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园路20号修缮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告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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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园路 20 号修绻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 KAA (SP)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F-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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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RAN EP): 虫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承包人【全称) : _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_宋园路 20 SSH. 2. 工程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宋园路20号 . 3. 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 4. 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所涉及总建筑面积为_ 3653.7 平方米。 5.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由承包人采用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 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测试、包材料检测、包施工承包管理、包验收通过、 包移交、包质保期内的使用维护保养的承包方式。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 得将本工程肢解后分包。 1) 设计承包内容; 本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的现场配合、图纸变更、优化及第三 方审图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另外须委派专人配合设计各阶段的报批评审工作。 设计费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优化设计、技术服务等费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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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_ 2025 年 12 HIG A. 计划竣工日期,__ 2026 年 9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K,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 设计符合国家、市相关规定的深度、质量和规范要求,满足 使用功能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外, 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并按照发包人实际损失金额向发包人偿付 赔偿金。承包人应采用切实可行的限额设计措施严格控制投资, 由于承包人设计 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不得以此要求增加合 间总价。 所有招标阶段由承包人提交的一切施工方案、措施、进度表等技术文件所有 资料须按合同文件之要求在正式施工前重新提交了予发包人作出审批及认可, 重新 提交的资料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投标文件的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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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施工费〔含税) ; 1888.5880 万元 (KS: StH Hs tr Hl 便担拾元整_ ) ,增值税税率: 9%, 建安费用 (不含增值税) 为人民币: 1732.6495 万元; 增值税税额为 155.9385 万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5.797032 万元,其他项目措施费 62.5 万元, 暂列金额 0 万元,暂估金额 0 770.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_ 张浏最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C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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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向指定银行申请开立本项目专用账 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并明确专户的用途和管理责任。 资金支付接受开设银行的 资金监管,工程专用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之 月 |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上海市长宁区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陆 ff, BARA, Ra A tt, ROA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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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改 BAA: OSB) fi fit: E Af: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apr. \ez¥h Bh, 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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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谷同 1.1.1.1 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件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 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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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 KAA. 1.1.2.2 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受人。 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 人人员。 1.1.2.3 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RAK: 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 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Lei: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 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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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永久工程: 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4 临时工程: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 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入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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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缺陷责任期: 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 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 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和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10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 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 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约 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ZACH: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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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 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人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 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 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 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音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 则应使用 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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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 答 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C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其 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和气象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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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 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 工程师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 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 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下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 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 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Ke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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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完或考证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枉不报, 致使文物持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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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 (含一方或双方 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 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 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 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 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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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 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了水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 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 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 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 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 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 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C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灾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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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 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 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 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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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 (如有) 订立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懂 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 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 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 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 发包人代表 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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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和托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 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 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 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 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 理项目的,由工程师有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 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 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 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 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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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 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 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 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于, 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 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 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I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 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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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 一方出席会议, 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 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 议 °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 录, 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 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 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懂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C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 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 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 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 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 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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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懂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 具体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 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AGE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骨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并 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 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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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 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 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有履行其职责。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突发形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 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 hh 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 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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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SAR AE 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 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 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头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 关键人员突发形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懂行该关键人员职责, 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 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赴.