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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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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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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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137260909133239-153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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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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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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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AAT] GRAPE)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的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CMA: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桨维修工程,属于建筑业) : 承建〈承接) 企业为 上海函 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50 人,营业收入为”6074 zt, WS AN 3315 “万元,属于 _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文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mA - Th A WALA GMS xnN 下 ‘202646, 10 2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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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115137260909133239-15380238)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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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5 第三章 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办法 ..........................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 134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9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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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 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37260909133239-15380238 项目名称: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工程预算编号:1526-137205462、1526-K1373628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907600 元 (国库资金:3907600 元;自筹资金: 元) 最高限价(元):包 1-3903185 元 采购需求:见采购需求文件 包名称: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工程数量: 2 预算金额(元):39076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包括不限于拆除老桥、新建桥梁、翻建桥接坡等。 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施工工期 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暂定,具体开 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 允 许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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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 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 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4、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5、拟派的项 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其以上资格及有效的安全考核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 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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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本 项 目 已 于 2026 年 9 月 9 日 在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意 向 , 公 告 链 接 : http://www.zfcg.sh.gov.cn/luban/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1nHsPZ7jLIeNxfS/Epc+CQ==&utm=w eb-bidding-entrust-shanghai-front.577fd7b1.0.0.541c56a0c4a411f1a4989157eeaf79bb 2. 根 据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规 定 , 本 项 目 招 投 标 相 关 活 动 在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云 平 台 ( 网 址 : http://www.zfcg.sh.gov.cn )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专栏 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3. 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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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包括不限于拆除老桥、新建桥梁、翻建桥接坡等。 1.工程名称: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2.最高限价:390.3185 万元 3.工程地点:浦东新区航头镇 4.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一般要求 1.质量: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 格,合格率 100%。 2.安全: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达到安全文明 标准化合格工地。 3.工期: 180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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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 购 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 1528 弄 18 号 联 系 人:许丽婷 电 话:021-58225367 1.1.3 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 451 号 联系人:张瑜玟 电话:13818252285 1.1.4 项目名称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航头镇 1.1.6 建设规模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1.7 相关单位 勘察 上海岩途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 / 代建 / 1.2.1 资金来源 国库资金 1.2.2 项目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工程范围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工程量清单描述。 1.3.2 工期 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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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项目服务的 条件 1.4.1(2) 项目负责人 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 1.4.1(3) 项目负责人 业绩要求 无 1.4.1(4) 业绩要求 无 1.4.1(5) 其他要求 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9.1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1.10.1 磋商答疑会 潜在供应商经过现场踏勘后,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但须在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9:00 时之前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原件 可快递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潜在供应商如发现磋商文件及其评审办法中 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 内容时,请在提问截止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并将加盖 公章的疑问函原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若未在规定在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 无疑问函,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无疑问。答疑会不召开,如有需要,另行通 知。在答疑会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只答复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关的 问题, 并有权对于任何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关的问题不作解答。 采购人与 代 理 机 构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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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最终报价时价格下浮, 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XML 格式) ,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 商务报价文件(一正三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3.4.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历天。 3.5.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0 万元 3.7.3 技术文件页数 / 3.7.4 盖章和签字要求 盖章页: “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页面。 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 字)。 3.7.5 响应文件份数 (建议提供)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电子版 1 份(U 盘)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XML 格式)、商务标、技术标 3.7.6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4.1.1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 / 4.1.2 响应文件封套标记 / 4.2.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3 项 4.2.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即磋商地点)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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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5)磋商响应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 (6)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6.1.1 磋商小组组成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7.3.1 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8 其他注意事项 资格性、符合性条款详见评审办法 9 政策功能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中小企业 根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中小型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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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标注的品目 如本项目涉及到节能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承诺所提供的产品若为财政 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大标出的产品(政府 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时仅需提供承诺书,并承诺如果成交,合 同履行时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随交付货物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如本项目涉及到强制认证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承诺所提供的产品若为 被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应具备强制认证产品证书,投标时仅 需提供承诺书,并承诺如果成交,合同履行时将强制认证证书随交付货物 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10 招标代理服务费 依据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 号文的相关规定,向采购 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开票)。 11 是否允许分包 否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1 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 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 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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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 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5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磋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6 磋商 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后,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 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 出席磋商会议。 为确保您所参与的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 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磋商业务未 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提交响应文 件前或磋商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 您的磋商工作带来不便。 7 响应文件解密 磋商响应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操 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 30 分钟)为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 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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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 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1.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1.1.2.本项目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1.1.3.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1.1.4.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1.1.5.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1.1.6 本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工程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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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1)。 (2)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2)。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3)。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4)。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 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如有),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 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为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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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成交)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公布期限内的; (15)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 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和成交人响应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 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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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仅供供应商在编制 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1 规定召开答疑会的,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11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供应商在响 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 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2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 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 “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资格(资质)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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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均构成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 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 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 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 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磋商响应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并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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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商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 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组成中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提供格式 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下来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 3.1.1. 商务文件 (1)磋商承诺书、报价函、报价函附录 A:磋商报价表、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报价表 (最终报价)、报价函附录 B; (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4)《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如有); (5)拟分包计划表; (6)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7)廉政承诺书; (8)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9)供应商声明书;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1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承诺书; (12)强制认证产品承诺书; (1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册且无在建记录的证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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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5) 磋商文件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3.1.2 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3)供应商基本资料; (4)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 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5)磋商文件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3。