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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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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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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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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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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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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000260625120797-1536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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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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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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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学校物业 管理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1568920268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 乙方: 上海重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 580 弄 10 号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555 号 4 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600 电话: 58301678 电话: 17717302516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朱秋琳 联系人: 金佳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 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物业名称)物业管理 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学校物业管理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校园物业 服务地址:张杨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370 弄 44 号; 浦城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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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2 条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区域, 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资 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物业竣工图纸及物业构成明细应作为合同附件, 物业构成明细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 交接清单为准。 第 3 条 服务质量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 2026 年 11 月 01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止。 第 5 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1565034 元(大写 : 壹佰伍拾陆万伍仟零叁拾肆元整)。除根据 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第 6 条 付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6.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6.2.1 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6.2.2 付款条件: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 具体服务支付时间和比例见下表: 序号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1 2026年12月5日前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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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约定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于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类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企 业标准规范,合同双方需强调遵照执行的标准规范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遵守法律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 求, 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 乙方需依法取得。 1.3.2 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依法缴纳相 应税费。 1.4 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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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 件。 1.5 廉政责任 甲乙双方在物业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 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物业交接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就物业交接办法、时间、内容、程序、查验要求、 责任等,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约定,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第 3 条 业户(业户代表)、大楼管理委员会及其会议 3.1 对于党政机关非集中办公点,具有物业使用权的党政机关即为业户,与物业管 理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3.2 对于党政机关集中办公点,入驻党政机关集中办公点的党政机关即为业户,应 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大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楼管委会),成员由入驻党政机关组 成。大楼管委会依管理规约取得授权后,委托一家党政机关作为业户代表,与物业管理 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也可由各党政机关作为业户与物业管 理服务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大楼管委会应定期召开大楼 管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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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岗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设备中的仪表和安全附件,确保 设备灵敏可靠;科学检测、诊断故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做好设备事故预防和处 理工作。 4.4 保洁服务。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和相应场所的清洁卫生、消杀灭害、垃 圾收集分类和清运等工作。 4.5 绿化养护和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绿地、树木、灌木、景观及室内公 共场所植物等养护、管理工作。 4.6 节能管理。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 电、水、燃气等能源资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能源分项计量、办公建筑能 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工作,不断挖掘潜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4.7 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天候公共秩序,加强安全管理,包括人员 出入管理、安全巡视、 24 小时物业监控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4.8 交通秩序维护与车辆停放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车辆进出秩序,引导车 辆有序停放,加强停车场所的安全使用管理。 4.9 消防防灾管理。完善各类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负责物业管理 服务区域的消防监控值班和巡查,消除火灾等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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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求高的管理服务项目,可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专用条款中 明确。 6.1 乙方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约实施。 6.2 乙方所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 乙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 的服务标准,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的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分包项目再次转包。 6.3 分包合同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服 务项目进行相应监督管理,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7 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 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 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7.2 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 7.3 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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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三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本物业的服务质量。 7.9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 8 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 , 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建档工作。 8.2 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委派 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8.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编制物业管理服 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相关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8.4 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做好 从业人员有关政治素养方面的审核。如需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 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在岗人员要求后及时作 出调整。 8.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不得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提出申请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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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8.10 投保物业公众责任险。 8.11 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 合同期限届满前, 乙 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乙方应向 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签收; 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第 9 条 物业维修养护 9.1 甲方所支付物业费用中已包含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该费用按物业总价百分 比计算,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超过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标准的维修项目,乙方需 按维修申报程序向甲方申请,列入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的单项单件维修费用(含物件 更换费用)标准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9.2 物业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费用由甲方按照大中修维修申报程序向有关部门 申请,物业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9.3 甲方应创造条件,指导、协助乙方推进物业维修信息化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 平。 第 10 条 节能管理 10.1 甲方对乙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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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2.1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的方式,具体收费形式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2.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以下项目构成: ( 1 )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 (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6 )办公费用; ( 7 )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8 )其他。 各类能耗费用收费计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 乙方按照包干制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服务 年度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按本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专 用条款。 12.4 乙方按照酬金制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服务 年度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具体收费标准 详见专用条款。 12.5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价、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数调 整、增设缴费项目等情况,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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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13.4 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 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退的, 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 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乙方违约,甲方可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4.2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管 理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14.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在双方协定期限内达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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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2 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类文件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 项: 1.4 保密事项 签订 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5 廉政责任 签订 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 物业交接 。 第 4 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4.1 综合管理标准要求: 。 4.2 建筑物管理标准要求: 。 4.3 设施设备管理标准要求: 。 4.4 保洁服务标准要求: 。 4.5 绿化养护和管理标准要求: 。 4.6 节能管理标准要求: 。 4.7 公共秩序管理标准要求: 。 4.8 交通秩序维护与车辆停放管理标准要求: 。 4.9 消防防灾管理标准要求: 。 4.10 会务及接待服务标准要求: 。 5 条 延伸服务 5.1 延伸服务内容: 。 5.2 延伸服务标准要求: 。 第 6 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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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第 9 条 物业维修保养 9.1 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该费用按物业总价 % 计算,共计费用 元。单项 单件维修费用(含物件更换费用)低于人民币 元,列入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超 过 元的维修项目,列入物业大中修或应急维修,乙方需通过年度维修申报程序向甲 方申请。日常小修应做好财务和账目登记,乙方在每个季度第 3 个月末向甲方出具物业 维修日常小修费用使用情况明细表。当年内未使用完的小修费用,纳入次年小修费用继 续专项使用。 9.2 物业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 。 第 10 条 节能管理 。 第 11 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估 。 第 12 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价方式 1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用( □ 包干制 □ 酬金制)方式计费收费。 12.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 。 12.6 支付方式: 。 第 13 条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3.1 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 % 的金 额向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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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额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6 其他违约责任: 。 第 15 条 争议解决方式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端。 15.2 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 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第 16 条 附则 16.2 文件送达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 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 信息送达地址。 以专人传送的, 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 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 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 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签约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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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常青幼儿园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的合同(11N4250156892026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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