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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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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中标结果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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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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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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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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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0260805127273-003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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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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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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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0260805127273-00376062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浦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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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18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19 第五章 评标办法 ......................................... 26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 30 第七章 图纸 ............................................. 5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 58 第九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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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一章 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上海浦江项目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 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 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2. 预算编号:0026-000202491、0026-K00038238 3. 预算金额(元):2227800.00 4. 最高限价(元):2226073.00 5.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工程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工程范围为华蔡东路在嘉松中路处新增 交叉口,对嘉松中路进行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拆除现状中分带并硬化,挖除嘉松中路东、 西侧机非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土路肩及绿化并新建机动车道结构,并在转角处新建部分人 行道,同步完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 6. 交付地址: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交叉口。 7. 交付期: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8. 投标人应对本项目内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本项目内其中部分内容 进行报价。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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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1. 时间: 2026-09-11 至 2026-09-19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3. 方式:网上获取 4. 售价(元):0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获取)电子采购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10-09 10:00:00(北京时间) 2. 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 3. 开标时间:2026-10-09 10:00:00 4. 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届 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进行远程开标,本项目不组织现场 集中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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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洋 电话:1391898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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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_上海市道路运输事 展 if 水) FR _ soe BAS HH Be 6 Bie Fie REMOTE GHAZK)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有具体情况如下; 嘉松中路华蒙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标的名称) ,属于_建筑业_;, 承建企业为_上海青 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262 人,营业收入为_37979.0731 万元,资 产总额为_81030. 1698 万元,属于 y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HA: (1) 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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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在投标客户端中“ 中小 水 Use 牛将自 动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请勿在投标客户端“ 中小企业声明 {ik ignzn 否则因自动公告该栏文件导致中标人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招标 购云平台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C6) 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小企业声明函 ”一栏与投标文件中,多 G7 以投标客 户端“中小企业声明函 ”一栏上传的作为认定依据。 注,行业划型标准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A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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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名称 编列内容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资金状况 市级财政资金 100% 预算编号 0026-000202491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黄浦区徐家汇路 579 号 联系人:顾世军 电话:021-53012695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上海浦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 288 号 230 室 联系人:刘洋 电话: 13918984907 电子邮箱:71959823@qq.com 合格投标人 资格(资质)条件 见《采购公告》 是否接受联合投标 不接受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工作 人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投标人提出问题 提问截止时间:2026 年 9 月 20 日 12:00 提问方式:请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问 题的视作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招标答疑会 不召开 补充招标文件(如有) 发出时间:2026 年 9 月 20 日 17:00 前 投标人可直接登录网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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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名称 编列内容 质量标准 见《采购需求》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 222.6073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 不收取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按照网上投标的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 标。 (如投多个包件,按照各包件分别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完成网 上投标)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0-09 10:00:00(以网上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见《采购公告》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采购公告》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评标方法 见《评标办法》 工期 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 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 采购云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 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 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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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采购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 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 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 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均负有保密义务,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 的规 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www.zfcg.sh.gov.cn)进行。 2. 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采购公告》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项目施工”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系指《采购公告》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采购人处下载、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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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 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4 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4. 合格的项目施工 4.1 乙方所提供的项目施工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施工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采购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 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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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 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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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55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购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 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 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将打印查 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 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公告》 、 《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 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公告》 、 《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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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11.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11.1 在投标截止前,采购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 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 作区。 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 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2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 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3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 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 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 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现场考察 12.1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投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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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 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 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 《投标函》 ; (2) 《开标一览表》 (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 (3) 《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 (4)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5)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 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 17. 开标一览表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 标一览表》 ,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7.2 《开标一览表》 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 《开标一览表》 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7.3 投标人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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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的投标报价,采购人均将予以拒绝。 18.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表,说明其拟提供 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7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9. 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 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 要求。 19.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0. 技术响应文件 20.1 投标人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的技术需 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施工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质量能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0.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施工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1.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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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八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 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2.