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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标建筑工程与装修合同公告 · 工程 · 竞争性磋商

中科路林下空间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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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中科路林下空间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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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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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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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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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125260916135085-153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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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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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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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路林下空间改造项目 施工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5791X20267002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浦东农发兴农生态工程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 576 号 地址: 孙桥镇沔北路 185 号 邮政编码: 201210 邮政编码: 210012 电话: 68773389 电话: 13661512646 联系人: 顾晓玲 联系人: 蒋鲧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中科路林下空间改造项目 2. 工程地点: 浦东新区张江镇中科路 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 承包内容与范围: 主要内容对在张江路中科路路口交叉口四区域实施公共 绿地改造项目,提升 13 号线张江路站沿线绿化景观,面积约 3640 平方米;具体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所示的所有内容 。 二、合同工期: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施工工期 60 日历天;合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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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签约合同价为: 本合同价格为 3435044 元整( 叁佰肆拾叁万伍仟零肆拾肆 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 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设施量调整除外) 。 五、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周海燕,资料详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其附录; 3. 施工合同 ; 4. 技术标准和要求; 5. 图纸(如果有); 6. 响应文件 ; 7.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 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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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签订。 十、补充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表:黄祺炜 法定代表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法人 姓名 ]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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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 GF - 2017 - 0201 ) 第二部分 “ 通用合同条款 ” 。 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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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 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若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2.5 设计人: 若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 方提供的施工现场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如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 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的技术 要求等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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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纸质施工图 4 套 (含竣工图, 审图图纸 (若 需)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必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 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 如地铁 🐀 等 ) 、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 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 确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在对承包 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 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 7 天 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 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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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人及以上及联系电话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人及以上及联系电话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具体工程由发包人在 竞争性磋商 文件 中明确后,在合同中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按 合同通用条款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 归属: 按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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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协调 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或协调各有关方、各部门解决、确认有关设计、施工、技术、商务问题,审 核施工进度报表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前 14 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合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 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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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 20 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 3.2.2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每月 在现场天数少于 20 天的,每少一天罚款 1 万元。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 包人同意,且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其资格等级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需要变更的, 应当经过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 负责人以 2 0 万元 / 人的违约金;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 1 0 万元 / 人的违约金。 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出勤不应小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 项目经理到 现场天数由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记录评价。 项目负责人的履职必须遵守《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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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员、取样员等经批准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每变更一人即扣 除合同价的 1 % ;专职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不到位的,按 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每一人即扣除 即扣除合同价的 0.2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 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以 1 万元 / 人次 • 天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竞争性磋商文件 明确规定的工程或合同履行中 双方确定的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涉及行业需要的专业工程, 业主有权利根据行业要求另 行发包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支付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 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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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1 )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 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 2 )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应当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 )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 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 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 的指示。 。 5. 工程质量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 行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 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 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及 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执行 。 6.1.4 关于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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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 1084 号文 《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 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 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的 正常运行和保证 排水畅通、施工占用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 受有关部门和发包人的检查。环境控制按 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要求执行。由于承包 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 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承包人加强工地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工地环境卫生整洁。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对特殊工艺施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若有 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 架等专项施工方案 等 )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 织专家论证。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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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投标文件工期延误处罚承诺计算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照投标文件工期延误 处罚承诺计算 。 7.9 提前竣工 7.9.3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 工期标准 15% (含 15% )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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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 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的。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项第( 3 )目细化为: ①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综合单价 不 应予 调整 。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 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A .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 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 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 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 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 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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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 工程量清单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主管部门规定 的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主管部门规定 的方 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 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 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 除风险范围以 外约定的调整外, 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ー次性包定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 1 )综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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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签订 20 天内 按 合同价款 的 2 0% (包括 安全 文明措施费用的 50% ) ;具体支付时间以审批流程为准。 预付款支付期限: 承包方提交合格付款申请,监理、发包方代表签发后 14 天 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 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另行约定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 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 - 2024)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一个月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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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分期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合同以下约定的实际金额 支付 ;若有调整的,按签 订的补充条款支付 。 期数 付款比例 付款条件 1 合同价款的 20% 发包人在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20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 人支付 合同价款的 2 0% 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 上 述付款时间最终以款项审批为准。 2 合同价款的 30% 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工期过半 支付合同 价款 的 3 0% ; 上述付款时间最终以款项审批为准。 4 合同价款的 30% 工程完成 支付合同 价款 的 3 0% ; 上述付款时间最终 以款项审批为准。 5 支付至审定价 的 97% 项目结束验收合格且通过审价结束后的 20 天内, 支 付至审定价的 97% ; 上述付款时间最终以款项审批 为准。 6 审定价的 3 % 待缺陷责任期( 2 年 )届满后的 14 天内,支付 3% 质保金余款; 上述付款时间最终以款项审批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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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 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 2016 〕 35 号)及《上海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 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沪薪联办〔 2017 〕 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 意见(试行)》(沪薪联办 [2018]6 号)文件的要求 ( 1 ) 全面实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 建设单位应依法与招 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 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禁 止将劳务用工转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 2 ) 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在本市开设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可以项目(或项目段)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子账户, 专项用于人工费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在工程监督首次会议(或在取得工程施工 许可)前开通。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 建设单位 应根据合同约 定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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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合同工期延误有关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及清单: 工程签证单及材料、设备核价单、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结果资料、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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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结算特殊要求: 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 审核费按上 海市造价咨询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 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 5% 以外的 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 必要时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交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 行。如需审计须根据《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审 计结果作为工程竣 工结算的依据。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审计结 束,按通用条款 。 (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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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 )其他扣留方式 :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工程保修、养护期限均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苗木绿化 养护期 1 年,养护期内承包人承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苗木成活率 100% ,绿化养 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 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或缺损部分按该部分造价扣除。 其他设施 2 年,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无偿维修、更换。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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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 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 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 按完成造 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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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 1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2 1 . 补充条款 [ 合同中心 - 补充条款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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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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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 (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零星维修维护为 2 年。 本工程质量工程保修、 养护期限均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苗木绿化养护 期1年,养护期内承包人承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苗木成活率100%,绿化养护期届 满时组织移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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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 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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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 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廉政责任 书。 一、双方的责任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 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 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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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 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 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 三条责任行为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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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 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 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是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 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 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 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 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 考核;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 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 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 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 成其限期整改,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 至 5000 元, 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 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 凡工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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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根据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 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 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 括奖惩制度),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 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 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 范围,明 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 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 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 教育, 禁止实习、 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 区的日常安全检查, 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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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 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 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 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 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 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所有施工管理、 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 上岗。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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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 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 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 定期组织 检查, 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至5000元, 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 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 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 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 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 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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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 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 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 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 时向 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 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 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 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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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 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 按“ 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 工单位分担, 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 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 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 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 案件和火灾事故。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 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 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 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 保安全。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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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官方附件

  • 中科路林下空间改造项目的合同(11N00245791X20267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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