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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新城C13b-10地块河道新建工程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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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嘉定新城C13b-10地块河道新建工程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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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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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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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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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4106260209176168-1431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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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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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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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新城 C13b-10 地块河道新建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5572X202644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陆镇沪宜公路 2228 号 邮政编码: 电话:59158124 传真: 联系人:朱成芸 乙方: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 655 号 14 幢 201 室 J2807 邮政编号: 电话: 13916279505 传真: 联系人:徐雅楠 开户银行: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 632965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两方就 下列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嘉定新城 C13b-10 地块河道新建工程 2.工程地点:位于嘉定区马陆镇,东至地块边界,南至白银路,西至地块边界,北至高台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 嘉发改审〔2025〕25 号(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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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程内容: 嘉定新城 C13b-10 地块河道新建工程全长 258.31 米,实施河口宽度 16.00 米-48.00 米, 河底宽度 2.00 米-32.00 米,河道底设计高程为 0.50 米-1.00 米,新增水域面积 7308.79 平方米。报建编 号:2502JD0569。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确定的工程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与投标文件一致。 计划竣工日期:与投标文件一致。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前 7 天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实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但总工期 不变。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竣工验收一次性 100%合格标准,且需取得 / 奖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暂定人民币(含税,大写)叁佰零肆万叁仟壹佰陆拾玖元玖角(¥3043169.9 元);如因国家增值税政 策原因调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则以不含增值税总价不变、增 值税金额调整为原则调整含增值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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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0)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两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市嘉定区签订。 十一、送达条款 合同两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地址、主要营业场所地址送达对方。 两方联系地址如下: 发包人的联系地址: / ; 收件人: / ;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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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发包人 2 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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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 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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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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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 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 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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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 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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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 出决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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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两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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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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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 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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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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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 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 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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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 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 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 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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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 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 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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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 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 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 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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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 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 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 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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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两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两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 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 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 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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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 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 如果该措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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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 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 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 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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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 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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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 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 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或)增加的费用: (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4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5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6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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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 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 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 人对监理人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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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 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 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 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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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 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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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 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 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 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 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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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 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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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 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 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 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 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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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批完毕。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 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 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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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 3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 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 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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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中: Δ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 价中所占的比例;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 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 3 )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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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 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 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 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 3 )施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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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 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 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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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可以按照第 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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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 完成支付。 ( 3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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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 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 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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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 1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 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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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 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 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 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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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1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 工付款。 (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 )项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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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 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 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 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 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 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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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60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 当在核实后 60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 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 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 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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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6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 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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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4 )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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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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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 7 )两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 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发包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两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两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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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或) 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 1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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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 )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 2 )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两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两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两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两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两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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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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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中两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 证、设计变更等相关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见施工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见施工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见施工监理合同 ; 电子信箱: 见施工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见施工监理合同。 1.1.2.5 设计人: 名称: 见设计合同; 联系电话: 见设计合同; 电子信箱: 见设计合同; 通信地址: 见设计合同。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及行业的有关本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 准、规范。如以上没有的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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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 技术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11 ) 其他合同文件 。 本合同实施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并签署的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 8 套;承包人如需增加 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所有图纸。 1 . 6 . 2 图纸的错误 删除通用条款第 1 . 6 . 2 条,并由以下条款替代: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 接到该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应附具相关意见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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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及由承包人自行 设计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 权利, 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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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调整后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格,未超过签约合同价范围的, 按实调整,超过签约合同价范围的部分,不予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职、全过程地对本工程施行建设管理,并代表发包人全面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14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承包人负责相应表具接装申请;场内的水、电、电讯线路的敷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费 用。施工过程中的停水、停电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不得以此作为索赔或顺延工期的理由 。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场内地质资料和场外周边地下管线资料,对地下管线承包人进场后应进行复测, 并做好相关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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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施工前应提交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当 月 25 日前月度工程量统计计划。上述方案、计划等应向工程师提交,并按工程师要求提供有关详细资料。 但提交与认可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b、设计图纸交底后 30 天内,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书,若不按时提交,发包人将暂停 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总承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后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总承包人自行 承担。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 费用为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护,以保护本工程、保障公众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从本工程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看本工程及临时工程,如有损坏、灭失或伤害,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并承担由于 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③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需解决本工程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办公 及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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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⑩形象识别:为规范施工现场标识系统管理,突出发包人形象,扩大对外宣传力度,承包人需根据发 包人的形象识别手册制作及安装现场标识,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方可开工,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形象识别手册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提供。 ⑾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b)承包人必须负责与专业分包人及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沟通、管理、协调,并提供施工条件、施工设 施、安全管理及统筹工作直至工程完成,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负责。 (c)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与本工程范围道路桥梁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做好本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 (d)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必须要事先获得发包人批准,以便于统一管理。临 时设施需办理政府相关许可,如因为管理不善和未办理相关手续,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 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临时设施搭建,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排水等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搬迁,费用自理。 (e)承包人自行建造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临时卫生设备、生活用水用电及施工区域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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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m)作为大临设施的临时用地应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搭设临时 用房主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 A 级(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也应严格达到 A 级),同 时搭设费用自行承担。 (n)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缺陷保修期完毕,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外但与本工程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施工内容(作为变更工程量 计入本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需承担违约责任。 (o)对属于本建设项目而非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承包人必 须接受,且本合同适用于该施工内容。 (p) 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 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 (q) 承包人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 术、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r) 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所使用的所有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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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 元整(¥ 10000 元),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包括而不限于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 元) , 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包括而不限于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 元),且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包括而不限于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万元整(¥ 80000 元) , 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直至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复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包括而不限于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需在开工前 7 天前办理完成并 递交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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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工程移交本工程道路桥梁施工单位之日止 。 照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经认可的 银行履约保函(应由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银行开具)一份或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 保证金的保额为合同造价的 10%,该保函自出具日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 28 天止。因办理履 约保函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合同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合同规定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合同规定为准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见监理合同 ; 职务:见监理合同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见监理合同 ; 电子信箱: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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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仍应履行返工重做等义务,如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超出部分承包 人仍应予以赔偿。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 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无工伤死亡及重伤事故;高空坠落、火灾、触 电、坍塌、机械伤害及污染环境等事故;不发生场内交通事故 ;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 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创建文明工地,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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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项目开工应手续齐全,具备完整的施工方案、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项目管 理人员、生产设备等条件。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凡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所 需条件的,不得开工。 7.3.3 开工审批 项目开工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开工各项工作准备完成后,承包人应报发包人代表审核,并经发包人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开工令以审批表为准。 7.3.4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公用管线搬拆迁等原因造成工程 日期顺延及其他问题,工期经核准后可以顺延,工程相关停滞费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不予调整。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违约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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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以发包 人的通知为准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临时设施及临时占地的费用,并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设施内应设置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设备、用具、器具,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准备并承担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准备并承担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准备并承担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达到工程竣工验收目的的一切试验、试车及工程材 料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改变合 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承包人因施工难度提出的施工工艺变更不得索赔。 10.4 变更估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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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 P1——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综合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 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 价” (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 https://ciac.zjw.sh.gov.cn/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造价信息 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价格为单一价格的下浮 10%执行。既没有投标 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措施费不作调整(脚手架、模板措施费除外)。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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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 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比较,调整其超过以下约定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调整的要 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 ①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涨价或跌价):± 3 %; ②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涨价或跌价):± 5 %; ③商品砼、商品砂浆、粉煤灰、厂拌粉煤灰三渣、水泥稳定碎石、水泥、黄砂、石子、砾石砂价格 的变化幅度(涨价或跌价):± 8 %。