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 、营业执照、身 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 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 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 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 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 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 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投标截止时间 23.1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采购云平台 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3.2 在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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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 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5.4 投标文件解密后,采购云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 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 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6. 评标委员会 26.1 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如有)和上海市政 府采购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7.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7.1 开标后, 采购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须知》 、 《资格条件响应表》 ,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 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7.2 在详细评标之前, 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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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9.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 给采购人,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9.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30.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30.1 评标中出现《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30.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认为自身报价可能属于上述异常低价情形的,可提前准 备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便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属于上 述异常低价第③项情形的,投标人可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31.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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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4.2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 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 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 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 投标文件。 36. 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 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 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采购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7.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所确 定的中标人。 38.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 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 作须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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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 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 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 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 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 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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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2. 项目地点:嘉松中路华蔡东路交叉口 3. 项目概况: 本工程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工程范围为华蔡东路在嘉松中路处新增 交叉口,对嘉松中路进行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拆除现状中分带并硬化,挖除嘉松中路东、 西侧机非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土路肩及绿化并新建机动车道结构,并在转角处新建部分人 行道,同步完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 具体施工内容、 所应达到的要求以及验收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设计图纸和报价清 单。 4. 技术标准: 道路等级:二级公路; 红线宽度:50m; 路面结构设计年限:15 年; 设计速度:60km/h; 路面设计荷载:BZZ-100 标准荷载; 净空高度:机动车道≥5.0m,非机动车道和行人≥2.5m; 车道宽度:混行车道宽度 3.50m; 路缘带宽度:0.50m。 本项目设计单位:江苏森尚设计有限公司 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待定 5. 本项目为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已列入今年上海市政府分散采购计划。建设资金由 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 项目现已具备进场条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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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采购人专项安排。 二、质量要求 1. 本项目质量必须达到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时,应予返修,直到达到 要求为止。返修所需人力、财力、工期延误等均由中标人负责。 2. 本项目的沥青砼(如有)必须采用厂拌,沥青砼摊铺必须采用机械摊铺。本项目的 结构砼浇筑必须采用商品砼(设计要求除外) 。沥青砼生产厂家及商品砼生产厂家供应必须 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可供应,否则将不予计量(或推倒重做) 。 3. 本项目验收标准详见本章“技术规范及验收标准” 。 4. 施工中必须按设计图纸、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试验和检测。 三、项目工期要求 1. 本项目要求中标人能配合采购人一起分忧解难,在总竣工期不推迟的前提下,全面 规划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地安排好各项施工任务。项目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 2. 投标人应根据指令性工期要求, 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施工总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投标工期也作为考核内容。 3. 遇一般的设计变更或因中标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或管理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停工、误 工,不予延长工期。 四、其他要求 1. 项目管理要求 (1) 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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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及交通翻交需采取的各种措施。承包人在实施交通翻交前,应至交通、路政等管理部门办妥 有关手续。 (4)由承包人办理及落实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围挡、施工围堰、铁路配合、航道 配合、河道维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管理手续及实施 措施,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5)承包人应根据国家、上海市、本行业、市交通委及市道运中心等相关要求,编制相 应的包括车辆牵引、恶劣天气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封道等各项应急处置 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 预警和预防机制、 应急响应措施、 临时交通组织方案、 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并与交警、消防、医疗等部 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交警及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此确保道路施 工的正常进行,以及周边道路的安全畅通。以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遇到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接受业主统一 指挥、统一管理,完成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建立应急值守制度, 安排专职人员, 监测、 收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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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集中、快速、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 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经项目监理单位批准后,送采购人备案。 (4)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 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 (5) 为了在施工期间确保道路交通正常进行, 本项目只能在交通管理部门许可路幅范围 内进行施工,中标人应严格执行以下相关规程规定: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 5768-2017); ◆ 《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G/TJ 08-2183-2015); ◆ 《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实施规定(试行)》 (沪路政安 [2017]123 号); 并按照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围封,做到标识清晰,布设规范。 (6) 在施工期间确保施工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绿化,保证绿化完 好。施工时还应做好防尘和防噪的措施。 (7)中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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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时间移交场地, 或场 地内承包人的物资或设施未按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及时转移, 由此导致后续进场单位增加施 工措施费, 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相关增加费用或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与后续进场单位如发生交叉施工, 应由双方妥善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移交手续中 明确,凡因交叉施工导致一方或双方经济损失和时间耽误的,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保证能对施工作业区域施工情况及交通状况实时监控而进行信息化管理, 承包人应按 照本标段项目特点及实际施工安排情况, 安装临时监控设备并接入云路中心监控平台。 同时 应配备技术人员做好施工期间视频信息数据维护及上传, 云路中心监控平台的数据转换工作 (原则上要求施工现场全覆盖监控), 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填报并包干使用。 五、材料提供要求 1. 本项目所有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主要材料的供应商需经采购人认可。 2. 本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均需符合公路技术规程、规范要求。供货单位应事先 向采购人委托的现场监理组提供质保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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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所有国家强制检测的技术指标和设计图纸中指出的验收指标, 都要求做检测承包人必须 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3. 验收标准 公路项目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为基准,采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5220-2020) ,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5220-2020)中没有的项目,参照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G/TJ08-2144-2025)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17)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 七、投标文件要求 1. 商务响应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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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4)投标单位近三年来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记录及有关经济合同纠纷中有无败诉等方面 的情况说明; 5)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 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按上述内容编制商务响应文件,如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律写入“商务文件 编制综合说明”内。 2. 技术响应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 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技术文件编制综合说明;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项目质量标准及奖罚标准)、操作 规程、规范要求(投标人应避免照抄作业法,应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除外); (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及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力量配备等); (5)主要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包括施工管理班子组织结构及主要成员简历、项目 管理体系、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种类、数量及性能等); (6)文明施工措施(包括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管线保护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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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程序为初步评审(即否决投标判别) 、确定入围单 位、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2、本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计分,投标人的总得分为投标人商务标得分和技术标得分的 合计得分,总分 100 分。其中,商务标满分为 50 分;技术标满分为 50 分,技术标依据评标 委员会分项打分合计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二、资格审查及投标无效情形 (一)资格审查 采购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 、 《资格条件响应表》 ,对投标人进 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 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 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投标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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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对于出现无效投标 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入围单位确定。 (二)评标入围单位确定 1、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9 家时,先计算出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价,然后,以此算术平均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一致的得商务标评分 50 分; 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高出基准价 1%减 1 分,每低于基准价 1%减 0.5 分(中间内插, 取小数 2 位) ,由 50 分起扣,最多减至 35 分;根据各投标人的商务得分,选取得分最高的 前 9 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入围进入详细评审(得分一致的以投标总报价低的排名靠前) 。