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西路581弄1-6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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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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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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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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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4000260722125276-0437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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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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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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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补充文件 本补充文件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与原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此文件将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对本项目原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内容调整, 以本补充文件附件中的合同版本为准。 其余内容不变。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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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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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 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 2.工程地点: 徐汇区天平街道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关于下发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 项目计划的通知》徐房管[2026]136 号 4.资金来源: 由公共财政资金承担。 5.工程内容: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位于徐汇区天平 街道,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4686 平方米,为里弄类修缮项目,本次实施内容主 要包括房屋屋面修缮、外立面及附属物更新、内部公共部位修缮、单元入口 提升、三网融合、景观绿化提升及小区配套设施改造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图纸中所示内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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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最终合同价以审定价为准)。 五、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证书编号: 身份证: 施 工 员: 联系方式: 证书编号: 身份证: 安 全 员: 联系方式: 证书编号: 身份证: 质 量 员: 联系方式: 证书编号: 身份证: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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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所有签证、 业务联系单、 变更, 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公章方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仅有监理签字不能作为价款调整、工期顺延依据。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付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财政拨付流 程造成付款滞后,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 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徐汇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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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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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4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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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招标文件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 协议书的补充文件。 2.2 本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同序列文件,以时间在后者优先。但上述合同 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关键施工工艺要求,不受此限制,均按最 高标准要求执行,且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当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取得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 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上海市 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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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级各类标准、 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费 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双方可约定执行其他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 也可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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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图纸 4.1 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发包人在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 根据需要分 批供应。发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是:4 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 3 套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由承包人自行复制,需由发包人代为复制的,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所有由承包人提供或复制的图纸,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随时供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人员 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 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所需的补充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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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和实施本工程合同,并承诺每周到岗 5 天。未达 到按每少于一天以 5000 元处罚。 7.2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 得发包人同意。 7.3 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注册建 造师)),承包人必须服从。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 以不影响承包人 正常施工为前提,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有关发包人工作。 (2)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临水、临电接至施工现场边缘,承包人自 行安装表具计量,每月水、电费由承包人按账单支付,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闭口包干不予调整。 (3)开工前, 发包人负责开通外界与施工现场的通道; 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 地内道路的铺设,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但不对承 包人对有关内容的理解负责。 (5)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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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计划时间内完成。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具体报送时间节点现 场确定,周报内容包括本周工程进度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工程质 量自检等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每月及时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 形象进度等)统计报 表(具体时间节点现场会议确定)、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用工计划、施工 机械使用计划和用款计划、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 支付工程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规与规定, 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承担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确保文 明施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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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施工场地的整洁,做好夜间施工、夜间道路照明及交通组织标识、建筑垃圾与渣 土、生活垃圾等运输,工程与生活污水排放的申报工作,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5)已完成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担施工场地内所有(包括专 业分包及专业分包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与费用,如发生成品、半成 品及施工材料、设备机械的破损、丢失,相应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分摊:发包人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管线监测单位,环境检 测单位提供的管线监测方案和保护方案应得到相应主管部门、承包人、监理的认 可。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由于 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污染或侵害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堵塞排 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按 《上海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等 有关政府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符合环境卫生与施工管理的有关标准和 规定,承担发生的费用。施工完成后十天内清理场地应达到标准化的要求,拆除现 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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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次.人。 9.4 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与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工期 如期完工和交付。 