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 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 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懂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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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 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 REAM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 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 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 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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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乔包人解释或推断失 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 在明显错误或耻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 人提交投标文件, 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勤,并已充分了 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 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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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 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 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间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 解释 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 应保证其设计人员 (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 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 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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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 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有具体内容和 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 永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 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碍,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 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 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 MAK 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 也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 位审查或批准的,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 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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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 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 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 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 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 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 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 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 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 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 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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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 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 收J]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了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 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 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 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 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 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 误、遗漏、含混、了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 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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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 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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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 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席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 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收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 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 Cal 转性材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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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 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人台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 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 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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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大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 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陷项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 了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 工程师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图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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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 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 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 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 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 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 约定共 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得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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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 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 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指 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 目下的情 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 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 成上述修补工作, 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但承 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 负责取得出入施 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 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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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闻、机场、码头、提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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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 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 包 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 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 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 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 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侣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RE (BO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竣工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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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 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 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K,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 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霹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 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 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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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工程师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和抢修,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 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C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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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 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 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 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腾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危险及危 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 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 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 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漫、高蹇、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 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拱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 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 进 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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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 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 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 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 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其 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 向发包人提交施工 (含工程物资保管) 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 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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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 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 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 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应负责该 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 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 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 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 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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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 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上且实施要点、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KA, PSE 交项目实施计划, 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 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 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和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对工程师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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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 计划。 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 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 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 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 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 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有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 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 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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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 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 增加的费用, 且发包人应支付了头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 (或) 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 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 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 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 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 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 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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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 工期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 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和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 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 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 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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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 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 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 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和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 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人或) 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RAE 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 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 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 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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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 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 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 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 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 阶段进行, 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 才可进行下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 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 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 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 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 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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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 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 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 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 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 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 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 Tike, WM: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 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 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 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无法修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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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请 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 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 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 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CL)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 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 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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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 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途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涧。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 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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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 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 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 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 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 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7 天内向承包人和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 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 使 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C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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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 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BULK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 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 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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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 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赌偿责任。 