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 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3.2 响应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 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 应同时修改第 五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材料供应方式 3.3.1 本工程使用材料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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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3.2 采购人并不放弃对本工程使用材料的甲定乙购、甲购供应或甲认可乙购权,采购 人有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 3.3.3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成交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 量全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还 应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3.3.4 如成交人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 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要求 复验,复验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 并由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 济损失(包括复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 成交人承担。 3.4 磋商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1 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 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响应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响应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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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予以无息退还。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放弃项目成交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 的履约保证金的。 3.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经理简历表”和“主要项 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 职称证、学历证、距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半年内的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 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经理 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3)。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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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有效,由磋商小组评定。 3.6.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供应商根据《第三章 资格 (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办法》中的《二、评审办法》提供近三年的类似业绩予 以竞争;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有效,由磋商小组评定。 3.6.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 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 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文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 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应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 1.5 倍 行距,纸张规格为 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 A3 纸),页数不超过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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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 3.7.6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建议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即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电子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www.zfcg.sh.gov.cn。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 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响应 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需要对在采购云平台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应书 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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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2.1 响应文件(电子)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符合平台要求的。 5.3 磋商程序 5.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 应携带 CA 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 应文件。 5.3.2 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如有)”、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 再准备一份,无需密封)。 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 行资格与符合性检查。 c.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磋商小组进入磋商阶段。 d.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 等的磋商机会。 e.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f.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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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三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h.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 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响应基准价和最终响应报价。 5.3.3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5.3.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磋商文件所附的评审办法,集中与每个供应商进行磋 商, 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 进行磋商。 5.3.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技术、 施工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3.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3.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 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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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形的,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终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 提供方案的情形)。 5.4.2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4.4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5.4.5 经磋商确定最终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 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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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件进行评审。 6.3.2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磋商小 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 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 明,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6.3.3 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 面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形成的评审报告上签字。 7. 成交和公告 7.1 成交人确定 7.1.1 经磋商确定最终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1.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 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7.1.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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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 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 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 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发布。 7.2.5 采购人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中标结果通知 书。 7.3.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7.3.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前 附表” 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人提交或联合 体成员共同提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 7.3.2 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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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 磋商 保证金外,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和罚款; 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 7.5. 质疑与投诉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 7.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 《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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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7.5.5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 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 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 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7.5.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 7.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 终止采购 7.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 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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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级财政部门。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 交, 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 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 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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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三章 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 及评审办法 一、资格(资质)性检查表 类型 评定标准 通过打 “√” 未通过 打“X” 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 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 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 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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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二、符合性检查表 类型 评定标准 通过打 “√” 未通过 打“X” 响应文件内容、签署等要求 符合磋商响应文件规定: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 应按磋商响应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 响应文件经响应供应商盖章和签字, 本条所指响应文件内容按磋商文件提供 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未改变工程量的; 2、工期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4、 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 材料原件; 5、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6、其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磋商报价 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磋商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报价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 标明的最高限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违法行为 响应供应商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其他 评标委员会认为没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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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二、评审办法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 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0 分)+技术 文件得分(8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 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 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 二轮报价的形式,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 组成部分,根据最终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 全部入围。 三、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一)供应商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满足以下要求的: (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符合《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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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三)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未改变工程量的; 2、工期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4、 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 件; 5、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6、其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五)供应商不存在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六)报价未出现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七)其他 评标委员会认为没有不符合 《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和《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磋商小组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标准如下: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投 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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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 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 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 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 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五、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类别 分值 项目 权重 评分办法 商务 20 价格 磋 商 报 价 得分 20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 注: 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响应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的价格。 技术 80 技 术 及 服 务 水 平 施工方案 25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 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完整齐全、针对性及操作性强,工程 特点、重点难点描述准确及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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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合理可行的得 9-10 分;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较好的得 7-8 分;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一般的得 4-6 分; 未提供不得分。 资源配备 情况 10 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劳动力组织合理,主要设备齐全,主要原材料计划组织有 力的得 9-10 分; 劳动力组织合理性一般,主要设备配置尚可,主要原材料 计划组织一般的得 7-8 分; 劳动力组织合理性较差,主要设备配置缺失,主要原材料 计划组织较差的得 4-6 分; 未提供不得分。 应急管理 7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 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 施和承诺 方案完整、措施得力、针对性强;成品保护及保修管理措 施和承诺齐全的得 6-7 分; 方案完整、措施得力、针对性一般;成品保护及保修管理 措施和承诺一般的得 3-5 分; 方案完整、措施得力、针对性差;成品保护及保修管理措 施和承诺较差的得 1-2 分; 未提供不得分。 项目管理 机构 7 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 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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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情况(0 分至 5 分;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满分 5 分。 以 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准)。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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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秋及格式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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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包 1 合 同 模 板 :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 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 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 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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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浦东新区航头镇区域内 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6 年第 15 次镇长办公会、第 15 届 177 次党委会 资金来源:国库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 的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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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约定填写) 五、管理目标 1、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 100% 2、安全目标: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六、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中标价) 金额(大写):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 ¥: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元。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为 元,措施项目费用 元(其中安全、文明、 环保、临设四项费用合计 元),其他费用 元,税金 元。(本合同金额为 暂定价,最终价款以审价为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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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会纪要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 (8)投标文件(含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承担维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本工程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所有款项的拨付须以财力资金到位为前提。