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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中路街道综合执法队业务用房修缮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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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广中路街道综合执法队业务用房修缮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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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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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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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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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09000260820129722-093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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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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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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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中路街道综合执法队业务用房修缮项 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4737520261603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广中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天通庵路 690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19921548397 传真: 联系人: gzzc002 乙方:上海德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 926 弄 邮政编号: 200442 电话: 13681794365 传真: 56618397 联系人:夏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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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账号: 310015119800500104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 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2235878.7 元整( 贰佰贰拾叁万伍仟捌佰柒拾捌元柒角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虹口区范围内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施工工期 :4 个月。 2.4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 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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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 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 验收。 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 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 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 方承担,如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据实赔偿。 5.3 隐蔽工程检查 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 甲方或监理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乙方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 乙方应遵照执行,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 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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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 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报 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6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 见。 6. 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 有保密义务。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支付批次 支付条件 支付比例( % ) 1 合同签订后一月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 ( 扣 除暂列金额及其相应的税金 ) 的 30% ; 30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至合同价 ( 扣除暂列金额及其相应 的税金 ) 的 80% ; 50 3 结算通过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97% ; 17 4 剩余 3% 费用至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3 分期付款 7.3 乙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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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4 乙方需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交等额正规发票。乙方同意,若因未及时提 交发票或财政资金尚未到账,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 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 直至符 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 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 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 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 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项目或设备损坏造成 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 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项目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 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项目进行调整,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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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 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 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前期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施工技术 文件、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文件、竣工图、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其他 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书面 套,电子版 1 套。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结束 15 天内。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分册资料规范整齐 。 9.6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 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7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项目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 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9.8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 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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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 )工程实施前,乙方应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甲方,工程进行过 程中,若有人员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若否,乙方应换 回原人员。甲方批准变动的,所更换的人员资质、能力等均不得低于原人员,否 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4 )乙方应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期间所需的各类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 掘路执照、 临时占路证、 交通施工许可证、 管线监护卡、 以及协助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夜间施工许可证、 渣土处置证等)以及承担与施工协调及交通配合、环卫、施工噪音等相关的各类 手续费用, 并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甲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 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 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 5 )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做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 ( 6 )乙方必须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密切配合甲方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 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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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将 名单以书面材料形式报甲方备案。 ( 13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 项安全生产制度,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 14 )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在工程现场 保留足够的警卫员, 保护工程、 材料、 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 以确保工程的完好, 直至工程交付; 乙方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 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 人员进入现场。 ( 15 ) 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文明及安全施工, 签订安全生产、 治安消防协议, 加强工地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工地环境卫生整洁。 ( 16 ) 按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发规定文明施工, 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的正常 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 施工占用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 搞好市容环境 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环境控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 17 )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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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1 ) 在工程竣工之后 15 天内, 须按甲方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 乙方必 须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 以保持其清洁和整齐,逾期不撤作为工期计算。 ( 22 )乙方必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所有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 府所需的费用。 乙方应充分了解虹口区关于渣土外运的有关规定, 充分考虑渣土 禁运的有关规定。 ( 23 ) 在竣工工程未移交相关产权单位之前,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对已完成 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 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 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因甲方原因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甲方 承担。 ( 24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 JGJ59 - 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国务院 2003 第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府令 2004 第 23 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沪建建 [2003]89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 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建 [2003]504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 设工地施工扬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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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2 )乙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和文 明施工全面指挥负责,并完成乙方应做和投标书中承诺的各项工作。 ( 3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 40 小时,具体时 间安排如下: 每周至少在现场工作 5 天。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指定一名具备同等资质的临时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 4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 责任: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人民币 10000 元;并且应当 立即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 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 次。 ( 5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特 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必须经甲方同意, 且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 替换人员;如乙方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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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起工期延误或其它情况发生, 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费用并直接支付 给分包单位,甲方向分包单位支付款项后,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 2 ) 分包合同不能免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 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 权以分包工程预算的 20%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且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 由乙方承担。 ( 4 )本工程所涉及的劳务分包项目的内容,乙方应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 包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 服务的价格。 (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 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 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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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 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 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乙方承诺甲方可以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 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每 (天) 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 0.5% )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 5%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 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到的款项全部返还,未收到的款项甲方不 再支付。 12.2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明显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保工程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无能力按质量标准返修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撤离现场, 并对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或拆除。 乙方除需要返还甲方已经 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修复相关开支,赔偿人员伤亡相关费用外,还需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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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 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 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履 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 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 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 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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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 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服务。 (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 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且甲方收到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 ( 采购 ) 文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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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夏小清(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官方附件

  • 广中路街道综合执法队业务用房修缮项目的合同(11N002447375202616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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