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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标建筑工程与装修合同公告 · 工程 · 竞争性磋商

2025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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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2025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造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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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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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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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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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7000260915134442-173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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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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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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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5 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 造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350786090202640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3456 号 邮政编码: 电话:37683830 传真: 联系人:广富林街道办事处 乙方:上海臻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 邮政编号: 电话:13818934910 传真: 联系人:朱政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松江支行 账号:030039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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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25 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松江区龙马路 185 弄。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资金投资 100% 。 5.工程内容:2025 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造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括:改造污水 管道约 1248 米,改造污水井 41 座;改造雨水管道约 306 米,改造雨水井(口)247 座等,具体内容详 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 竣工一次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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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整体措施费用包干、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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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沪 人社规〔2026〕5 号)等现行规定,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施实名 制管理、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上海松江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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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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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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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 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磋商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响应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 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设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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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施工现场附近的大临设施、材料堆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此处空白)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在正常施工期间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施工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上海市的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 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工程竣工验 收按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和沪建建管 (2001) 第 003 号 《上 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此处空白) 发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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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定 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 4 套施工图纸其中包括 2 套竣工用图纸,若承包人需增 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 工作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 程师批准实施、 每季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季工作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审查完毕。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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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在正常施工期间 红线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免费占用和使用,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和管理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监理人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同时需无条件提供邻近地块工程的道路使用需求。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运输造 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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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控制、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文明 施工及内外关系协调,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自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14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 7 天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引 至工程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30 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和设计人进 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a、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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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28 天内提交给发 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发包人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拒付工程结算尾 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工程验收前, 承包人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 竣工验收合格后, 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及竣工文件三套(纸质文件共四套)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光 盘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存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 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 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b、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c、承包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 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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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责项目部工作包括施 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 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召开施工方工程例 会和专题协调会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驻现场工作不得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承包人承 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总价的 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3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每人次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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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 离开施工现场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 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 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 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投 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a、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伍万元人民币; b、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c、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 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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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 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 10%履约保函或履 约保证金,其中以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担保的履约保函须由中标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出 具的银行保函或按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可电子验证的履约保函的通知》 (沪建招 【2025】 2 号)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工期截止日后 30 天;或以履约保证金缴纳 履约担保的,履约保证金须按招标人要求转入指定账户。履约担保在承包人支付质保金后一次性无息 返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三控二管 一协调”外,还须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 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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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员不得与承包人同吃同住,不得介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商,不得与发包人或施工人员串通高估冒算、虚抬实物工程量。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当发 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 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 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 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 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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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 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 场和赔偿发包人损失。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 准为: ①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100%的,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2%赔偿发包人; 发包人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 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合格标准及政 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 总价款 2%的违约金。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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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成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进行施工。承包人 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 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 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 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完 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 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 进行工程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即四项 费用)按规定支付。如承包人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四项费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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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成临时设施、 场内便道和材料堆场等所有开工准备工作。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正 式开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双 方确认。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地形图高程无异 议。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 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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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 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响应文件、施工图和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 级等要求,承包人在材料设备采购 30 天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如需要,除书面说明,否则视为 需要)和报价单(投标报价已明确的除外),经工程财务监理单位询价且经发包人核价确认后方可采 购,承包人凭核价单经监理工程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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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缺陷隐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材料、设备另行分包或甲供,并按发包人的实际 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7)发包人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指定乙购的权力。发包人认为本 工程部分材料设备需由发包人直接采购, 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 或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订货书 面报告后 3 天内通知承包人,有关调整变更项目的价款从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相应部分扣除。 (8)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保管及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防护工作。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相关文件执行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 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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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计确认后,由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按磋商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 费用增减,再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承包人 完成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凡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 原因)、技术核定单等,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 工程费用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 依据。当发生涉及费用的现场签证单,须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实行会签 制并在当月工程例会纪要中进行备案。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派代表)及时到现场进行计量;承包人 须在发生签证情况 14 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过期的事后签证单未在工程例会纪要进行备案的一律不予 签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4)对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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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承包人上报方案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承包人响应文件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暂估价项目专业工程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2)暂估价项目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单位。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此处空白)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均不予以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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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的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一周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本工程工期较短,预付款不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量按图纸结合质量合格的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此处空白)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此处空白)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合同签订并提交合同价款 10%的履约保函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工程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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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此处空白)。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此处空白)。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此处空白)。 (4)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和质量保修金支付的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此处空白)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此处空白)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 理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 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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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此处空白)。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此处空白)。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结算审价完成后 30 天内。竣工结算 审价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90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双方同意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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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5.3 质量保修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留质量保修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的方式 质量保修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修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此处空白)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此处空白) 15.3.2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修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此处空白)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通知为紧急情况的,承包人合理到场 时间为 24 小时内,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能修复或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其不足部分,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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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实施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被取消工作的合理利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7)其他: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有管理责任和质量保证连带责任; (2)发包人按本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人、 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承包人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承包人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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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5)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替换的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不得任意调换或撤离;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 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每周 在工地天数不少于 5 天。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 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 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 并获得书面同意, 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人民币 300 元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累计违约金的总额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1%,其违约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 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支付违约金超过人民币壹万元的,发包人有 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索赔。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质量保修金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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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此处空白)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要求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承包人愿承担违约 金人民币伍万元每次,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1%。如违反安全体系的要求,承包人愿承担违约金 人民币贰万元每次。 21.2 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渣土垃圾处置做到持证经营,不偷倒、不乱倒。若达不到上述渣土垃圾处置 要求,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该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外,还愿意承担本工程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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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在工程款中予以代扣代付。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1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1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1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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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 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 期 竣工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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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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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协商一致就 2025 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造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 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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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 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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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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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 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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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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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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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 人名称) (以下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 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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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 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 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 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 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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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 “发包人” ) 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 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 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 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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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 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 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 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 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 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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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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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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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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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附件 1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招标人(简称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简称乙方): .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 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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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 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 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 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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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附件 1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 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 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 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 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 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 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 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 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 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 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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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 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 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 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 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 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 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 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 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现场的同时, 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 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 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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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附件 1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 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 “方 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 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 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 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 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 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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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 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 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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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附件 1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 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 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 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 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 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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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 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 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 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 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 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 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 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 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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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誉品谷水湾住宅小区雨污水分流改造项目的合同(11N35078609020264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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