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以下第 ② 方法 第①种方法:加权平均法。 第②种方法:算术平均法。 (3)基准价格的约定:投标截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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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2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其中预付款中含人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定完成、项目具备启动条件,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后 60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首次进度款支付开始分四次等比例扣回,如果不足四次付款,在最后一次付款 中一次性扣回剩余预付款;当期进度款不足扣回比例时,不予以计量支付。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约定: 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2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应由发包人认可的、信誉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 银行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⑴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⑵ 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016 )》;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 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 。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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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具体如下: ①道路施工类合同: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每月 20 日报送完成工程量。发包人每个月支付一次进度 款。经监理审核确认完成工作量,投资监理审核完成投资额后,进度款支付额为投资监理审核确认完成的 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工程造价的 80%(含应扣回的预付款);对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变更、签证所 发生的费用,按照嘉定区下发的《嘉府办发(2018)6 号》通知要求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其费用并入结 算审计中,待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并支付,过程中只办理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手续不支付费用;进度款累计 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80%;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审核确认,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范围内已完工作量的 80%,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80%; ③完成工程竣工审价、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发包人支付至审价价款的 92%; ④待本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97% ; ⑤剩余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全部工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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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本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制度。 人工费账户:。 其他工程款账户:。 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同步单独支付到承包人开设的人工费专户,并且需 每月足额支付。 12.6 本工程人工费支付严格按照沪薪联办【 2019 】 8 号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本工程社会保险费结算方法参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 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899 号]执行。 12.7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出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1.3 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 请 24 小时内应进行复查和评估,并及时给出验收答复。当符合验收条件时,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 进行验收。 13.1.4 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所有内容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总监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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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0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验收合格完成后 2 个月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两个月内完成审核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发包人通知 。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采用通用条款 。 项目竣工结算价以审价为准,具体按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 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本工程合同价不得大于初设批复中相应的概算 金额。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若实际结算价小于合同价,则按实际结算价,若实际结算价大于 等于合同价,则按合同价结算,超出部分不做补偿。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防火处罚也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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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款(竣工结算价); (2) 3 %的工程款(竣工结算价);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承包方按照审价结算价款的 3%提供经认可的银行质量保函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承包方按照审价结算价款的 3%提供经认可的银行质量保函(应由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银行开具) , 保函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 , 保修期期限参照 15.4.1 执行。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 (2)防水、保温工程,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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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外,见以下 16.2.2 及 16.2.3 的规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合同已有规定的外,承包人因如下违约行为承担如下违约 责任,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款项的,发包人有权在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从合同价 格且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1 )承包人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 %的目标,应当按合同价 2 %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开展施工作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经监理单位督促,承包人不进行整改,导致无法按工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两方进行施 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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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1)合同工期(指计划竣工日期)届满时,承包人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总工程量的 70%的,发包人 可以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在被发包人书面警告达三次 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项目经理未满足在施工现场每天的时间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现场,违反达三次以上 的,发包人可以认为承包人故意不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进度对应计划工期拖延 15 天及以上的,发包人可以认为承包人 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在完成项目竣工后未通过质监验收,整改两次仍未通过的,发包人可以认为承包人无能 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委托第两方进行整改及保修,整改费用及保修费用由承包人的 工程款内扣除支付,不足以支付的,承包人应当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未按时及时响应两次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能力履行保修期内责 任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委托第两方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承包人的保修费中支付,不足以支付的, 承包人应当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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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嘉定区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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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屋顶保温、外墙保温工程为 5 年; 4.装修工程为 2 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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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两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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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廉洁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嘉定新城 C13b-10 地块河道新建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嘉定区马陆镇,东至地块边界,南至白银路,西至地块边界,北至高台路 发包人(建设单位 / 甲方):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乙方): 上海中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 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 行为,保护国家、 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和廉洁建设规定,订立 本廉洁合同。 一、甲乙两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 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 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 ( 含家属、子女,下同 ) 在工程建设 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 二 ) 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 ( 或接受 )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 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 三 ) 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 四 )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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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机关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 二 )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 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 三 ) 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 四责协同 ” 履责不力,维护党的 “ 六大纪律 ” 不力 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 内腐敗蔓延势头没有 得到有效遏制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 关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 问贵。 ( 四 )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乙方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 程合同造价 10% 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 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 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 五 )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以及导致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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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甲乙丙两方共同协商, 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 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 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 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 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费用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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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 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丙两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 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 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两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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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认真做 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丙两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 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两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 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 中的文明施工。 二、 两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 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两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 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 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 施工区域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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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两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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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丙两方协商,明确两方在治安防范、 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 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 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 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费用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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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 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 违约经济处理,费用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 理款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7. 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 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 发包人可按“协 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 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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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 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 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 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丙两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 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张超(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官方附件

  • 嘉定新城C13b-10地块河道新建工程的合同(11N00245572X202644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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