9.5 专项方案审批:承包人编制科学合理的专项方案,包括要脚手架及井架 方案、外墙空鼓及渗漏、屋面防水、绿化、道路拓宽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 要经过监理审核后才可实施;绿化、道路拓宽等专项施工方案要经过居委、业委 会、物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居委、业委会、物业的意见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 安全责任。 9.6 承包人投标书中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如特别情况调动调整,须经 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擅自调离的,发 包人有权处以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 14 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 划, 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承包人对本工程总 体施工部署、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措施、 材料、 半成品、 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 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配置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 工期进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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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承诺的施工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各分包工程工期,施工中不得以专业分包或独 立分包工期为由而延误,与专业分包或独立分包的工期协调,已列入承包人总包管 理范围内。 11.工期延误 11.1 承包人确保工期 360 日历天,若因承包人原因延误,愿向招标人支 付 合同价万分之五 / 天 的经济处罚。 11.2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 书面申请,附完整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发包人在收到后审 核,以发包人书面盖章批复为准;无书面批复不予顺延。居民异议、居民阻工, 不直接等同于工期顺延,只有经发包人综合评估书面确认后方可部分顺延,且 不产生任何费用补偿。 12.工程竣工 12.1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1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万分之五 / 天,或者按承包人投标 文件中质量/工期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就高不就低。延误时间从规定竣 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之间的天数。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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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违约责任,按合同造价的 5% 支付违约金,或者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 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就高不就低。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 除该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达到约定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承 包人必须自费整改,使工程实体质量达到承诺的标准为止。 14.检查和返工 14.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 供便利条件。 14.2 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可要 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4.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4.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 承担。 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未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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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开工前与发包人签订安 全、文明施工的责任协议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承包人还应与分 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现场安全全面负责。 17.2 在工程施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除因发包人、工程师的过失而造成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分包人或其他 人员的伤亡赔偿、补偿。 在暂定或专业分包工程中,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的,发包人须及时督促 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或拒绝与专业分包人签约。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默认或口头允许专业分包人在 未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除专业分包 人自负外,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7.3 由于住宅修缮工程是在居民正常工作生活中进行施工,施工区域和非 施工区域部分无法严格分隔围护,在施工中设立安全巡查制度,选派具备专业技 能的专职人员佩戴红袖章,专职负责巡查管理,提醒、引导居民出行。每个项目 按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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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承包人将本工程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范 围,做好进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同时做好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职工 保险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18.2 有关安全防护的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中。 19.事故处理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发生安全事 故、机械故障或其他事件,对安全造成威胁,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紧急处置时, 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置。若承包人无力或不愿立即进行处置,为消除 危险,工程师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 程师认为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可将此项费用向承包人索回,或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0.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本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它附件资 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按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 文件和规定,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的施工规范、标 准, 以及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根据承包人的综合实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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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次: 开工审核完成且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 50%; 第三次:现场完工后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 70%; 第四次: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完成竣工备案,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后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 80%; 第五次:项目财务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将工程审定总价的 3%作为质量保修 金汇入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资金专户后支付至审定总价的 100%,质量保修金 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并退还,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计利息。 本项目施工费由“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专户拨付。 上述工程款支付时,承包人须提交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完税发票,否则,发 包人有权不予支付, 直至收到正确的完税发票。 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延迟支付所造 成的相关责任。 23.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须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按照分包 合同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分包人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 故或恶意拖欠。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故拖欠工资支付的情况,可采取包括督促直 至部分暂扣工程款的措施。如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可根据行政要求、司 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 对此项支付发包人除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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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工程款支付时只支付相应安装费。 在数量上,工程完工后, 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额定消耗量进行对比;如供应量 大于工程额定消耗量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供货单价退款。 (2)发包人供应的已计入承包人综合单价的材料费,应按照投标报价综合单 价中的材料价格和实供数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前予以扣除。发包人按实际采购 价格转账的,可在工程结算中将价差在税前按实调整。 24.3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即由发包人控制材料、设备的种类 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 在投标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 若发包人认可实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 不同,则其暂定主材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 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甲控乙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材 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发包人保留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负责供应或 “甲控乙供”的权利。 24.4 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落地、现场验收、场内 运输和保管责任,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承包人采购材料 25.1 除发包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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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暂定材料的单价与实际供 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货商串通价格的,发 包人可取消另行采购并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更换 品牌(厂商)的,承包人的原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 (厂商)后的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差价在结算中调整。 (4)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按规定须封样备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给发 包人委托的关联单位。 