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江湾城街道行道树养护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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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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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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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0000260624120431-1036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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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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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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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江 湾城街道行道树养护的合同 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江湾城街道行道树养护 合同统一编号: 11N685538689202636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 800 号 邮政编码: 200082 电话: 021 - 65703996 传真: 021 - 65703996 联系人:裴蓓 乙方: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 371 号 邮政编号: 200082 电话: 021 - 5521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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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传真: 021 - 55218990 联系人:陈磊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江支行 账号: 50131000531357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 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 . 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2990417.94 元整( 贰佰玖拾玖万零肆佰壹拾柒元玖角肆分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2 . 2 服务地点:杨浦区新江湾城区域范围内的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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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1 年, 202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 . 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 . 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 . 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 . 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 . 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 . 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验收 5 . 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 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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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 . 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 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 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报告提 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 . 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 .保密 6 . 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 保密义务。 7 .付款 7 . 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 . 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 . 2 . 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 . 2 . 2 付款条件: 分期付款 付款方法: 养护服务费分 4 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 每 3 个月进行一次考核, 每次考核通过后, 养护单位提供发票,采购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养护服务费(具体付款时效, 按财政拨款进度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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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付方式: 每 3 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按合同金额的 25% 支付养护服务费,其中 20% 为项目进 度款,剩余的 5% 需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审定后再进行支付 余款,同时针对本次支付,如养护单位的考核分数不足 90 分,需进行整改,达 到要求后,再进行支付审定后的余款。 履约保证金:无。 8 .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 . 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服务事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 直至符合要求 为止。 8 . 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 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 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 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 其相等的金额。 8 . 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 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 . 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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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 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 . 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 . 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 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 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 作配合。 9 . 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 . 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 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 . 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 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 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 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 . 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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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 . 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 . 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 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 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 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 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 .履约延误 11 . 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 . 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 . 3 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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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 .误期赔偿 12 . 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 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 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 . 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 . 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 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 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 .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合同各方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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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退还乙方。 14 . 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 . 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 .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提请调解。 15 . 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 . 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 . 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服务。 (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 . 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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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 . 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 .合同生效 19 . 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 . 2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 ( 采购 ) 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1 .合同修改 21 . 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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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吴冬(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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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件: 履约验收方案(投标人投标时无需填写) 一、 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 委托第三方 验收主体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验收方式与程序 邀请本项目的 其他供应商参 加验收 是 /□ 否 邀请专家参 加验收 □ 是 / 否 邀请服务对象 参 加验收 是 /□ 否 第三方检测 机构参加验 收 □ 是 / 否 参加抽查检测 是 /□ 否 存在破坏性 检测 □ 是 / 否 抽查比例 30% 被破坏的 检测产品 处理方式 履约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 分期验 收 履约验收时 间 14 日历日内 验收程序 对新江湾城内的行道树进行检查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序号 验收环节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1 每 3 个月一次进行检查 行道树 国家现行法律、规范、规程、 标准以及上海市现行规范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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