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陶干路)中修工程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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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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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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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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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7103260917135393-1738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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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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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中修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10249202614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苑路 55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13512162644 传真: 联系人: 顾菊雯 乙方: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 邮政编号: 电话: 021 - 57708002 传真: 联系人:陈伟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 账号: 32732608010177036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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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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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 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 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 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 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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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 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 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 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 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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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 6 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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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 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 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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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 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 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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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 1 )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 ,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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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 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 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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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 道路 ” 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 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 车辆 ” 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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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 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 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 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 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 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 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 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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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 )提供图纸延误; (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 或 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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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 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 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 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 质 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 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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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 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 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 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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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 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 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 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 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 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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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 · · · ·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指第 17.3.3 项、 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 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 · · · · · Fon -- 各可调因 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c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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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 2 )承包人在合 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以及所达到工 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 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 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 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 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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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 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 证 金,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 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 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 完成剩余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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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 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 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单 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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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8.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 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 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 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 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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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 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 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 地区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 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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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 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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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 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 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 (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 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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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1 )发生第 22.2.1 ( 4 )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 2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 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 额;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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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 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 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 组。争议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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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 “ 技术标准和 要求 ”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 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 ~表 5.5 )。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磋商文件之后由采购人向已取 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出的、编号的对磋商文件 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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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6 )通用合同条款; ( 7 )技术规范; ( 8 )图纸; (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0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 11 )其他 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 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 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 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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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 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 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 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 应由承 包人 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 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 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1 )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 2 )确定第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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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 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 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 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 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 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 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 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 2 )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 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 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 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 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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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 3 )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4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 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 5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 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 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发 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 6 )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 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 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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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 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 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 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 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 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 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 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 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在相关银行开具银行账户,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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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 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 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 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 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 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 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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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本款补充第 9.2.8 项~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 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 1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 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2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 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 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 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 改要求。 