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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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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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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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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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 Ha gee ae) 《工程) 本公司【联音体) AR, BE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7 46 号) (Me, ea] CAR) 参加【上每市头行区虹桥镇 SRS Pt) 的【2026 年高科技回区零星摊收工程 宁购活动,工程的 衣工单位全部符台政策要求的中由企业。相顽企业【香联舍舍中的中小企业, Se 订分和包意问协说的中小主业>) 的具体情癌如下, 1. (2026 年高科技园区夫里维修工程; ,属于 建筑业 ,承建企业为【上 GHP A LEA) . AEA 2A, Eb A S404 oc, Be ey S612 3c, GPA ae db (ae, AGE, eh) 2. “标的名称1,, 属于 建筑业 ; eee Ghee). MA A, 营业政和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全业,下属于友企业的分支机构,生存在控民服示为大作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问一人的情形: AS fe Mie oh PA FR A nA Hei. PH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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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名称: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 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112107260824129952-12376436 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代理单位: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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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 6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 10 第一部分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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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委托, 对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 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 来投标。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其他资格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2)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该项目负责人以在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jjw.gov.cn 上查询为准,在 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不 得调整,不得有在建项目); 4)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应提供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充分证明。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说明, 具有有效期的,投标时均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 二、项目概况: 1、包名称:2026 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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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 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 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 年 10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 五、响应开启 磋商时间:2026 年 10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喜泰北路 8 号 2 楼会议室 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磋商将于 2026-10-26 13:30:00 时整在徐汇区喜泰北路 8 号 2 楼开启,响应方须派 全权代表参加(全权代表应当是响应方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2、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 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 届时请响应方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及可登录上海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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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喜泰北路 8 号 2 楼 联系人:盛慢慢 电话:13817193448 传真:6464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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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 项目编号:310112107260824129952-12376436 采购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闵行区合川路 2885 号 2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喜泰北路 8 号 2 楼 联系人:盛慢慢 电话:13817193448 传真:64641857 3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4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因莲花路 1978 号房屋屋顶漏水严重,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楼宇品 质。需对高科技园区进行零星维修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 工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 5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 磋商有效期:90 日历天。 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8 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9 现场踏勘:不组织,自行踏勘现场。 10 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及方式 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在下述规定时间 内递交或电子邮件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需电话确认:1381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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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序号 内容 15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网址:www.zfcg.sh.gov.cn 16 响应文件开启(解 密)时间、地点及所 需携带材料 开启(解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地点:徐汇区喜泰北路 8 号 2 楼会议室 2 所需携带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 字证书(CA 证书)。 17 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 磋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磋商地点: 徐汇区喜泰北路 8 号 2 楼会议室 1 所需携带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 3G 或 4G 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 字证书( CA 证书)、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18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1、本次磋商采用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 证书)。 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 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交纳磋商文件费用的,供 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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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序号 内容 22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3 其他: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磋商的,请至少在磋商响应 截止时间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4 招标代理费:根据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 号文的相关规定,标准收费 为 9440 元整,由招标人支付。 25 异常低价审查: (一)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 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65%的,即投 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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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序号 内容 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 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 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 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 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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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一部分 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 财采 [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www.zfcg.sh.gov.cn) 电子招投标系统 (以下简称: 电子采购平台) 进行。 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供应商 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 财采[2012]22 号)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 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受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经济发 展服务中心(即采购人)委托,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即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 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 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采购。 1.3 本文件及今后的补充文件 (如果有) 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的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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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6 “包级别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仅对相应包件内容有效。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 符合、 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工程服 务商均可参加投标。 3.2 工程服务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服务商,并且其 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 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 本次投标。 3.3、服务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含各种所有制结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管理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人、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4 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服务商的特别规则如下: (1)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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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2.2 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供应商如欲在采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 并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 4.2.3 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 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 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 主张赔偿或者补偿。 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 以免纠纷。 4.