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合同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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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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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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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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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20100000029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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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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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的内容变更文档 一、合同基本信息 一、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编号: 11N4250474452026401 合同名称: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二、变更信息 二、变更信息 变更内容: 服务期限: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合同金额: 95768 元,服务地址:闵驰一路 377 号、先新路 708 号 变更日期: 2026-10-28 三、其它补充事宜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无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周宇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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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 上海市政府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 合同 合同编号: 11N4250474452026401 合同项目名称: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甲方(委托人): 闵行区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 闵行区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 地址: 闵驰一路377号 邮政编码: 电话: 34098539 传真: 联系人: 机构管理员 乙方(受托人): 乙方(受托人): 上海夹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夹卿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 215 号第 2 幢 1196 室 邮政编码: 电话: 13311930662 传真: 联系人: 周宇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帐号: 31050178360000003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 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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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规格描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1226- 000190555 上海夹卿实业有限公 司绿化养护服务 - 1(件) 0.00 0.00 2 - 【服务项】不足45 岁 - 6(人*月) 7000.00 42000.00 3 - 【服务项】45 岁及 以上 - 7(人*月) 6500.00 45500.00 4 - 【服务项】管理人员 - 1(人*月) 8268.00 8268.00 总价(元) 95768.00 其中国库资金支付 (元) 95768.00 自筹资金支付(元) 0.00 2.1.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详见项目征集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 除上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外,甲方因机关正常运营需要,需委托乙方提供其它服务(合同文件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如通讯、理 发、送水、洗衣、自行车免费租赁、物品搬移等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突击性、临时性服务等)的,视为延伸服务,延伸服务的内 容、标准和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2.1.2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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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征集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 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4乙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5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等符合其在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 查。 4.2权利瑕疵担保 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2.3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检查与考核 4.3.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能 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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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双方权利义务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 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7.1.2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 7.1.3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涉及本物业公共 部位固定资产配置、绿化和设备改造等事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委托乙方实施。 7.1.4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要求乙方整改落实。 7.1.5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包含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工具、物 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以及甲方掌握的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图、档、卡、册等资料。 7.1.6对乙方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下达有关物业年度节能指标,督促乙方加大节能管理力度,提高用能设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7.1.7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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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 的约定中穷尽。 8.2.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及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 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 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8.2.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 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2.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8.2.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8.3廉政责任 8.3.1甲乙双方在物业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 协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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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 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 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12.1合同终止 12.1.1违约终止合同 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 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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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 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 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 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 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十五、其他 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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