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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教育数字基座智能化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信息和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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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金山区教育数字基座智能化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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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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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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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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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6000260903132094-1637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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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信息和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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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山区教育数字基座智能化服务项目的 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7568202610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信息和考试中 心 乙方:联通(上海)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二村 289 号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033 号 7 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50 电话:18930159218 电话:18601725197 传真: 传真: 联系人:沈慧 联系人:朱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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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1985500 元整(壹佰玖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 服务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信息和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1 年,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 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 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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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验收 5.1 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开展服务,在服务中期和服务全部完成时,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 进行中期验收和终期验收。 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中期验收申请书和终期验收申请 书,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 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6.保密 6.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另一方的、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与本 项目有关的技术、业务、财务、数据、文档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均为披露方所有。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接收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 顾问、代理人等不得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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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款 项。 2)2026年11月20日前,乙方交付甲方阶段性项目成果和中期总结报告,经过甲方确认 合格后,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付合同金额30%的进度款。 3)项目完成验收后,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甲方后10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尾款。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 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 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 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 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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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 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 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 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 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 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 的,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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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 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其费用由乙 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 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 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 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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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3.不可抗力 13. 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 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 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4.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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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 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9. 合同附件 19. 1 本合同附件包括:本合同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9.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合同修改 20.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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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官方附件

  • 金山区教育数字基座智能化服务项目的合同(11NMB2F075682026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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