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 6、询问与质疑 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 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 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 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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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质疑主体不满足供应商须知 6.2 条第二款规定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5.3 条和第 5.4 条规 定的,采购代 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 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 止时间一致。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 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 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6.6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 的内容。 7.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说明 1.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 采购程序、 响应文件的编写和递交、 评定成交的标准、 合同条款的文件等。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须知 (4)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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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2.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点, 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 定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2.3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采购单位有权决定 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 2.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磋商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 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 第三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书面来往函 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1.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 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国 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3 本磋商文件所叙述的时间、价格,若无特殊说明均以北京时间和人民币作考量。 2、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2.1 商务部分组成内容如下(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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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注: ★本工程须提供商务部分的电子文本 (光盘或 U 盘形式提供且需注明供应商简称) 。 电子文本中必须提供商务标报价文件(注:投标报价电子文本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数据文件标准(2024)》),供应商应对电子文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电子文本 一式一份。电子文件*XML 的报价与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作无效标处理。 (9)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有); (10)节能产品承诺书(参见附件格式); (11)★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 (参见附件格式); (12)★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3)★自拟“投标人”、“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记录 的声明; (1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声明及文件。 2.2 技术部分组成内容如下(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技术部分编制综合说明;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保证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 (4) 施工进度计划 (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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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存。由于供应商的 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3.1.4 上传扫描文件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 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 资格证书等)必须采用 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 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2)电子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 (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签字) 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 (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 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 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 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3.2.1 响应文件应按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工期、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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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3 延长有效期内, 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 效期。 5.4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 效期至成 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第四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1.1 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响应内容, 并通过数字 证书(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 理。 1.2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前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 收并生成 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 代理机构进行签收, 签收成功后响应成功,否则视为响应失败。 1.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磋商期间网上响应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前尽早 加密上传响应文件,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磋商响 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 益受损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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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3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 1.4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解 密 后 至 磋 商 开 始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 记录为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供应 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 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 1、磋商 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 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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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4.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 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4.6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 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 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 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擅自 调整未经磋商小组要求的调整内容,且已实质性变更了响应性条款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有 权取消其磋商资格。 1.4.7 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方案)。 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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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七部分 成交与合同授予 1、确定成交供应商 1.1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 1.2 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经采购人 确认后, 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成交通知书 2.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2.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3、签订合同 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 合同文本 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 3.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4、履约验收 4.1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将成立验收小组,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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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 同中小企业。 1.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 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4 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 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未预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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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 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 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2 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 库[2019]18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 [2019]19 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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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 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其他要求或说明 2.1 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 2.2 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 进行磋商后, 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 件所有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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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 一、评审说明 (1)此次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为法律依据。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奇 数,其中专家均为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的成员,并于评审前随机抽取产生。 (3)任何人不得干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表要保存备查。 二、评审步骤 (一)资格检查 1、投标单位(供应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政府 采购网完成供应商登记的; (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除外;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4)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或虽提供了资格证明文件但 系伪造的或不符合要求的; (7)不符合“第三章 服务商须知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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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三)评分 1、商务标评分,由“系统”进行打分。 2、技术标详细评审,由评审专家各自在“系统”上进行打分。 3、“系统”自动汇总,产生各家单位的总得分。 