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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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145260930138756-1538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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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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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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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11N057672561202666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 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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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本项目主要对南汇新城镇存在雨污混接的馨雅铭苑、滴水湖馨苑三期、馨悦名邸、碧云 壹零、金域蓝湾、东宸源著、秀锦华庭共 7 个小区进行混接整治。本工程初设批准文号:沪自贸临管审 〔2026〕643 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位于浦 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具体实施范围为馨雅铭苑、滴水湖馨苑三期、馨悦名邸、碧云壹零、万科金域澜 湾、东宸源著及秀锦华庭7个小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De160雨水出户管1057米,新建DN200-500 室外雨水管道约523米,翻排DN200-500室外雨水管道约532米,翻建雨水口2座;新建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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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工程量清单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工程全部采用商品砼、商品砂浆。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浦东新区 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工作内容全部结束。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 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公章)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 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郑志民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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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 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 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 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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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 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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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 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 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 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 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 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 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留有图纸。 二、双方-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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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 委 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七(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 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 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 将此 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 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 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七(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 认要求后四十八(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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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七(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通知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更换事由、更换时间及后任主要情况等,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资 质至少应不低于前任。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 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3)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4)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5)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 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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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 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 程部位 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1)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 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 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 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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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四十八(48)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四十八(48)小时内未予书面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非因承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 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关键线路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不可抗力; (5)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十四(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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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 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 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 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四十八(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 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 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 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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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四十八(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 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以书面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 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 及 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 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二十四(24)小时后,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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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 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应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因事故造 成工程延期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 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 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①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 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②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 ③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 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采用单价闭口价,即便发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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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 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 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 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 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 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 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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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 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 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 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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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 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 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 约定分担或分享。 29.4 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工作量需要增加或减少的, 对于增加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承担,对于减少的部分,调减部分的费用应当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扣除费用以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审定价为准。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 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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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 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 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 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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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 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 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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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 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 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 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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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 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 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 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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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 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 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 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承包人应按文 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如因承包人违反有关文物保 护法律规定造成的一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在处理文物及地下障碍物过程中,如需发包人协助,发包人可给予必要协助。 44.合同解除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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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 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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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或授权代表的工程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双方签署的具 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工程量清单;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10)图纸;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承诺。 (12)上述各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合同文件条款和/或条件出现矛盾,应按上述文件的前 后排列顺序进行解释,前序文件优于后序文件;当同一排序的合同文件之间产生矛盾时,以较后时间制订 的文件为准。同一文件释义有矛盾之处,以对承包人要求较高或较严格者为准。如合同签约双方对合同的 条款/或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时,应按前述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解释,如文件之间的优先性或释义仍有不明或 争议,其释义由发包人全权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澄清。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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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施工图纸六套,上述提供图纸套数中含承包人绘制 的三套竣工图所需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让、复印;如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份数,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 内容。该等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到本工程施工结束之后。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7. 承包人代表: 姓名: 证号: 职权:项目负责人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四十八(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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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 包人、监理现场交验。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委托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商办理。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施 工及生活临水临电的接入,并于开工后二十(20)天内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实际用水、用电量发 生的所有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的通道开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于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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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提供工地内现有的通道; c.