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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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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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WARE (2 020)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的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 情况如下: 1.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属于建筑业) : 承建〈承接) 企业为“上 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_1800 人,营业收入为 _53740.89 万元, 资产总额为“21541.88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Y、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文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HE: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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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310115141260420105004 - 15347411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施招 2026 - 1083 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新 安 村 稻 米 文 化 研 学 基 地 项 目 采 购 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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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采购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甲级 F131000583 审 定 人:孙静捷 审 核 人:吴倩芸 项目负责人:吴倩芸 编 制 人:赖秋萍 核 稿 人:陈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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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 ................................ .......................... 7 第三章 评审办法 ................................ ................................ ................................ ............................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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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磋商 > aw ee ma oi 一章 竞争 A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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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项目概况: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获 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 13 点 3 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310115141260420105004 - 15347411 项目名称: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919200.00 最高限价(元): 3796597.00 采购需求: 包名称: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3919200.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项目占地 100 亩,建筑改造面积 1500 平方米。提升会客厅 1 处、稻米文化展 销馆 1 处,增加直播间 1 处;改造休闲庭院 1 处;增设蔬果采摘薄膜棚 1 处;配套文创导视 系统 1 套;增加绿化景观、休憩设施、宣传专栏等 4 项配套。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施工工期 10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采购人通知时间为准)。 本项目 不允许 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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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 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3 ) 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4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 ( 5 )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 6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7 ) 业绩要求:无; ( 8 ) 其他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 间 : 2026 - 10 - 16 至 2026 - 10 - 23 , 每 天 上 午 00:00:00~12:00:00 , 下 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 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 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 http://www.zfcg.sh.gov.cn/ 售价(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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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4 . 采购意向公示链接: 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 =137027&articleId=4reEOF3rDC4p/Uh1t1v2Pw==&utm=site.site - PC - 39936.1045 - pc - wsg - ma inSearchPage - front.1.fe8d7bd0b75e11f1abc3c10ff39a4453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8888 号 联系方式: /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二路 88 弄 4 号楼 4 层( 3A 层) 3A06 室 联系方式: 18901998289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赖秋萍 电话: 1890199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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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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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8888 号 联系人:朱老师 电话: /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二路 88 弄 4 号楼 4 层 ( 3A 层) 3A06 室 联系人:赖秋萍 电话: 18901998289 传真: 021 - 50908715 1.1. 4 项目名称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1.1. 5 建设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1. 6 建设规模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7 项目 相关 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 设计单位 / 勘察单位 / 监理单位 / 1.2.1 建设资金来源 财力资金 1.2.2 项目出资比例 100% 财力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工程范围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0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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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 1 ) 供应 商应 具备 本项 目施 工的 条件 资质条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4.1 ( 2 ) 项目负责人资 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4.1 ( 3 ) 业绩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4.1 ( 4 ) 其他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集合时间: / 集合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 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 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 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 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 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 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 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 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 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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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1 .1 ( 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其他材料 无 3.1. 3 响应文件电子版 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 价文件。 3.2. 1 最高限价 □ 无 ■ 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3796597.00 元。 3 .2.2 报 价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 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 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 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 构。 3.3.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历天。 3. 5 .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 ** 万元 磋商保证金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支票、 汇票、 本 票、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 一方或者多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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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供应商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供应商信誉的 年份要求 年份要求:近 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3 .7.3 纸质响应文件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 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说明:若有多个标段, □ 应按标段单独编制装订。 可编制在同 一本响应文件中, 但响应内容应按标段独立编制。 共性内容可不 重复, 但应在各标段都适用的内容前标明 “以下内容适用于标段 * 、标段 * ”。 4.2.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 (即响应文件开 启时间) 202 6 - 10 - 28 13 : 30 :00 4.2.2 磋商地点 (即响应文件 开启地点) ■现场磋商: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二路 88 弄 4 号楼 4 层( 3A 层) 3A06 室 □ 远程磋商,磋商平台: _ ________ 4.2.3 是否退还 纸质响应文件 ■否 □是 5 .1.1 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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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 5 )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供检测报告: / □无需附检测报告。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 / 检测机构: / 检测内容: /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送达 样品及检测报告(如要求),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送达的样品不 予接收,评审时对应的分值扣除。 供应商应在本工程成交公告发布后第 10 至 30 天(日历天)内 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供应商放弃样品处置权, 无主样品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自行处理。 5 .2 磋商程序 现场磋商 6.1.1 磋商小组组成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7.1. 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 定成交供应商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3 □是 7.3.1 履约担保 ■不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7.4.3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7 .5.3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二路 88 弄 4 号楼 4 层( 3A 层) 3A06 室,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临港咨询部,经办人:赖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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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 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 )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 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 〕 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 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 9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 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0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 http://202.1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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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 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提供了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 3 年内供 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 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 . 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 承诺未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 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相关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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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 2 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的 更正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进行更 正, 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 并通过云采交易平台发 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 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 响应文件的编制、 加密 和上传 ( 1 )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云采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 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 ( 2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 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投标客户端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 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 ( 3 ) 响应文件须先以 WORD 编辑器编辑, 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 内容后转换为 PDF 文件。 此 PDF 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 功能,以便投标工具抽取目录。 WPS 转 PDF 格式的文档,在 WPS Office 软件中,先点击左上角“文件”,选择“另存为”,并 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 PDF 文件格式”,点击 “保存”,生成 PDF 文件。 Word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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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项目,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 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 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 并对各检查项、 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 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 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 3 )完成响应:待检查进度变为 100% 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 标书”输入 CA 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 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 , 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 进行确认。 5 响应文件签收 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 行签收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 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 , 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 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若项目未到达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对已完成上传响应 文件的项目进行 “ 撤回 ” ,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供 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撤销签收” 后, 再进行 “ 撤 回 ” 操作。 6 响应截止 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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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9 磋商记录的确认 ( 1 )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 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 ( 2 )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 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 ( 3 )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 致的, 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 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应核实磋商记录表的内容是否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 览表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 ( 4 )供应商未对磋商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 为确认磋商记录表的内容。 1 0 其他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 采购代理机构不 承担责任: ( 1 )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 的影响。 ( 2 )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 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 3 )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 4 )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1 1 云采交易平台 获取帮助 提供工作日 8:3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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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供应商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 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 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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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3 )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 否则, 相关响应均无效; ( 4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 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5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6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2016 〕 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7 )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 3 )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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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采购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供应商不得擅 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 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 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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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 3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 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 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供应商须知; ( 3 )评审办法; (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 )工程量清单; ( 6 )图纸; (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 8 )响应文件格式; ( 9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 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 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 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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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2.3. 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 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 .1.1 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 2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4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 5 )供应商基本资料; ( 6 )其他。 3 .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 .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 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 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响应文件不 包括联合体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 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 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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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 5 .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 5 .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 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 .5.4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 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 5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 1 )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 2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3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4 )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 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 具体要求见第八章 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 3.6.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和“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 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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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交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 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4.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4.2.1 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 解密。 4.2.2 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纸质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 4.3.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 .3.4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5 .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携带 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 磋商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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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 .2. 7 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 主要包含金额, 商务条款 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 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 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 .2. 8 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 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 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3 磋商工作 5 .3.1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 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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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 供方案的情形)。 5. 4.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 4.3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 .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 1 )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 3 )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 4 )曾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 .3.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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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7.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符合财库〔 2014 〕 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 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2 . 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按照排 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 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 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 文件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2.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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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7.4 .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 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 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5. 质疑与投诉 7. 5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 7. 5 .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 5 .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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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7. 5 .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 本级财政部门。 7 .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 6. 终止采购 7 .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3 )除符合财库〔 2014 〕 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7 .6.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 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 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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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一、总则 1. 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 评审办法。 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 为: 3 人。 3.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 = 商务文件得分( 25 分) + 技术文件得分( 75 分),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打分,取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为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得分。报价得分计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 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 得分。 5.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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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 6 )响应文件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的保持一致;(如有) ( 7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 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 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符合性审查 (一)工程或服务类项目,供应商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包含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信息。 工程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须在上传的投标 ( 响应 ) 文件中填报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并 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材料提交要求以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为 准,确保投标文件有效。 (二)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并彩色扫描上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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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启动异常 低价响应审查。 ( 一 )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 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 <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 ; ( 二 )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 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 <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 % ; ( 三 )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采购项目最 高限价× 45 % ; ( 四 )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应当 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 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 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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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学,施工流程清晰,内容详实、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 ( 15 分) 良:施工方案基本符合项目特点,施工规范较明确、施工方法 较科学,施工流程较清晰,仅个别环节略有瑕疵,针对性、 可操作性较强。( 11 分) 一般:施工方案内容笼统,施工规范等重点工序表述模糊,可 操作性一般。( 7 分) 差:施工方案严重缺失关键技术内容,或与本项目实际不符, 无法指导施工,针对性、可操作性差的。( 3 分)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 优:平面布置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清晰,全面满足安全、消防 和文明施工要求。( 6 分) 良:平面布置较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能满足主要施工需求, 基本符合安全、消防和文明施工要求。( 4 分) 一般: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安全、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考虑不 足( 2 分) 差:布置严重不合理,无法满足施工需求,缺乏可行性与安全 性。( 0 分) 0 - 6 (主观评审因素)质量保障措施: 优:质量保证措施完整,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明确,内容 详尽,针对性、可行性强。( 13 分) 良:质量保证措施相对完整,质量考核承诺及奖惩措施不够明 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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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差: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供的( 2 分) (主观评审因素)项目组织机构、负责人及成员配置情况: 优:人员管理机制完善,人员配备非常充足,项目负责人及拟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针对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非常丰 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齐全的。( 9 分) 良:人员管理机制较完善,人员配备较充足,项目负责人及拟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针对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丰富, 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较齐全的。( 6 分) 一般:人员管理机制较一般,人员配备一般,项目负责人及拟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针对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一般, 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多的。( 3 分) 差:人员管理机制差、人员配置情况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 供的。( 1 分) 1 - 9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机械配备: 优: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配置优于项目要求,使用计划合 理可行的。( 10 分) 良: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配置满足项目要求,使用计划合 理的。( 6 分) 一般: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配置一般的。( 4 分) 差: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配置及使用计划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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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评分项目 设置分值 (分) 报价得分 (客观评审因素)供应商报价得分 = (进入详细评审的最终最低 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 20 。 0 - 20 施工工期 (客观评审因素)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违约责任能满足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2 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 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 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0 - 2 工程质量 (客观评审因素)供应商自报工程质量有违约责任的得 2 分, 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 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0 - 2 渣土垃圾 (客观评审因素)凡响应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 处置及违约措施并承诺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人应得的 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 1%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 1 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于 1% 的,或响应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未 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 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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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编码: [ 合同中心 - 合同编码 ]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_2]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 合同中 心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已接受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 )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成交通知书; ( 2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 3 )专用合同条款; ( 4 )通用合同条款;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 )图纸;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合同中心 - 合同总价大写 ] ( ¥ [ 合同中心 - 合同总 价 ] )。 4.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5. 计划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详见承包人响应文件; 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 [ 合同中心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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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 2. 