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更新改造项目监理合同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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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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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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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5000260416104496-0534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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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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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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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一0202 ) 合同编号: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 更新改造项目 施工监理合同 发包人: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承包人: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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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_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监理人【全称) : _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 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 更新改造项目; 2. 工程地点: 长宁区华阳路 112 号,东至华阳小郊,西、南至中山公 园,北至华声小区: 3. LEME: 新建 8 号楼、9 号楼,以及地下室,新建建筑面积合计为 26045. 00 平方 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8524. 0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7521.00 平方米; 同步实施绿化修复、操场修复、道路修复、室外管线改造等室外总体工程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安费用21915. 04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Dirt;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3.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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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oo no HAS. 42004629.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Alf th a tii 7 7) (¥3, 560,000. 0070) ; 其中不含税价(大写: AAPA BIH EB) (¥3, 358, 500. 0070) ; 税 金(大写: RASS fH i #®) (¥201,500.007) ,合同价为含税暂定价,如 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金按实调整。最终按本工程最终审 费与基数(21915. 04 万元) 对比同比例调整,且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 最终批复金额;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已包括施工阶段监理费、工 程质量保修期监理费(如有) 、平行检测费(如有) 、安全监理费、环境监理费等 施工监理费及必要的监理设施、附加工作酬金和额外工作酬金等。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开工令记载日期日始884 天。施工阶段服务期限_884 历天。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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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_20005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大通支行 账号: 316489-03002027029 电话: 021-52383670 传真: 电子邮箱: 4 | mA 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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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BAA 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一2012一0202) 》编写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 所赋子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 LA.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 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 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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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 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办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件; 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投标文什、承诺书及中标通知书。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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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 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 在巡视、鹤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 报委托人; (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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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主要人员应 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 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 证监理工作正常进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时,应提前 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 理人员,应以相当资 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 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 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 本项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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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eae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 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各。除专用条 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雪, 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 守则 交。 3. 委托人义务 3.1 告知 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 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 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 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 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 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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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一金。 4. 违约责任 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速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 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四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 成的损失,监理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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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 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 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 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 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 ch. Keceahin SHOT Roa, WALA PRR AE 超过 28K.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 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一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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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一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 第 4. 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 正。考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 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2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 定应付的款项,可向 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 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 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 A 第 4. 2. 3 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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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速约责任 4. 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一直接经济损失X正常工作酬金二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三当期应付款总额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因财政手续或支 付流程所引起的逾期支付不计算利息。 5. xt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_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 5.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fo 支付金额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7 CA 7) 本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且进场 1 | 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 30% 106. 8 开工后 2 主体结构封顶后 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 20% 71.2 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结束并提交完 a 7 3 整的监理资料,经委托人审核确 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 20% 71. 2 认后 工程审价结束后且财务监理出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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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合同价为含税暂定价,如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金按实调整。最 终按本工程最终审定建安费与基数 (21915. 04 万元) 对比同比例调整,且最终结算 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及最终批复金额; 合同价款已包括施工阶段监理费、工程质量保 修期监理费〈如有) 、平行检测费〈如有) 、安全监理费、环境监理费等施工监理 及必要的监理设施、附加工作酬金和额外工作酬金等一切费用,且因工期延长增加监 理服务周期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监理费含平行检测费用,平行检测数量、比例应 满足沪建交 (2013) 233号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 要求。 因工期延长监理服务期延长不再增加费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6.2 变更 6.2.1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 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2.2 监理人在接受项目任务后,遇包含但不限于如项目撤销、停建缓建、项目性质 PAARL BRAVE EREREW R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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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_/ 。 8.42 EM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_/ : 9,补充条款 _/ 。 _/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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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l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施工阶段: A-4 保修阶段: A-5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 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条款执行 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条款执行 以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 19 a *. Bae To ted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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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3. 其他人员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lL. HAA / / / 2. HAF / / / 3. AeA / 1/ / 4. tin le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l 工程立项文件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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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各 / / / 2. Ths Bett. ETE / / / 3. Ki TA / / / 4,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5, iA / / / 21 6 tere 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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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协议书 建设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单位,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校区) 更新改造项目 为进一步搞好企业的廉政建设,切实抓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做到安全优质 求高效,相互监督 促廉政,真正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本协议。 一、双方应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令、法规以及有 关廉政建设规定的 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相关廉洁规定。 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如监理业务超越原合同条款规定的,必须签补充合 同,不得搞任何形 式的口头协议或私下交易。双方履行监理合同必须用支票结算,严禁用 增加成本方式,套取现金或各种 名目的好处等。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准借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的婚、表、嫁、娶、乔迁新居、 节假日等机会赠 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甲方人员难以拒绝的,应及时上交组织 处理。 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各级管理于部和经办人员私人购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家具、 助动车等物品。 五、乙万不准为甲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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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人员违反上述条款、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中止合同、直至 清退等处理。 (AA 处罚金额占合同价款的0.5%一5%) 。 十二、甲方人员违反上述条款,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十三、乙方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甲方各级管理干部和经办人员严格遵守协议条款, 一旦发现有损廉政 建设的行为,可及时向甲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应。甲方上级纪检、 监察部门联系。 十四、本协议作为 地址: 上海市长宁 法定代表人: ex RA 4 电话: 电话: 021-52383670 日期: 日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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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忆 委托人(甲方);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监理人(乙方); 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加强对_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华阳核区) Seem Caan, 名称) 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痪 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N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在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经共同协 商一致,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KAI 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有权要求乙方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 Ans jaan A> ls 各类安全隐患,并进行复查。 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教育、安全漠施等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3、纠正乙方人员违章、速规、违纪行为。乙方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如速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甲方有权给予制止或子以扣减监理费。 由 一) > (N I (二) 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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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利 1、受甲方委托,乙方有权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施工条件、设备、材料是否 用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2、有权对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及规程措施、施工单位各类证件等进行审查; 3、有权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的技术问题提出 整改建议; 4、有权随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施工 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5、征得甲方的同意,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6、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7、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三违”现象有权及时制止 二 1、受甲方委托,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 2、签订监理合同后,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须经培训并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规定。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的有 na 符合使 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和劳动保护法》、《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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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9、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并进行备案。 10、审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包括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 专 职安人全、技术、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审查施 工单 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并有效; 审查施工作业人员是 否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件后上岗作业。 11、审查施工单位的.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必须符合 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施工作业。 12、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检查施工现场各 种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 生产要求。 1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现场施工 24 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并建 立安全生产值班记录台账。 1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包括审核 施工单位是否成立现场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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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调减相应监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要求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四、附则 1、本协议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执参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有效期限与该工程监理合同期限一致。 委托代理人: Th Ay BeKBA. Wey], si dh: ia 地址; ies |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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