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浩欧景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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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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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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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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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145260811128055-1537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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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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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浩欧景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 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576725612026641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 府 乙方: 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200 号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 新片区水芸路 432 号 5070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306 电话: 18018880955 电话: 13788979336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瞿丽红 联系人: 唐燕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 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就宜浩欧景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宜浩欧景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公众物业 本项目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夏栎路 266 弄,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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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056.05 平方米,总绿地面积 3404.04 平米。内有 3 幢服务楼,分别是 1 号楼 综合为老 服务中心,共四层 ; 2 号楼社区服务用房,共三层; 3 号楼 老年大学用房,共 4 层及 一处地下停车库 。设有卫生、养老、教育、居委等多个部门,办公室 17 间,多功能室 25 间,会议室 5 间,管理办公人员约 80 人,每年会务接待约 1.5 万人次。 第 2 条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区域, 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资 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物业竣工图纸及物业构成明细应作为合同附件, 物业构成明细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 交接清单为准。 第 3 条 服务质量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2026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17 日。 第 5 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3391088 元(大写 : 叁佰叁拾玖万壹仟零捌拾捌元整)。除根据 合同约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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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充条款 1: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后,分五 次支付。首季度服务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中标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发 票后,采购人 30 天内支付)。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服务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 的 25% (中标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发票后,采购人 30 天内支付)。第四季度结束 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中标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发票后, 采购人 30 天内支付) , 剩余 10% 作为年度考核费用,年度服务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支付(中标人提 供符合标准的发票后,采购人 30 天内支付)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约定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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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标准规范,合同双方需强调遵照执行的标准规范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遵守法律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 等,乙方需依法取得。 1.3.2 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依法缴纳相 应税费。 1.4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 件。 1.5 廉政责任 甲乙双方在物业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 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物业交接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就物业交接办法、时间、内容、程序、查验要求、 责任等,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约定,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第 3 条 业户(业户代表)、大楼管理委员会及其会议 3.1 对于党政机关非集中办公点,具有物业使用权的党政机关即为业户,与物业 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3.2 对于党政机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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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4 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甲方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具体标 准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4.1 综合管理。根据本物业的特点和甲方授权的服务要求,组织协调专业服务单 位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4.2 建筑物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 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4.3 设施设备管理。针对设施设备特点,制定科学、严密、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做好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国家规定需持证上 岗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设备中的仪表和安全附件,确保 设备灵敏可靠;科学检测、诊断故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做好设备事故预防和处 理工作。 4.4 保洁服务。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和相应场所的清洁卫生、消杀灭害、 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等工作。 4.5 绿化养护和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绿地、树木、灌木、景观及室内 公共场所植物等养护、管理工作。 4.6 节能管理。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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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10 会务及接待服务。按甲方要求提供日常会务服务和重要政务活动保障,并配 合甲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 5 条 延伸服务 除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外,甲方因机关正常运营需要,需委托乙方提供的其他 物业管理服务(通讯、理发、送水、洗衣、自行车免费租赁、各类废弃物处理、物品搬 移等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突击性、临时性服务),视为延伸服务,延伸服务 的内容、标准和服务费用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6 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包(本项目不适用)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对绿化、保洁、安保、通信服务等涉及专业性强,技术要 求高的管理服务项目,可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专用条款中 明确。 6.1 乙方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约实施。 6.2 乙方所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 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 乙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 同的服务标准,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 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分包项目再次转包。 6.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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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整改落实。 7.5 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包 含相关工具、物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图、档、卡、 册等资料。 7.6 对乙方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下达有关物业年度节能指标,督促乙方加大节 能管理力度,提高用能设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7.7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指导、协调乙方妥善处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控烟、 爱国卫生等工作。 7.8 定期召开大楼管委会会议,与乙方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 施第三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本物业的服务质量。 7.9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 8 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 , 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建档工作。 8.2 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委 派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8.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编制物业管理 服务方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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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时整改。 8.7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 节能管理专业培训,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成甲方下达的物业公共部位年度节能指标。 8.8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对从事本 物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根 据甲方要求,采取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安全事 故。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协 助做好处置工作。 8.9 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内部 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 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8.10 投保物业公众责任险。 8.11 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乙方应 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签收; 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第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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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甲方对乙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配合乙方做好行为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 能等工作。 10.2 乙方应重视物业节能工作,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节能管理,建立能源资源消耗 统计台账和主要用能设施设备台账,积极实施用电需求侧平衡管理,完成市节能监察部 门布置的各项节能监察工作,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11 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估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乙方服务管理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邀请社会专业机构 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服务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12 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 12.1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的方式,具体收费形式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2.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以下项目构成: ( 1 )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 (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6 )办公费用; ( 7 )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8 )其他。 各类能耗费用收费计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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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度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具体收费标准 详见专用条款。 12.5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价、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数调 整、增设缴费项目等情况,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作相应调整。 12.6 甲方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13 条 履约保证金 13.1 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 % 的金 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 13.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 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如未覆盖需重新按 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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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4.5 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火灾、失窃、泄密等事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4.6 其他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 15 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 16 条 附则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从补充协议。 16.2 文件送达。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 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原送达地址在收 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2 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类文件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 项: 1.4 保密事项 签订 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5 廉政责任 签订 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 物业交接 。 第 4 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4.1 综合管理标准要求: 。 4.2 建筑物管理标准要求: 。 4.3 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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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5 绿化养护和管理标准要求: 。 4.6 节能管理标准要求: 。 4.7 公共秩序管理标准要求: 。 4.8 交通秩序维护与车辆停放管理标准要求: 。 4.9 消防防灾管理标准要求: 。 4.10 会务及接待服务标准要求: 。 5 条 延伸服务 5.1 延伸服务内容: 。 5.2 延伸服务标准要求: 。 第 6 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包 。 第 9 条 物业维修保养 9.1 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该费用按物业总价 % 计算,共计费用 元。单项 单件维修费用(含物件更换费用)低于人民币 元,列入物业维修日常小修费用;超 过 元的维修项目,列入物业大中修或应急维修,乙方需通过年度维修申报程序向甲 方申请。日常小修应做好财务和账目登记,乙方在每个季度第 3 个月末向甲方出具物业 维修日常小修费用使用情况明细表。当年内未使用完的小修费用,纳入次年小修费用继 续专项使用。 9.2 物业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 。 第 10 条 节能管理 。 第 11 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估 。 第 12 条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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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 13.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 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如未覆盖需重新按 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13.4 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 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退的, 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 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2 甲方无正常理由逾期未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每逾期 1 天按未付物业费用金 额 ‰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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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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