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多模态视图智能应用基座建设项目(硬件)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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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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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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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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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000260817128875-0737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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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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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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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多模态视图智能应用基座建设项目(硬件)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4215220265207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地址: 普陀区大渡河路 1895 号 邮政编码: 200333 电话: 22049511 传真: 联系人: 盛方庆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211 号 38 层 邮政编号: 200120 电话: 021 - 64642509 传真: 联系人:董琳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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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账号: 10012540290054959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 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 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 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 1.3 “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 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 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1.4 “本国产品标准”系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 号)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 求等三个条件。 1.5 本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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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 联合体各方 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使用单位、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同金额 序号 货物名称及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1 上海市公安局普 陀分局多模态视 图智能应用基座 建设项目(硬 件) ; 服务范围 : 包括基模算力设 备、视频赋能管 理节点等。具体 详见《采购需 求》。 服务要求 : 详见 招标文件要求及 1.00 8480000 84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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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件。 服务时间 : 合同 签订之日起 9 个月内完成所有 内容并通过验收 交付使用。 服务标准 : 详见 招标文件要求及 附件。 合计(元) 8480000.00 合计人民币(大写) 捌佰肆拾捌万元整 2.2 合同金额: 8480000 元整( 捌佰肆拾捌万元整 )。 2.3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 9 个月内完成所有内容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质保三 年 。 2.4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 2.5 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2.6 质量保证期:具体约定内容详见《投标文件》中所载明的相关承诺条款。 2.7 履约保证金: / 2.8 其他: /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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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6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 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公开招标 文件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 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 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1.5 乙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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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2.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货物不会因此而 侵犯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如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等权利。 4.2.4 如甲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包装和运输要求、检查和验收 5.1 包装和运输要求 5.1.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 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1.3 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 照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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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2.2 针对本合同项下乙方需提供的所有货物和相关服务, 甲方将根据本合同附件 《履 约验收方案》明确的时间、方式、程序、内 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验收。 5.2.3 甲方将依据上述验收方案, 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甲方应在验收开始前 至少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以便乙方做好相 应准备。乙方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文件资料。 5.2.4 甲方应在验收完成后 15 日内向乙方出具《履约验收书》。若验收结论为合格, 则视为乙方已完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则甲方应在《履约验收书》中 详细说明不合格项,乙方应在 15 日内进行整改或重新提供,整改或重新提供产生的所有费 用由乙方 承担,甲方有权自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中予以抵扣所受到的损失直至没 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整改或重新提供后仍不符合验 收标准的,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重新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 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同时保留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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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人向中标人支付 5 0% 的合同总额; 6.2.3 项目终验合格且经财务监理审价之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审定价余款(余款以 财务监理审核价为准)。 6.2.4 项目款项支付以财政资金下达为前提,如遇财政关账则顺延。 6.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七、履约保证金 7.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 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 在全部服务按 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7.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 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 约保证金不 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 8.1 伴随服务 8.1.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 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 / 或服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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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 )在厂家和 / 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 行培训或指导,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并且乙方应随时接 受使用单位操作人员有关货物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问题。 8.1.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8.2 质量保证 8.2.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 和性能 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 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乙方应对由于 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 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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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并退回差价。 ( 3 )乙方应在接到 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 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 / 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9.1.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 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包 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 的要求。 9.2 违约责任 9.2.1 除合同规定外,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 甲方应按 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 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时 止。但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 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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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乙方达到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货款。 9 .2.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 5% 。因乙方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 的违 约金。 9.2.5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9.2.4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9.2.6 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存在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 自中止合同履行的、 履约过程中侵害了包括甲方 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 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 9.2.4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 十、保密及廉洁条款 10.1 保密 10.1.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 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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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 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1.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10.1.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 止而失效。 10.2 廉洁 10.2.1 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 采购活动。 10.2.2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等, 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若甲方工作人 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 乙方 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10.2.3 乙方承诺并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 违约行 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终止、变更、中止 11.1 违约终止合同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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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 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 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 乙方赔偿与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 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 的权利。 11.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 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 进行费用结算。 11.4 合同中止 11.4.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终止合同。 11.4.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 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1.5 合同变更 11.5.1 甲方需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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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十三、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 13.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 √”)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 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3.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 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 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 仲裁等),变更须提 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四、其他 14.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 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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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龚勃(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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