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大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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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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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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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00260908132992-0037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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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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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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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 众服务功能提升)项目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DJY - 2026 - 0 02 采购人名称:上海大剧院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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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 知 书 公司: 本公司按 GB/T19001 - 2016/ ISO9001 : 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 B/T24001 - 2 016 /ISO14001 : 2015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 南》、 GB/T45001 - 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建立管理体系,旨在全面提高公司管理素质、服务质量,增强顾 客满意,实施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降低和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持续改进公司的质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本公司的管理方针: 科学诚信,确保优质咨询服务; 以人为本,关爱环境健康安全; 持续创新,全面提升上咨品牌。 应关注环境因素: 有害废弃物处置 扬尘 噪声 废水排放 其他危险源: 高空坠 落 物体打击 触电 塌方 火灾 其他 为了确保本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 效运行,望贵单位在以下几个 方面给予配合、支持和监督: 一、应避免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受到相关方的投诉; 二、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应遵循国家、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进入现场的人员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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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 ................................ ................................ ......................... 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 ...................... 7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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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的潜在供应 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 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310000000260908132992 - 00379945 项目名称: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880000.00 元(国库资金: 3880000.00 元;自筹资金: 0 元) 最高限价(元) : 3879279.60 元 采购需求: 名称: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简要规则描述: 本项目包括一层视听商店、一层衍生品商店、一层咖啡店、二层咖啡店、四楼餐厅的装 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等。具体工作内容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项目采 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等。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为 90 日历天,并满足采购人对本项目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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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3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5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 投标。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 间 : 2026 - 10 - 09 至 2026 - 10 - 15 , 每 天 上 午 00:00:00~12:00:00 , 下 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21 日 09:30:00 (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 ) 五、开启 时间: 2026 年 10 月 21 日 09:30:00 (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 .zfcg.sh.gov.cn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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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方式: 021 - 63906828*1117 、 1132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顺帆、胡迪睿 电话: 021 - 63906 828*1117 、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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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 能提升 ) 项目 采购预算 3880000.00 元 资金编号 0026-000205228 本项目设定的 最高限价 3879279.60 元 公告媒体 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 ) 2 采购人 名称:上海大剧院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300 号 电话: 021 - 63868686 联系人:乐老师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200 号 11 楼 电话: 021 - 63906828 转 1117 、 1132 联系人:张顺帆 、胡迪睿 4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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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 3.3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 3.5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6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等待地点:上海市人民大道 300 号门口 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乐老师 021 - 63868686 7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8 进口产品 (本项目 不适用)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 ________ 9 政府采购强制采 购:节能产品 参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10 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节能产品 ( 非 强制类 ) 参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 环境标志产品 参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 品 11 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或包件 ■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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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 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供应商,给予 4%~6% 的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 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 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 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 除优惠政策。 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 ( 价格扣除 ) :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 企业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 ( 其他优惠 ) : 12 其他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 / 13 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属行业 建筑业 14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5 答疑 书面答疑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提交方式:书面文书一份,加盖单 位公章。 书面提问的电子文件发送至 450882989@qq.com 。 联系人:张顺帆 、胡迪睿 联系电话: 021 - 63906828 转 1117 、 1132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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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8 首轮磋商时间和 地点 时间: 22026 年 10 月 21 日 10:00:00( 北京时间 ) 开始 地点:上海市延安东路 1200 号 11 楼第四会议室 19 磋商顺序 按照现场签到逆序 20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本项目的 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提交方式为银行汇票、支票、电 汇 收款人户名: 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 中写明项 目名称、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 ( 磋商保证金 ) 。 21 磋商响应有效期 90 日 ( 日历日 ) 22 纸质响应文件份 数 (为了采购人归 档使用) 纸质响应文件 3 份 请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后寄送至 上海市延安东路 1200 号 11 楼, 联系人:张顺帆、胡迪睿,联系方式: 021 - 63906828 转 11 17 、 1132 23 磋商所需携带其 他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需携带: 法定代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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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 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 盖公章。 25 同品牌多家供应 商处理原则 (本项 目不适用) 本项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中“ / ”为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 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 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若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进行推荐,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 作为成交候选人。 26 定标原则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 人。推荐综合得分前 3 名的为成交候选人。 27 工期、工程地点 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咏展路 1 号。 工期: 90 日历天,并满足采购人对本项目的竣工日期要求 . 28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合规发票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作为预付款; 2. 审价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审定金额的 3% 银行保函作为 质保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审定金额的 100% ,支付同时乙方提 供甲方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视财政拨款进度。 29 实质性要求 1. 