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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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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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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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000260828131198-0737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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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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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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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IA HE ©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 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 况如下: 1._《〈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属于建筑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上海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_135 A, ALA 126886. 50 万元,资产总额为 _57454.70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一由 了全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情侣号Y 如有唐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fb Pak Clty : 于洛秋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莱山/2026年1月21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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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310107000260828131198-07377879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普 陀 分 局 基 础 管 控 中 心 装 修 工 程 310107000260828131198-07377879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代理机构: 上海同弘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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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7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7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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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310107000260828131198-07377879 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预算编号: 0726-W00007693、0726-K0000776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1370900.00 元(国库资金: 1370900.00 元;自筹资金: 0 元) 最高限价(元): 包 1-1365873.97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数量:2 预算金额: 1370900.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本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黄陵路 275 号 2 楼,工作内容包括新增隔墙及 平面布局调整、室内装饰、强弱电、消防、暖通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约期限: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本国产品以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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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项目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 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有 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或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采购文件的其他说明: / 时间: 2026-10-10 至 2026-10-16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 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10-21 10:00: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电子投标客户端上传加密标书(纸质文件递交地点:普陀区梅 川路 1518 号 606 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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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须保证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 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 承担; 3、政采云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并管理,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若供应商因平台系统的故障或缺陷而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 请与平台管理方上海市 财政局及政采云有限公司联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仅作为平台使用方,不因此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4、投标签收回执不作为判断响应文件数据是否完整、有效的依据。如果供应 商发现响应文件存在数据丢失、缺漏、乱码等情况,或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 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 95763 5、建议供应商至少早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传响应文件。 代理机构将于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统一网上签收。 供 应商如需代理机构撤回已签收的响应文件, 须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有关情 况说明(加盖供应商公章)告知。 备注: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地 址:大渡河路 1895 号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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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寿老师 电 话: 5275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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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单位 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地址: 大渡河路1895号 联系人: 王奕顺 电话: 021-22049247 2 代理机构 名称: 上海同弘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518号606室 联系人: 寿老师 电话: 52752761 3 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4 招标编号 310107000260828131198-07377879 5 项目预算金额 1370900.00元 5.1 最高投标限价 1365873.97元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 是否现场踏勘 不组织现场踏勘 8 是否进行演示 不进行演示 9 投标前答疑澄清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在磋商前5天通过邮件形式 ( shtonghong@163.com )向代理机构提供并电话联系,代理 机构将统一发布采购文件澄清纪要 10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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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整体预留。包 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13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分比 %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 不允许 15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响应文件壹份(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纸质版响应文件4 份(纸质版响应文件须与上传的响应文件一致)。 16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 采购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招标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 启 商务标与技术标、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的,应清楚标明“商务 标”或“技术标”,“正本”或“副本”字样。 17 签字盖章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可以具有法定效力的签章替代), 以电子方式通过电子招标系统进行的签字、盖章(包括签字、 盖章纸质资料的扫描上传件)视作原始签字、原始盖章。 18 开标时携带材料 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开标时所使用的上 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1正3副. 19 截止时间 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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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0 投标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网址) 投标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 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 交,并同时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至开标地点。 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21 开启时间和地点 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电子方式开标 开启时间:2026-10-21 10:00:00 地点:上海电子投标客户端上传加密标书(纸质文件递交地点: 普陀区梅川路1518号606室) 因突发意外情况致使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采购人可 在未事先通知投标方的情况下酌情延迟开启时间。 22 磋商时间 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2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24 定标模式 评审小组定标 25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26 供应商中标包数上限 1 27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成交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人不得与采 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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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9 需要落实的政策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本 国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2.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 2.3本项目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 标准及相关政策》。 30 注意事项 1、 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政府采购云平台的 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 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 2、 供应商须保证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 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 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政采云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并管理,政采云有限公司提 供技术支持,若供应商因平台系统的故障或缺陷而产生纠纷或 造成损失,请与平台管理方上海市财政局及政采云有限公司联 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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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加盖供应商公章)告知。 31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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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 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项目的 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 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 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www.zfcg.sh.gov.cn)进行。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采购人、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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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 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是指对供应商的财务要求、业绩要求、诚信要求 以及其他要求等。 3.2 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本次采购拟采购的项目从事、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 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且不是采购人附属 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 3.3《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除应符 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供应 商和各方权利义务; 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 资质等级;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 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报 价。 3.4 供应商报价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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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 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 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采购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 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 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 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 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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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采购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 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面递交,质疑联系:寿老师,联系电话: 021-52752761。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 1518 号 606 室。 7. 6 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 密的内容。 7.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 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磋商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 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质来影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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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 9.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本项目采 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定最合适的供应商。 