其 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2、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9 家时,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入围 进入详细评审。计算出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然后,以此算术平均 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一致的得商务标评分 50 分;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高 出基准价 1%减 1 分,每低于基准价 1%减 0.5 分(中间内插,取小数 2 位) ,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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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5、评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标项 1 是否启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是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 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 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 应当要求相关 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 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 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在评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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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4-8 之间。 (7)工程业绩 2 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类似 工程业绩得 2 分,没有得 0 分,证明文件或材料在各投标人的投标书技术标中提供。 2、商务标评审(50 分) 以 “评标入围单位确定”阶段确定的入围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得分作为其最终的商 务得分。 (四)评标结果 1、本工程按各投标人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排名前 3 家作为中标候选人。 2、如前款出现总得分相同的,则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如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则由评 标委员会以简单多数方式记名投票决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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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图纸 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 则中没有的子目, 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计量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 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 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 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 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 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 目标价前,应参阅第四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 1.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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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含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质检(自检) 、安装、缺陷修复、管 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子目,不论数量是否标出,都须填入单价或总额价。工程量 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 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单价或 总额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采购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己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 中, 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 其费用应视为己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 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 运输、 维护、 拆卸、 拼装等支付的费用, 己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11.0 万元。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2.9 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现场考察,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环境 等情况, 以获得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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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 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 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 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 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 脚手架、临时设施费,于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 (上述 3.2 款己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 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 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 、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 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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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4.4 投标报价可参照定额依据如下: (1)采购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答疑会纪要、施工现场条件及 其它有关资料等。 (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可参照套用相关定额(各款定额仅供参考) (a)《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 年) (b)《上海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0) (c)《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0) (4)各款专业施工、维修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5)工、料、机报价按截止开标日最近一期发布的各专业信息价计入,并在投标报价说 明中明确 (6)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4.5 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施工图纸 4.6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 如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报价的参照相应报价;如工程 量清单中没有相应报价的参照定额测算单价并下浮 10%,增值税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 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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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增值税税率按 9%计取。 4.12 清单子目单位为 m、m2、个、座、套、处、块、只、根、台、跨等的清单子目, 其工作内容均为完成该清单子目图纸要求的全部内容。 4.13 本工程中全部必需的模板、支架、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钢制件和 预埋件(除工程量清单单列的)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相关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均不单独计 量。 4.14 工程量清单 “100 章总则 ” 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予调整(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 除外) (1)竣工文件:包括工程项目档案编制、声像档案编制等费用。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 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承担相应费用。 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 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 月内, 承包人负责整理编制从项目启动前期研究直至竣工验收完成阶段的所有工程档案竣工 资料, 并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提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为原件一套, 复印件二套, 并提交电子版档案 1 套, 以及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档案汇编工作。该项报价可参照相关部门 的最新文件规定。 且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在二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否则按结算项目价款 的 1%支付违约金。 (2)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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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投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作业区内、外的交通组织工作,包括警示、围封、翻交 (含多次翻交)、桥梁施工封道等;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充分考虑交通组织的复杂性, 编制可实施交通施工组织方案;中标后,投标人编制的方案需通过交警等部门的审批,但因 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不做调整; 中标人在实施交通翻交前, 应至交警、 路政等管理部门办妥有关手续。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对既有社会道路进行交通翻交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翻交道路、占路施工等临时交通设施:交通维护设施、安全维护设施、标志标线、夜间照 明费用等),并将该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中标后包干使用。 (8)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需包含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 任保险两部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在 100 章内列支,发包人根据保单经核实后,以投标价 为上限按实支付。 (9)采购人提供的物探报告仅供参考,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现场考察,熟悉施工现场及 周围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环境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考虑 本项目所有在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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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 任,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责任, 发生的费用按实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 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同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 一切责任和义务。施工车辆通行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列支付。 4.1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等所涉及的费用均应在各相应子 目的综合单价中体现,此部分费用采购人将不再另列支付。投标人的相关施工组织方案(含 临时措施方案)必须通过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如需)。其费用考虑在相应子目综 合单价或投标总价中。 4.19 其中工程量清单子目的相关项目特征详见招标图纸,工程内容含招标图纸中要求 的所有相关内容。 4.20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4.21 投标人需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自行考虑施工现场现有的渣土及建筑垃圾等障碍 物,此项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报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4.22 本工程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砂浆采用商品砂浆。商品混凝土的泵送费在相 关子目中综合考虑,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的单价中。 4.23 铣刨施工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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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序 号 章 次 科 目 名 称 金额(元) 1 100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2 200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3 300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4 600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5 第 100 章至 700 章清单合计 6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7 暂列金额 110000 8 投标报价(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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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5-1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清单 第 100 章 总 则 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位 项目特征 工作内容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物质损失 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 以投标报价为上限 按实结算) 总额 1 102 工程管理 102-1 竣工文件(含电子档案) 总额 1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 102-4 信息化系统 总额 1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 总额 1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 103-3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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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 103-4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1 103-5 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 总额 1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1 105 施工标准化及文明施工 总额 1 106 其他 106-1 工程范围内的公用管线搬迁、保护及加固措施费 (除管线保护设计图已列内容外) 总额 1 106-2 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监测及保护费 总额 1 106-3 与本工程相邻(或相关)的已完工或正在进行的工 程及临时工程的保护费 总额 1 106-4 交通维护及交通组织配合费 总额 相关要求详见清单其他说明。 1 106-5 施工过程中既有设施的拆除、临搬、恢复 总额 1 106-6 施工路段全覆盖视频监控 总额 1 106-7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总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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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106-8 其它(投标人认为本工程将发生的措施费而上述子 项未包括的,要求报明细)(需列明细) 总额 1 清单 100 章合计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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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5-1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位 项目特征 工作内容 数量 单价 合价 202-1 清理与掘除 -a 清理现场 厚 30cm(含废方 外运) m2 1.内容:筑埂,在埂内挖纵横排水沟, 疏干地表水;清除路基范围内地表耕植 土、有机土,不得留有树根、草根等杂 物,原地面的穴坑必须填平压实。深耕 地段必要时应将松土翻挖,打碎土块。 清表深度为 30cm;2.沟槽地段,应将松 土翻挖,打碎土块,然后分层回填找平 压实;3.备注:含废方外运及处置 1.清表 30cm;2.运输;3.废方外运 及处置;4.