依据财库【2014】214 号文,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的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服务 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最 终报价)*1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超过的投标按无效投 标处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09]19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 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 要求, 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 和服务。 同时项目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质量优良和服 务良好的要求。 (四)评分细则表 1、商务部分:总分 10 分; 评分项目 分 值 区间 评分内容 报价分 0~1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 进磋商后的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 磋商基准价得基准分 满分 10 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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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可行,方 法基本可行; 重点难点分析不全面;解决措施不全面;每满足一项得 1 分。 4、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不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无重点 难点分析;无解决措施;每满足一项得 0 分。 资源配备计 划 0~15 评审内容: 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材料表(5 分) 2、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5 分) 3、劳动力计划表(5 分) 评分标准:三个评审内容(小项)各 5 分,总分 15 分; 1、投入的施工设备、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投入的试验和 检测仪器数量、选型配置安排合理,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各主要施工工序 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详细的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每满足 一项得 5 分。 2、投入的施工设备、材料有组织计划且计划合理;投入的试验和检测仪 器数量、选型配置安排较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 力安排计划基本合理,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基本合理;每满足一项得 3 分。 3、投入的施工设备、材料有组织计划,但存在瑕疵的;投入的试验和检 测仪器数量、选型配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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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措施缺失严重;每满足一项得 1 分。 4、施工总进度计划不符合,无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无保证措施。每满足 一项得 0 分 确保工程质 量、安全生 产、文明施 工的技术组 织措施 0~12 评审内容: 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4 分) 2、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4 分) 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4 分) 评分标准:三个评审内容(小项)各 4 分,总分 12 分; 1、主要工序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科学合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性强;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 承诺;每满足一项得 4 分。 2、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较合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性可行;各项措施可行;有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每满足一 项得 3 分。 3、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基本合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 施针对性尚可;各项措施基本周全、基本可行;每满足一项得 2 分。 4、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无对 性;各项措施不可行,无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每满足一项 得 0 分 项目人员配 置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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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 分 应急预案及 措施 0~5 评审内容: 应急预案及措施(5 分) 评分标准: 1、有完善的应急预案,措施完善、合理、可行得 5 分。 2、有应急预案,措施较完善、合理、可行得 3 分。 3、有应急预案,有可行的措施得 1 分。 4、应急预案措施欠妥。每满足一项得 0 分 对危大工程 清单及相应 的安全管理 措施 0~4 评审内容: 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4 分) 评分标准: 1、危大工程清单全面无遗漏,完全覆盖本项目涉及类别得 4 分。 2、危大工程清单基本全面,无核心类别遗漏得 3 分; 3、危大工程清单存在少量非核心类别遗漏得 1 分; 4、危大工程清单严重缺失得 0 分 成品保护和 工程保修工 作的管理措 施和承诺 0~4 评审内容: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4 分) 评分标准: 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措施完善、合理、可行;每满足一项得 4 分。 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措施较完善、合理、可行;每满足一项得 2 分 3、有可行成品保护方案,工程保修措施不可行;每满足一项得 1 分。 4、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措施不可行;每满足一项得 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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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 中标供应商。 6、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 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 3 家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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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包 1 合同模板: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供应商信息-联合体]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称发包人)修建的 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 星维修工程 ,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确定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承 包人)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 1978 号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对因莲花路 1978 号房屋屋顶漏水严重,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楼 宇品质。需对高科技园区进行零星维修工程。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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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等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 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以本条合同总价款为上限。若工程量、工程内容发生变化,需 经相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3. 付款方式 本工程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报告为准,若遇国家审计的项目,以国家审计结果为准,工 程款按照如下约定分次支付: (1)预付款: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5 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款已包含本工 程的全部人工费,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月足额将人工费支付至实 际施工人员。 (2)竣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3)完成审价及竣工结算或国家审计(如有)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97%; (4)发包人预留最终审定价的 3%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扣除 承包人违约金、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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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网页版签订时间为准。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上海市闵行区 签订。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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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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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共 95 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用于建设 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 出的总监理工程师。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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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共 95 页 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 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 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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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共 95 页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 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 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 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 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 包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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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共 95 页 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 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 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 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 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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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共 95 页 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 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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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共 95 页 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 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 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个工作日,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 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未 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赔偿 发包人因延期开工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工期予以顺延。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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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共 95 页 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 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 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 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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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共 95 页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 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 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72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 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 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 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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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共 95 页 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 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 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单价不作调 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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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共 95 页 26.5 发包人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施工。