供应商对于进度款(含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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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 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 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 机号码,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 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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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 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 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 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 磋商须知前附表 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 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 标志产品”是指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 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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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 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 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 证明书。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 权委托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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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 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 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 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 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评标时享受优先待遇。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 按照 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 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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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 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 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 任。 10.3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开 标 后 至 评 标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 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 .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 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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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 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 在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上传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磋 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 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 偏离 13.1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 求条款 ( 即重要条款 ) ,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三、响应文件 14. 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 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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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印件; 附件 4 - 3 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 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 4 -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附件 4 -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附件 4 -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4 — 7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5) 中小企业声明函; (6) 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7) 供应商认 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1.2 技术部分 (1) 对本工程项目理解;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 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和技术措施 (4) 保证质量的方案及措施; (5) 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 (6) 资源配备计划; (7)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8) 沟通协调方案; (9) 为本次项目配置主要人员一览表; (10) 近三年(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 (11) 主要材料选用说明; (12)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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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5.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 /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5.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 报价 16.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 行报价。 16.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 分项价格和总价。 供应商在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 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6.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 磋商须知前附 表 。 17.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7.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17.2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交纳 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 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在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 的谈判保证金 ( 数额采用四 舍五入,计算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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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8. 磋商响应有效期 18.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磋商响应 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 供应商应根据 磋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提交响应文件。 19.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 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 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 效 。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 终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 单位公章。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 证书( 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响应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 办理。 20.2 供应商应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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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 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 工程或服务类项目,供应商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包含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信息:工程 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须在上传的投标 ( 响应 ) 文件中填报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并附项目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材料提交要求以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为准, 确保投标文件有效。 (2) 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3)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5) 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6) 工期及质量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 对于进度款(含预付款)中人工费用拨付占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比例低于 15 % (以首 轮报价一览表为准); (8) 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标记 ★ )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 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9) 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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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 需求中的 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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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最终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 其最终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 应。 27.2 最终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 磋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 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 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 ( 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 ) 占到联合 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3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 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 评审基准价 / 评审价 )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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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 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 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外,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 的,或者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 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 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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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 推荐意见。 36. 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 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 磋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 磋商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 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 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 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 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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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40.4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 ( 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 名时间为准 ) 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结果的质疑, 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超过次数的质疑 将不子受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 同提出。 