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 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281.00 202-2 挖除旧路面 -a 铣刨沥青面层(含废方外 运) m3 1.材质:沥青混凝土路面;2.备注:含 废方外运及处置 1.铣刨或翻挖沥青路面;2.清理; 3.运输;4.废方外运及处置;5.符 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 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161.26 -b 翻挖混凝土路面(含废方外 运) m3 1.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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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c 翻挖道路水稳基层(含废方 外运) m3 1.材质:翻挖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水稳基层;2.备注:含废方外运及处置 1.拆除;2.清理;3.运输;4.废方 外运及处置;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 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137.53 -d 翻挖道路级配碎石基层(含 废方外运) m3 1.材质: 翻挖原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交叉口混凝土路面级配碎石基层;2.备 注:含废方外运及处置 1.拆除;2.清理;3.运输;4.废方 外运及处置;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 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71.03 202-3 拆除结构物 -a 拆除侧平石(含废方外运) m 1.材质:侧平石;2.备注:拆除侧平石 (含垫层和基础),含废方外运及处置 1.拆除;2.清理;3.运输;4.废方 外运及处置;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 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296.00 -b 拆除路缘石(含废方外运) m 1.材质:路缘石;2.备注:拆除路缘石 (含垫层和基础),含废方外运及处置 1.拆除;2.清理;3.运输;4.废方 外运及处置;5.符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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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 202-4 植物移栽 -a 移栽香樟(胸径 18cm) 棵 1.移植苗木规格:胸径约 18 厘米;2. 种植方式: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树穴开挖、苗木栽植、技术措 施、 反季节栽植影响措施等。 3.养护期: 养护期 12 个月,存活率 100%; 1.起挖;2.运输;3.栽植;4.养护; 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 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22.00 -b 移栽瓜子黄杨 m2 1.移植苗木规格: 瓜子黄杨每平米约 25 株,高度约 50 厘米,冠幅约 30 厘米; 2.种植方式: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树穴开挖、苗木栽植、技术 措施、反季节栽植影响措施等。3.养护 期:养护期 12 个月,存活率 100%; 1.起挖;2.运输;3.栽植;4.养护; 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 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81.00 -c 移栽红叶石楠球 棵 1.移植苗木规格: 红叶石楠球蓬径约 80 厘米;2.种植方式:满足图纸及规范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树穴开挖、 苗木栽植、 技术措施、反季节栽植影响措施等。3. 养护期:养护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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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 -a 挖土方(含废方外运) m3 1.土壤类别:综合考虑;2.挖土深度: 综合考虑;3.土基整平、压实;4.备注: 含废方外运及处置 1.土方开挖;2.基底钎探;3.路床 清理、平整;4.废方外运及处置; 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 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791.79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a 素土回填 m3 1.填方材料品种: 素土; 2.密实度要求: 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3.填方来源、 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含土方来源费 1.基底翻松、压实、挖台阶;2.临 时排水、翻晒;3.运输、分层摊铺、 回填;4.洒水、压实、刷坡;5.整 型 19.80 -b 级配碎石回填 m3 1.填方材料品种:级配碎石,路床顶面 以下 80cm;2.密实度要求:满足设计及 相关规范要求;3.填方来源、运距:投 标人自行考虑 1.基底翻松、压实、挖台阶;2.临 时排水、翻晒;3.运输、分层摊铺、 回填;4.洒水、压实、刷坡;5.整 型 296.00 清单 200 章合计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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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 5-1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位 项目特征 工作内容 数量 单价 合价 302-1 碎石垫层 -a 级配碎石垫层 厚 20cm m3 1.材料品种、规格:级配碎石,2.厚 度:20cm;3.其它详见设计图 1.拌合、运输、铺筑、找平、碾压、养护; 2.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 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181.20 308-1 防水粘结层 厚 2mm m2 1.材料品种:防水粘结层;2.厚度: 2mm;3.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 1.清理下承面;2.喷油、布料;3.压实; 4.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 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1144.15 309-2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 AC-20C 沥青混凝土(掺 0.4% 抗车辙剂)(含粘层) m3 1.沥青混凝土种类:AC-20C 沥青混凝 土 (掺 0.4%抗车辙剂) ; 2.厚度:6cm; 3.备注:含粘层;4.备注:其它详见 设计图 1.清理下承面;2.粘层喷油、布料;3.沥 青混凝土拌和、运输、摊铺、整型、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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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 -a AC-25C 沥青混凝土 m3 1.沥青混凝土种类:AC-25C 沥青混凝 土;2.厚度:8cm;3.备注:其它详见 设计图 1.清理下承面;2.沥青混凝土拌和、运输、 摊铺、整型、压实;3.符合施工现场及规 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99.85 -b 聚酯玻纤布 m2 1.材料品种、规格:聚酯玻纤布;2. 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 1.基层整平;2.铺设;3.固定;4.符合施 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 相关内容 914.50 -c 玻纤格栅 m2 1.材料品种、规格:玻纤格栅;2.备 注:其它详见设计图 1.基层整平;2.铺设;3.固定;4.符合施 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 相关内容 104.00 311-3 SMA 路面 -a SMA-13 沥青玛蹄脂碎石(SBS 改性,掺 0.35%聚酯纤维,玄武 岩)(含粘层) m3 1.沥青混凝土种类:SMA-13 沥青玛蹄 脂碎石 (SBS 改性, 掺 0.35%聚酯纤维, 玄武岩);2.厚度:4cm;3.备注:含 粘层;4.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 1.清理下承面;2.粘层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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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313-5 混凝土预制块路缘石 -a 新建侧平石 m 1.材料品种、规格:侧平石及高侧平 石,具体详见设计图,报价综合考虑; 2.基础:详见设计图 1.开槽、回填;2.基础、垫层铺筑;3.侧 平石安砌;4.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 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70.00 -b 新建路缘石 m 1.材料品种、规格:路缘石,具体详 见设计图;2.基础:详见设计图 1.开槽、回填;2.基础、垫层铺筑;3.路 缘石安砌;4.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 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40.00 313-6 人行道铺装 -a 人行道、二次过街面层铺设 (含盲道、路口人行坡道) m2 1.材料品种、 规格: 6cm 同质砖+3cm M10 水泥砂浆,具体详见设计图;2.包含 盲道、路口人行坡道,报价综合考虑; 3.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 1.找平层、面层铺设;2.嵌缝;3.盲道、 路口人行坡道;4.其他相关工作内容;5. 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 的所有相关内容 86.00 -b 人行道基层铺设 m2 1.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10cm 级配碎石+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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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 -a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DN600(排 水沟处改管道) m 1.材料品种、规格:排水沟改管道, 钢筋混凝土管 DN600;2.深度:管顶 埋深小于 70 厘米; 3.基础、 垫层: 10cm 砾石砂垫层;4.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 按设计及规范要求;5.包封要求:管 道采用米 C30 混凝土满包,详见排水 边沟改管道加固设计图;6.回填要求: 按设计及规范要求;7.备注:具体详 见设计图纸 1.土方开挖、运输、余方弃置;2.围护、 支撑、加固;3.垫层、基础铺筑及养护; 4.管道铺设;5.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 养护;6.模板制作、安装;;7.沟槽回填; 8.管道试验;9.防腐;10.符合施工现场及 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90.00 315-1 管线保护 -a 管线保护挖土方(含废方外 运) m3 1.土壤类别:综合考虑;2.挖土深度: 综合考虑;3.备注:含废方外运及处 置 1.土方开挖;2.基底钎探;3.清理、平整; 4.废方外运及处置;5.符合施工现场及规 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111.60 -b 管线保护 C30 混凝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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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 -d 管线保护聚酯玻纤布 m2 1.材料品种、规格:聚酯玻纤布;2. 部位:管线保护;3.备注:其它详见 设计图 1.基层整平;2.铺设;3.固定;4.符合施 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 相关内容 330.00 清单 300 章合计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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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 5-1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位 项目特征 工作内容 数量 单价 合价 601-1 拆除工程 -a 拆除现状波形梁钢护栏(含废料 外运及处置) m 1.内容:波形梁钢护栏;2.备注:具体结 合设计及现场情况综合考虑 1.拆除、清理;2.废料外运及处置;3. 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 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200.00 -b 拆除现状人行护栏(含废料外运 及处置) m 1.内容:人行护栏;2.备注:具体结合设 计及现场情况综合考虑 1.拆除、清理;2.废料外运及处置;3. 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 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109.00 602-1 混凝土护栏(护墙、立柱) -a 钢筋混凝土隔离墩 m 1.材料品种: 钢筋混凝土隔离墩;2.隔离 墩配筋、 预埋件等详见设计图; 3.通长穿 入φ42x3.5 无缝钢管连接,钢管需做防 腐处理;4.其它详见设计图 1.制作(采购)、运输、安装;2.符合 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 的所有相关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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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 602-6 新建人行护栏 m 1.材料品种:钢管、方钢;2.防腐要求: 护栏表面除锈(除锈等级不低于 St2),然 后刷醇酸铁红防锈底漆两道、 醇酸瓷漆两 道或采取其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处理方 法。;3.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C25;4. 其它详见设计图 1.基坑开挖、回填、余方弃置;2.混凝 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3.模板制 作、安装;4.护栏制作安装;5.材料运 输等所有相关工作内容 40.00 604-1 单柱式交通标杆 604-1 新建Φ114 单柱式杆件(含基础) 根 1.类型:Φ114 单柱式杆件;2.杆件结构 及杆件基础:详见设计图;3.基础类型: C30 钢筋混凝土基础,详见设计图;4.备 注:其它详见设计图纸 1.基础开挖、回填、余方弃置;2.垫层 铺筑;3.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 护; 4.模板制作、 安装; 5.预埋件制作、 安装;6.钢筋制作安装;7.标杆制作、 安装;8.镀锌、涂塑;9.符合施工现场 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 关内容 4.00 604-5 单悬臂式交通标志 604-5 新建Φ273 单悬式 3F 杆(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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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604-14 警示柱 根 1.类型: 红白警示柱; 2.材料品种、 规格: Φ114*1200mm 钢管,贴红、白色四级反 光膜, C20 混凝土基础, 具体详见设计图; 3.备注: 详见图纸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内容 1.基础施工;2.制作、安装警示柱;3. 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 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2.00 604-15 禁车柱 根 1.类型:禁车柱;2.材料品种:钢管;3. 规格、型号:Φ114*3.25mm 钢管,表面 镀锌后静电粉末喷涂,C30 细石混凝土基 础,反光膜要求详见设计图;4.备注:详 见图纸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内容 1.基础施工;2.制作、安装禁车柱;3. 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 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8.00 604-16 交通标志牌 -a 新建矩形标志牌 4500*2800mm 块 1.类型:指路标志;2.材质、规格尺寸: 矩形标志牌 4500*2800mm,铝合金标志 牌,厚度 3.0mm;3.板面反光膜等级:IV 类;4.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纸及图集 1.标志牌制作、安装;2.符合施工现场 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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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 -c 新建圆形标志牌Φ800mm 块 1.类型:指示标志;2.材质、规格尺寸: 圆形标志牌Φ800mm,铝合金标志牌,厚 度 1.5mm;3.板面反光膜等级:IV 类;4. 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纸及图集 1.标志牌制作、安装;2.符合施工现场 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 关内容 2.00 -d 矩形标志牌 4500*2800mm 更换版 面 块 1.类型:指示标志;2.材质、规格尺寸: 矩形标志牌 4500*2800mm 更换版面, 原标 志牌利用;3.板面反光膜等级:IV 类; 4.备注:其它详见设计图纸及图集 1.标志牌更换版面;2.符合施工现场及 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3.00 605-1 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a 车道线(热熔) m2 1.材料品种:热熔标线漆;2.线型:车道 线、待转区标线,具体详见设计图 1.清扫;2.放样;3.划线;4.撒反光材 料;5.护线、修整;6.符合施工现场及 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15.83 -b 导向箭头(热熔) m2 1.材料品种:热熔标线漆;2.线型:导向 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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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 -c 文字标记(热熔) m2 1.材料品种:热熔标线漆;2.线型:文字 标记,具体详见设计图 1.清扫;2.放样;3.划线;4.撒反光材 料;5.护线、修整;6.符合施工现场及 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10.00 605-2 双组份涂料路面标线 -a 人行横道线(双组份) m2 1.材料品种:双组份标线涂料,甩涂;2. 线型:人行横道线,具体详见设计图 1.清扫;2.放样;3.划线;4.撒反光材 料;5.护线、修整;6.符合施工现场及 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258.00 -b 停止线(双组份) m2 1.材料品种:双组份标线涂料,甩涂;2. 线型:停止线,具体详见设计图 1.清扫;2.放样;3.划线;4.撒反光材 料;5.护线、修整;6.符合施工现场及 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 内容 24.80 605-9 高压水清除标线 m2 1.清除方式:高压水清除;2.备注:具体 详见设计图 1.清除标线;2.