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 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 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 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 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 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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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共 95 页 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 应提前 14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 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最终审定价为准,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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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共 95 页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于项目完工后 30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 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 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 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 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因故使用 时,不视为发包人对相应工程的竣工验收。 33. 竣工结算 33.1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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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共 95 页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对工程确认后,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 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 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 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 标准; (3)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形式配合提供审价资料的,或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审价; (4)因承包人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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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共 95 页 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 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与(3)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 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 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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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共 95 页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 40.5 如因行政机关政策变更/立项变更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取消的,双方同意合同 终止,双方按照实际已完成工作进行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1. 保险 41.1 承包人自行购买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该项费用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不另 行支付。 41.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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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共 95 页 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 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 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 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 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4 一方依据 45.2、45.3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 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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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共 95 页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5.工程师(施工总监) 5.1 如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另行书面通知,如未 委托监理单位的,发包人指定专人承担本合同工程师职责。 7. 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的本工程项目经理为___________,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 员。项目经理应遵照投标文件承诺,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 5 天时间,每月到 岗率应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 80%,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8. 发包人工作 8.1 (1)发包人应于开工前 7 天,向承包人提供经确认的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承包 人进行现场交底。 (2)发包人应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 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场地所滞留的设施设备等采取保护措施。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 的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本工 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施工周期内,发包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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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共 95 页 (8)承包人若发生低价中标行为,承包人须出具投标低价风险金履约保函(详见 附件 5:投标低价风险金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 %,有效期应至招标人收 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材料后(暂定为 年 月 日)。 (9)承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闵行区关于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项目审价完成 后办理工程款时应向发包人书面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且不 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0)承包人应在项目完成验收,质保金到期后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办理质保金返 还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不能按期完工的,可双方协商约定顺延工期。 (2)因市政停电、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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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共 95 页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规范。如果由于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 和防火设计规范,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一切经济及其他损失。 六、合同价款的约定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工程量按实结算,若工程内容无变更,结算价格以合同价为上限。如涉及工程 内容有调整、变更,应在施工前将调整、变更资料交发包人书面确认,未经同意的项目, 不得纳入结算范围。工程调整、变更内容引起的工程取费标准应与原投标书报价一致。 对发包人提供材料或专业分包项目,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款支付进度,按相同比例同 步支付给发包人材料供应商或专业分包商。承包人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费率按投标报 价中的费率标准执行,计算基数按各分包工程的结算价计取。投标人投标时的优惠承诺 同样适用于各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优先支付工程人工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情况严重的,取消承包人下一年度施工招投标资格。 结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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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共 95 页 28.2 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当禁止使用。对 承包人所报材料应在采购订货前 5 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价格以及质量证明等给发包 人,征得监理、发包人对品牌、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购买,未经 认可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8.3 对承包人所报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 存在异议的, 该材料改为由发包人供 应或指定分包,原则上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该项内容的任何相关费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应当完成所有施工部位和场所的保洁工作, 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承包人完成投标书承诺的项目内容后,按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先自 行检查,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32.4.项目竣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2 承包人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工的项目,每逾期竣工一天,按本工程最终审定价 的 5‰收取违约金,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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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共 95 页 承包人仍应按期支付各分包单位和施工人员人工费。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人工费其他约定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全部人 工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对发包人超出违约金范围的损失,承包人应一并赔偿。 36.3 因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由双方协商 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8.争议 3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发包人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6. 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履行完成且保修期届满后, 合同自动终止。 47.合同份数 47.2.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副本壹份。 48. 补充条款 48.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清单量及暂定价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符的,审价结算 时按照对承包人最不利原则处理。 48.2.本工程的奖惩措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执行。 48.3.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8.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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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共 95 页 附件 1: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为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增强职工及外包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确保施工 生产的正常进行,共同遵守。 一、承包人必须执行贯彻《上海市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交通法规》和各级有关规章制度。 二、 承包人要服从各级保卫部门的领导, 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全体人员进行治安、 消防、交通法规的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规。 三、 50 人以上的外包施工队,要确定一名领导并配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具体负责和 实施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日常的工作。