本协议书一式伍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_1] (盖单位章) 承包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_1] (盖单位章) 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法人姓名 ][ 合同中心 - 供应 商法人性别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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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 1.1.1.5 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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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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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 )合同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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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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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响应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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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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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 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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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响应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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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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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 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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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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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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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 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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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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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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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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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l )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 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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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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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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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 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 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 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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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 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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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响应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 t1 F t2 F t3 F tn △ P=P O [A+(B 1 ×—+ B 2 ×—+ B 3 ×—+…+ B n ×— ) - 1] F F 02 F 03 F 04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 --- 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响应函响应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 --- 各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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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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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 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 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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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5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 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 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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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 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条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 )条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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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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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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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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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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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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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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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 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条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 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按第 23.4 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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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 )条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 22.2.1(4 )条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 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还后,该材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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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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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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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1.2. 2 发包人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 1.1.2. 6 监理人(如有)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详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 。 1.1.4. 5 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实际竣工合格之日起算 12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成交通知书; ( 3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 限 工程正式开工前 7 天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 量 4 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图纸)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 容 全套施工图 1.6.2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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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3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 的条件 施工用水、 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 并满足施工要 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 / 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 自行解决, 承包人每月底向水电提供人缴纳水电费 (价 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 3.1.1 监理人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才 可以行使的权利 正式停工令 3.3.4 总监理工程师可否将其确定权 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否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 关约定 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 境、周边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出入道路通道等情况, 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构筑物、 建筑物、 管 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 了解并掌握 采购人提供的用水、 用电设施情况, 了解施工现场所在 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施工时必 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或安排) , 以获得一切可能 影响磋商报价的直接资料。 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 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 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 无 论是否开列费用或费用高低, 采购人将一律视响应文件 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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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1.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 最高限额 违约金按万分之二 / 天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具体详见承包人响应文件。) 15.3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 价执行。 (2) 响应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 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 (3) 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 的, 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 目调整综合单价。 (4) 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 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相关预算定额 2016 ( 《 上 海 市 建 筑 和 装 饰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 SH01 - 31 - 2016 )》等 7 本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 机械消耗数量,按磋商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 率、 下浮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 机械 、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 网 址 https://ciac.zjw.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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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7.2.3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无 17.3.1 工程进度付款 1 、合同签订后且资金到位,按合同价的 30% 支付,作 为材料款和安全文明施工款; 2 、工程进度超过 50% 并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支付合 同价 15% ~ 25% ; 3 、项目竣工验收后且资金到位,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70% ; 3 、项目结算审价完成后且资金到位,支付审定价的 27% ,即累计支付至审定价的 97% ; 4 、 质保期满一年后且资金到位, 无息支付审定价的 3% , 即累计支付至审定价的 100%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开 具发票交发包人入账。 17.3.3 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 发包人 应当自收到承包 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 付到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不得以机构变动、 人员更 替、 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 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承包人付款的条件。 若发包人逾 期支付资金或逾期退还保证金, 承包人可依法追究发包 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逾期付款, 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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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8.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提请 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 的, 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 程接收证书。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6 试运行的特别规定 无 19.7 工程保修质量保修范围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20.1 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21.1.1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21.3.1 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合同双 方承担的原则 无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 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 2 )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向工程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4.3.1 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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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第四节 合同附件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 6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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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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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_3]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_2]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 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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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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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附件 2 :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承包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_3]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诚信、 透明的原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 ,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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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 ( 境 ) 、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 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 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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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 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 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 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 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 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 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 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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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 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 “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 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 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 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 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 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 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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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 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 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 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 下有关要求: 1 .