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 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109.10 609-1 路灯 -a 路灯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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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 -b 路灯移位 盏 1.内容: 路灯、 路灯基础、 配套管线拆除, 新建路灯基础、工井、路灯管线,路灯利 旧安装,;2.备注:具体详见设计图 1.路灯、路灯基础、配套管线拆除,新 建路灯基础、工井、路灯管线,路灯利 旧安装;2.废料外运及处置;3.符合施 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中要求的 所有相关内容 2.00 609-2 消火栓 -a 消火栓搬迁 套 1.内容:消火栓(含相应管道、附件等配 套设施)搬迁;2.备注:具体详见设计图 1.消火栓(含相应管道、附件等配套设 施)搬迁;2.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 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2.00 -b 新建消火栓 套 1.内容:消火栓(含相应管道、附件等配 套设施)新建;2.备注:具体详见设计图 1.消火栓(含相应管道、附件等配套设 施)新建;2.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 以及图纸中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 2.00 609-2 光交箱及配套设施搬迁 套 1.内容:光交箱及配套设施(包含管线) 搬迁;2.备注:具体详见设计图 1.光交箱及配套设施 (包含管线) 搬迁; 2.符合施工现场及规范要求以及图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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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第七章 图纸 本项目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文件(XML 版)及工程量清单 PDF 版本获取方式: 下载链接: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IuOxTWaV1Fv2yZAn5VIWcA?pwd=xyps 提取码: xy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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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 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公告,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电子投标文 件一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 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 、参考资 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 法性不再有异议。 3.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 日。 4. 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 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方式执行。 5. 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 被贵方没收。 6.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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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3)我方相关信息填报如下: 通信地址: ; 电子邮箱: ; 联系方式(电话): ; 工商登记联系人: ; 授权代表姓名: ; 项目组成员:详见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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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2.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包1 项目名称 暂列金额(元) 工期(日历天) 投标报价(总价、 元) 说明: (1) “投标报价” 、 “暂列金额”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投标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填报“开标一览表”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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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3. 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章次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100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2 200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3 300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4 600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5 第 100 章~700 章清单合计 6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 价合计 7 暂列金额 110000 8 投标报价(5+7)=8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报价”应与 开标一览表一致。 ★(2)投标文件须按此表进行填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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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4. 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 响应内容 说明(是/ 否) 详细内容所 对应电子投 标文件名称 备注 法定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 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 要求, 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若委托其依法设立的 分支机构代表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格式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唯一 《委托书》 。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 名义独立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2.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其 以上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不分级。 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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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5.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投标检查项 (响 应内容说明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 对应电子投 标文件名称 备注 投标文件内 容、密封、签 署等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 《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 , 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 即自动加密)和数字签名。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天。 投标报价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 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工期 9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施工质量标 准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所有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付款条件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合同转让 与分包 不得转让与违法分包。 ★号条款 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有“★”的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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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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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6.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内容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应 电子投标文件页码 备注 1 2 3 … 说明:可参照《评分细则》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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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 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 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单位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 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 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 本授权书自投标截 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应附授权代表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例:可通过“随申办”查 询、截图)或退休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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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8. 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 2. 地址: 3. 邮编: 4. 电话/传真: 5.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 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 实收资本: 2. 资产总额: 3. 负债总额: 4. 营业收入: 5. 净利润: 6. 上缴税款: 7. 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 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 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 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 实。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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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 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 建筑业 ;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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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注:行业划型标准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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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 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根据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享受政府 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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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11.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声 明 我方 (投标人名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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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12.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声 明 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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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格式以电子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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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14.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 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 1)¹,生产厂为(厂名)²,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 1)的中 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³。(产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 ⁴ 在中国境内 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键工序) ⁵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 2)的中国 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 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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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序相关要求实施前,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 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 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指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包含的全 部货物、服务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 的声明函》。未达到上述比例要求、或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 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4)中标人提供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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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15. 关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为本采购项目或者采 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 以上。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全部产品是指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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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16.对分支机构的委托书 委托书 致:(招标人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系我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现我单位委托(分支机构名称)作为 我单位唯一的受托人, 以我单位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 并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 签署相关文件。 我单位对(分支机构名称)的签章事项及投标活动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单位撤销本委托书面通知以前, 本委托书一直有效。 受托人在本委托书 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委托的撤销而失效。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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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及专业人员简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岗位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职务 专业 专业年 限 承担过的主要工 程及岗位 1 2 3 … 注: 随表应附相关证件等的扫描件, 以及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 险的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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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2.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和专业 从事本类 项目工作 年限 联系方式 职业资格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注:随表应附相关证明资料(证件无需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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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3. 投标人近三年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项目内容简介 项目工期 合同金额 (万元) 备注 说明: (1)近三年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业绩应附上合同等证明材料,未附证明材料,其业绩在评分时将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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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4.