不足 50 人的外包施工队要有兼职人 员负责保卫工作,要建立治安小组,确保本队范围内的防盗、防火、防交通事故、防破 坏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四、 承包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无打架斗殴、 卖淫嫖娼、酗酒闹事、吸毒、盗窃,不参加各种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 五、承包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门卫出入制度,服从检查,承包人所有人员应树立主 人翁的思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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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共 95 页 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明火, 严防发生火灾,严禁在现场吸烟。 十、承包人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准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 褥子,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生活照明灯泡不应大于 40 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 私自乱用电热器具,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十一、承包人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队有安全组织、班有安全 员,经常对全员进行施工、交通等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当地交通等管理规定。 十二、承包人施工队伍严防各种犯罪分子混入,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一旦被公安 机关发现通缉在逃犯及进行非法迷信活动的“三无”人员和跨省市作案人员,所造成的 全部损失、影响均有承包人全部负责,并要追究承包人领导责任。 十三、消防方面,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火灾、煤气中毒事故等,全部由承 包人承担。 十四、承包人在各项重大政治活动中,确保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安全无事故, 确保社会稳定,发生事故追究承包人和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十五、发现问题和隐患,承包人要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解决。承包人在施工期 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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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共 95 页 附件 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责令承包人消除安全隐患的权利。 3、发包人有权统一管理承包人驻地建设,并要求承包人维护好现场环境。 4、发包人有对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的权利。 5、发包人有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 政策、法规,违反丙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丙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 同的权利。 6、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履行向承包人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的义务。 7、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及合格的施工 设施。 8、发包人安全责任人员应检查承包人自带或外租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 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并进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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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共 95 页 经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凡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7、承包人在施工期内,要爱护发包人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偷盗、挪用、破坏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承包人人员 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在施工期内,承包人的生活区要符合发包人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 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 10、 承包人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 等电气设备;夏季,严禁到河塘中游泳、洗澡。凡承包人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夜间施工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做到不扰民。 1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 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1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 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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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共 95 页 附件 3: 廉洁协议 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 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 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 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 设的各项规定。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 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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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共 95 页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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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共 95 页 附件 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各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 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 管道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等本工程 所涉及的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 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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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共 95 页 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抢修后经相关部门确认非工程质量引起的 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 量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 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 本工程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本工程审定价款的 3%。(不计息)。 五、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照协议书 1.3 条约定履行,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等承包人应付款项后向承包人无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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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共 95 页 附件 5: 投标低价风险金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受益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因被保人 (以下简称被保人)为受益人 工程 中标单位, 按照施工合同规定需办理投标低价风险金履约保函,保证人已接受被保人的请求, 愿向受益人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担保的期间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四、本保函担保期间内,被保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由保证人根据本保函的规定承 担保证责任: 1、因被保人原因而造成合同约定施工期延误; 2、施工工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 3、不能正常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 五、受益人按本保函第四条规定,要求我行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将书面索赔通知书 在保函有效期间内送达我行。 六、保证人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 凭本保函向受益人支付本保 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七、本保函不得转让。 八、本保函保证人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九、本保函在担保期内,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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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共 95 页 附件 6: 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档案及时交结承诺书 承包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 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并完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一)递交时限: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将工程完整有效的审价资料、竣工资料 等全部移交发包人以供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审价单 位完成工程审价结算,并完成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尾款支付时需承包人配合的其他工 作。 (二)逾期后果: 1. 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审价资料、竣工资料的,每逾期提交资料一天,按合同金额 的 5‰收取违约金,直至提交完整有效的审价资料、竣工资料。承包人逾期 14 天仍未提 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直接进行审价,双方按照直接结算审 定价作为竣工结算总价,相应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同时,承包人逾期提交超过 30 日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加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对发包人超出违约金范围的损失, 承包人并应赔偿。 2. 承包人清楚知晓,迟延提交竣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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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共 95 页 承包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员名单组件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岗位名称 姓名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1 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质量员 4 材料员 5 施工员 6 安全员 7 资料员 8 标准员 9 劳务员 发包人有权按照不低于每季一次的频次开展履约考核,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 二、人员变更条件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承包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当提前 14 天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发包人 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应 当于收到通知后 7 日内完成更换。 三、关键岗位到岗履职要求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每月施工天数 的 80%。 (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 约金 500 元/人/次。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4)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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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共 95 页 第六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七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 1.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 1.1 工程名称: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 1.2 工程地址古美 1.3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对因莲花路 1978 号房屋屋顶漏水严重,为消除安全隐患,提 升楼宇品质。 需对高科技园区进行零星维修工程, 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1.4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4.1 施工用地: 以现场踏勘为准。 1.4.2 施工用水、用电:成交供应商负责临电、临水的源头接入,施工用临电、临水接 点至施工区域以及施工区域内的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其费用由供 应商自报列入在施工措施费中,该项费用包干使用,一旦中标,将不予调整。 