提供工地内必要的卫生设施; d.对工地现场作全面的看管及防火、防盗; e.提供施工用临时照明和施工用水用电设施(水电用费由分包自理); f.组织对分包单位的设计交底,审核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协调分包工程的设计 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 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 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的会签发放工作; g.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监督实施, 若因承包人的过失导致分包单位的人员发生安全事故, 承 包人应负全面责任; h.为甲供设备(如有的话)、材料到现场提供必要的配合服务。 (1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因其他人员阻工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施工均应避免因发生下述各方面情况而遭受不必要的干 扰。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引起的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3)承包人应对在施工现场的分包人安全责任、施工质量、工期等负连带责任。 4)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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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决算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配合发包人接受审计、资产移交等相关 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9.3 承包人应配合和协助发包人做好水、电、煤、通讯等配套施工单位(如需要的话) 的施工。 9.4 承包人应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其所雇佣人员的工资, 并不得影响工程施工。 因 承包人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的一应后果,包括但限工程延期,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每月 26 日前报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方资料七天内予以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所有工程必须在中标工期内结束。 10.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査、监 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 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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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变更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盖公章和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方为有 效。 2)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投标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还遵循以下规定: ①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或漏项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或漏项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 同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或 漏 项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 上 海 市 水 利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6版 )》、《 上 海 市 建 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6版 )》、《 上 海 市 安 装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6 版 ) 》《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 和《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的相 关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率的取用值组成新的单价或合 价;若在投 标 文 件 工 、 料 、 机 中 存 在 无 法 参 考 的 价 格 ,则 按 变 更 发 生 当 月 上 海 市 政 、 公 路 工 程 造 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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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所有工程付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盖公章签发付款证书后发包人才予以支付; 26.4 若国家政府审计部门对本合同施工费总价的审计价低于最终结算审定价的, 则最终应以国家政 府审计部门审计价为准。如承包人已经收款入账的金额已超过国家政府审计价的,则承包人应将超过 部分价款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出示政府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退还发包人,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应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6.5所有费用的结算和支付,需经财务监理审核确认,根据沪自贸临管委【2021】174号文规定,由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见工程量清单。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①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7.4款执行。 ②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 27. 4 款执行。 ③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7.4 款执行。 ④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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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工程设计变更 尽管有通用条款第29.1至29.3款的约定,双方同意: 29.4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发包人将及时递交 承包人签收。 29.5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发包人盖公章办理 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文书。 29.6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措施费 用和其他项目费用的增减时,发包人在该等签证或文件上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 时办理可供经济上费用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 29.7承包人应加强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作,由于因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审图不清而造成额外增 加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期不予延长。 29.8变更、签证及费用索赔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及时间提出,如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签证、费 用索赔或超过时效的变更、签证、费用索赔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31.确定变更价款 31.7 通用条款第31条项下涉及到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由发包人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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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要求一次验 收合格率达100% , 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由此产生的问题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 人将按工程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见专用条款 20.3 条。 2)承包人投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不可更换且常驻现场,若无正当理由连续 72 小时 不在工地现场, 且未经发包方或监理认可, 发包人有权按每次 1000 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 连续 5 天或1 个月内累计 5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发包 人解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尚未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 款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现场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有 上岗证且不可更换。但对明显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3)双方对工程费用结算存在争议时,承包人不得以窝工、停工等任何非法律手段进行 处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每日【100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违约金、 赔偿款,发包人均有权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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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投保内容:办理派驻现场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施工机械设备险、工程 一切险及其他政府强制实施的有关必须由总承包人所承保的险种。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四日内, 向发包人提供如本合同附件内容的履约保函。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符合约定的履约保函, 则应于7日内向 发包人支付与合同约定的保函金额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仍未提供履约保证 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保函等额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共计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1、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 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如承包人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 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报的设备的价格应包括设备(包括设备供应商随机配置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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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工期结束时,工程项目部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理达到进场时标准(或双方 另行商定) , 环卫部门预收保证金由发包人负责清退。 10、停水、停电等其他因素按监理索赔要求进行分别处理。 11、发包人代扣,代承包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12、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13、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未经建设单位及招标办的同意不得更换其项目经理。 14、对于发包人供或发包人定承包人供的材料和设备,其吊装、卸货、场内转移、保 管、二次驳运等费用均应已包含在相关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或供应商索取 因材料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指定所衍生的相关费用。 15、发包人有权根据财政资金(如涉及)到位情况调整付款节点,并确保资金到位后 及时支付;承包人应在不影响进度的同时, 自行做好相关成本的支付工作,确保劳务人员 的工资及时发放到位。 16、本项目开设工程资金专户实施监管,工程款资金用于项目工程款转款专用及农民 工工资支付,不得用作于其他用途,监管专户。 17、施工后的管道合格检测,各类封堵,管道内污泥,垃圾的处理和合法处置均由承 包人负责,费用不予以增加。(如有处置的需提供处理未端的去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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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0: 廉洁协议格式 附件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12: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13: 治安消防协议格式 附件14: 保密协议格式 附件15: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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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 名称 建设规 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 式 层数 生产能 力 设备安装 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 期 竣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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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 料 、 设 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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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 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将按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 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电梯、通讯、安保和 弱电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的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为两年。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 装修工程为2年。 6) 其他约定:无。 3、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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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金 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 累计保修费用超过预留的质量保修金时,超过部分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由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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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公章):上海市政工程设 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郑志民 委托代理人(签字):王曌 委托代理人(签字):臧小龙 电 话:13918817182 电 话:021-55008013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鞍山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100125662900468272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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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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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 械 或 设 备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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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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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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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致: 鉴于( ,以下简称“中标人”)已收到你方关于2026年南汇新城镇 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并拟签署本 工程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 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中标人应向你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百 分之十 (10%) 合同价款的银行保函作为中标人承诺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中标人出具此保函: 我行在此承诺代表中标人向你方承担支付总额为 (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 的责任,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 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任何付款的书面通知后时, 就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而无需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原因、理由。 为进一步明确,你方 可强制执行本保函,无需先对承包人作出任何行动或诉讼,或先进行任何调解程序或获取 任何裁决。 