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自有或租赁 及车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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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第九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包1合同模板: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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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实施“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已接受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承包范围:由采购人所提供的本标段施工图纸所显示的工程及施工招标文件所 要求的工作内容。本工程范围为华蔡东路在嘉松中路处新增交叉口,对嘉松中路进行改造。 工程内容包括:拆除现状中分带并硬化,挖除嘉松中路东、西侧机非分隔带、非机动车道、 土路肩及绿化并新建机动车道结构,并在转角处新建部分人行道,同步完善附属设施、交通 安全设施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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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有的项目,参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公路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17)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 本项目质量等级要求达到所有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本项目保修期 1 年。(自验讫章盖章日起计)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工期为[合同文档模版-其他补充事宜]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合同中心- 合同有效期]。 11. 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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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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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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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 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 信函、 电报、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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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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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 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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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 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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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 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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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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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 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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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 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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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 承包人不得拒绝, 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 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 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 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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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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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 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 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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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 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 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 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 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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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 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 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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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 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 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 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 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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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 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 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 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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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 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 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 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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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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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 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 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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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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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 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 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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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 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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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 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 监理人复核或修 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 计量,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 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 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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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 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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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 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 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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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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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 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 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按第 18.3.1 项、 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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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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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 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 有权进入工程现场,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 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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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 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 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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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 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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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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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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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 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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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 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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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 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 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 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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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 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 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采购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 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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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5 目: 1.1.6.2 转包: 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中标工程全部委 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 专业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 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 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 劳务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由劳 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 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雇用民工: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 由承包人统 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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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7 天内,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 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 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 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 维 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 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 工艺图纸、 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 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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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 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 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 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 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 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 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 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 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 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 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 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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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 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竣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 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 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 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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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 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 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 体,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 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 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 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 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 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 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 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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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程。