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2 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和工程师的认可后才可 使用,若导致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八、工程变更 26.工程设计变更 26.1 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原招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 施内容发生变化,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变更方案,承包人须配合编制施工内 容的综合调整预算,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6.2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 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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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原则上应按照原投标报价类似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相应的综合单价中,自报的人、材、机基本单价水平及相应的取费 水平,依据现行消耗定额编制。 对于有优惠下浮承诺的,还须按承诺下浮以后的价格执行。 安全文明措施费、其他措施费以外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项目工程价 款的确定,同样按上述原则处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3 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29.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居委、 业委会、 物业、 街道或镇主管部门)现场验收, 并在验收后 7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需要整改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质监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 用。工程竣工验收需得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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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由承包人承担 。 30.竣工结算 30.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通过后 30 天内, 承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 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先进行内部审核,委托具有专业审价资质 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要求进行政府审计的,及时报请审计部门审计, 双方均须给予积极配合。 双方约定,为确保财政专项修缮资金支出合理、有效,审价、审计有权依 法依规对结算的编制依据、定额套用、人材机价格取定进行全面审核。结算以最 终审定结果为准 按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审减超出 5%以外的审价费用。 30.3 工程竣工验收后, 付至本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80%; 项目财务审计完成后, 承包人将工程审价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修金汇入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资金 专户后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 100%。保修期满后,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和经济 纠纷,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 31.缺陷责任 31.1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按房屋修缮项目规定执行。 31.2 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接 到发包人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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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承包人严重违约,除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将视其违约情节 严重程度,保留进一步给予承包人相应缩减承包工程范围和工程数量,直至中止 承包合同、没收履约保函、清除出场等步骤的权力。 34.索赔 参照《通用条款》的索赔程序及双方权利义务。 35.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工程师裁定、或要 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工程师裁定有异议、不愿和 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6.工程分包 36.1 分包须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前提下,依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 自报的分包清单实施。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分包前,承包人须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履行承包合同责任范围内,将 工程分包内容及分包单位资质状况,书面报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获核准后才能 分包。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 36.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变相转包。施工中,若经确认有未 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该未经发包人批 准分包施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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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包干费用,无论分包工作量发生变化与 否,均不作调整。 对专业分包的, 承包人应与专业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及支付。对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专业分包人 实施的, 由专业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所需费用(不含专业分包人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在施工措施包干费中支付。如 不按要求内容向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 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当期的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6.4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发现 承包人严重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可按本合同第 26.6 款督促其支付直至暂扣部分 工程承包款。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 人不另支付该项费用。分包人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协商分 担。 37.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 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台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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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9.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事项如下: / 。 40.专利技术、特殊工艺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承包人设备、 材料或工程设备 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 人免予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如发包人因前述原因导致被 其他第三方索赔和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1.1 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 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 施,防止现场员工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 应在移动之前,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按工程师的指示处 理。 41.2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 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同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处置。相关费用协商处理,最终以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承包人不得直接以此为由自行增加价款。 42.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按协议书约定生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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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甲方(实施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确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ㄍ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 办法》 (沪房规范〔2021)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 建 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保修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住宅修缮工程保修期限内,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 双方的相关约定,承担本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 内容,由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4) 图纸所涉及的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住宅修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为: 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新做或翻做的保修期为 5 年,局部修缮 的保修期为 3 年; 1.电气管线、给排水设施、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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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保修通知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人员进行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的,甲方应 先行委托具有相应修缮资质的企业实施维修,同时做好催修和委托书面记录,再 追究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进 行抢修; 3. 涉及大修或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和业主或授权委托 的物业公 司,并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修理方案,及时组织修理; 4. 保修完成后,由业主或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 应当报项目所在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备案。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 具体约定如下: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量 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审核价款的 3%。约定的保修期满,应将全部或结余 的保修金无息释放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保修期限内,实施单位经多次督促同时出具书面 通知后,施工总包单位不履行《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 保修费用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六、其它 1.