1.4.3 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用地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 由供应商根据本工程具 体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自行确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注明,相应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中 标后,招标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安排调整,未经招标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搭建 临时设施。 1.4.4 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的食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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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共 95 页 2.6 供应商也可在响应文件中自报工期延误处罚标准, 以资竞争, 但不得低于第 2.5 条 的规定。 2.7 采购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 付。 2.8 本工程总工期应包括深化设计、现场施工和验收。 3.施工质量要求 3.1 供应商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 本工程采购人要求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 格 100%,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以资竞争。 3.2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 (工程) 验收办法及国家和上海 市有关部门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 施工验收规范或规定(以最新颁布的或较为严格者 为准)执行。 3.3 工程竣工时, 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 共贰套, 同时提交电子版竣工图一套。工程竣工档案和竣工图的编制分别按上海市现行有 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3.4 本工程竣工时,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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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共 95 页 5.2.5 供应商应提供分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 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5.2.6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非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 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5.2.7 一旦成交, 成交供应商所建议的分包单位如与响应文件中所明确内容不符的变更 或成交供应商提出新的超出磋商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采购人的批准,否则,采 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 商承担。 6.材料、设备、制品等的供应方式 6.1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制品(除采购人直接确定的专业分包、甲供或指定供货 商外)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询价,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对影响工程 、质量、 功能、外观等主要材料、设备、制品,采购人保留甲供或指定供货商的权利。对于竞争性磋 商文件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和制品,供应商在订购前必须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征得采 购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购买。 6.2 供应商应严格遵循本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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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共 95 页 7.2 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成交 供应商报送采购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无效处理。 7.3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7.3.1 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7.3.2 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7.3.3 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成交供应商参照下列要求 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工料机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套用优先顺序如下: 1)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 2) 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的其它文件和规定等; 3)国家、上海、闵行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 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2)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按响应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 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响应文件中无类似价格可参照的,则 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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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共 95 页 二、清洁运输;三、环境影响要最小化;四、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同时满足 市政文明工地要求,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协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成交供应商在与采 购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9.3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 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经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后,送采购人备案。 9.4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 并设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 9.5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时必须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绿化,保证绿化完好。 9.6 成交供应商在组织施工时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提供施工人员名单。 成交供应 商必须按施工计划协调好现场施工。 9.7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时,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警卫, 确保已完工程 的完好。 9.8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文明施 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在措施费中列支费用清单。 10.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工作要求 1
- attachment.text· 第 71 页· 官方字段
第 71 页 共 95 页 11.6 供应商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 自报不低于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 以资竞争。 12.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 12.1 本项目合同款项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相应的款 项。 12.2 具体付款情况详见合同条款。 12.3 工程付款行为不是对工程的验收,对成交供应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成交供应 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 12.4 如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出具由采购 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工程预付款保函(如需),该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扣完之 日为止,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 13.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除采购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 该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 料设备须确保为原厂、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符合设计、磋商文件上约定的技术参数,符合 绿色环保、节能标准。承包人需在采购前至少半个月时间向采购人提交材料设备计划(包括 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报验、采购、生产、进场等时间节点),并应得到采购人的批准或 认可。未经采购人和代建单位的批准
- attachment.text· 第 72 页· 官方字段
第 72 页 共 95 页 1.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作出的优惠、 让利承诺,应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 明。 1.4 供应商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该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报价依据 2.1 本工程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及其他资料); 2.2《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2.3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以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4 沪建市管[2019]19 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 的通知”; 2.5 沪建市管[2019]24 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6 沪建交[2006]445 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8 国家、上海、闵行区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 的规范、 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3.报价说明 3.1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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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共 95 页 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由磋商小组进行认定,若磋商小组认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的,则 按无效标处理。 1)企业报价成本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主要设备的成本价格和施工建设管理成本。 2)企业一年内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即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4.工程量清单 4.1.工程量清单说明 4.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 包括的编制。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 应在本节第 4.1.4 款约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节第 4.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 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4.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4.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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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共 95 页 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 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 项目将不予支付, 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各建筑待修复 现状和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如未在清单中单列项目应理解为其价格和费用已包含在相应 项目单价中。 4.2.3 投标单位在投标自报价部分中,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要列出所报价的材料应注明 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单价的,如果供应商未列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认为所 报材料单价过低, 有权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将按最不利于供应商的原则对其报价按有效标相 应子项的最高报价进行修正, 且一旦中标,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投标报价提供招标人指 定品牌、规格的材料。 4.2.4 按照沪建交联[2007]886 号的规定本工程使用商品砂浆(预拌、干粉),投标单 位应将使用商品砂浆(预拌、干粉)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单价可参照政府发布的商品砂浆 (预拌、干粉)指导价。 4.2.5 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工料机单价及费率均不再调整(除暂估单 价、需招标人和监理重新批价的或合同约定应予以调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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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共 95 页 4.2.8.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中所列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 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 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 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4.2.9 该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4.2.10 增值税 9 %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 4.