我行放弃主张你方应先向中标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我 行进而同意, 你方与中标人之间即将签署和履行的本工程之工程合同或双方间签署的 其他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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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银行名称: 银行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银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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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暂估价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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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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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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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廉洁协议格式 廉洁协议 立协议单位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 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 洁协议的暂行规定》, 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 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 作人员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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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 甲方: (盖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 (盖章)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 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郑志民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电话: 13918817182 电话:021-55008013 签约日期: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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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格式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全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 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 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2.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3.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 工程开工日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 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 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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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 乙方 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 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 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 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 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 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 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 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的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 工,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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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 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 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年级手续, 严格遵守“十 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 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 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 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 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 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 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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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单位名称:(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表: 王曌 (签字)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电话:13918817182 时间: 承包人: 单位名称:(盖章)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民(签章) 代表:臧小龙(签字)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电话:021-55008013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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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将 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工程 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市建委、 关 于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责任,共创文明工地,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 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2、工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3、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及图纸规定的工程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工程开工日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明确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以及成员名单,定期组织文明施工的检 查评议活动,积极开展工地现场的思想政治工作。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 3、甲乙双方必须对本单位职工(民工)进行文明施工规定的知识教育,提高职工(民工)的文 明施工意识,督促职工(民工)自觉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条款。 4、乙方应加强对民工队伍的管理,积极向他们宣传文明施工“两通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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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期间, 乙方指派俞江波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甲方指派 / 同 志负责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乙方可参照甲方提供的创建文明工地 活动指导意见开展活动。对于甲方在检查验收中指出的问题,乙方应该限期整改。 9、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副本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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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治安消防协议格式 治安消防协议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市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 新城镇人民政府 (简称甲方)和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简 称乙方)双方协商议定本《治安消防协议》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1 本《治安消防协议》为 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乙方营业执照为 ,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为 , 工地 现场治安消防员为 ,上述同志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 3 乙方应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到本单位无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拘留以上)。 4 乙方要确保要害部位不发生重大破坏事故和恶性灾害事故。 5 乙方必须做到单位内部达到四无(即无火灾、无偷窃、无打架、无赌博)。 6 乙方必须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做到三无(即无迟到、无漏岗、无缺岗)。 7 乙方要遵照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七合格”标准,认真做好办公室、财务室、 仓 库、更衣室、浴室、宿舍等的部位的防范工作。 8 乙方禁止使用电炉,如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应报经甲方同意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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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甲方:(盖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 (盖章)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 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郑志民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电话: 13918817182 电话:021-55008013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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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保密协议格式 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乙方(接受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鉴于 甲方与乙方已就事宜开始磋商,并且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数据; 鉴于 甲方的信息数据具有非公开性,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鉴于 乙方愿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保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01 本协议提及的“披露方”指本协议甲方。 1.02 本协议提及的“接受方”指本协议乙方。 1.03 本协议提及的“主协议”是指甲乙双方即将或已经签订的《东引河河道整治工 程合同》(下称“合同”或“主协议”)。 1.04 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由披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之时或之后,为 双方合作事宜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接受方的、或接受 方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与披露方及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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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接受方同意以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而且接受方声明,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 2.04 披露方根据本协议及主协议提供给接受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以及任何载体均属于 披露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以及任何载体在披露方请求时应当在请求提出后 20 日内, 或者主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时,或者接受方决定其不再需要该等信息时,连同任何复印件 一并归还披露方。 2.05 本协议未作出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规定或作出任何该等暗示。 2.06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者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受方提供信 息。 2.07 在未征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2.08 本协议应适用披露方已经或即将向接受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直至接受方收到披露 方的书面通知,即以后的信息披露不再适用本协议。 3. 承诺 3.01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或主协议取得的任何保密 信息披露、泄漏给除本协议约定有权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士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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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通知: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所有通知或报告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挂号信、专 人送递、传真或专用快递公司投送。通知应送至下列地址,或者任何一方可能书面通知的 其他 地址: 6.05 生效及存续期间: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直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非 因接受方的原因且以披露方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 本协议于由以下双方盖章签署。 甲方(盖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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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附件15: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发包人及承包人已就 2026年南汇新城镇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整治工程 工程 (以 下简称“本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为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 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 号)文件的要求,现就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以 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人须于原合同签订后7日内,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 专项用于实际参与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的人工费 及农民工工资(以下简称“劳务费”)支付,并将专用账户信息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包人在原合同项下每期验工计价上报时,除仍按原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外, 还须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单独、足额列明劳务费金额(若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单独计列劳务 费, 则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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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包人承担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额度以外的费用, 发包人将当期经发包人核定的 验工计价支付数额支付完毕后,即视为已履行完毕当期费用的支付义务。 四、承包人应确保合法用工,并确保本工程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均已与相关具备参与 实施本工程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应在原合同生效后15日内建立 职工名册,相关名册应与实际参与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情况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进行修改和调整。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按 实、足额的收到工资报酬,并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获得相应的法定待遇。 五、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本工程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的统计 并制作台账,承包人应确保该台账及该台账相应的制度在本工程现场进行明示并放置在 本工程现场备查,承包人应将该台账保存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 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发包人后半年期满。 六、除本协议的约定外,承包人还须根据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 本工程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接受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如有违反,则须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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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本协议与原合同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按 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 贰 份,发包人及承包人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盖章):上海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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