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了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 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全 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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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谊期未进 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 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 但应由责任方水担修补 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 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 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懂 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 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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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 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 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 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 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 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 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 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 nye]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 导致让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 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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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 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 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 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 并交由他大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 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 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 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 第 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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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出变更的, 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 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 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 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 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 RRA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 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设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 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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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 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县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 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 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佑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CBR)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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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 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 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 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tA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 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 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 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 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 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和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量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工程师审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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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 承包人应迅速通知 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 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 的, 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 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C1) 价格调整公式 AP = Po} A+ Bie nd atte 一] Foi Fo Fo3 Fon 公式中: 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 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约定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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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 由 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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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fit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 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请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有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 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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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冯 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 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诊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 ) 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 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 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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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 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 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 确定付 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 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 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 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 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 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 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底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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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红 MAN,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请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蜡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 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 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请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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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承 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 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rk GNA) 。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 质量保证金的 预留 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 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 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 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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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和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逾期未完成审 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和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利息; iH 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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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 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 备、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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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 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 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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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 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懂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BO) 整个工程形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和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 或因承包 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人台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 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 GO 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 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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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 (或) 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 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发包人和 (BO 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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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 具有与前述行 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 或因发包 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KAN;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 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 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 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 复正常工作;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CL)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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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 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吉台 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了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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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懂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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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 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 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并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 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缴 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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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投保 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 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 其投 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 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 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 由负有投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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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或) 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CL)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向对方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或) 延长工期的权 All;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Bi) 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 或) 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 应向工程师提出; 发包人作为索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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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周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 Al,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42 KAR FERN, MAU RM.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 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tk.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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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 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 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 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 达成一致的, 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 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 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 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无论是口头还是 书面的,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 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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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C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 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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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2 工程和设备 和于 ee Ee eee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和地方政府规章。. 1.3 标准和规范 1.4.1 eae hited uapteneae tanh eS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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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_/ 。 14.3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_/_。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了 ote eee 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经符字羡章审批的书面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双方另行确定。 1.6.3 文件的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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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 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 作权归属,_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 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 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_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 有使用权_。 1.10.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7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__/__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_/_“,作为本合同附件。 1.8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坎诈、犯徘、 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前述最 高限额的限制。 