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 材料、 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 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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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共 95 页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工程量均没 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4.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 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 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4.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 义。 4.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 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费用。 4.3.1.7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4.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 管理、服 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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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共 95 页 知规定提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 题一起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 条适用总价合同) 4.3.2.3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 4.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 为没有必 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 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 4.3.2.2 项对工程 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 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 差异不再提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购人可能的 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 除按照本节 4.2.7.3 项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 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 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 其他项目清单。 即使按照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 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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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共 95 页 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 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5.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原则 5.1 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包括以上各点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 双方在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 5.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1.3 合乎手续的签证单; 5.1.4 双方其它书面约定的经济支出; 5.1.5 本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承诺书; 5.1.6 在合同期内, 如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关于工程造价文件时, 可按颁布的文件规 定精神由双方协商执行。 5.2 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 采购人核定的签证等为基准,除工程 量可按实调整外, 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 自报材料 (设备) 及制品的市场单价、 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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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 报价函(格式) 致: 我单位收到贵公司 (项目名称、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 决定参加组织 项目(编号为 )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为 此,我方着重声明如下: 1、 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鉴定评估服务。 a) 磋商报价为:元。 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 的条件: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管理能力; 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 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电子文件。 9、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10、 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投标将被拒绝。 11、 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2、 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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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80 - 页 共 95 页 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2、 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3、 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4、 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5、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情况的。 26、 所有关于本次磋商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a) 供应商全称(印章): b) 地址: c) 开户银行: d) 帐号: e) 电话: f) 传真: 邮编: 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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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先生/女士现担任本公司职务, 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 授权在下面签字的先生/女士(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竞争性磋 商活动,其在磋商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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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磋商报价表 磋商响应方全称(公章): 项目编号及标项: 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包 1 工期 项目负责人 备注 最终报价(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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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83 - 页 共 95 页 报 价 明 细 一 览 表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 措施费报价 其他项目报价 规费报价 增值税报价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 3 项目经理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 ○ 4 安全文明措施费(元): 。 投标单位:(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 若本表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其他部分在内容上有出入,以本表为准。 (2) 各供应商拟采取的竞争措施和优惠条件应在商务报价编制说明中详细列明,标后优惠条件一律不作考虑。 (3) 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工作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 附详细费用表(详见谈判报价分项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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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磋商报价分项表(格式自拟) 附件4 供应商基本资料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就我们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 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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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附件5 公司近年承接与本需求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业主情况 合同金额 (万元)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方式 1 2 3 4 1、 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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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响应表有关格式 1、相关资质、证书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投标资质、证书名称 数量 详细内容所在 投标文件页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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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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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 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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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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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4、近年信誉情况(2019 年起)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 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 仲裁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 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5、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清单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清单 序号 材料、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生产 厂家 单位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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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附件 7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符合政 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 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建筑业 ;承建企业为 ( 企业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为 万元,属于 (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2. (标的名称) , 属于 建筑业 ; 承建企业为 ( 企业名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元,属于 (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 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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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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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 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 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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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附件 8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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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其他附件:图纸及清单下载地址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2026 年高科技园区零星维修工程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vH4poJ0BLmAXKI8jTBZSXQ?pwd=1234 提取码: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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