40.5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 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0.6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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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 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40.9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 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 更公告。 41. 其他规定 41.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2. 未尽事宜 42.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3. 文件解释权 43.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 ( 或采购代理机构 )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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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 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 供应商。 2. 评分标准 (一)技术标评分:( 90 分) 序 号 评分内容 类型 评标标准 分值 1 对本工程 项目理解 主观分 结合本工程特点 , 对工程要解决 的实质问题深入理解, 同时 降低本项目实施对所处周边环境施工影响,有符合本项目 实际的针对性实施措施方案。 5 分:准确指出工程需解决的 3 项及以上实质问题(如周 边交通影响、管线保护、噪声控制等),并提出针对性、 可操作的解决措施, 且措施能有效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分:指出 1 - 2 项实质问题,有对应措施,但措施不够具 体或针对性一般。 1 分:仅泛泛描述工程概况,未提出实质问题或措施。 0 分:未提及或内容与本工程无关。 0 - 5 2 主要施工 方案 主观分 主要施工方案及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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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 分:方案严重缺失或不可行。 0 分:未提供。 3 保证安全、 文明施工 的方案和 技术措施 主观分 对保证安全、 文明施工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 10 分: 安全措施覆盖所有高危作业 (如高空、 用电、 机械) , 文明施工措施明确(如降尘、降噪、围挡、垃圾清运), 有应急预 案并定期演练计划。 8 分:措施较完整,但缺少应急预案或文明施工细节不清 晰。 5 分:措施简单,缺少针对本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 3 分:措施严重不足或流于形式。 0 分:未提供。 0 - 10 4 保证质量 的方案及 措施 主观分 对保证质量的方案及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 审。 10 分: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如合格 / 优良),关键工序质 量控制点清晰,有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并明确验收 标准。 8 分:有质量目标和一般性控制措施,但关键工序控制不 明确。 5 分:措施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3 分:措施明显不足。 0 分:未提供。 0 - 10 5 施工进度 计划及进 度保证措 施 主观分 对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综 合评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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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 资源配备 计划 主观分 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配备明确,与施工方案和项目实际 需要相匹配,吻合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 6 分:设备、材料清单完整,型号 / 规 格 / 数量明确,与施 工方案完全匹配,进场计划合理。 4 分:配备基本合理,但缺少部分关键设备或进场计划不 清晰。 2 分:配备明显不足或与方案不匹配。 0 分:未提供。 0 - 6 7 成品保护 和工程保 修工作的 管理措施 和承诺 主观分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的可行性、合 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 5 分:成品保护措施覆盖所有易损部位,保修承诺符合采 购人需求。 3 分:有成品保护但措施简单,保修承诺不切合本项目。 1 分:措施严重不足或无具体承诺。 0 分:未提供。 0 - 5 8 沟通协调 方案 主观分 沟通协调方案:与发 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 资监理)、设计及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方案。 4 分:沟通协调机制详细、完善。 3 分:沟通协调机制粗略。 2 分:沟通协调方案与项目有不符。 0 分: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或未提供相关内容。 0 - 4 9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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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 分:未提供。 10 业绩 客观分 投标人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项目开标截止日 ) 同类项 目成功案例。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 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等合同要素的相关 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高得 8 分。 0 - 8 (二)商务报价评分:( 10 分) 序 号 评分内容 类型 评标标准 分值 1 商务报价 客观分 磋商报价得分= ( 磋商基准价 / 最终磋商报价 ) ×价格分值 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 最低的供应商 的价格 10 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终磋商报 价。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3% 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 的项目或包件,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供应商,给予其 4% 的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 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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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要求相关供应商在 60 分钟内,对投标价格作出 解释, 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 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 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 对报价合理性 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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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包 1 合同模板: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 合同中心 - 合同编码 ] 合同各方: 甲方 (采购方) :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供应商):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 (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同意遵照以下约定履行本合同。 第 1 条 工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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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供应商应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总包管理,并全面向采购人负责。供应 商应确保全过程的安全施工,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 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和承担。与相关管 理部门的协调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内容。 供应商应确保全过程的安全施工, 如发生 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和承担。 供应商严禁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所发生的一 切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同时供应商将被列入大歌剧院黑名单, 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 响应。 如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实施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时, 采 购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实施, 所发生的费用及可能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 担,并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1.5 工期: [ 合同中心 - 合同有效期 ]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为准。满 足甲方对本项目的竣工日期要求。 第 2 条 甲方工作 2.1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 请、批件等手续, 2.2 甲方协助提供水、电、气等条件,但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 2.3 指派 为甲方联系人,与本协议履行的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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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7 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落实施工承包管理工作各项要求,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以保证其乙方人员及场地内的第三方人员的安全, 在乙方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 所发生的设备、 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电网责任事故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投诉或造成责任事 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8 负责工程的文明施工。 全面完成和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 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 由于施工带来的周围单位的关系,由 此产生的费用均含在合同标价中,不再产生额外费用。 3.9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 术措施。 3.10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按时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 程进度确保按照甲方规定的工期进行, 并确保施工组织措施中所承诺的人力、 机具及合理项 目管理的实现。 3.11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 规定。 3.1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现场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和现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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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3.19 应全面负责本工程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及交付,且有义务提供经甲 乙方认可的竣工资料。 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乙方施 工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 应当负责无偿整改且不免除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 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3.20 乙方按时支付施工期间的水、电、气等所产生的费用。如有甲方为乙方垫付的水、 电费在其工程款内直接抵扣。 3.21 施工现场内无临舍 ( 办公区、工人生活区 域 ) 搭设区域,由乙方自行解决,后期因 此产生的投诉等情况,均由乙方处理,且不得额外产生任何费用。 第 4 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 .1 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的,乙方应积极响应,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根据客观条件 对施工计划作出的改变,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满足甲方对工期的变化要求。乙方不会因此 增加费用。 4.2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逾期导致工 程须重新申报批准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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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执行。