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湾学校新建项目(高品质示范)代建管理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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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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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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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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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8000260819129346-183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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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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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河湾学校新建项目(高品质示范) 代建管理服务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1001120263601 有效期: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青浦区教育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青浦区万寿路 55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21 - 39225895 传真: 联系人:董春军 乙方:上海浦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外青松公路 5045 号 509 室 A 邮政编号: 电话: 6922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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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传真: 联系人:许美华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青浦支行 账号: 98190155100000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 代建制 ” 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通知》 及其 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 府性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委托代建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清河湾学校新建项目(高品质示范)代建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总投资: 27913.20 万元。 ( 以最终批复为准 ) 资金来源:区财政 (以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投资批复为准) 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 QPC1 - 0012 单元 E - 03A - 07 地块,东 至 E - 03A - 08 公共通道,南至清河湾路,西至青赵公路,北至新河港及公共绿地 E03A - 10 。 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室外总 体、 绿化工程、 道路广场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 38028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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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相关竣工资料 二、委托业务范围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开展的工作 1 、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 、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3 、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标、签订勘察 和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 制 ; 4 、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 5 、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 监督实施 ; 6 、完成项目建议书到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之间(动拆迁除外,含管线搬迁及建设)的各 项报批手续; 7 、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动拆迁除外,含管线搬迁及建设),组织工 程建设,并协调工程各参与方工作; 8 、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 验收 , 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 9 、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 组织项目后评估 ; 10 、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款、附加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投资控制 (一) 乙方应以区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概算批复为本项目造价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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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计划工期 以工期计划表为准。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六、代建管理费用 本项目代建管理费: 2514760 元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价为暂估价,最后按经过批准的总概算(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 扣除土地征用、 动迁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进行调整。 最终合 同金额以调整的计费技术根据青财建〔 2016 〕 168 号《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 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计算的代建管理费为准(只调整基数,下浮率等 均按原投标报价)。且最终合同金额不得突破概算。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人员承 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约定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 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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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 通用合同条款 ]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十、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方各执贰份。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范利杰(男)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一) “ 项目 ” 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二) “ 委托单位 ” 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项目代建任务, 并对委托代建项目相关各 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三) “ 代建单位 ” 是指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代建工作的一方。 (四) “ 项目负责人 ” 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的项目全权代表, 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工作。 (五) “ 正常工作 ”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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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 “ 附加工作 ” 是指: ① 委托单位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 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单位原因,使委托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 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七) “ 额外工作 ”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 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八) “ 日(天) ”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九) “ 月 ”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 段。 (十) “ 专业工作单位 ” 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十一)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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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签字为准。 第五条 负责及时完成房屋动迁、 管线搬迁及腾地等工作 (委办局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 。 第六条 在设计阶段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设 工期等提出合理需求。 第七条 作为建设单位、付款义务人,与各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 第八条 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证确认。建设过程中的设计、 施工内容、造价、工期等重大变更,由乙方报甲方确认,由财务监理审核后,报原审批部门 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核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款付款方案,按计划和付款方案支付工程 进度款,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工程进度款需经财务监理审核。涉及区财政直接投资项目由区 财政直接拨付。 第十条 自建、自购部分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及时接管完工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乙方职责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建工作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甲方 的名义从事本项目的各项代建工作。在履行项目代建工作后,获得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 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和接收各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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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十四条 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设备、材料 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会审,并邀请甲 方参加,其中工程合同会审还需要邀请区财政局(或投资单位)或其委托的财务监理一同参 加。 第十六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协 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对甲方负责,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 目标。 第十七条 组织工程例会,编制工程月度简报报送甲方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方案。 第十九条 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调 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和签证进行核实,并按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或有 关部门移交,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在未征得有关方 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负责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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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要求;及时通知财务监理机构参加工程协调会议及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做好各项工程 结算资料催收工作, 及时交付审核; 做好财务监理机构与施工监理、 代甲方等外部关系协调。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算经审核后作为项目代建控制金额,如需调整,应根据 1+8 管理办 法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涉及预算变动的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由乙方会甲方、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确定; 2 、无审批手续不予认可,乙方不得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区财政局(或投资单位)可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作为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用途为: 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 征收补偿费等。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前期费用发生明细并附有关原件, 前期费用应经财务 监理审核。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控制工程投资。 第三十条 工程款支付按《青浦区政府性投资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报区财 政局进行审查;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当在 30 日内编制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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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星扫尾和整改计划工作,移交相关保修资料,并办妥《房地产权证》。 第三十六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由甲方要求乙 方协调处理, 由施工方、 供应方、 安装方等单位负责。 质保期满后由甲方自行负责各项事宜, 并根据保修情况核拨质量保证金和项目管理费。 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合同如有确需变更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乙方取得财政局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且收到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 止。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 、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 件; 3 、上海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 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 第三条 区财政局(或投资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乙方核拨代建管理费: 1 、 代建合同签订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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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预留 20% 的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单位考核结果,且审计完成代建合同签订的责任 期满后支付。 第四条 甲方应在 5 天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 甲方的项目负责人: ;联络人: 第六条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 ;现场代表: 乙方向甲方汇报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书面汇报 。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 用房。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 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区 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合同条款 1 、甲方提出的改变已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等变 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由乙方结合工程情况组织进行可行性分析, 将变更方案和结果书面告知 甲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无法变更和未报批及报批未得到批准的部分不予以变更。 2 、甲方不参与现场管理,甲方对现场的意见及要求可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落实。 3 、如发现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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