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视图数据聚档与分析设备建设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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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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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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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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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000260814128825-0737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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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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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视图数据聚档与分析设备建设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4215220265405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地址: 普陀区大渡河路 1895 号 邮政编码: 200333 电话: 22049511 传真: 联系人: 盛方庆 乙方:上海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 88 弄 2 号 498 室 邮政编号: 200333 电话: 021 - 66980333 传真: 联系人:刘金兵 开户银行: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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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账号: 982100788017000008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 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 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 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 1.3 “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 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 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1.4 “本国产品标准”系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 号)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 求等三个条件。 1.5 本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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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 联合体各方 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使用单位、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同金额 序号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1 档案计算设备 ; 品牌 : 依图 规格型 号 :YT - QSIP - 02140A - 1 4.00 597600 2390400.00 2 档案核验设备 ; 品牌 : 依图 规格型 号 :YT - QSIP - APTHY 2.00 598800 1197600.00 3 档案检索设备 ; 品牌 : 依图 规格型号 : YT - QSIP - 02140A - 2 1.00 788800 788800.00 合计(元) 437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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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计人民币(大写) 肆佰叁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 2.2 合同金额: 4376800 元整( 肆佰叁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 )。 2.3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 9 个月内,质保期三年 。 2.4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 2.5 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2.6 质量保证期:具体约定内容详见《投标文件》中所载明的相关承诺条款。 2.7 履约保证金: / 2.8 其他: /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的 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6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 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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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公开招标 文件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 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 均有标准的, 以高 (严格) 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1.5 乙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 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如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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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1.3 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 照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1.4 乙方确保全部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 并承担全 部货物的运费、 保险 费、装卸费等费用。乙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甲方全部货物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甲 方做好验货准备。 5.2 检查和验收 5.2.1 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 对货物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数 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 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2.2 针对本合同项下乙方需提供的所有货物和相关服务, 甲方将根据本合同附件 《履 约验收方案》明确的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验收。 5.2.3 甲方将依据上述验收方案, 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甲方应在验收开始前 至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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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同时保留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的权利。 5.2.5 甲方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到期且经乙方书面催告 15 日后, 仍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 或不验收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合同有质量保证期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六、费用支付 6.1 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 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 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2 付款方式 6.2.1 合同签订且在当年区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 20% 的项目合同 金额; 6.2.2 项目设备完成安装部署、初始化配置,通过招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硬件设 备初验且在当年区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 40% 的合同总额; 6.2.3 项目终验合格经财务监理审价且在当年区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 招标人向中标人 支付审定价余款(余款以财务监理审核价为准)。 6.2.4 项目款项支 付以财政资金下达为前提,如遇财政关账则顺延。 6.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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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 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 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 8.1 伴随服务 8.1.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 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 / 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 起发运。 8.1.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 2 )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 )在厂家和 / 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 行培训或指导,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并且乙方应随时接 受使用单位操作人员有关货物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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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 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8.2.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其风险和 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九、补救措施和索赔、违约责任 9.1 补救措施和索赔 9.1.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9.1.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 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并退回差价。 ( 3 )乙方应在接到 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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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2.1 除合同规定外,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 甲方应按 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 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时 止。但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 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9.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 尽快对情况进行评 价, 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 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从货 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 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 1%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 9.2.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职责, 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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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2.4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 十、保密及廉洁条款 10.1 保密 10.1.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 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 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10.1.2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 条款, 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 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 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 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10.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 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1.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10.1.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 止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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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10.2.3 乙方承诺并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 违约行 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终止、变更、中止 11.1 违约终止合同 11.1.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 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 )如果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 ( 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 3 )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 4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 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 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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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 进行费用结算。 11.4 合同中止 11.4.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终止合同。 11.4.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 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1.5 合同变更 11.5.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 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 百分之十。 11.5.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十三、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 13.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 √”)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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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3.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 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 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 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四、其他 14.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 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 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4.2 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 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4.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傅行晓(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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