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 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 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 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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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6.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加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章) :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章) : 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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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 建筑业 ;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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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2)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 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 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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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14)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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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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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二、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 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与发包人、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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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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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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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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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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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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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 2 ) 位 置 需用时间 (二)其他材料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由供应商按实际情况 提供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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