9.2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 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 中具体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阐明采购的项目范围、响应文件的编写、递交、磋商程序、磋 商原则、中标条件和相关的协议条款的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 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 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 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报价有可能被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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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答疑截止期前,按《竞争 性磋商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递交并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11.2 采购人需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 答复的;或者在竞争性磋商截止前的任 何时候,采购人需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将会通过“上海政 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 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 或修改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文件形 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 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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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 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 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 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 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 应文件其他内容。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 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两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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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1)项目经理简历表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3)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17.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为无效响应。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 《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 《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 务水平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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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报价分为初次报价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的依据还应当包括磋商确定的最终采购 需求。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 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 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 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 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 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6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资格条件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及 《符合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及实质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 应。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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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 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 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符合性要求 响应表》《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以及《无重大违法记录 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2.3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 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 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 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4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 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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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纸质版的响应文件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 纸质版本响应 文件仅用于辅助专家评审以及采购人纸质归档,如与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的响应文件不 一致的,以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的响应文件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3.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 23.1 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 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3.2 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 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3.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 拒绝接收。 2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1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 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5.解密 2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有)中规定的时 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解密工作。 25.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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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磋商小组 2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中 标候选供应商。 27.响应文件的初审 27.1 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 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 编排是否有序、 有无计算上的错误、 文件签署是否规范等。 27.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 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 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 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 文件。 27.4 解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7.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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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9.2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9.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 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并附身份证明。 29.4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 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9.4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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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标 32.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6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3.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3.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 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3.2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4.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5.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 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 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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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电子平台操作方法 39.1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www.zfcg.sh.gov.cn ) 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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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一、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 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 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享 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 分包给大型企业。 三、促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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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相关要求 1.1 工程说明 1.1.1 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上海市普陀区黄陵路 275 号 2 楼 1.1.3 工程概况 本项目工作内容包括新增隔墙及平面布局调整、室内装饰、强弱电、消防、暖通 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 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现场和周围环境 等情况可自行踏勘。 1.2.2 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现场自行踏勘 。 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现场自行踏勘 。 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现场自行踏勘 。 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 由发包人协调根据 实际需要而定,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现场自行踏勘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 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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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工程量清单”中“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 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 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 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 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 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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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 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 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供应商须在《报价一览表》中填写本项目工期以及工 期违约处罚承诺。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 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 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 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 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 用。 3.2.3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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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 行业和本市规范、 标准和规程、 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 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 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 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 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 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 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 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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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 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 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 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 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 把关, 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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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 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 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 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 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 挂环、 钢丝绳、 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 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 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 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 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 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 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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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 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 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 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 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 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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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 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 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 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 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 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 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 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 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 用五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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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 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 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 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 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 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 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 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 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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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 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 