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审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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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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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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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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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20100000033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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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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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审计服务合同 上海市政府采购审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11N6887855972026802 合同项目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部)框架协议项目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部) 地址: 青舟路220号 电话: 02133868783 联系人: 陈宗明 乙方(受托人): 上海新高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肇嘉浜路 100 号瑞金商务中心 506D 电话: 021-64182548 联系人: 徐霆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支行 帐号: 034936000400269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定义、 一、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1.1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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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 2.1.2 审计目标和范围 对区工伤认定事务中心、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所披露的问题提出 针对性、实用性、指导性的审计建议,形成审计报告。 2.2 合同金额: 本项目预计服务费用总额为 30000 元。 (1)服务费用依据乙方响应文件确定的报价,标准分别为: 人员类别 项目经理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助理 收费标准(元/ 日) (2)各类人员项目工作量预计为: 人员类别 项目经理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助理 工作量(日) 甲方记录服务人员出勤情况,并由乙方确认,作为结算实际服务费用的依据。 2.3 服务期限: 原合同服务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2.4 服务地点: 上海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舟路220号2号门 2.5履约保证金: 2.6 其它: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入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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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征集文件(采购文 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 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 查。 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响应文件中所作 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征集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 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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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六、履约保证金 六、履约保证金 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 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 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6.3 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 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 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 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6.4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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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 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7.2.7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7.2.8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 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2.9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 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 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7.2.10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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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 十、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 10.1 10.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 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10.2 10.2 所有权 所有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 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 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 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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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十三、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13.1 13.1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 13.1.1 13.1.1 违约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 13.1.1.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 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3.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 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 分。 13.1.1.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13.1.2 13.1.2 破产终止合同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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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 十六、其他 16.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 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6.2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6.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双方: 甲方: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部) 乙方: 上海新高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青舟路 220 号 地址: 上海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肇嘉浜路 100 号瑞金商务中心 5 06D 电话: 02133868783 电话: 021-64182548 联系人: 陈宗明 联系人: 徐霆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支行 银行账号: 03493600040026980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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