保质期内,乙方对工程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5.6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 满足工程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地方质 量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 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 最高的标准为准 。 5.7 工程质量如达不到甲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除按合同中定下的赔偿数额 外,应予返修,直至达到标准为止,返修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 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5.8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5.9 工程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中关于节能与环保的相关要 求。。 第 6 条 关于合同形式、合同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对照招投标文件)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 6.2 合同价款: 6.2.1 本项目合同价款:含税 [ 合同中心 - 合同总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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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 )本合同价款包含由甲方所提供的本工程相关资料、图纸所显示的工程内容及采购 需求文件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变更等文件所涵盖的工作内容。 以甲方提供资料作为参 考,现场须乙方进行详细勘探,并考虑施工及周边障碍物的一切清障工作(包括并不限于: 清除、外运、维护及相关措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建筑垃圾 外运、冬雨季施工、地上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和设备保护;施工期间场 地封闭措施、 场地看护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内容, 相关风险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3 )凡属于立项批复规定范围外且由甲方经报批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某项或数 项工作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及所有招标资料所涵盖的内容 ) 需要调整的, 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 ( 4 )本项目须考虑各类检测、监测配合费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费、 其他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临水临电接入费、临时排水、临时封堵、临时围挡、临时占地 等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本次合同价款中,不再进行任何费用调整。 ( 5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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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6.2.3 付款方式: ( 1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合规发票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 同总价的 50% 作为预付款; ( 2 ) 审价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审定金额的 3% 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后,甲方向乙 方支付审定金额的 100% ,支付同时乙方提供甲方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视财政拨款进 度。 6.2.4 付款条件: ( 1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及时间付款。 ( 2 )以上付款待财政资金到位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对应金额发票及合同原件等 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应付款资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 )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需明确增票还是普 票): 单位全称:上海大剧院 纳税人识别号: 12310000425200067J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人民广场支行 开户账号: 1001205829300070318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300 号 联系电话: 63868686 ( 4 )乙方接收甲方付款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 号: 地址: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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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 )合同单价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除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合同约定以 外)、除本合同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况外(包括高温、台风、暴雨等)、采购范围内工程量变 化(除甲方提出外)等因素进行调整。 ( 3 )材料设备涨价 ( 含突发重大事故 ( 安全治安、疫情等引起的材料设备涨价 ) 、与本标 段相关的检验、检测、测试、审图、验收等辅助费用也均属于包干范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 调整工程价格的要求。 ( 4 )除上述内容外,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出相关依据,经甲方确认后 调整价款。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 1)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 2)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类似的工作, 则上述价格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 成为该项工作的价格基础,原则上只调整变化的主材价格和相应税金 ; 3) 当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 工程量清单内无适用或类似的综 合单价,新增综合单价中人、材、机的消耗量、单价和费率的取定顺序为: ① 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②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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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的改变而予以调整。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⑧工程结算时,工程量须经甲方、施工监理及权属单位等各方确认后计取。 6.3.2 结算方式 6.3.2.1 竣 工结算申请 ( 1 )竣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乙方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提供 权属单位出具的书面接收确认证明,以及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否则不予结算。 乙方提供的相关竣工结算证明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竣工结算书; 3 )设备和材料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维护方案及其他相关结算资料。 ( 2 )竣工结算审核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在甲方核算期间乙方不予配合, 因此导致结算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单方面与乙方进行结算, 核算的结果 视为乙方已认可,乙方应当办理签认手续,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另外,甲方因乙 方的上述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期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对任何第三方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 7 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乙方应按项目需求向甲方提供使用材料设备的有关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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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赔偿及政府处罚费用。因乙方人员伤亡导致甲方遭受索赔或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8.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 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 9 条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第 10 条 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计算赔偿, 误期时间从本工程合同约定竣工 日期起直到工程竣工全部验收报告批准的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无特 殊原因并未经甲方认可逾期 10 日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乙方负责赔偿;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30% 支付违约金。 10.2 乙方应妥善保护现场设备、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予以恢复或照价赔 偿。 10.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 故 (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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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的一切额外费用及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1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承包安全事故)且乙方负主要责任的,乙方应承 担全部事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30%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额外费用,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2 乙方对于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及投诉反映的情况应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或拖延整 改的, 由甲方指派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或回复。 由此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乙方在收到费用通 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第三方单位, 或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后支付给 第三方。 10.13 除前述违约行为外,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行为的,应在甲方书面通知 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纠正其违约行为,逾期不纠正或拒绝纠正部分 / 全部违约行为的, 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 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30% 的违约金。 第 11 条 保修责任 11.1 保修期限 质保期为 2 年, 质保期从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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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 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 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 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3.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 10 日 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 的时 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3.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 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3.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120 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 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3.6 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不能完成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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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 要求作适当处理。 如乙 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 失、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15.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 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5.