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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标商务咨询与专业服务合同公告 · 服务 · 框架协议

关于资产评估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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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关于资产评估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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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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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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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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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120100000033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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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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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产评估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关于资产评估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 合同 上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服务: 1 .项目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框架协议项目 2 .服务类别:资产评估服务 3 .服务内容: 中心西安房产出租租金评估 4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叁仟元整(¥ 3000 元整),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中,甲方不再另行支 付任何费用。 5 .服务地点: 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 77 号 6 .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7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8 .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评估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 本合同书; 3.“ 上海市 2026 年度资产评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 入围通知书; 4. 乙方的 “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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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供应商):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盖章)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点: 上海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区长逸路 88 号 304 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供应商联系人: 徐正鸣 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021-62853977 评估项目联系人: 徐正鸣 评估项目联系人电话: 021-62853977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普陀支行 银行帐号: 31577803001109854 签订时间: 2026 年 10 月 合同签订地点: 上海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评估业务和聘用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评估业务和评估责任的一方。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被评估单位及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评估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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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履行本项目确定的评估项目负责人,不得泄露、遗失、 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所有委托人或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 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评估结束后均应归还。 受托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委托方内部信息及评估结果等均须严格保密。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 的终止而免除。受托人及相关服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接触、了解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 事项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等予以保护。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督促、协调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免费向受托人 提供与本项目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受托人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报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协调与本评估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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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受托人应对所出的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向委托人负责,由于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委托 人工作偏差或失误,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 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 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 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评估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酬金不变。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双方同时应对已完评估工作的资料、报告、 报酬等进行交接。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由于在执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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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未公开的服务信息、技术资料、客户数据等,均属双方共同负 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合作之外的任何目的。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 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

官方附件

  • 关于资产评估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11N4250007272026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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