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 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 手架是否为发包人、 监理人、 专业分包人、 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 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 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 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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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 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 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 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 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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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 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 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 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 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 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 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 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 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 施防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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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 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 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 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 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 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 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 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 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 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 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 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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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 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 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 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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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 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 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 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 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 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 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 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 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 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 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以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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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 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 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 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 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 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 还应附上价格资料, 每一类材料设备, 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 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 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 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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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 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 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 果在 28 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 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 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 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 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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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 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 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 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 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 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 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 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 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 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 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 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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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 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 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 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 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 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 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 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 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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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 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 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现场取样,并送 有资质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 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 招标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 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 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 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 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 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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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 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 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 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 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 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 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 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 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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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 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 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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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 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 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 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 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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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承包人应在 3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 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 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 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二、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 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 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 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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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 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 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 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 (3)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 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6)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7)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装备及管 理水平、造价资讯等; (8)其他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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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 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 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 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 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 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 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 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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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驳运、损耗、检验检测及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等费用。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 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 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计算 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域费与单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 费、机核费之和。 2.7.3 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供应商在报 价时应充分、 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 包括 “技术标准和要求” 的相关约定, 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 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对采购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 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 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相关计算基数 及费率应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 联【2023】120 号)规定;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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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本工程的材料检测费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再另行结算; 2.7.10 临时场地占用费及车辆临时停车费,拆除、铲除(除清单注明或项目特征 涵盖之外的拆除工程), 施工过程中临时拆装费(除清单注明或项目特征涵盖之外 的拆装费),各专业管线保护及配合费(如有), 垃圾、土方、材料等短驳费,以 及供应商认为可能发生的其他措施费,均在“其他措施项目”中的“其他”项目中考 虑且费用包干,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 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 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 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 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 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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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 理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 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 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 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 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 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3 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 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 的全部费用。