如果由于承包 人未能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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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 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 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 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 10.3 、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 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 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 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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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 金。 ( 4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5 )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 则合同工 程的逾期交 工违约金, 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 但 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 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 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交工验收 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 按天计算。 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 应向监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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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 该独立 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 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 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 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 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 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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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 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 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 发票、 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除非该工作是 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周期较短,价格不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 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 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 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 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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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 应按 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 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 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 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 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 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 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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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 2 ) 目细化为: (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间向保险 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 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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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 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 2 ) 目细化为: (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 4 )项细化为: (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 2 )项细化为: (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出 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 ( 2 )~( 4 )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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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款 ” 中用 “ 应按合同约定 ”“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2 )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中明确指出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可对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进行修改 的内容(在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中用 “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 定的 ”“ 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3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的组成部分。第九章 “ 磋商文件格式 ” 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供应商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 磋商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 358 号 邮编: 201600 2 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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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8.5.1 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719.7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 起计算 2 年 28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2 ‰29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2 ‰ 22.1.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以 1 万元 / 人的违约金; 项目副经理、 项目总工以 1 万元 / 人的违约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以 1 万元 / 人次 · 天的 违约金。 施工机械设备(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且使用年限等满足安全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 未及时到达现场或短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以 1 万元的违约金。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 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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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其他各项工作可能需占用承包人施工区域的情况, 承包人应自行与准备进场的单位办理场地临时移交或 正式移交手续(或称 “ 施工场地移交单 ” )。对施工场地移交后出现的矛盾,如承包人未与准备进场的相 关单位办结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要求不明确的, 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监理 指示或共同约定时间移交场地, 或场地内承包人的物资或设施未按监理指示或共同约 定及时转移, 由此 导致后续进场单位增加施工措施费,或带来经济损失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相关增加费用或损失均应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与后续进场单位如发生交叉施工, 应由双方妥善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移交手 续中明确,凡因交叉施工导致一方或双方经济损失和时间耽误的,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增加第( 3 )目: ( 3 )承包人自进场之日起,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实体工作内容、移交至养护接管单位期间, 须对施 工 区域和养护接管区域进行全面照管, 包括派专人对区域进行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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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d. 接管养护: 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及对既有道路、 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接管养护, 应在开工前主动至相关范 围内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管理部门沟通办理养护接管手续,并签订接管养护合同。承包 人在办理接管养护手续过程中,如需发包人配合,应及时主动向发包人提出,同时承包人应结合现场仔 细核对拟接管范围内道路、 排水及附属设施的位置、 数量及完好情况, 及时取得接管前完整的现场照片、 测量、检测等资料,并获得原设施管理部门的认可。接管后的养护过程中,由承包人根据接管养护合同 中相关约定负责对接 管养护的设施实施全面照管, 并承担照管不到位而引起的所有意外事项的责任。 如 承包人未办理接管养护手续即在相关区域组织施工,由此引起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相关接管养护手续,无论是以发包人名义,还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或承包人自行向相关范围 内设施的管理单位办结, 接管养护及移交的最终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充分估计并在投标报价中 包含相关既有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接管后养护维修及移交等费用。 e. 既有社会道路交通翻交: 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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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本款补充第 4.10.3 项: 4.10.3 采购人组织现场踏勘时将对全线的地形、地貌进行拍照录像,自现场踏勘至承包人进场之日,其 间发生的地形、地貌变化特征可作为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的依据。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 条件的范围: /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 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 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实际发生的总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5.1.5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 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 5.1.6 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订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 料除外),必须获得发包人代表的 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 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 6.1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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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有费用,施工用电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 承包人应自行规划施工用水方案且应确保可靠,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要确保施工期间排水畅通,包括周边地区的排水。排水措施在投标技术标中详细编写,并满足 发包人制定的 《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第 8.1.3 项: 8.1.3 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控制网定期进行复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施工控 制网的日常维护最终责任方为承包人, 即不免除监理人和其他相关承包人在使用施工控制网过程中承 包人的责任。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 8.2.3 项: 8.2.3 监理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 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8 项补充第( 5 )、( 6 ) 目为: ( 5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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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地 ” 。 9.7 质 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基金 9.7.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后向发包人交纳质量、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专项基金 (标 准为合同价的 5‰ ),用于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检 查、评比、奖惩等费用。 9.7.2 本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返还,另见发包人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 管理的规定制订的相关实施细则。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 1 )施工进度计划(含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配备、承包人负责搬迁的管线计划和进场计 划)。 ( 2 )所采用的主要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以及重要临时结构如:起重吊装设备、 承重支架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临时结构设计计算书。 (必要时须根据政府管理部门及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要求出具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资料)。 ( 3 )桥梁拆除专项方案。桥面拆除严禁使用镐头机等影响原结构的机械(如有)。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新增: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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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损害,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 程质 量验收 标准严 格遵 照 JTGF80/1 - 2004 《 公路 工程 质量检 验评定 标准 (土建 工程 )》、 DGJ08 - 119 - 2005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T G 5220 — 2020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须满足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分项(工序)工程合格率 100 %。 第 13.1.2 项细化为: 13.1.2 本项目实行 “ 首件制 ” 制度,各类结构物分部工程施工前,必须先完成首件验收。首件验收由承 包人提出,监理人组织,发包人参加,完成首件验收后才可进行同类工程全面施工。各类结构质量除 满足规范要求外,还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的包括外观质量等在内的要求。