1.9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按通用条件执行,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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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_/_ 2.3 提供基础资料 Aialaidg So aca 25 aap ges Prope Crear RR 2.4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_/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fe 失信 apr areas ake eaR SE OP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__ 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NEE 发包人人员职务: 科员 发包人人员职责; _ ”负责建设过程具体实施 3.3 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 3.3.1 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名称,_” 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总监: 苏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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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均有权利组织会 Lu * . ro t " = 3.7.2 人 RN -监理单位应保存各次会议参加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设计义务 (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设计文件,按发包人意见对设 计文件及时调整使其满足发包人要求, 确保各阶段设计文件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组 织的各类审查等建设阶段必要的程序。 (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提交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时,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因此而造成 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时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4)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无论何种原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审核后仍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 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并提交可行性 赶工报告报发包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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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 资料及文件名称 阶段 份数 提交时间 备 注 1, 施工图 施工 6 合同签订后 60 天 所有设计文件的全套光盘电子文件 2 套〈电子文件均应为可编辑文件。文本 应为 WORD2003 或以上版本的文档;图纸应均为可编辑的 DWG 文件,版本为 AUTOCAD2007 或以上版本,DWG 文件、Revit 文件、图纸内容应一致) ;以 及甲方报审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电子文本及相关图纸资料(其中一套文件必须为 最终文件,在工程结束时交甲方档案部门归档) 。 4.1.2 施工义务 4.1.2.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认真踏勘项目现场,确立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充分考 虑相应的措施项目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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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4.1.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 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相关费用 包含在总价中。 4.1.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需采取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 损坏地上、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与相关单位的地 上、地下管线确认工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相关 单位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 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和否则,因施工损坏地上、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 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包 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地上、地下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 损坏。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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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志 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 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不得随 便砍做,搬迁和破坏树木。 4.1.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 物、地铁站、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 石和扩医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施 工。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修复) ,由承包人自行 负担。 4.1.2.9 其它义务 (1)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资任和要求: 承办施工临时 居住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 承包人 必须按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组织,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 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 , 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 务。 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 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 包人应对其管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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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完毕应得到绿化部门认可。 如承包人交工 15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 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 交通、治安、绿化、品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 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 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 迟报、漏报等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7) 承包人应协助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 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做好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如临时国挡、临时便道等,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纽纷的, 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兽后事家,以上相关费用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计算。 (8)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 极配合发包人工作。 (9)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 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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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任何因忽 祝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4) 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 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 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5 天内需完成 施工铭牌、每日风险源告知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 CUS) 承包人施工期间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蕾水池, 以防止施工过程 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费用自理。 (16) 施工期间承包人进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 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道 路《特别是城市道路) ,如有该类情况发生,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在当期工程付 款中扣除。 (17)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发包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发 包人有权按每次人民币 50000 元扣除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付款中扣除。 (18) 主要材料必须有检验单、质保书和技术数据。如采用劣质材料的,发 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使用,并可责令承包人返工, 无论发包人或监理人是否发 现和制止,承包人承担由于使用假冒和劣质材料导致的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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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__张浏最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__”沪 1312022202301231 _;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_ 24GEEBCH1060 ; RAW: _ 13761390324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WEEN ALE Ee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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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14 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 14 天。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side oh bes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报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罚签约合同价 1%。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人 Bs IE TK A 4.6 KA AMMA shires li sighbod ci sin ps seappinentians SR 4.7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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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审查会议的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_。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_/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1/ 。 5.4 竣工文件 人人 提供的份数、 Sie ttc bt oa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_/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和 设备、 六施和材料: Fa ST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_承包人_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本工程所涉及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KAA _.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 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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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_ 及包人_ 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_/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_按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 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 他地点: fe 6.4.3 隐蔽工程检查 LIED aay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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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_壮足规范要求_。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满足工程试验 要求 。 iedaisejaivaglsigien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ith Sad ba er RT ey Sint. ine CRRA 7.1.3 场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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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交通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红线图图纸为准_。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_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RN eke’ with 人2 二 施。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7.4 测量放线 tka VAIN OL 8 cl i ic aa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双方现场交验, 并做交验记录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_/ . 7.5.3 其他 7.5.4.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 劳动合同, 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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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3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人工费应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户管理, 专用账户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 立。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开 立项目专用账户。具体要求详见沪住建规范联[2022]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工费拨付周期: 财力资金到位以后不得超过 1 个月。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_安全文明标化工地_。 7.6.2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_安全文明标化工地_。 7.7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_承包人应负责临时性公用设施的保护工 7.8 现场安保 ae FTIR ene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 站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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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iam ptansdc a esas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_工程师应在_ 14 We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_进场后 14 日内提交进度计划 4 份给监理人 _。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_。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_/_。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人_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_/_。 8.6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须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 工期违约金额度为工程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五。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或市、区有关单位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经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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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_/_。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_/ 8.7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式: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_/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_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_/_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 10.2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 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__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0.3.3 发包人请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_/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_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 金1 万元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_24 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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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位人收入保修明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人对时间 AL Ata n 11.4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_ 7_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_7_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_14_天内, 向承包人和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 11.5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_按保修协议_。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 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 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RA 。 第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_7_”日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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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总价的,新项目的综合 单价取定原则如下: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认定;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 的单价。 A. 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 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 。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 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BASH: 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 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 (https://ciac.zjw.sh.gov.cn/JGBGCZJInterW eb/Hyxx/HyxxHynr?bmCode=003002 ) RAHAT. ME. PLT, RI) 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 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财务监 理、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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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整体其它项目费和单体其它项目费) 中的总承包服务费, 按照承包人所报的费 率,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13.4 暂估价 通用条件 13.4 不适用。