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李实验幼儿园新建项目能源接入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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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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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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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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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000260921136488-073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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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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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实验幼儿园新建项目能源接入的合 同 桃李实验幼儿园新建项目 能源系统接入合同 甲 方 :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服务事业中心 乙 方 : 上 海 环 城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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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485013X202642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 乙方: 上海环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 229 号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2891 弄 100 号 1 幢 A350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331 电话: 62573878 电话: 13816813316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匡老师 联系人: 陈晶晶 鉴于: 甲方系用能地块的建设单位; 乙方系能源站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 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区域集中供能能源系统接入服务之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节 术语和定义 1.1 集中供能:为周边地块用户提供区域集中统一的建筑空调冷热源服务,针 对用能区域实际需求,本合同乙方提供的供应服务为空调冷热源。其中以 低温冷水为空调冷源,以中温热水为空调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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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 系统接入,指甲方用能区域与乙方区域供能系统完成镶接。 1.3 用能单位,指甲方用能区域的实际能源使用方,暂定为桃李实验幼儿园新 建项目(由甲方明确)。 1.4 冷热负荷指标:指乙方根据用能单位所属行业用能特性配套设置的冷热负 荷指标。 1.5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节 用能区域及范围 2.1 用能区域 用能区域:桃浦智创城 069A - 02 地块用能单位 ( 上海市普陀区皋兰山路 115 号 ) 。 2.2 接入面积计容面积 接入面积为 :7030 平方米 2.3. 供能时间 2.3.1 合同约定供能期: 根据甲方要求, 合同约定供冷期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 1 0 月 31 日 (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供冷天数为 122 天;合同约定供热期为每年的 1 2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 (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供热天数为 91 天。 2.3.2 合同约定每天供能时间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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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节 供能接入点边界划分 3.1 供能接入点边界划分 以桃李实验幼儿园新建项目永登路侧红线内接入井为供能接入点。接入点至能 源站侧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一次侧系统 ( 包含供能管道、阀门、压力表、温度 表、能量计量表等设施设备 ) 均由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乙方的能量计量表、温度 计、压力表以及相关阀组位于甲方换热机房内,该系统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 甲方应提供相关的配合以完成安装工作,换热站房内提供电力以维持能量计量 表正常运转。能量计量表、温度计、压力表及相关阀组均属于乙方管理范畴, 乙方对运营管理界面范围内的供用能设施承担运营、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的责任,甲方不能擅自操作乙方运营管理界面内的系统设备,并需对乙方该等 系统设备妥善看管。 甲方负责学校内换热站房板式换热器至学校内各个场所的空调系统,以及换热 站房至接入点管道的运营管理。 3.2 供能接入时间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采购人用能区域与供应商区域供能系统完成对接 第四节 费用及支付 4.1 接入费 接入费单价为(详见响应文件)元 / 平方米,接入面积为 7030 平方米,接 入费总额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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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3 支付方式 [ 合同中心 - 支付方式名称 ] 4.3.1⑴ 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 30 】 %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 ⑵ 乙方设备进场后,进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50 】 % 。 ⑶ 竣工结算后,甲方根据结算金额支付尾款。 上述款项甲方将于 2027 年 9 月前予以支付。 4.3.2 甲方安排用能单位与乙方签订供能合同,由用能单位每月支付能源使用 费。 第五节 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5.1 按照本合同第四节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接入费。 5.2 甲方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 影响使用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3 如甲方由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用能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 协助分析和排除故障。 5.4 如甲方存在用能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 及其他违规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因甲方原因可能造成 供能设施损坏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中断供能并要求赔偿。 5.5 甲方配合乙方安装集中供能相关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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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积须使用集中供能,并设置年最低使用量,即用能单位冷热负荷指标计算的全 年使用量的 30% (最低使用量 =30%× 计容面积 ×15 小时 × (冷负荷 106.5W/m²/ 1000×122 天 + 热负荷 55.6W/m²/1000×91 天)。若用能单位年实际用能未达最 低使用量,应向乙方补齐上年度最低使用量对应能源使用费缺口。(按照入驻 新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后续在乙方与用能单位签订的供能合同中明确) 第六节 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6.1 按照合同第三节约定,完成用能单位能源接入服务。 6.2 乙方在供能之前对甲方用能系统的施工、调试相关过程进行复核与验收, 主要包括: 1 ) 甲方开发建筑内装饰吊顶前须乙方对甲方的能源相关隐蔽工程验 收通过; 2 ) 空载调试阶段中重要工序需经过双方共同确认, 对管道试压、 冲洗、 单机空载试验等各项重要工序,甲方通知乙方能源站参与检查以确保符合相关 规范要求,乙方需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的复核、检查与验 收等不免除甲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仍应自行对接入系统、用能系统承担全部责 任。 6.3 如合同终止的,甲方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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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 息的内容 ( 简称 “ 保密资料 ”) 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 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 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 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合同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7.2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 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7.3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二十年内仍然有效。 第八节 违约责任 8.1 如因乙方原因违反 3.2 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 3.1 条约定的施工条件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手段。 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 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节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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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 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义务。 9.4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 同的能力,则双方可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持 续时间达 18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 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 除本合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9.5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节 其他约定事项 10.1 能源接入合同有未尽事宜,或因面积、双方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情 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 同或技术合同, 补充合同或技术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内容冲突, 以后签的合同或合同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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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 9.4 条 ( 不可抗力 ) 的规定解除。 11.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 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90 日内未得 到纠正。 11.4 本合同解除后,系统接入应当终止实施,甲方自费拆除接入系统,供能设 施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则守约方的拆除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11.5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违约方 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二节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12.2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 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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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3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 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 一致,优先适用合同正文的规定。双方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13.4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 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中心 - 补充条款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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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 甲方 ( 盖章 )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服务事业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 229 号 法定代表人:胡佳宁 联系人:匡老师 电话 : 62573878 邮政编码 : 200333 纳税人识别号 ( 增值税开票信息 ):113101070024423040 开户银行:工行普陀大渡河路支行 银行账号 : 1001225229500017266 乙方 ( 盖章 ) :上海环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2891 弄 100 号 1 幢 A350 室 法定代表人:朱静(男) 联系人:陈晶晶 电话 : 138168133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营业厅 银行账号 : 1001323509100143966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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