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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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双方盖章之日生效。 发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 称_1] 承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_2] 法定代表人:桑佳 法定代表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 名]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 人_1]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_1] 地址: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1] 地址: [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1] 邮政编码: [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_1] 邮政编码: [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_1] 电话: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_1] 电话: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1] 传真: [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_1] 传真: [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_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 账号: 账号: [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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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 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7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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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暂定价格,此暂定价格是指承包范 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终价款以审计确定的价格为准。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 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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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 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 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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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 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 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 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 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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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 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 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 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 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 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 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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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 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 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的 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 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 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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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 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 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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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 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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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 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 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 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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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 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 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 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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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 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为提前 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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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 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 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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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 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 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 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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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赔偿 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于 承包人违反施工要求、 施工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发包方及发包方聘请的有权留驻现场的第三方 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承担费用委托承包人实施了防护措施, 仍然导致上述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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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 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 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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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 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 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 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 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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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 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 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 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 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 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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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 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 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 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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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新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 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 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 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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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 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 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 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 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 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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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 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 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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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 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1)。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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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 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 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 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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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 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 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第二种。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 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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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 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 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 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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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 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 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 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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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 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 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 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 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 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 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 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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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 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 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 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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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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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专用条款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24 “施工阶段” 是指项目从获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接管协议签订之日止的 时间段,包括项目开工前准备、施工、竣工投入试运营期间质量整改的各个阶段。 1.25 “保修阶段” 是项目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至发包人与接管单位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缺 陷保修期限结束且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整改项目全部完成整改之日止的时间段。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 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会纪要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文件澄清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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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8)投标文件(含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2.2 修改为:上述合同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关键施工工艺要求,经发包 人同意,按最高标准执行,相应费用不增加。本合同条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 上是一致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 文件内各部分之间有疑义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指明疑义事项,而发包人须在合理的 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疑义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承包人应当采纳发包人理解和指 示。但此类指示不同于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承包人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 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3.3 修改为: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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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批供应。 发包人共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8 套(含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 6 套), 如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联系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修改为:承包人保证:对获得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招标文件、资料,均 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 仅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正当使用。 本工程完工后除按国家相关工程 资料规定留存归档外,应全部交还发包人。同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工程相 关的任何信息公开或向与完成本工程具体项目无关的第三人披露,否则发包人有权提出索 赔。以上保密义务适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 4.3 修改为:所有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留一套在 现场, 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 工程师和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 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a)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 b) 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申请; c) 主持处理工程中发生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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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i) 审核并签署项目竣工资料; j) 发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方明确施工监理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发包人工作和权力, 有关委派和撤回须提前七天以书面通知承 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是: 姓名: 职务: (其余有关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职责见投标文件) 7.5 修改为: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 人必须服从。 7.6 增加: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不得兼职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保证每周不少于 5 天在现场工作。项目经理若要离开工地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发 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天的违约金,其他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在 岗也要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罚 0.5 万元/天。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 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 员、质量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新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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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8.1(1)增加:发包人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 完成本条款规定和其它有关发包人工作。 完成的日期是以工程进度和不耽误承包人正常施工 为前提。 8.1(2)不适用 8.1(3)修改为:发包人负责开通外界与施工现场的通道所完成的日期是:开工前。承 包人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内施工道路,费用自理。 8.1(4)修改为: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但不 对有关内容的理解负责。发包人应尽量提供齐全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 8.1(5)增加: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完成的日期是:不耽误正常施工为前 提。 8.1(7)增加:发包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完成的日期是:开工前 10 天。 8.1(8)不适用。 9.