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 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 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 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 由承包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 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 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 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 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 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 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 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 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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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 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 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 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 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 并保持 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 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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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 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 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 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 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 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 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 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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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 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 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 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 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 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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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 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 (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 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不低于 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 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 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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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 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 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 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 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 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 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 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 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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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3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 并应包括每 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后 3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 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 向监理人提 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 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 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 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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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 雪、 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 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 控制。 除第 11.3 款规定外, 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 区域之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 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 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 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 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 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 他承包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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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 应向监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 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 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 13.1.4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 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责 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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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 对原材料、 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 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 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并形成完整、 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 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 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 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 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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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 并承担其费 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 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 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 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 未能符合合同约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 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 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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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按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 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 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 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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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 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 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 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 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 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 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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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 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 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 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 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 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 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 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 款额将按付款 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 明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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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的 3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 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3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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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 并在签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 并完成对本 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 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承包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 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 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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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 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 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 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 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即合同工期+缺陷责 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 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 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 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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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 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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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质 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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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 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亦可 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 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 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 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 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 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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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 出不同约定 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 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 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 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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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12310000MB2F051407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 579 号 邮政编码:200023 2 1.1.2.6 监理人:(待定) 地址:(待定) 邮政编码:(待定)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 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0%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是,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是,发包人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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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2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签约合同价或 20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3%结算审价金额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2 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2 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1 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是,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否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否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 ( 需包含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 ) 的保险费率: 2‰ 28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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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采购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 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施工期间养护界面:工程分路幅、路段进行,养护管理 界面如下: 1)承包人承担施工围封内管理及安全责任,负责围封内的生产安全及文明施工; 2)承包人设置的便道,便桥等,承包人承担管理及安全责任,负责使用期间的保洁及维 修; 3)第三方在围封内设置设施,承包人承担监督责任,并签署相关协议并对围封内作业区 进行划分,避免交叉作业; 4)围封外既有道路,排水等设施日常巡查及养护由养护单位承担。