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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老旧设备更新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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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老旧设备更新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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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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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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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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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8000260417104651-1836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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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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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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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老旧设备更新项 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615X20263605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南路 336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21 - 22176067 传真: 联系人: 蔡卫忠 乙方:上海青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 101 号 邮政编号: 电话: 18221182152 传真: 联系人:张琪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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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账号: 0796454292801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以及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老旧设备更新项目 招标投标结果,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 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货物信息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 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 1325500 元整(大写: 壹佰叁拾贰万伍仟 伍佰元整 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 行支付任何费用。 2 .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2. 2 交货时间: 本项目总工期不大于 90 日历天 2. 3 交货状态: 货到并完成安装、调试,并整体通过验收。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 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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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4 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包装要求 5.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 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 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 .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 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对质量问题之异 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 甲方可采取( 1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 1 )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 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 补足、 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验收合格后, 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 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 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 但对货物有质量保 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 2 )邀 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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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 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 )在厂家和 / 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 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 .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 量、 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 30 个月 的质量保 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 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 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 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甲方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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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 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 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其费用由乙方 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 / 或更换件的质 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 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 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 的要求。 11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 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 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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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 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 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 采取合 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乙方 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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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货物。 (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 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 甲方可以 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 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 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分包、转包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不允许第三方以本单位(人)名义承接、开展本项目相关内容。 19 .合同生效 19.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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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的文件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补充文件;( 4 )招标文件及其澄 清或补充文件;( 5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1. 补充协议 21.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 关法律法规,为涉 及本项目的所有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 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 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将工作中 涉及的相关资料、 数据和收据及实施规划等透露给任何外单位及人员。 如发现泄 露情况, 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进一步扩 大;如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刑事责任。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张琪(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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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老旧设备更新项目的合同(11N00247615X202636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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