承包人工作 9.1 增加: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外,承包人尚需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 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9.1(1)增加:发包人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 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 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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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承包人负责在施工 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 并在每单位工程开工前 15 天向工程师提 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相应进度、财务、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 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做好施 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随时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 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提供的(年度、 季度、 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份数是: 2 份。完成的日期是:每年末、每季度末、每月末的 18 日。 9.1(3)增加: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 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及任何有权留驻现场的第三方人员。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雇员 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一切现场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 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 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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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文明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 除达到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做到场地经过彻底清扫,整洁卫生,门窗明净,无灰尘;对工程 范围内已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管线单位确认)以及其它障碍物负责进行拆除与处理。承担 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撤离现场前,必须按工程 师指示恢复原有的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如承包人不能恢复原貌,由工程师另行委托,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 9.1(9)增加: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 的干扰:公众便利或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以及对交通和邻近设施的 干扰。 9.1(10)增加:承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 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若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办理临水临电账户, 需要在使用前预交给发包人相 应的水费电费。 9.1(11)增加:承包人应签订、遵守招标文件所附各类协议书。 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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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件的设计要求和本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 (4)承包人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 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5)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应给予积极配合,除合同特别约定外,不得向指定 分包单位或发包人要求追加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或者管理费。 如承包人拒绝完成配合工作或 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 发包人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 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 抵扣,且因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上述工作或职责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或职责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发 包人因此被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 证费、鉴定费等)的,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修改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承 包人负责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的三天内开工, 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工程师需在合理 的时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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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增加: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早开 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将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11.2 修改:如因前期动迁等原因而导致延期开工,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但不得申 请费用补偿。 12.暂停施工 修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增加:12.1-12.2 12.1 如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不及时退场,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 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不进行结算,且确有必要时,发包 人有权在监理工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 另行委托第三方拆除承包人设在工程现场的所有设 施,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费用的索赔。 12.2 因上述各项暂停施工、停建或缓建导致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指令完 成各项退场前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给付补偿费用及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 修改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 应顺延: (1)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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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3.3 除专用条款 13.1 中规定的情况以外,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 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 或者按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 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误期时间从合同 约定或双方商定的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 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 (包括承包人 交纳的履约保证或质量保证金) 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 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4 误期赔偿费按比例减少 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 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金额中已移 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 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偿费费率, 而不影响其 限额。 13. 5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 承包人均需对施工总进度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并 报发包人/工程师确认。除发包人/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情况外,发包人/工程师对调整后 的进度计划作出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可能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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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增加:15.3-15.5 15.3 根据项目接管单位要求,在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时,若需对路面结构进行无损检测, 其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则由承包人按照接管单位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15.4 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若承包人拒绝返工修复或未能一次修复到位,发包 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 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 的违约责任及保修责任。 15.5 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修复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 包人的有关损失。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 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 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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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程或基础。 18.重新检验 修改为:剥落和开孔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孔, 并负责使这部分工 程恢复原样, 若这部分工程已按第 17.1 款的要求覆盖, 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 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 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 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并相应延长工期。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 长,应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试车 19.1 同通用条款第 19.1 条款。 19.2 同通用条款第 19.2 条款。 19.3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试车的要求,承包人应在试车前按要求做 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 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 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至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 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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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增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 程。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直到移交接管以前的整个过程中。发包人为主 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增加:20.1(1)、20.1(2) 20.1(1)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的人员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 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0.1(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 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2 修改为:通用条款 20.2 全部删除。 增加 20.3-20.5 20.3 有关安全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为此支付任 何其他费用。 20.4 承包人应对工程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做好预案。 20.5 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应有专门的安全施工要求,并对专业 性较强的施工内容、工序和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21.安全防护 增加: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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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1.4 有关安全防护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为此支 付任何其他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修改为:发生人身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切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此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 鉴定费等),并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22.3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 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 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或其他工作(以下简称“此类工作”)或修理是工程 安全的紧急需要, 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 工程师可在工程师认 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此类工作,并支付垫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 认为由发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 则经与发包人和承包 人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工程师可从发包人 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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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3.5 根据“沪建市管(2008)12 号文”的指导意见及沪建市管(2008)39 号文关于发 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在工程施工期间,当本市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超过约定幅度时【约定幅度人工±3%、钢材±5%、 其他材料及机械台班±8%、;变化幅度=(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时的信息价) *100%-100%。注施工期间的信息价与投标时的信息价可采用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在 http://222.66.43.25/shzj/专题专栏中的“定额管理”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其 超过约定幅度以上部分的价格。 投标时的信息价以 2026 年 9 月信息价计取。 24.工程预付款 增加:24.1-24.2 24.1 本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 且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 41 条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后(本项目不适应),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4.2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 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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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计量,工作量累计到下月。 25.1(4)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增加:25.4-25.5 25.4 计量方法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 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招标文 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25.5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的标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财建[2004]369 号),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并考虑工程进度与上级部门拨款额度相 结合。 工程进度款支付: (1)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内容和要求是按照合同中第一部分 和第二部分协议和专用条款来执行。 (2)工程款的支付: (a)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承发包合同价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已包含 100%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60%(包含工程预付款); (c)工程审价结束后 30 日内,工程款项根据审价报告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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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d)保留审价结算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 本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以审价报告为准。 具体请款流程参照《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4 修订版)》, 项目审价结束后,凭审价报告办理支付手续。 26.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向分 包方支付工程费用,并督促分包方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或恶意拖欠。发包人 发现承包人无故严重拖欠工资支付的情况, 可采取包括督促直至部分暂扣工程款的措施。 如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在根据行政要求、司法及仲裁裁决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及相关费用后,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外,还有权按代付款的 20%向承包人收 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同时提供上次劳 务工资支付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 若发生承包人及其分包方施工人员事故损害赔偿,承包人拒付导致引发社会事件, 发包人有权酌定支付,并有权以任何方式向承包人追偿。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7.1 修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情况详细见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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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核销: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的供应 量与工程实际使用量进行对比; 如供应量大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 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采 购单价进行退款。 (2)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安装暂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保留指定分包安装的 权利)承包人按投标时的报价收取安装费,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 增加:27.7-27.9 27.7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 27.8 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控乙供,即由发包人控制材料、 设备的种类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 在投标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 若发包人认可实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不同, 则其 暂定主材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 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甲控乙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材料原则上 由承包人采购供应,但发包人保留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负责供应或“甲控乙供”的权利。 27.9 承包人应承担所有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落地现场验收、场内运输和保管 责任 (包括对于甲供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 就位的责任落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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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8.1.3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 以供检验; 28.1.4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 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28.1.5 承包人应将承包人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工程 师。 28.2 增加: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 下述指示(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2.1 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 28.2.