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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村镇2026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中横港路)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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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青村镇2026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中横港路)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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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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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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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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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20111260821129762-2037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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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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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青村镇 2026 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中横 港路)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55002930X202628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青村镇青成路 105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21-57561039 传真: 联系人:机构管理员 乙方: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 278 号-3 邮政编号: 电话:021-57566695 传真: 联系人:周燕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奉贤支行 账号:310019306000500465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青村镇2026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中横港 路)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村镇2026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中横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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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地点:奉贤区青村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2026年度奉贤区县道及乡村公 路大养护计划的批复【沪奉交批〔2026〕3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镇自筹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主要对现状路面结构及道路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整治。 6.工程承包范围:东起中心河路以东约348m,西至中心河路以西约171m,桩号范围: K1+972.1~K2+490.89,长度518.79m道路宽度约5.1~6.4m。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开竣工报告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100%标准。质量处罚约定:若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按工程合同造价3%的比例扣罚。 四、安全生产要求 本工程安全目标为无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及时、足额投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目标无法实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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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大写) (¥ 元)。 (5)人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第100章费用包干 。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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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在上海奉贤区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控件): 法定代表人:方斌(男)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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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 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 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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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 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 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 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 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 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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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 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 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 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下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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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 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 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 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 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 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 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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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 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 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 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 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 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 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 小 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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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 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 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 电、 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 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 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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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 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 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 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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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 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 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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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 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 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 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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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 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 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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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 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 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 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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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 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 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 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 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 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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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 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 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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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 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 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 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 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 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 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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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 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 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3.2 款、 23.3 款之外,按下列方 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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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 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 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 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 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 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 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 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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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 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 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 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 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 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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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 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 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 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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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 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 续,并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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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 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 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 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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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 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 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 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 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 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 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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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 45.2、45.3、45.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 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 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负 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返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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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1 发包人: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 1.2 承包人: 。 1.3 设计单位: 。 1.4 监理单位: 。 1.5 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 1.6 竣工日期: 以合同工期为准。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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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3.3 适用标准、规范 (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 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 )规程和规范。 (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 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约定的日期, 向承包人共提供 陆 套施工图纸, 含 叁 套竣工图 所需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监理管理、平行检测 监理权限: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项目全过程管理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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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7.4 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 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七天。 (2)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七天。 (3)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 (4) 发包人将在开工前提供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5) 施工前发包人应会同勘察单位提交书面水准点和高程控制网, 并及时 向承包人领桩,进行现场交验。 (6) 发包人将在开工前安排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及工程实施期间。 (8) 三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内通讯线路及施工用水、用电,所有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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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 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 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 ,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适的, 能满足现场管理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 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5) 承包人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 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 应由发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 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6) 在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工 程成品进行保护,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 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7) 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的 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发包人按情节轻重, 对承包人处以罚款书面通报。 (8)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国务院2003第 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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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规定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 协助发包方做好竣工验收归档工作。 (11)配合发包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管理部门要求的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 7 天内(或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 7 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任何时候,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工程 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 如果在发包人代表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 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的要求, 重新编制一份修改 的施工进度计划, 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 进措施, 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根据通用条款 13.1 13.2 总工期延误:每逾期 1 天,按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4%。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约定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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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 2 ) 计价方式确定。 ( 1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 )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合同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合同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如下组价原则执行(如类似项 目仅变更材料价格的,按本条款b条项执行): a.