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团公路周边农田道路水利工程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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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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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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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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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145260930138621-1538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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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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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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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码: 11N05767256120266409 第一 节 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为实施 临团公 路周边农田道路水利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对该项目 的 磋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 成交通知书; ( 2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 ( 3 ) 专用合同条款; ( 4 ) 通用合同条款; ( 5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 )图纸;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 (大写) 叁佰肆拾陆万零玖佰壹拾伍元柒角捌分 ( ¥ 3460915.78 ) 。 4.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 5. 计划开工日期: 以 发包人 通知为准 ; 计划竣工日期:详见承包人响应文件; 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 。工 期总日历天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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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1 2. 本协议书一式 伍 份,合同双方各执 贰 份 ,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 1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 府 ( 单位公章 ) 承包人: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 司 ( 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李俊昌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芮栋梁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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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成交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等,是成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函附录。 1.1.1.6 技 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 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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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 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 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 6.3 款、 第 6.4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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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 2 )成交通知书; ( 3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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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 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 、申请 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 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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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 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 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 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 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 .3 承包人对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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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 1 .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 劳务、 材料、 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 以及 按合同约定的 临时设施等。 4. 1 . 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 所有施工方法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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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 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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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 )提供图纸延误; (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 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 人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 法 和最高限额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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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 承包 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 要求 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 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 人承担 。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 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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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 变更 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 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 l )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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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 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 2 )根据第 9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 )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4 )根据第 10.2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 5 )根据第 10.4 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 , 并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 度 应付 款支付给 承包 人 。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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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 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 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 承包 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 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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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 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 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 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 人身 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 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 13.2 未办理保 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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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 承包 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 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 ,告知 承 包人违约 。 15.1.2 如果 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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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 l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 2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 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 )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 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 ( 2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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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监理人。 ( 2 )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 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 l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 则,并在开工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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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1.2. 2 发包人 名 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200 号。 1.1.2. 5 监理人(如有)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 资质 类别和等级: 详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详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 。 1.1.4. 5 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实际竣工 合格 之日起算 24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 ) 本合同协议书 ; ( 2 )成交通知书; ( 3 )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 限 工程正式开工前 7 天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 量 4 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图纸)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 容 全套施工图 1.6.2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详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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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 4 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 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必要时) 1.6.2 监理 人 审批 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 3 天 2.3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 求 5 天 2.3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 所需要 的条件 施工用水、 施工用电由 承包人自行解决 , 满足施工要求, 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 / 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 解决, 承包人每月底向 水电提供 人缴纳水电费 (价格执 行施工当地价格) 。 3.1.1 监理人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才 可以行使的权利 正式停工令 3.3.4 总监理工程师可否将其确定权 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否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 关约定 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 境、周边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出入道路通道等情况, 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构筑物、 建筑物、 管 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 了解并掌握 采购人提供的用水、 用电设施情况, 了解施工现场所在 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施工时必 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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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 户外危险作业; ( 2 )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 带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 3 )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 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 4 )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升 至 40 ° 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 5 ) 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 避免户外活动。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 最高限额 工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 行。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工 程其 他 工 程 量 ( 指 不 包 含 于 工 程 量 清 单 总说 明及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清 单中 的工程内容) 将以该部分施工图设计 ( 含设计单位 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单 ) 的工程量为基础, 合同中 有 类 似 的 价 格 , 将参 照该 价 格 计 价 ; 合 同中 没有 适 用 价 格 及 类 似 工程 价格 时 , 无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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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新增项目总价下浮 10% 。 暂估价、暂列金额按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10.1 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10.2 预付款 的 额度 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总包合同价 (不含暂列金) 的 1 0% 作为预付款 ( 支付首次进度款时一次性予以扣回 ) 10.2 预付款 预付办法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 预付款扣回 与 还清 预付款在支付首次进度款时一次性予以扣回。 10.3 工程进度付款 1 、施工过程中可根据施工进度,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 4 份, 根据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 按照 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 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含工程 预付 款)计算支付; 2 、工程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支 付至工程价款的 8 0% ; 3 、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 90% ; 4 、工程审计结束并提交完整的归档资料后,工程款项 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 97 % ; 5 、 付款周期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 10.4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一次性扣留。 10.4 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保留审计结算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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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若甲方 逾期支付资金或逾期退还保证金, 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 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具 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 认。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 发包人按 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 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 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 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或发包人 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提请 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 的, 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 程接收证书。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的特别规定 无 12.2 工程保修 质量保修范围 见 工程质量保修书 13.1.1 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14.1.1 视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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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附件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 6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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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机电 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 年。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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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工程缺陷责任期 为二年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 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 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公章):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李俊昌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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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附件 2 :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 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 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 )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 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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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 境 ) 、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 健身、 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 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 ( 境 ) 、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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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 府 ( 单位公章 ) 承包人: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 司 ( 单位公章 ) 法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200 号 法定地址: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李俊昌 ( 签字 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芮栋梁 ( 签 字或盖章 ) 电话: 15821197184 电话: 021 - 68283029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 片区分行 账号: / 账号: 31050181420000000839 邮政编码: 201306 邮政编码: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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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 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 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 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 ,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 个人应给予表彰 和物 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 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 罚 500 至 5000 元 , 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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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 ;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 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 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 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 “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 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 常安全检查 , 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 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 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 对发包人 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 , 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 , 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 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 救受伤人员、 保护现场的同时, 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 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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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附件 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 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一致 “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 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 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 “ 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 ” 的文明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 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 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 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 如下有关要求: 1 .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 .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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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落实责 任制。做到 “ 五小 ” 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 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 对责任单位每 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 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 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 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 府 ( 单位公章 ) 承包人: 上海浦港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有限公 司 ( 单位公章 ) 法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2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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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 现 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 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 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 调工作。 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 人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500 至 1000 元/次 ) 。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 液 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后果的。 (2) 未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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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 ( 兼 ) 职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 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 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 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 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 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 “ 创建治安合格工地 ” 等工作,要积极 地贯彻执行, 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 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 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 ( 包括对发包人 ) 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 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 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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