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 .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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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 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 处罚 500 至 5000 元, 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 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 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 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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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 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 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 信息及时向承 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 工作。 3 .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 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500 至 1000 元/次 ) 。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尚 未造成后果的。 (2) 未严格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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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 .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 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辖区公安消 防部门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 督促、 检查 ... 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 “创建治安合格工地” 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 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 .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 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 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 保护现场的同时, 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 ( 包括对发包人 ) 的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5 . 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 可提出申诉, 要求复议。 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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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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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总 说 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及其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 “ 计价标准 ” )和竞磋文件中包括的图纸 等编制。计价标准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采购人约定如下: / ;计价标准 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竞磋文件中的响应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格 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 ( 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 、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 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 分。 2. 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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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 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 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 “ 响应报价汇总表 ” 中的响应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 值税组成,并且 “ 响应报价汇总表 ” 中的响应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标准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报 价应包含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工作内容。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 中列出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 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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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 3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竞磋文件约定的供应 商成交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4 对于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 “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 析表 ” 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中列出的金额报价, 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竞磋 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 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 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 “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 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 “ 计日工表 ” 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 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 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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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13 供应商在响应报价中应考虑竞磋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 用。响应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4 响应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采购工 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竞磋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响应报价的其他说明: 2.15.1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采购人统一投保,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计 入响应报价中。 3. 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 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 “ 项 ” 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 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 ( 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 变更除外 ) 。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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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 “ 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 ( 采购 ) 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 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 这种复核包括对采购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 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 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 特别是对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递交 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 量清单的补充和 ( 或 ) 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 3.2.2 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 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 ( 或 ) 修改,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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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竞磋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价格并 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竞磋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价格并计取 相应的增值税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竞磋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 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 3.4 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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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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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 .图纸目录和图纸 图纸链接: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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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 an FZ 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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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1.1.2 工程地址: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宣桥镇新安村 1.1.3 工程规模:项目占地 100 亩,建筑改造面积 1500 平方米。提升会客厅 1 处、稻米 文化展销馆 1 处,增加直播间 1 处;改造休闲庭院 1 处;增设蔬果采摘薄膜棚 1 处;配套文 创导视系统 1 套;增加绿化景观、休憩设施、宣传专栏等 4 项配套。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 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 ( 现场 ) 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 施工区域内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供应商负责(包括供应商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 驳),相应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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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磋商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 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 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 承包人应当 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 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 或 ) 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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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2.4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为每延误 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行。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 4.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 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 %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 同时不免除承 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质量赔偿金, 质量赔偿金按照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供应商也可 在磋商标书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人直接在成 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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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 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图板; (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 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 种可能的事故; ( 8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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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 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 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 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 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 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 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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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 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 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 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 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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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6.3 临时供电 6.3.1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 JGJ/T46 - 2024 )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 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 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 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 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 ( 制造 )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 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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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 配备足够的设施、 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 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 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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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 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 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 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 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 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 H 、 I 、 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 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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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 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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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 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 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 ( 或 ) 地方人民 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 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 ( 如放射性材料、 石棉制品等 ) 和方法, 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 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 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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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6)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 ( 如果有 ) 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 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 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 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 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 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 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 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 批制度,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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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双方另行约定 。 8. 可持续发展(如有)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 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 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另见发包人 指示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另见发包人指示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按照发包人要求 。