要素消耗量: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执行;无相关定 额参照的,可参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上述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要素单价: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投标价格与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对比 取低值; 如无投标价格的, 人工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的中间值下浮 10%结算 ,材料、机械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下浮10%结算(若同一材料、机械同期市 场信息价存在不同单价的,则按最低值计取),若无信息参考的可由承包人提出 适当的价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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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24.1 预付款比例:以暂定合同价款(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指定金额 及总包服务费后的3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已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50%的预付款); 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 (若有履约保证金,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 约保证金后14 天内。) 24.2 工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不另行扣回。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通用条款26.1、26.2不适用。 25.1 本工程进度款分阶段按次计算支付。 工程实物量完成50%并经监理单位核验后符合质量标准,承包人可向监理单 位申请进度款支付,本次进度款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 额、指定金额及总包服务费后的50%; 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核验后符合质量标准, 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申请进度 款支付,本次进度款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指定金 额及总包服务费后的80%。 申请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还须提供证明此等付款的依据 (如反映工程进度 情况的照片及工程量计算书等),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发 包人核准。 对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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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25.5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金额小于合同结算价,乙方应将差额部分返还 财政。 七、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制品、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由承包人采购的 物品与制成品均应附有准用证、 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 但对影响工程造价 、质量、外观等的重要材料、制品、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等需经发包人确认 后方可进行采购(发包人保留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权利)。对甲供或指定供应商 的材料,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进行材料询价、招标、采购时予以配合,并有责任及 时提供对材料的数量及要求等信息。 对材料价格发生争议时, 按发包人和监理单 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为准。 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1 甲供材料结算方法的约定:甲供材料的材料价由甲方与材料供应商直 接结算,承包方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必须在税前抵扣甲供材料的价格。 26.2 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承包人 根据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 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前相应时间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 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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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27.2 进场材料的检测、各行业检测的办理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3 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工程师、发包人的认 可后才能使用,若导致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7.4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 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27.5 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 ,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 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 27.6 对于指定分包专业工程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提出进场时间、 完工时间等 计划报发包人。 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计划而引起的材料供应及专业工程工期延 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按照合同专用条款23.合同价款及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29.1 竣工验收条件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验收为准。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 30 天内, 承包人提 供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四套竣工图,否则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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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3)结算工程量按招标文件清单计量规则、设计图示尺寸、现场实际完成 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共同验收确认的合格净工程量为准, 定额及施工损耗、 超挖超 填、 自行增加工作量均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予另行计量计价。 (4)清单内已有项目,按中标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 参照类似中标综合单价核定;清单无适用、无类似的新增变更项目,按上海 市公路养护现行定额、同期信息价、中标同比例下浮率组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后作为结算单价。 (5)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按上海市住建委、交通委发布的同期造价 信息、 人工单价指导价及本市现行政策性调价文件执行, 合同约定不调整的材料 及固定包干项目不作价差调整。 (6)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按实际发生、经审批确认的内容据实结算;专 业暂估价、 甲供材及指定分包项目按合同约定及现场实际发生合规费用审价结 算。 (7)工期、质量、现场文明履约、考核扣款、工期延误违约金、奖惩费用 等,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竣工结算款中统一抵扣或计取。 (8)竣工结算须按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竣工结算编审流程执行,结算资料 齐全、手续完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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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 .1 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 中对质量的违约处罚承诺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该条通用 条款。 33.争议 33.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合同各方友好协商; (2) 若不能按第一款予以解决的,可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4.工程分包 按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38项和第44项执行。 35.不可抗力 36.1 合同各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对工程的影响。 37.保险 37.1 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各类保险并完全承担 所有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责任。 承包人投保的内容包括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 付保险费用;对施工场地内的自有外来用工办理综合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等。如 有新增保险项目, 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承包人为本工程投保发生的费用 均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发生保险费用。 38.合同份数 38.1 合同各方约定合同份数: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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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39.3 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承包人未及时有效按 照发包人要求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单位进行整改, 相关 整改费用在结算款中扣除。 39.4 为更好地促进本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特制定如下工程安全质量罚 款制度: 1)开工日没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和分项工程编制 )的罚款 5000 元-10000元; 2)未执行现场监理发出的有关指令规定,如无沉桩令、挖土令和砼浇灌令 而擅自施工的,罚款5000-10000元; 3)开工前未办理开工申请报告的,罚款5000-10000元; 4)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未按建筑材料管理规定擅自进场使用、未进行见 证取样就擅自使用的、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供应商不在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格 名录里的、使用不合格建筑产品的每次罚款2000-4000元; 5) 由总监签发的每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于质量、进度方面)罚款2000 元; 6) 由总监签发的每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于安全方面)罚款3000元; 7) 由总监签发的每张工程暂停令(由承包人引起)罚款20000元; 8)因承包人原因,擅自更换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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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39.8、资料提交及逾期违约责任: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向甲 方提交各类工程资料,具体约定如下: (1) 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的期限 :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28天内, 提交完 整的施工图预算资料,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 (2)承包人提交批价单、签证变更的期限: 在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确定后 14天内,若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 报告及批价单。 (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 内容,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3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 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书、竣工图、 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结果资料、设计变更单及清单、工程签证单及材料、设备 材料核价单、施工方案、工程量确认单、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其他涉 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如有)。 如若超过上述时限,未提交相关资料,按合同金额1%处罚。(1)若承包人 在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未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 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2)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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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附件 1: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 《上海市建设 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 议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 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 三、 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 不得接受承包人的 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 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 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 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 益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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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十一、 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 应向发包人领导或 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 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 发包人对举 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 请投标权。 十二、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 作人员, 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 l-5%的违 约金。 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 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 青村镇2026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观光路) 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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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 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 明确承包人安全生 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是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 案。 二、 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及时传达和部署上 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 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 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 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 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 违法行为和存在 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 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 发包人有权制止 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 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 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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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措施, 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 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根据建设 部办公厅 2000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 必须 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 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 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并将名 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 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负 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 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 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 还必须经本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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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 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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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 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 ”的文 明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 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 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 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所有施工管理、 作业人员应佩戴 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 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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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在 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废水进行一次 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 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 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 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 ”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 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 定期组 织检查, 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 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 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元至 5 万元不 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 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 济处罚, 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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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附件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 防火工作, 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 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 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 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 信 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 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承包人有 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 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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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 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 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 发包 人可按“协商、集中 ”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 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诿。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 )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 ,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 、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 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 ”等工作,要积极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 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 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

官方附件

  • 青村镇2026年度乡村公路增补专项项目(中横港路)的合同(11N55002930X202628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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