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28.2.3 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但工程师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 均要拆除和重新施工; (1)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 (2)承包人所做的或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增加:28.3.1-28.3.2 28.3.1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的要求,需要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 测机构检测的项目, 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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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利: (2)发生的费用追加到合同价款中。 28.5 增加: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还需经过设计单位确认认可。由此增加的费 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师及设计单位的确认并不能豁免承包人对采购材料质量的保证及后 续责任的承担。 增加:28.7 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修改: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应由承包人填写技术核定单,交该工程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代建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签章, 通过后, 交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方可施工。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除非发生 大的设计变更(以发包人或工程师认定为准)相应顺延外,一般工期不予顺延。 29.2 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 等。 29.3 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填写施工业务联系单,交监理单位、代建单 位和发包人审核签章。 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施工业务联系单, 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形式阐明 原因的,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力。在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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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方可实施。 (2)施工业务联系单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施工,由此所产 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0、其它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及造价工 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通用条款中 31.1(3)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上海市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 版)执行; (2)因变更工程量调整后,中标承诺的工程子目综合单价不予变动; (3)投标文件未明确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 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 额》(2016)等; (4)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 则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并报发包人核批。 (5)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合同规定(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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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图的份数为: 4 份;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要求 承包人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提交的时间是: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前 10 天内。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表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 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消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到质监部门备案的日期是实际竣工 日期。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在开工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商定。 增加: 32.9 工程档案: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应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浦 东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完成后的 60 天 内完成编制工作并交付验收。 33.竣工结算 33.1 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经工程师 审核且符合国家审计部门要求的决算报表及相应资料;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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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承包人收到决算初审报告后,应在 10 天内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对初审报告的认可。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 依据。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并上报审计 部门,待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后,由发包人向浦东新区财政局申请清算,得到财政局的结 算拨款后,即可进行结算工作。 33.3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 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造成审计部门扣减发包人代建管理费 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从支付给承包人尾款中抵扣;发包人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4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33.4.1 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33.4.2 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追加金额; 33.4.3 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将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上述其他金额应单独列出。 33.5 工程移交 33.5.1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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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3.5.4 工程通过接管单位预验收后,从试运营期间质量问题整改开始至结束,移交 接管手续办理完成前(移交协议签订),工程保管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非质量 原因导致的设施损毁的维修费用。 34.质量保修 34.1 质量保修期按照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自移交接管之日起计算。 34.4 工程师在质量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承包人重建、修补缺陷、差错损失或其它毛 病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实施发包人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34.5 如果工程师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 除按第 34.4 款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自费完成外, 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第三方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按 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 5%-25%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34.5.1 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34.5.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 34.5.3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工程师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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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4.7.1 如果这些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不属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商议之后决定,承包人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4.7.2 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属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 承包人支付。并且根据本条规定,承包人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 承包人违约。增加:如遇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外, 发包人还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情节严重, 保留给予承包人责令其采取措施弥补和赔偿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相应缩减承包人承包范围和工程量、直至终止承包合同、没收其履约保 函、清除其出场等步骤的权利。 35.2.1 本合同专用条款 14.2 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即违反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和节点工期, 则总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处罚, 各节点工期 每延误一日历天按 2 万元处罚,以上分别计算,互不抵充。总工期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 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 计算),节点工期误期时间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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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包人返工造成的逾期竣工交付使用的,还应按上述 35.2.1 支付逾期违约金。 35.2.4 每月(周)承包人自报或经发包人、监理根据整体工期进行调整的工作计划,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包人无法完成的,视为承包人进度方面违约。发包人(或发包人授 权监理工程师) 有权采取要求停工整顿、 更换承包人人员、 要求项目直接责任人驻现场办公、 按每日 2 万元人民币累计扣罚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工程款等措施。 35.2.5 工期延误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承包人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 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 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停止施工直至退场, 并由发包人另行组织 队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 任。 35.2.6 承包人违反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规定套数的或达不到档案编制要求 的,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 工档案无法按时完成或延期报送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50000 元的违约金。 35.2.7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满后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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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全部措施,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或委派的工人; (2)解除本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丧失信誉, 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会导致承包人所属或委派的工人无法获 取劳动报酬,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35.2.12 承包人有其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处理。 35.2.13 上述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作出书面通知。该通 知将作为发包人扣款的证明及最终确认工程决算金额的依据之一。 上述违约金或罚款等发包 人可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抵扣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 36.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工程师决定、友好协商解决、或者 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工程师决定有异议、不愿和解、调解 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增加:分包的合同最大限额须满足国家和本地有关建设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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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之负完全责任。 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 38.3.1 使用劳务; 38.3.2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8.3.3 第 38.2 款中明确的部分工程的分包。 38.4 责任转让给发包人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超过本合同 规定的保修期,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将未到期的 上述分包人义务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39.不可抗力 39.1 社会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导致工程暂停施工视为不可抗力。 40.保险 40.6(1)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保险,费用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40.6(2)承包人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障费按政府有关现行有效的规定办理。 40.7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向其投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承包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 赔额且不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 因承包人在整理保险索赔资料、 现场保护等方 面的瑕疵,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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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担保额度为合同总价的 10%。 上述有关保函应有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特殊工艺 42.1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 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 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 并保证发包 人免予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 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有地 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其工人或其 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把发现的情 况通知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按工程师的指示处理。 43.2 若由于第 43.1 款规定的指示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或产生费用, 则工程师在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43.2.1 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43.2.2 把产生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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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3.3.2 承包人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 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示, 以及在工程师未发出具体的指示之 前,承包人采取的并为工程师接受的合理的措施考虑在内。 44.合同解除 44.4.1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情况: 如承包人有以下情况, 则发包人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失职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 该通知后 7 天内继续其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解 除本合同。承包人的失职行为包括: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在工程竣工前中断施工超过 15 天,且明确表示不再施工或 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的(例如:承包人擅自大量调离施工管理人员和 (或)工人;承包人擅自运走施工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等);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 致使工期严重延期(节点工期超过 30 天以 上或承包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以上);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地进行工程管理,致使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未执 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4) 承包人拒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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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保证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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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部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 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发生须紧急抢收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 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 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价结算金额的 3%,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付清。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不计。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照国家质量评定相关标准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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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 人_2]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_2] 地址;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2] 地址; [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2] 电话: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_2] 电话: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2]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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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合同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了全面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进一步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 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根据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4 版)》(浦工建管[2014]181 号)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责任 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及有关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二、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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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一、向承包人公布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 规章制度,对承包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在安全 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 二、 对承包人编制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备案,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三、 在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前, 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交底由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按交底内容 实施。 