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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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 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 价格上的差异; (7) 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 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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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 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 )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 情况、劳动力数量 ( 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 、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 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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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 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 行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 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 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 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 ( 或 ) 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 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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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 (8 小时 ) 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 ( 如果有 ) ,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 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 运到现价 ) 中的 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 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 (8 小时 ) ,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 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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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6)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 ( 如果有 ) ; 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项目; 1)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 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 应增加的价格调整 ( 上调部分 ) ; 5) 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 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 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当扣除的金额: 1) 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 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 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金额: 1)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 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 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 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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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3) 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 所有钥匙 ( 如果有 ) 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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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 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 ; (4) 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 其 他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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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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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正本 □副本) 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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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目 录 一、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价承诺书; 报价函; 报价函附录 A :报价情况汇总表; 报价函附录 B ;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授权委托书;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五)供应商基本材料; (六)其他。 二、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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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一、商务文件 (一)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A 、附录 B 报 价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响应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磋商。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采购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五、不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报价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 项目负责人。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 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加强管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二、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 十三、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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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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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报价函附录 A 所载明的磋商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 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 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 书。 本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 90 个日历天。 随本报价函提交的报价函附录 A 、附录 B 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 A 、附录 B ,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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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2 报价函附录 A :报价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包 1 单位工程名称 总计报价(万元) 分部分项工程量 报价(万元) 其 他 项 目 报 价 (万元) 措施费报价(万 元) 增值税项目报价 (万元) 备注 最终报价 ( 总价、 元 )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 ; 2. 自报价施工工期 _______ 日历天,自报质量 ________ ; 质量处罚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期处罚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渣土垃圾处罚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姓名: 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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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百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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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4 报价函附录 A - 1 :报价情况汇总表(最后报价)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元) 其他项目报价(元) 措施费报价(元) 增值税项目报价(元) 备注 最终报价(总价、元)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 ; 2. 自报价施工工期 _______ 日历天,自报质量 ________ ; 质量处罚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期处罚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渣土垃圾处罚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姓名: 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 请备好空白的最后报价表(不密封进响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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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5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 / 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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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6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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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7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地址)的(公司名称)的下面签字的(法定代 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 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活动,并代 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 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托 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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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8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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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9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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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0 2.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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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1 附 2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 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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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2 (五)供应商基本资料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1 . 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 . 组成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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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3 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注: 1. 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2. 本表后需附合同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原件复印件。 3 . 组成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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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4 3.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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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4. 提供了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5. 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 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 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 其中诉讼及仲 裁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 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 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 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 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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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6.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加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手机: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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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7.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 2020 〕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的(新安村稻 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新安村稻米文化研学基地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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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8.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zjw.sh.gov.cn 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7 天内打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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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9 . 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已自查, 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供应商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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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 0. 提供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承诺书(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如本项目涉及到节能产品采购,我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若为财政部财库〔 2019 〕 1 9 号 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标出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具备国家 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承诺如果成交,合同履行 时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随交付货物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1. 提供强制认证产品承诺书(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如本项目涉及到强制认证产品采购, 我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若为被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 录中的产品,应具备强制认证产品证书,并承诺如果成交,合同履行时将强制认证证书随交 付货物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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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六)其他 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由供应商按实际情况提供或补充, 可持续措施: 。 (为 响应招标(采购)人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项目规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拟采取的 措施,包括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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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二、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1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 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 1 )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安全、优质完成的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 2 )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 ( 3 )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 ( 4 )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力量配备; ( 5 )施工机械配备; ( 6 )保证施工场地周边人员正常出行的措施(防干扰、出入安全等); ( 7 )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 ( 8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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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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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 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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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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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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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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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 位 置 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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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二)其他材料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由供应商按实际情况 提供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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