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公路大中修-2026年青浦区外青松公路(新重安公路-S26)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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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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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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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8000260825130333-1837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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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公路大中修 - 2026 年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 新重安公路 - S26) 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5685202632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青浦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青浦区 邮政编码: 电话: 021 - 59738762 传真: 联系人:张老师 乙方:上海青发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65 号 邮政编号: 电话: 13585608467 传真: 联系人:李文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账号: 457276695454 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青浦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区管公路大中修 -2026 年青 浦区外青松公路(新重安公路 -S26 )道路修复养护工程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 包人”)对该项目区管公路大中修 -2026 年青浦区外青松公路(新重安公路 -S26 )道路修复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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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工程承 包范围)。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7 )技术规范; ( 8 )图纸; (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0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方案; ( 11 )其它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 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价格为 3453820 元整( 叁佰肆拾伍万叁仟捌佰贰拾元整 )。 5 .发包人项目代表:合同签订时确定;承包人项目经理:详见投标文件。 6 .质量要求:合格。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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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马晓明(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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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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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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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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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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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 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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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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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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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 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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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 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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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 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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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 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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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1 )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 )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 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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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 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 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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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 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 )提供图纸延误; (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 11.5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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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 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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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 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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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 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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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 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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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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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 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 B 1 ; B 2 ;B 3 ····· B 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 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 F 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o1 ; F o2 ; F o3 ····· F 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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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 5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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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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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 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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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 ( 4 )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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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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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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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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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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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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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 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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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 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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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 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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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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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 “ 技 术标准和要求 ”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 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 ~表 5.5 )。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 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 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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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 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 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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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 供监理人批准。 ( 1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 2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 3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 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 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 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 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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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1 )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 ( 2 )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 3 )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 4 )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 5 )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 7 )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 8 )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 9 )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 10 )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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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其他义务 本项 细化 为: (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 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 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 “ 临时占地计划 表 ” 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 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 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临时 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 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 2 )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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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 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 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 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可以分包。 ( 2 )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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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连带责任。 ( 8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 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 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 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 障部门备案。 ( 3 )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 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 4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 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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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 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 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 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 1 )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 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 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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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 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 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 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 章制度、安全检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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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 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 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 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 ~ 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 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 1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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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 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 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 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 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的若 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 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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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 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 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向发包 人备案。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 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 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包括温度 、降水、降 雪、风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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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违约金。 ( 4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 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 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 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 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 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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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 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 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 对原材料、 混合料、 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 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 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 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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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 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 )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 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约定, 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 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 1 )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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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 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 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 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 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 2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 成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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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 “ 总额 ” 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 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 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 2 )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 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 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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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 2 )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 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 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 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 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 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 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经发包人按约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承包 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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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 2 )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 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竣工验收证 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 格标准的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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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 4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 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 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 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 (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至第 700 章 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 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 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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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 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 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 引起者除外; (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 5 )瘟疫; (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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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补充: ( 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 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 5 )目细化为: (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6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 4 )、( 5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 ( 5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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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 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 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 1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 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 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 3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 4 )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 1 )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2 )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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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时, 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 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 容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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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 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 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上海市青浦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 12310118MB2F05685F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环城东路 58 号 邮政编码: 201700 2 1.1.2.6 监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 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 了该单项 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1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1%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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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 或增加收益的 0%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 ( 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16 17.2.1 ( 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18 17.3.3 (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0% 签约合同价或 0 万元 19 17.3.3 (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3 % 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_ ■否 21 17.5.1 (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22 17.6.1 (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23 18.2 ( 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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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 VAN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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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 4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 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 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 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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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优先支付本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工人工资。 保留金的提留比例:工程审计报告总造价的 3% 作为工程的保修款;保修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天内(无息)支付。 注: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结算周期和金额以财政当年度安排资金为准。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 6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 ( 雪 ) 、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 起者除外;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 瘟疫;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 约定如下:本项补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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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 位名称,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 2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 度。 (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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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 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 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 的处罚。 5.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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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 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 2 )按照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和坚持 “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的原 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 “ 三同时 ”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 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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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 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 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 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 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4 )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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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 8 )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 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 10 )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 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 关责任人。 (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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