本项目发包人不设暂估价。 13.5 暂列金额 通用条件 13.5 不适用。 本项目发包人不设暂列金额。 13.6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6.1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本项目不调整。 第14条 合同的支付与决算 14.1 工程进度款 (1) 施工图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首付款为本合同设计费金额的 50%: 取得审图合格证后支付合同设计费金额的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 付至合同设计费金额的 100% . (2) 施工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预付款为本合同本合同施工费金 额的 30% (包含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S0%) ; 开工后应按月支付工程 进度付款的 80% (每月按产值的25%扣回预付款, 扣计发直 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工程款的支付累计至工程合同施工费金额的85% ,结算完成后,支付累 计至工程合同施工费结算金额的95站; 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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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_按发包人要求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_ /_。 14.2.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_ 90K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定价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 60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_/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并 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人,双方遵守下列规定: (1) 发承包双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 各方应在 30 天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文 件〈包括结算审定单) 签字并盖章确认,凑工结算工作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应按《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相关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有异议 部分应有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14.3 质量保证金 14.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__《〈1L) THK: (D 工程质量保证金额为: 一般以工程施工费审定价的 3%计取。 (2) / %的工程款。 14.4 本合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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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_/_。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_3 日内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抛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安全、质量负责 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撤销决定;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 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上述要求拒不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 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控制分时间节点和最终 竣工时间的或某些事实致使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胜任该项工程的, 发包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 (3) 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重复发生以上行为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相对于施工进度计划工作量减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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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k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_/_。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_60 KAZE 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DR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pe让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 save ie We 18.4 其他保险 ay meee!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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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__/_。 第19条 争议解决 20.6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__/_。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_/_。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_/ 评审机构: _/_。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_/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_/_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7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_〈2) ”种方式解决 C1) 向 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其他 21.1 本项目竣工结算审价费参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 号 沪价费[2005]056 号) 执行。 21.2 施工现场“渣土垃圾”整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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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须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 工地出口落实 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训洗外出车辆) ; 工程竣工 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 (4) 承包人须加强对涯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经营,不偷倒、 乱倒尘土和建筑垃圾。 (5) 凡乙方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 人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违约金按不低于竣工结算总价的 1%的金 额扣除违约金。 21.3 本工程实施阶段所有计价活动或发生争议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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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2: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3: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 4: 廉洁协议 附件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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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以下简称甲方) ROA: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 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 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 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及时传达和部车上级的 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 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 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 核; 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 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 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 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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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rie (2017) 75 号) 《建筑工程、公路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 备标准》,结合我局暑期项目的特点,要求每个项目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 人人员,工程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下的须配备 1 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 500 万(含) 一10000 万元的须配备 2 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 1000075 CP) 元以上的须 配备3 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须报甲方、代建和监理备案。乙方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 ERMA) ;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和负责施工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 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须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的范围,明确安全责任要求,签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各分包参建 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 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 全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 AR, 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 禁直实习、学习人员现 场作业。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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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万元以下的项目,对乙方处违约金 3000 元; 工程款在 100一400 万元之间 的项目,对乙方处违约金 5000 sc; 工程款在 400 (4) 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乙 方处违约金 10000 元。 十三、根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门哮 期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为确保乙方落实安全责任、守住安全底线,甲方特 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基础管理中常发的、典型的一些违规施工行为作如下约定 (未列入本条的的情况按第十二条执行) : 1、未按规定记录《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台帐)》和《工程施工安全日志》,或 记录不实的,处违约金 1000 元。 2、未按规定实施“今日危险源"制度的,处违约金 1000 元。 3、专职安全员施工期间必须每天到岗,每人/次不到岗的处违约金 1000 元。 4、无门卫、无值班制度、无相关记录的,处违约金 500 元。 5、在施工区域,不戴安全帽或吸游烟的,每人/次处违约金 200 元。 6、因空间狭小或空间高度较低,无法使用移动糊手架的,可以使用规范的 “人字梯”(禁止使用自制的人字梯) ; 其他情况,一般不允许使用人字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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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自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未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 的,处违约金 3000 元。 15、临时用电、脚手架(排架)、施工升降机、基坑、塔吊、汽车吊、高支模、 机械设备拆装、大型顶棚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方案 的、或专项方案未经监理方审批而擅自使用的、或虽经验收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的《如: 脚手架竹排未满铺、洲筑支撑不够的等) 、或没有按照专项方案实施的,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按工程款金额来处违约金。 16、基础管理差, 对出现的安全隐患经书面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出现安全事 故的;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按工程款金额来处违约金。 十四、对于乙方所发生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违章违规施工行为,甲方可 开具《违约处理单》对乙方进行经济追责。如未按时汇款,甲方将暂停支付项目 后续工程进度款。 十五、关于在场内夜晚住宿和做饭, 由施工方与甲方协商解决, 由甲方监管。 十六、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 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 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 与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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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 方方协商同意, 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 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 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 的宗旨。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招标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 工原则。 成立文明施工管理小组, 由甲方牵头各方参与,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工 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 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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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对乙方定期组织检查并指导创建文明工地, 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 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代理甲方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5000 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 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5 万元不等,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 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 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 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 与 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ROLL tei) 法定代表天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a ¥ 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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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CUR ROI)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 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丙双方协商,明 确各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 规范》(附后)书面交于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 息及时间乙方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 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 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 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扣除(500-1000元人民币 / 次)。 4. 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D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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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鞭人员时,甲 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甲方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 施工单位分担,乙方不得推委。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雪) 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 ,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 、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甲方 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甲方在检 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确保安全。 4.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 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甲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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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廉洁协议 发包人: _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以下简称甲方) AAA: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藉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 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 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案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友、家属和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 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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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 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由 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 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乙方: iit) nn NS i ba¢ y | hy \ i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sk SOA: #A 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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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__宋园路 20 SAMA (CHA)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 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有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 方约定如下: 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和建设部第 80 号令执行,其中屋面防水、外墙面及其他有防渗漏要求的 部位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凡条例未明确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均按二年计算。 =. ARBRE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 单项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房修工程为 二 年,屋面防水、外墙面及其他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为 五“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_ 二“年; 3、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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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审定价的 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在 30 日内一 次性无息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jo rer, = . “ 区 - i 7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大: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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