四、对承包人进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审核。 五、 对承包人施工工序、 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隐患, 立即责令停工, 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罚。 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背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严格按发包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交纳、退 款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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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术措施费,报发包人审批执行。 四、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 查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五、建立安全生产各类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援器材,并组织演习活动。 六、参加与配合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活动。 七、对本工程的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办理外来人员来沪工作必要证件。主要管理人员调 整,须报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换人员。 八、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开展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 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 16 岁的童工,不得安排 50 岁以上的施工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工种人员,须经 本市有关特殊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实施现场独立作业。 十、 本项目按规定要求设置壹名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有效证 件号___________。如需要更改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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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十四、有权制止发包人违章指挥。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 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十五、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发包人《建设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4 版)》 (浦工建管[2014]181 号)执行。 十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0 分钟内报告发包人。 此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发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 称_3] 承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_7] 法定代表人:桑佳 法定代表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 名_2]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 人_3]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_3] 地址;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3] 地址; [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3] 电话: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_3] 电话: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3]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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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合同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 》 、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 (JGJ-146-2013)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 明施工工作,发包人、承包人现经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 下协议。 一、 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 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制定“文明工地”、“文明工程”创建目标。 三、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1.凡被列入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2.凡被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区级文明工地或区级以上的各类文明工地; 3.凡未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可创建区级以上的各类文明工地; 四、 承包人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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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6.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及各类图表牌。 7.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8. 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 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 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示灯及照明灯,便于 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9.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 泥(砼)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1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 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11. 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尘降躁措施, 并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宣传教育活 动。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 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12. 如发现承包人防尘降躁措施不到位或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 此测试工作由 发包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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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协议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施工合同的附件, 在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 与施工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 称_4] 承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_8] 法定代表人:桑佳 法定代表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 名_3]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 人_4]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_4] 地址;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4] 地址; [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4] 电话: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_4] 电话: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4]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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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同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 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明确如下: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内容交底于承包 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 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 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 后果的。 (2)未严格执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消防工作中防火及动火作业要求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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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与各承包人分担,承包人不得推诿。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 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 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 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发 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 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 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 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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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合同附件 5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进行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 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 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 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 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 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 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 管线类别: 1.上水管。 2.煤气管。 3.污水管和雨水管。 4.电力电缆。 5.通信电缆及光缆。 6.供油管。 7.供气管。 8.军用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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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 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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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合同附件 6 廉洁协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 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 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 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 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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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 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 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 l-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发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 称_6] 承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_10] 法定代表人:桑佳 法定代表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_5]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_6]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_6] 地址;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_6] 地址; [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_6] 电话: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_6] 电话: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6]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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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合同附件 7 工程施工合同考核办法 为了按期、优质、安全地圆满完成 2026 年航头镇农村桥梁维修工程,发包人从工程进度、质量、 安全和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各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合同进度款支付 前, 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合同考核, 如发现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按照考核结果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一、考核各项目标 (一)工期和进度目标 确保工程于 年 月 日全线建成。 1、工程进度除达到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关键节点进度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满足发包 人可能对关键节点进度作出调整的合理要求。 2、项目因质量问题返工或施工组织不当窝工等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或给 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施工进度目标未达到要求。 (二)质量创优目标 1.确保单位工程质量一次性合格率 100%; 工程质量除达到竣工验收一次合格标准外, 还必须满足接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路面 弯沉值、平整度和排水管道等项目需一次通过接管单位验收,不得发生整改项目。工程质量发生以下 情况之一的,视为质量目标未达到要求: ①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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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3)项目管理措施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被上级单位点名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 的。 (四)投资控制目标 1、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现场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 围或概算内容的设计或施工内容,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施工。 2、项目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后,在 30 天内完成合同结算上报,30 天内配合监理人完 成对合同结算的审核。 3、对验工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求如下: (1)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超进度验工; (2)经发包人内部审核,合同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 5%,单位工程核减率不得超过 10%; (3)经发包人内部审核,发现签证工程量明显与实际不符或签证内容、程序等不符合要求的, 该签证作废,签证内容不得再次改签。 4、结算上报延期以及合同结算被审计核减,导致发包人发生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投资控制未 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五)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在施工和保修阶段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职业安全生产健康要求, 发生严重的不良事件, 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给发包人声誉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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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该阶段按照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以打分为主,但对现场发生违 约行为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 10)的规 定,直接处以交纳违约金。已被发包人直接处以交纳违约金的违约行为,不再纳入合同考核扣分。 1、进度考核办法 (1)考核每月一次,先由承包人对照计划工作目标对本月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监理 人对其进行复评打分,并作为该月进度的监理汇报材料附件。最后由发包人项目经理对监理的复评结 果进行终评打分,终评结果作为本月施工单位月进度的考核分值。 (2)月计划工作目标为 n,按期已完成的工作目标为 m,考核分数为(m/n)×100。 (3)月度内有 50%工作目标未完成,本次考核分数为零分。 (4)监理人每月 20 日将该月度考核结果报发包人项目经理进行终评,终评结果作为当月承包人 的进度考核分值 2、质量考核办法: (1)考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对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文件、发包人的 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 (2)考核内容:承包人质量行为及职责落实情况。 (3)考核标准:见“承包人工程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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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项目投入运营至移交接管前 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目标是否实现进行考核,未实现目标的,按照 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 10)的 规定办理。 (三)项目结算上报和审计清算前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 10)的规定,考核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是否实现,未实现目标的,按照规定核减工程进度款。 四、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按考核结果确定违约金 考核和工程进度款直接挂钩,按考核结果,承包人应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 违约金=验工计价*3%*(1-考核系数) 考核分数高于 85 分,考核系数为 1 考核分数 80~85 分(含 80 分),考核系数为 0.9 考核分数 75~80 分(含 75 分),考核系数为 0.8 考核分数 70~75 分(含 70 分),考核系数为 0.7 考核分数 65~70 分(含 65 分),考核系数为 0.5 考核分数 60~65 分(含 60 分),考核系数为 0.3 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考核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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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工程进度检查表 3.工程质量情况检查表 4.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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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合同附件 8 施工区域移交接管协议书 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1] 为便于施工现场管理,有利于统一协调,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施工区域的现场统一管理,经发 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明确施工区域现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尽量为承包人提供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自完成中标签约至移交接管后的时间段内,须对施工区域的现场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 中标签约后及时完成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竣工后及时完成拆除、恢复原貌并达到当地 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要求。 2、 确保施工区域内不被第三方违章搭建。 3、 做好现场的围护及警示标志,确保第三方在施工区域不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交通事故。 4、 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同一施工区域内的其他参建单位(如公用管线单位)的不合规行为。 承包人应按时将施工区域的现场管理情况报告发包人,接受发包人的指导和监督。 如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的千分之一作为合同违约金。 