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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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 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8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 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 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 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 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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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 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 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 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 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 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 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 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 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 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 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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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以及资格条件 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竞争 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有关响应有效性的要求或者《资格条件响应表》及《符合性 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 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 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 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 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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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 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中。 5.磋商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 求参加且影响磋商流程正常进行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参加磋商,并不再接 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 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 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 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 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 动的,供应商仅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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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 (4)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 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 响应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 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供应商,给予其报价/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 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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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型 审查要求 要求说明 项目级 / 包 级 1 自定义 资 格 条 件 响应表 响 应 文 件 不符合 《资格条 件响应表》 所列 任 何 情 形 之 一 的, 将被认定为 无效投标 包 1 2 自定义 专 门 面 向 中小企业采购 请 根 据 要 求上传 《中小企 业声明函》。具 体 要 求 及 格 式 以 采 购 文 件 为 准。 包 1 四、符合性检查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符合性要求包 1 序号 审查要求 要求说明 项目级/包级 1 符 合性 要 求 响 应表 响 应文 件 不 符 合 《符合性要求响应 表》 所列任何情形之 一的, 将被认定为无 效投标。 包 1 2 工 程或 服 务 类 项目, 供应商需在投 标响应文件中包含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 信息。 工 程或 服 务 类 项目, 投标人须在上 传的投标(响应)文 件中填报项目负责 人相关信息, 并附项 目负责人身份证复 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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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以及采购文件 要求的资质, 材料提 交要求以招标文件 具体规定为准, 确保 投标文件有效。 五、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 (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65%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x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65%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x65%;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65%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 高限价 x6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 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 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 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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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详细评审:“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分值区间 评分办法 投标报价 0~1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 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 算, 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 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为评标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 满分(10 分)。其他投标 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 基准价/投标报价)×10% ×100 总体施工方案 0~6 一、评审内容:根据对 总体施工方案及工作程序 完整性、 可行性等内容进行 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总体施工方案及工 作程序内容齐全, 可行性强 的得 5-6 分; 2、总体施工方案及工 作程序内容有一定的遗漏, 但有一定的可行性得 3-4 分; 3、总体施工方案及工 作程序内容较差, 可行性较 差的得 0-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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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程特点、 重点与 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 针对性措施 0~6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对工程特点、 重点与 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 针对性措施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工程特点、重点与 难点描述的及相应针对性 措施内容准确、完整合理, 应对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得 5-6 分; 2、项目重难点分析内 容及应对措施内容有一定 遗漏,但基本准确、完整, 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得 3-4 分; 3、项目重难点分析内 容及应对措施内容简单, 有 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得 0-2 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投 标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 布置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置科学合理、可实施性强, 得 4-5 分;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置略有缺漏,得 2-3 分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置内容简单, 有较多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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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0-1 分; 质量保证措施 0~6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质量保证措施进 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质量保证措施内容 准确、完整合理,有较强的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 5-6 分; 2、质量保证措施内容 内容有一定遗漏, 但基本准 确、完整,有一定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得 3-4 分; 3、质量保证措施内容 简单,有较多的缺漏,针对 性较差得 0-2 分。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施工安全措施计 划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内容准确、完整合理,有较 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得 4-5 分; 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内容内容有一定遗漏, 但基 本准确、完整,有一定的针 对性 和可操 作性 ,得 2-3 分; 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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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单,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文明施工措施计 划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准确、完整合理,有较 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得 4-5 分; 2、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内容有一定遗漏, 但基 本准确、完整,有一定的针 对性 和可操 作性 ,得 2-3 分; 3、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简单,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施工环保措施计 划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内容准确、完整合理,有较 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得 4-5 分; 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内容有一定遗漏, 但基本准 确、完整,有一定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得 2-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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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内容简单,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 证措施 0~6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施工总进度计划及 保证措施内容准确、 完整合 理,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得 5-6 分; 2、施工总进度计划及 保证措施内容有一定遗漏, 但基本准确、完整,有一定 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 3-4 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 保证措施内容简单, 有较多 的缺漏,针对性较差得 0-2 分;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 施工设备表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拟投入本工程的 主要施工设备表进行综合 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 要施工设备内容完整, 有较 强的针对性得 4-5 分; 2、拟投入本工程的主 要施工设备内容基本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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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缺漏但不影响项目实 施,得 2-3 分; 3、拟投入本工程的主 要施工设备内容有较多的 缺漏 ,针对 性较 差得 0-1 分;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 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拟配备本工程的 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进 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拟配备本工程的试 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内容 完整,有较强的针对性得 4-5 分; 2、拟配备本工程的试 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内容 基本完整, 略有缺漏但不影 响项目实施,得 2-3 分; 3、拟配备本工程的试 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内容 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 得 0-1 分; 劳动力计划表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劳动力计划表进 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劳动力计划表配置 合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有较强的针对性得 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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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力计划表配置 基本合理, 略有缺漏但不影 响项目实施,得 2-3 分; 3、劳动力计划表配置 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 得 0-1 分; 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 方案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特殊气候条件下 施工方案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特殊气候条件下施 工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 理,分析到位,有较强的针 对性得 4-5 分; 2、特殊气候条件下施 工方案内容基本完整, 略有 缺漏但不影响项目实施, 得 2-3 分; 3、特殊气候条件下施 工方案内容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 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成品保护和工程 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 诺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 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分析 到位,有较强的针对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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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 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 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内容基本完整, 略有缺漏但 不影 响项目 实施 ,得 2-3 分; 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 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性较差 得 0-1 分;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 的处理措施、 预案以及抵抗 风险的措施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任何可能的紧急 情况的处理措施、 预案以及 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综合 打分。 二、评分标准: 1、任何可能的紧急情 况的处理措施、 预案以及抵 抗风险的措施内容完整, 科 学合理,分析到位,有较强 的针对性得 4-5 分; 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 况的处理措施、 预案以及抵 抗风险的措施内容基本完 整, 略有缺漏但不影响项目 实施,得 2-3 分; 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 况的处理措施、 预案以及抵 抗风险的措施有较多的缺 漏,针对性较差得 0-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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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人、 项目管理单 位(如有)、监理(包括财 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0~6 一、评审内容:根据施 工方案的与发包人、 项目管 理单位(如有)、监理(包 括财务监理) 及设计人的配 合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与发包人、项目管 理单位(如有)、监理(包 括财务监理) 及设计人的配 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分 析到位, 有较强的针对性得 5-6 分; 2、与发包人、项目管 理单位(如有)、监理(包 括财务监理) 及设计人的配 合内容基本完整, 略有缺漏 但不影响项目实施,得 3-4 分; 3、与发包人、项目管 理单位(如有)、监理(包 括财务监理) 及设计人的配 合内容有较多的缺漏, 针对 性较差得 0-2 分;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项 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及其 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业绩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响 应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 组织管理机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 要人员的资格和业绩进行 综合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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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分标准: 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 及其他主要人员配置合 理,能很好的满足施工要 求,经验丰富得 4-5 分; 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 及其他主要人员配置基 本合理, 基本能满足施工要 求, 略有缺漏但不影响项目 实施,项目组成员经验尚 可,得 2-3 分; 3、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 及其他主要人员配置及 类似项目经验相对一般得 0-1 分 类似业绩情况 0~5 一、评审内容:根据供 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情况 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 1、2023 年至今承担过 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5 分(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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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的采购公告,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 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 采购云平台规定规定向贵方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1 份,同时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 4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 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 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 改文件(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______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 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 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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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方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 信用原则、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扰 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3)我方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 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 关系。