本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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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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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单位: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 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确保施工安全, 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 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缮改造项目 2、工程地址: 徐汇区天平街道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 3、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的施工总承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同施工合同期限 三、协议内容: l、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消防工作的方针、 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条例、 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 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 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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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 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 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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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颜荪辰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 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 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 生。 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 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捐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 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 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乙方在修缮施工中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因特殊原因确需搭设竹 脚手架的,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并通过专项评审报市修缮中心后方可使用。 10、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 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1、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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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5、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 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 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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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6、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 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 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 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7、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8、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9、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 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 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0、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 (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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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5、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 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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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代 表: (签字)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代 表: 地 址: 电 话 : 日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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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创造透明廉洁的营商环境, 进一步探索城市更新领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向纵深发展,强化“四责协 同”工作机制落实,一体推进“三不腐”全周期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廉政工程有 序推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 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告知甲方廉洁从业有关规定(附告知书)。 1.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工作人 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核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 进行相应处理。 1.3 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分包商、代理商、合作方等)违反廉洁 从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 3 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情 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甲方将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乙方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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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 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 不得允许甲方工作人员或其 亲属参股乙方公司或乙方关联公司及参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利益分配,不得 以其他形式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开展合作业务,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 属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代理人、顾问)等,以使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从乙 方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2.3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若发现以下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 按照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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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报甲方: (1) 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行贿或利用乙方分包商、代理商、 合作方、中介方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行贿的行为; (2)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 (3)其他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形。 2.4 乙方应主动申报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存在的关联关系, 保证不发生任 何关联交易行为,不隐瞒任何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 的审计工作。 3.违约责任 3.1 乙方出现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的,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 所有合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决定后续与乙方开展的合作事宜。 3.2 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任何违反廉洁从业有 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 方承担 3.1 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更换 合作主体而增加的成本、政府部门罚款等。 4.乙方应按以下联系方式履行向甲方的各项通报义务: 4.1 甲方联系人: 4.2 联系电话: 4.3 联系邮箱:/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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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问责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监督,更好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并结合本 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 建国西路 581 弄 1-6 号里弄房屋修 缮改造项目原有施工总包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本项目建造师为: 2、专职安全员: 3、项目建造师须为建筑工程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周驻工地天数不少于五天。 4、专职安全员须常驻现场。 问责制度 为了提高住宅修缮工程建设的整体管理水平, 完善住宅修缮工程建设的具体管 理制度和住宅修缮工程实施的安全质量等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防止各种不正当 行为的发生,在满足上述合同已约定的条款要求下,结合住宅修缮工程建设的特 点,订立本问责制度,对如下情形,须进行工作问责和处罚。 1、工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较多隐患或问题,被多次点名通报 的。 2、市、区房管局或市、区修缮管理部门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 达不到要求的。 3、工地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4、由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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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徐汇区住宅修缮工程噪音污染防控承诺书 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生 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上 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住宅修缮项目施工工程特点, 为更好的防控居民区噪音污染,提高住宅修缮工程文明施工要求,故向施工单位明 确告知如下注意事项,施工单位并在开工前对下列事项做明确承诺。 一、除住宅修缮应急抢险、防台防汛以外,禁止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早晨 6 时从事住宅修缮类项目的施工作业。 二、禁止在早晨 6 时至 8 时进行捶打、敲击和割据等易产生高噪音的施工 作业,装卸材料时应确保轻卸轻放。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 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音机械和设备。 三、禁止工人在早晨 6 时至 8 时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唱歌、放音乐等不文 明行为。 四、在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禁止在建筑室内进行产生噪音、扬尘 和刺激性气味的施工作业。 五、进出住宅修缮工地的所有施工车辆禁止鸣号。 六、进场前准备工作会议时,已与小区三驾马车进行商榷并书面承诺。 七、接受市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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