发包人(盖章):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 称_7] 承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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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合同附件 9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 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 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 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 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本办法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 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 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 按本办法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 任,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第二章 施工过程违约处理 第五条 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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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造假等) (三)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 (四)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 (五)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 (六)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盖章确认; (八)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违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 (一)使用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 (二)仪器设备台帐与使用设备不一致。 五、 未按设计图纸或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潜在缺陷,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 1000-50000 元。 (一)钢筋数量、规格尺寸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钢筋连接加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三)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沟槽回填、路基、基层、面层材料和结构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要求; (五)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盖章的; (六)承包人未按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七)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 (八)其它降低或不符合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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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三、承包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未回复而擅自开工处违约金 10000-20000 元。 四、监理人未按规定配置现场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处违约金 5000-10000 元; 五、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的建立与审核,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 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处违约金 500-3000 元。 (一)交底资料与安全措施无针对性; (二)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程序不规范; (三)无专项文明施工方案或措施; (三)未建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台账和资料以及台账和资料内容凌乱、不规范或弄虚作假; 六 、 根 据 《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 JGJ-59-2011) 》 、 《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JGJ-146-2013)》,发包人在日常或季度的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以下行为的作现场违约处理,查实 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监理人的违约金按承包人违约金的 20%-50%处理。 (一)安全管理 1、专职安全员到岗率每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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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模板拆除时,拆除区域无设置警戒线和监护人处违约金 1000-2000 元; 3、模板存放堆放不整齐、高度防倾倒措施不合理处违约金 500-3000 元。 (四)脚手架 1、落地式脚手架 (1)、立杆基础不符合方案要求,夯实找平,设置底座或垫木,纵向及横向扫地杆严重违规, 处违约金 2000-5000 元; (2)、连墙杆的间距未按规定距离设置,处违约金 2000-5000 元; (3)、支架搭设未按方案执行,严重违规处违约金 2000-10000 元。 2、悬挑式脚手架 (1)、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 2000-5000 元; (2)、单层悬挑脚手架的斜挑立杆无与建筑结构牢固连接。多层悬挑梁的尾端无固定在钢筋混 凝土楼板上,悬挑梁无按立杆间距(1.5m)布置,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 3、挂脚手架 (1)、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 2000-5000 元; (2)、施工荷载超过 1KN/m 2 使用,作业人员超过两人处违约金 1000-3000 元; 4、吊篮脚手架 无合格的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升降葫芦保险卡与升降吊篮保险绳破损等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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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每层卸料口无设置防护门,卸料台口搭设不规范每处处违约金 500-2000 元; 3、每班作业前无规定检查,试车记录与交接班记录处违约金 500-1000 元; (七)施工用电 1、用电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现场配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处违约金 5000 元; 2、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作业处违约金 2000-10000 元; 3、用其他金属材料代替的熔丝每只处违约金 500-1000 元; 4、电缆线架空不规范处违约金 500-1000 元; 5、乱拖线路或使用不符 JGJ46-2005 电箱,每只处违约金 1000 元。 6、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热毯、电饭煲或其他大功率电器等处违约金 2000 元。 (八)临时设施 1、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合格验收即使用处违约金 5000 元; 2、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消防验收处违约金 5000 元; 3、临设未按规定进行办公和居住分开处违约金 2000 元; 4、临设内设施或居住人员不符合规定检查发现每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5、“五小”设施不全每缺一项处违约金 2000 元; 6、室风通风差,照明差、有异味处违约金 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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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2).密目安全网封闭不规范处违约金 2000-4000 元; (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阳台、楼板及屋面未设置临边防护及其他防护设施,并 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每处处违约金 1000-3000 元。 (4).通道口无设置合格的防护棚每处违约金 1000-3000 元。 2、加工制作场地 (1)、制作场地警示牌、标志牌不齐全或不规范处违约金 500-1000 元; (2)、材料堆放零乱、不规范处违约金 1000-3000 元; 3、围档与通道 (1)、无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隔离措施处违约金 2000-5000 元; (2)、隔离措施的连续性、完整性、整洁度有问题处违约金 500-1000 元; (3)、人员、车辆等出入口不平整、不整洁处违约金 1000-2000 元; (4)、无保洁扬尘控制措施或现场有严重扬尘处违约金 1000-10000 元。 4、临时排水 (1)、无现场临时排水方案或方案不符合三级排水两级沉淀规定处违约金 5000-10000 元; (2)、临时排水不畅通造成严重积水处违约金 500-3000 元; 5、渣土、扬尘控制 (1)、无扬尘控制方案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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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外来人员登记不齐全,相关证件没及时办理处违约金 500-2000 元; 2、无门卫、无值班制度、无相关记录处违约金 200-500 元; 3、无文明共建活动内容处违约金 200-1000 元; 4、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处违约金 2000-5000 元。 第三章 对问题整改的处理 第七条 需整改的问题,逾期不改或屡教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处违约金 5000-20000 元。 第八条 监理人对整改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或确认有误,视情节轻重处违约金 1000-10000 元。 第九条、未按规定配足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或人员弄虚作假、不到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整改 到位的,处违约金 1000~20000 元。 第四章 对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监理人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未实施旁站,对问题、隐患不进行纠正、处理,有违反 合同约定等行为的,现场处违约金 1000 元-10000 元。 第十一条 偷工减料造成较大质量隐患和不良影响的,除现场处违约金外,对不合格部分不予计 量,对采取加固补损、返工的费用不予支付,相关责任方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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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十三条 承包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控制目标、安全目标、文明 施工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的,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未有明确约定的,每未完成 一个目标处违约金 50000~100000 元,其中投资控制目标未实现导致发包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还 需另行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对发生事故的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以下等级事故处施工、监理等位违约金。 一般事故 施工单位 5—10 万元,监理单位 1—5 万元; 较大事故 施工单位 25—50 万元,监理单位 5—10 万元; 重大事故 施工单位 55—150 万元,监理单位 10—20 万元; 特大事故 施工单位 155—500 万元,监理单位 20—50 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事故等级由事故调查组的结论确定。 第十五条 未构成等级的严重质量问题,每起处承包人违约金 3-5 万元,处监理人违约金 1-3 万 元。 第六章 违约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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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图纸(如有) 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 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如有)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 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 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 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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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 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 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 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 “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 税组成, 并且“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中涉及“材料暂估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 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 用计入分部分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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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磋商文件 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暂估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 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 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 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 “专 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暂定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 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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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 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 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 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8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 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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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 使按照图纸和磋商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已经列 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响应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 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 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 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 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 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 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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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包括不限于拆除老桥、新建桥梁、翻建桥接坡等。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不提供临水源头,中标人进场 后自行解决。 1.2.2 施工区域内临电、临水的布线、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费用应包干在施 工措施费中。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 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本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描述仅供参考,具体施工要求以提供的招标图和磋商文件有关条款 为准,工程现场状况以现场实际踏勘为准。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 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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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 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 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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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 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 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 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 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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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 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 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 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 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 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 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 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 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 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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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 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 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 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 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任何情况下, 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 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 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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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 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 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 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 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 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 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 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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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 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 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 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 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 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 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 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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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 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 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 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 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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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 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 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 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 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 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 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 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 措施计划最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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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 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 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 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 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 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 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 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 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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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 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 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 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 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 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 