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 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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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招标编号: 包件号: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包 1 自报工期 工期违约处罚 承诺 自报质量 质量违约处罚 承诺 首 次 报 价 ( 总 价、元 ) 说明:(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2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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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报价明细表 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采购需求以及相关计价软件制作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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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招标编号: 包件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投 标 检 查项 (响 应 内 容 说明 ( 是 / 否 ) ) 详 细 内 容 所 对 应 电 子 投 标 文 件名称 备 注 供 应 商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 2 )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 函; 3 )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 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供 应 商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或其以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联 合 体 投 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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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招标编号: 包件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投 标 检 查项 (响 应 内 容 说明 ( 是 / 否 ) ) 详细内 容所对 应电子 投标文 件名称 备 注 投标文件内容、密 封、签署等要求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1 、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磋 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 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并按要求签章; 2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 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 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天。 投标报价 1 、不得进行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2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 预算金额及项目最高限价; 3 、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未按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确认投标报价的修正; 4 、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 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 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 10% 。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政 策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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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现任(单位名称)(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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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公司 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 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公司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 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 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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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 2 、地址: 3 :邮编: 4 、电话 / 传真: 5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 、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 、实收资本: 2 、资产总额: 3 、负债总额: 4 、营业收入: 5 、净利润: 6 、上交税收: 7 、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 、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 、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 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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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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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 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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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声 明 本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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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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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院校 及专业 毕业时间 从事本专 业时间 项目经理 任职时间 职称/专业资格 学位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与本项目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成功经验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名称及规模 该项目中任职 该项目业主方联 系人和联系电话 注:附项目经理相关证书证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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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拟在本项目 中角色及工 作内容 职称/专业 资格 主要资历、经验 及承担过的项目 1 2 3 ... (可视实际情况自行增加) 注: (1)如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表格格式自行制表。 (2)上述人员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 (3)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从业人员 (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中列出的“职称/专业资格”,均 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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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完成概况 合同金额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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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4、其他材料 (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 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 同); (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1)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印 章(鲜章); (2)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权威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或更高证明效力的其他证明资料替代 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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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5、技术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 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3)总体施工方案 (4)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9)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0)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1)劳动力计划表;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14)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如有)、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 的配合 (15)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 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业绩 (16)供应商业绩情况 (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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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 1 合同模板: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供应商信息-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黄陵路 275 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00% 。 5.工程内容: 建筑装饰工程、电气安装分项工程、配合弱电安装分项工程、 给排水安装分项工程、应急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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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正式开工令为准。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包括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 承包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为止,已包括考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 综合因素。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性验收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本合约为固定单价,按实结算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详见投标文件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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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 合同中心 - 签订时间 ]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上海市普陀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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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页为盖章页)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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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 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 GF-2017-0201 )的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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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1.1.2.3 承包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1.3 法律 1.3.1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等。 1.4 适用标准和规范 1.4.1 本工程乙方应按照国家、部委颁布的标准、规范及工程地方标准、规 范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1.4.2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 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1.4.3 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1.4.4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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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详见投标文件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详见投标文件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现场工程技术、 质量、 安全、 进度的管理, 负责发包人工程指令的签发、 技术方案的审批、 工期、 质量的确认、 进度付款中工程进度的确认、现场设计变更实施确认、签证核实等,其中设计变 更及相关变更价款、工程款的支付、现场签证及工程量签证等文件需经财政部门 审核同意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文件。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不再对施工现场进 行修整,发包人视为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若需修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 自行承担。 施工所需的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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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保证施工期间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30 日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乙方须根据沪薪联办【2018】6 号文, 全面实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实行农民工工资通过应该代发制度以及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监 管制度。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详见投标文件 ; 身份证号: 详见投标文件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详见投标文件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详见投标文件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详见投标文件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详见投标文件 ; 联系电话: 详见投标文件 ; 电子信箱: 详见投标文件 ; 通信地址: 详见投标文件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期间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并负责编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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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承包人赔偿。