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第 16 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1 )乙方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 2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 3 )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6.3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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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19 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 20 条 其他约定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双方应同时签订廉洁协议、廉洁承诺书。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 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 21 条 特别约定 21.1 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本协议书及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 2 )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 ( 3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解释,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签署在后的 文件效力优于签署在前的文件。仍有争议或矛盾的,按照对甲方有利的解释执行,仍不能解 决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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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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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附件 1 :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采购方(甲方): 上海大剧院 供应商(乙方):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_1] 为了在项目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促进本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国家 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项目承发 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 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 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 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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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四、 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 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 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甲方应向乙 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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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附件 2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致: 上海大剧院 为加强商务活动中的廉政建设, 防止发生各类商业贿赂行为, 以及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公平、顺畅的商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如下《廉洁 承诺书》。 一、我单位承诺在与贵单位的商务往来 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原则,不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贵单位利益。 二、 我单位保证与贵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开 展业务活动。 1. 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向贵单位工作人员 (含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下同) 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为贵单位工作人员报销或代为支付应由贵单位人员个人支 付的费用。 3. 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邀请贵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廉洁、 公正的宴请、 健 身、旅游、娱乐活动。 4. 不为贵单位工作人员、单位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 用品等物品。 5. 不接受或暗示为贵单位工作人员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 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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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WUT Git)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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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 1 -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附件 1 -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二、首轮报价一览表及附录 B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 一 ) 附件 4 -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二 ) 附件 4 -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 ( 三 ) 附件 4 - 3 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四 ) 附件 4 -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 五 ) 附件 4 -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六 ) 附件 4 -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 七 ) 附件 5 — 7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 一 ) 附件 6 -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格式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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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对本工程项目理解; 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三、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和技术措施 四、保证质量的方案及措施; 五、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 六、资源配备计划; 七、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八、沟通协调方案; 九、为本次项目配置主要人员八、为本次项目配置主要人员一览表; 十、近三年(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 十一、主要材料选用说明; 十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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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 致上海大剧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我方已仔细研究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 项目编号: 310000000260908132992 - 00379945) 的全部内容, 知悉参 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 90 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 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保证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 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 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 我方承诺在建设单位支付的进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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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附件 1 -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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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附件 1 -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授权委托书 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 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姓名、职务 ) 授权 ____________( 谈 判代表姓名、职务 ) 为本公司的谈判代表,就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 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谈判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 委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正反面 ) 供应商名称 ( 公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签字或签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 签字或签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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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轮报价一览表及附录 B 附件 2 - 1 首轮报价一览表 首轮报价一览表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包 1 工程名称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 自报质量 对于进度款(含预付款)中 人工费用拨付占已完成工程 价款的比例( % ) 总报价 ( 总价、元 )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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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附件 2 - 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报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报价 措施费报价 其他项目费报价 增值税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单位为“万元”,精确到“分”) 2. 自报施工工期 _______ 日历天,自报质量 ________ ; 3. 项目负责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 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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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附件 2 - 3 附录 B 附录 B 工程名称: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 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 / 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人工费用拨付占已完成工程 价款的比例 13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4 质量保证金额度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供应商名称 ( 公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 签字或签章 ) :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 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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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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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4 -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 ( 公章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件 4 -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格式自拟) 附件 4 - 3 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 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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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附件 4 -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4 -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 提供说明材料 )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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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附件 4 -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 