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活垃圾一网统管平台数字化项目总体运维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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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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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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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1000260819129408-0137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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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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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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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活垃圾一网统管平台数字化项目 总体运维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685512526202622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 上海 邮政编码: 电话: 021 - 63018307 传真: 联系人: 沙灵 乙方: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东路 700 号 13 楼 邮政编号: 电话: 021 - 52122211 传真: 联系人:王学良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 990204011701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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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活垃圾一网统管平台总体运维项目 的合 同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上海 邮政编号: 200023 电话: 18016274605 传真: 联系人: 张老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号: 电 话 : 传真: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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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服务的内容、 要 求、服务质量 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1260000 元整,大写【 壹佰贰拾陆万元整 】 ( 已包含 6% 增值税 ) 。 乙方为 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 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 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3 服务期限: 2026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7 年 10 月 30 日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服 务内容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 上 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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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 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 乙方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 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 检测 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 承担相关费 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 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 行 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 在规 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 视为验 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 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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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内支付剩余的 50% 合同款; 8. 甲方 ( 甲方 ) 的权力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 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 标准的, 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 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 其支付的服务费用 由 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 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甲 方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 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 息, 以便乙方及 时 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 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 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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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 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项目运作的软 件 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 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 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 征 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 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 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 陷 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 规 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 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根据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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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 赔金 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 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拖延的事实、 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 尽 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 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 费按每 ( 天 ) 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 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 (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 按 一周计算。 )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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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 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 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 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 可 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 合 同的协议。 14. 履约保证金 14.1 本项目不涉及。 15. 争端的解决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就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或履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 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 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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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 同义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 ( 采购 ) 文件、投标 ( 响应 ) 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 21. 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 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 方 ( 盖 章 ) :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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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1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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