临时开放交通后,承 包人施工的设施,由养护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及保洁,承包人负责维修,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后 果,由承包人承担。时间从围封作业至开放交通(含临时开放)。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详细的进度计划安排 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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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术平均为准。 17.1 计量 17.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工程预付款支付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和时间:承包人将本阶段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监理人和投资(财务)监理及发包人核实认 定,并按合格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最多支付至合同价的 8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工 程结算审价,支付至审价金额的 97% 。工程质保期满,支付至审价金额的 100% 。工程款 实际支付按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执行。(合同文本中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的内 容为准)。 17.3.5 根据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类及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制度》 的规定, 本工程属于资金监管范围。 中标人在承包合同签署后, 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在资金监管银行开 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签署 “ 接受监管同意书 ” ,接受资金监管银行对本项目资金的监管。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竣 工 验 收 以 施 工 图 及 说 明 书 为 基 准 , 采 用 《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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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其他补充条款:[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盖章) :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 供应商法人性别]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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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合同附件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 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 人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 的施工单位[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 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有及时提醒对方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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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2 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3 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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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 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上海市道路运输 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公路水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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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 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 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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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F 了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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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附件: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 2. 项目地点:嘉松中路华蔡东路交叉口 3. 项目概况: 本工程 “嘉松中路华蔡东路增设交叉口工程”,工程范围为华蔡东路在嘉松中路处新增 交叉口,对嘉松中路进行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拆除现状中分带并硬化,挖除嘉松中路东、 西侧机非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土路肩及绿化并新建机动车道结构,并在转角处新建部分人 行道,同步完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 具体施工内容、 所应达到的要求以及验收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设计图纸和报价清 单。 4. 技术标准: 道路等级:二级公路; 红线宽度:50m; 路面结构设计年限:15 年; 设计速度:60km/h; 路面设计荷载:BZZ-100 标准荷载; 净空高度:机动车道≥5.0m,非机动车道和行人≥2.5m; 车道宽度:混行车道宽度 3.50m; 路缘带宽度:0.50m。 本项目设计单位:江苏森尚设计有限公司 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待定 5. 本项目为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已列入今年上海市政府分散采购计划。建设资金由 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 项目现已具备进场条件,占掘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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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9.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的专项工作内容如超出合同范围,应另行上报采购人,由 采购人专项安排。 二、质量要求 1. 本项目质量必须达到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时,应予返修,直到达到 要求为止。返修所需人力、财力、工期延误等均由中标人负责。 2. 本项目的沥青砼(如有)必须采用厂拌,沥青砼摊铺必须采用机械摊铺。本项目的 结构砼浇筑必须采用商品砼(设计要求除外)。沥青砼生产厂家及商品砼生产厂家供应必须 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可供应,否则将不予计量(或推倒重做)。 3. 本项目验收标准详见本章“技术规范及验收标准”。 4. 施工中必须按设计图纸、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试验和检测。 三、项目工期要求 1. 本项目要求中标人能配合采购人一起分忧解难,在总竣工期不推迟的前提下,全面 规划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地安排好各项施工任务。项目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 2. 投标人应根据指令性工期要求, 在投标书中明确列出施工总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表。 投标工期也作为考核内容。 3. 遇一般的设计变更或因中标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或管理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停工、误 工,不予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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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交的道路, 根据相关要求需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的, 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委托。 为此,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 应编制满足管理单位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既有社会道路的交 通翻交方案,并充分估计所涉及既有社会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等)的重要性以 及交通翻交需采取的各种措施。承包人在实施交通翻交前,应至交通、路政等管理部门办妥 有关手续。 (4)由承包人办理及落实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围挡、施工围堰、铁路配合、航道 配合、河道维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管理手续及实施 措施,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5)承包人应根据国家、上海市、本行业、市交通委及市道运中心等相关要求,编制相 应的包括车辆牵引、恶劣天气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封道等各项应急处置 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 预警和预防机制、 应急响应措施、 临时交通组织方案、 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并与交警、消防、医疗等部 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交警及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此确保道路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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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需要;二、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三、环境影响要最小 化;四、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周边环境文明;五、清洁运输;六、减少对市民的工作、生活 和出行的影响。同时满足市政文明工地要求。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统一协调,做到 集中、快速、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 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经项目监理单位批准后,送采购人备案。 (4)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 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 (5) 为了在施工期间确保道路交通正常进行, 本项目只能在交通管理部门许可路幅范围 内进行施工,中标人应严格执行以下相关规程规定: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 (GB 5768-2017) ; ◆ 《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15) ;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G/TJ 08-2183-2015) ; ◆ 《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实施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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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供可能的条件。 对其他各项工作可能需占用承包人施工区域的情况, 承包人应自行与准备进 场的单位办理场地临时移交或正式移交手续(或称“施工场地移交单” ) 。对施工场地移交后 出现的矛盾, 如承包人未与准备进场的相关单位办结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要求不明确的,由 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时间移交场地,或场地 内承包人的物资或设施未按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及时转移, 由此导致后续进场单位增加施工 措施费,或带来经济损失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相关增加费用或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与后续进场单位如发生交叉施工, 应由双方妥善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移交手续中 明确,凡因交叉施工导致一方或双方经济损失和时间耽误的,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保证能对施工作业区域施工情况及交通状况实时监控而进行信息化管理, 承包人应按 照本标段项目特点及实际施工安排情况, 安装临时监控设备并接入云路中心监控平台。 同时 应配备技术人员做好施工期间视频信息数据维护及上传, 云路中心监控平台的数据转换工作 (原则上要求施工现场全覆盖监控) ,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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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六、技术规范及验收标准 1. 技术规范 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执行,图纸中未交待事宜,参照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 2. 基本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 所有国家强制检测的技术指标和设计图纸中指出的验收指标, 都要求做检测承包人必须 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3. 验收标准 公路项目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为基准,采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5220-2020),《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中没有的项目, 参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2144-202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 (JTG F80/1—2017)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 七、投标文件要求 1. 商务响应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投标函》 ; (2) 《开标一览表》 (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 (3) 《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 (4) 《资格条件响应表》 ; (5)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 (6)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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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19)相关证明文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2)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3)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如有) ; 4)投标单位近三年来债务纠纷、违法违规记录及有关经济合同纠纷中有无败诉等方面 的情况说明; 5)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 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按上述内容编制商务响应文件,如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律写入“商务文件 编制综合说明”内。 2. 技术响应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 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技术文件编制综合说明;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 ;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项目质量标准及奖罚标准) 、操作 规程、规范要求(投标人应避免照抄作业法,应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除外) ; (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及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力量配备等) ; (5)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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