五 ) 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 公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 签字或签章 ) :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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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件 4 - 7 无不良信用记录 承诺函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致上海大剧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 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 我单位 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或者不授 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供应商名称 ( 盖公章 ) :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 签字或签章 ) :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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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上海大剧院 (单位名称)的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 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 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 (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标的名 称) , 属于 建筑业 ;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 1 )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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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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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 根据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___ 人,占本单位在职 职工人数比例 ___% ,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 日 期: 说明: 根据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 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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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 对 本工程项目理解(格式自拟) 二、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格式自拟) 三、 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和技术措施(格式自拟) 四、 保证质量的方案及措施(格式自拟) 五、 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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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六、 资源配备计划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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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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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七、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格式自拟) 八、 沟通协调方案 ( 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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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 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 表 1 - 1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证书专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注: 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技术员等主要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相关证书(岗 位证或职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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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表 1 - 2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 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近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 目 编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规模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合同价 开竣工日 期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注: 1 、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2 、须提供业绩合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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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近三年(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格式自拟) 十一、主要材料选用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供应商选用品牌 / 厂家 规格、型号 备注 十二、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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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上海大歌剧院开办项目开幕日演出(场馆各功能区观众服务功能提升 ) 项目 预算金额: 3880000.00 元 最高限价: 3879279.60 元。 项目范围:本项目包括一层视听商店、一层衍生品商店、一层咖啡店、二层咖啡店、四 楼餐厅的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等。具体工作内容见磋商文件“第六 章 项目采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等。 建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咏展路 1 号。 二、项目经理 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 有效备案且不得有全国在 建项目。 三、工期、保修期 工 期:合同签订后 90 日历日。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算起装修工程 2 年,防水工程 5 年。 四、验收标准 1 、质量标准: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 2013 )》及《屋 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 2012 )》 ,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 2 、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市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 3 、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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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 采购人: 采购 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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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总 说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及 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 图纸等编制。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 商不成的, 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 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 格的确定以及 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 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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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含 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 格的子目, 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 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 “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 增值税组成,并且“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 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 估单价表” 中列出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 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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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3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磋商文件约定的供 应商成交后施工、 竣工、 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4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 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 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 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 其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 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 计算计日 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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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13 响应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磋商 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 用。 2.14 有关响应报价的其他 说明: 3. 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 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 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 3.1.3 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 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进行计量,以实际完 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 义。 3.1.5 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 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 决定其自身价 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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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价表” 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 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 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 定递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采购人, 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 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 ( 或 ) 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 3.2.2 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 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 充和 ( 或 ) 修改,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 进 行了补充和 ( 或 ) 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 不再递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 包括采购人可能的补充 和 ( 或 ) 修改 ) 进行响应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 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 不得改变 ( 包 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 改、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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