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发包人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发包人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超出部分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工程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根据发包人 的时间要求。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次工程范围。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工程施工中经济索赔; (2)拨付工程款; (3) 调整工期;(4)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5)现场签证的确认;(6)监理合同 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通用条款。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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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附有自检查记录和 必要的检查资料,并会同发包人共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 产规定规范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 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部署、风险 管理计划、信息管理计划、沟通管理计划、收尾管理计划。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7天内,并不得晚 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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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须符合“通用条款”中 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顺延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拖延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 1%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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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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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本合约为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 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 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所有内容。 [ 合同中心 - 支付方式名称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 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0%(已包含 100%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具体需根据财政当年预算情况支付, 最终到账以财政拨付为准。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首先应将预付款冲抵进度款,直 至扣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1 )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 - 暂列金额 - 专业工 程暂估价) * 80% ; ( 2 )工程全部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100% ,由审价单位出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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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人的安排; ( 5 )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国家正规统一发票;甲方每 次付款期限以相关部门审核所需时间和程序为准; ( 6 )若该项目最终确定需纳入审计范围的,则,甲乙双方应无条件配合审 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整改要求; ( 7 )若该项目最终确定需纳入审计范围的,则,甲乙双方应无条件配合审 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整改要求;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权属单位和甲方共同完成验收工作。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工期顺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以签约合同 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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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4.2 竣工结算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上报上述竣工结算资料。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 15.3.2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 2 ) 工程审定结算价的 3% 的工程款; ( 3 )其他方式 : 银行保函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 )其他扣留方式 : 银行保函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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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不另行支付费用。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 提供材料设备。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双方协 商。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其他:无 。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 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需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每发现一次,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 分损失由承包人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 量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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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承包人不履行撤场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 金、罚款等发包人有权自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 自然灾害:地震;大于等于 6 级,持续 4 小时以上的大风;37℃ 高温、-15℃高寒、大雪天气(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 告为准);洪水、冰雹、火灾、雪灾、海啸等; (2)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 的支付。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适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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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附件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 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 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市、区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 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各种培训, 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 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领导、组织、规划、检查、 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有权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停工整顿。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管理人员分工情 况。 6、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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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 书面记录。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 火、 动气、 动水、 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 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 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有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乙方项目部经理具 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6、乙方总承包人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 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7、乙方必须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 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工作。 8、乙方负责人绝不能纵容、包庇专项工程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 题,不允许充当队(班组)的保护伞,从而拒绝甲方的管理要求,养痈为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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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5、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出安全管 理计划,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无条件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 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 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7、 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人员, 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 并落实好各项合法手续, 严禁出现未经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上岗。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第 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18、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 岗。 19、 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 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 并要保持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严禁食物中毒。 20、对乙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提出自己合理、正确的意见和充足的 理由。 21、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 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2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 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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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附件 2 廉洁协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 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 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 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 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 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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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 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 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 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 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 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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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本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 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 持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建设工程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 施工原则。 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 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 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展开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接受当 地政府的监督。 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实际情况。按《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制定 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佩戴胸 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风格设施,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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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 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和 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6.施工中如需夜间(22:00 以后)作业,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如未办 理有关手续造成恶劣后果或被举报处罚的, 甲方对责任单位处罚 2000~5000 元不 等。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的有关规章制度,落 实责任制。做到“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 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的给予指导, 定期组织检查, 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凡乙方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甲 方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5000~10000 元人民币),并 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按实际发生从工程款中直接扣 除。 六、 因乙方违反文明工地管理要求, 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经济处罚, 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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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本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 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 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 范》(后附)书面交于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 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 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 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 员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 果的。 (3)施工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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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 2000— 50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经乙方认可。处 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 可按“协议、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甲方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 工单位分担,乙方不得推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 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 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 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辖 区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在检查 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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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 本协议作为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基础管控中心装修工程 工程 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 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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