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 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 统要满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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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 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 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3 个 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 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 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 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 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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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 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 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 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各工种技术工人 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 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 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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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 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 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 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 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 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 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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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 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 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 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 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 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 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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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 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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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 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 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 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 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 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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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 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 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特殊技术要求 2.2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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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1.封面格式 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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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目 录 一、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磋商承诺书、报价函、报价函附录 A:磋商报价表、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报价表(最终报 价)、报价函附录 B;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如有); (五)拟分包计划表;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七)廉政承诺书 (八)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九)供应商声明书 (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十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承诺书 (十二)强制认证产品承诺书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册且无在建记录的证明 (十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十五)磋商文件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三)供应商基本资料; (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 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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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一、商务标 (一)磋商承诺书、报价函及其附录 A、附录 A-1、附录 B 磋 商 承 诺 书(2013 版) (本承诺书装订于磋商响应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 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 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 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 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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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报价函附录 A 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 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 施工,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 意本报价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 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报价函提交的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报价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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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202 6 年 航 头 镇 农 村 桥 梁 维 修 工 程 包 1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报 价 其 他 项 目 报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报 价 增 值 税 项 目 报 价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自 报 施 工 工 期 自 报 质 量 总 计 ( 总 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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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报价函附录 A:磋商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万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 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 报价 措施项目 费报价 增值税项 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3 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 4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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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最终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万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 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 报价 措施项目 费报价 增值税项 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3 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 4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最后报价表(不密封进磋商响应文件),以备二次报价时使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最后报 价表,二次报价时如报价改动的须当场提交重新组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XML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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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见拟分包计划表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 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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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 应 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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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 说明、 补正、 提交、 撤回、 修改 (项 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施工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 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 应 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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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三)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 标段号)(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 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 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 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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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如有)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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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 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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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 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相关规定,本企业是监狱企业。 本企业自愿参加__________(采购单位名称)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__________) 政府采购项目,本次投标/响应所提供的全部货物、承担的工程及提供的服务,均由本企业自主生产、 施工或提供,不包含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及外包服务,完全符合监狱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适用条 件。 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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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七)廉政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兹我单位于参加 项目竞争性磋商前作如下郑重承诺: 我单位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自觉遵守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恪守公平竞争原则,认真负责、诚实守信 地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为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采购(招标)单位和个人、评审委员 会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 钱物,或者邀请其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诚信履行合同,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采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 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质量问题 处理、售后服务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招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造成采购(招标)单位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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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八)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加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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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九)供应商声明书(格式) 至(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已自查, 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年 月 日 后附:供应商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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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致:__________(采购单位全称) 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 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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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十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承诺书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如本项目涉及到节能产品采购,我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若为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 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标出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应具备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承诺如果成交,合同履行时 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随交付货物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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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十二)强制认证产品承诺书 强制认证产品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如本项目涉及到强制认证产品采购, 我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若为被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 中的产品,应具备强制认证产品证书,并承诺如果成交,合同履行时将强制认证证书随交付 货物一并提交给采购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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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册且无在建记录的证明 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s://zjw.sh.gov.cn/ 查询、打印,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7 日历天内打印 有效),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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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十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十五)磋商文件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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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二、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 (2)管理体系; (3)进度管理; (4)资源配备情况; (5)应急管理; (6)项目管理机构; (7)平面布置; (8)业绩;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添加或补充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 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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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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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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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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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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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2) 位 置 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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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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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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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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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三)供应商基本资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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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供应商根据《第三章 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办法》中的《二、 评审办法》提供近三年的类似业绩予以竞争;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有效,由磋商小 组评定。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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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供应商根据《第三章 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办法》中的《二、 评审办法》 提供近三年的类似业绩予以竞争; 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有效, 由磋商小组评定。 2.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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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 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 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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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五)其他材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投标公函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 各方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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