对于未 达到要求的,发包人 将要求承包人拆除该不满足要求的结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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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 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工程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 ( 1 )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按 18 公路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 2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 影响合同价款; ( 3 )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细化为: ①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的(增加或 减少 ), 合同款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详见 15.4.C 条有关子目。 15.4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 A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 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① 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B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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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建设管理网站 http://zjw.sh.gov.cn/ — 政务公开 - 服务公开 - 造价定额发 布的上海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并下浮 10% 确定。结算既没有投标价格 也没 有 “ 信息价 ” 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 .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D .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 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 15.8 暂估价 “ 暂估价 ” 部分由建设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或竞价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分包商和造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工期较短,人工、主材等均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本款补充 17.1.6 项: 17.1.6 对于发包人指定材料的计量: ( 1 )承包人和供应商均应保证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按规定定 期进行校验; ( 2 ) 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货物时应进行复磅, 如复磅结果与 供应商随车磅单数量误差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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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工程工期较短,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若有重大变更,需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工程结算结束并审价完成后付至审定价的 97% , 留审定价 3% 的工程款作为工程 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一次性支付 ( 实际付款进度按照上级财政拨款进度进行调整 ) 。 17.4 质量保证金 工程结算价款 3% 。 17.5 竣工结算 17.5.l 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 l ) 目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颁布的《关于印发《结算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要求向监理人提交交 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即结算资料,其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 工程交工验收完成 60 天内。 18. 竣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本款补充: 承包人必须执行上海市和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编制规定和 验收制度,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 求,在交工验收前完成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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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本项( 6 ) 目细化为: ( 6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 情形: 战 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 遇的 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 震。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 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以 2 万元 / 人的违约金;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 1 万 元 / 人的违约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以 1 万元 / 人次 · 天 的违约 金。 ( 6 )施工机械设备(指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且使用年 限等满足安全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的施 工机械设备)未及时到达现场或短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以 1 万元 的违约金。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项第( 4 )目细化为: (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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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6.1 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 对 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 、成品、半成品 都 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 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 建 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人提供或 采购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权力。 26.2 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 场取样试验(包括有关材料检测费 ), 并提供 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 供应商 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 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 使用,不予调整。 26.3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的费用 (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 ), 均由 供应商 在 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 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 26.4 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采购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 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采购人选择和确定。乙供 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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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6.11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 ( 如有 ) ,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 约责任。 26.12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供应。 26.13 总 承 包单位除收取 “ 总承包服务费 ” 外,不得收取 “ 专业分包 ” 任何费用。发现有人举报, 建 设单位有权自行与 “ 专业分包 ” 单位重新 订立 合同或由建设单 位直接扣总包工程款付给 “ 专业 分 包 ” 单位。 26.14 、施工期间临时接水接电、 大型设施借地应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6.15 、承包人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自行办理(或代办)相 关水务作业许可、航道许可、相关管线监护手续。 26.16 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动迁、管线搬迁等相关工作。 26.17 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关于进一步 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 见(试行)》沪薪联办( 2018 ) 6 号文、上海市住建委 ]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 工程建筑工人工 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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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为实 施 佘山 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中修工程 (项目名称 ), 已接受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女)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对 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 道路进行中修,主要包含道路 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改造,道路等级为 三级公路 , 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施工 图及工程量清单为 准。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 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 ( 4 )投标书附表; ( 5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磋商文件 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7 )公路工程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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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万零贰仟肆佰叁拾玖元整 元 ( ¥ 2 7 0 2 4 3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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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 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 位公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 交 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 证书后失效。 11. 合同有效期: 12.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壹 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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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 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 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中修工程 (项目名 称)项目法人 上海市松江 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 位 乙方: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 邮政编号: 电话: 021 - 57708002 传真: 联系人:陈伟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 账号: 32732608010177036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 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 2 )严格执行 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中修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 自 觉按合同办事。 (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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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 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 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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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 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 2 条,按管理权 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 3 条,按管理权 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 承 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 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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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中修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 施过程中创 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 人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 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与承包人 乙方: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上海市松江区 邮政编号: 电话: 021 - 57708002 传真: 联系人:陈伟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 账号: 32732608010177036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特此 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 2 )按照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和坚持 “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 “ 三同时 ”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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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 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 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 (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 的农 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 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 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 边, 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 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 全和治安 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 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 (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 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 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的人员,必须 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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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5. 本合同正本 — 式二份,副本 —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 份,副本 —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 ( 盖单位章) 承包人 : (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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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 : 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 佘山镇昌业路(佘北公路 - 陶干路)中修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 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保修总承包施工 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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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65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 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 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原设计人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 ,由 承包人实施保修。 4.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 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 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 其他 1. 承包人负责的质量保修工作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 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发包人 :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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