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楼化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气改电”电力扩容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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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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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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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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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00260807127690-0037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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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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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11N42502637X20267443 HA 楼化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气改电”电力扩容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HT-1.2) 发包人:上海大学 承包人: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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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大学 承包人(全称):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协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HA 楼化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气改电”电力扩容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HA 楼化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气改电”电力扩容项目。 1.2.工程地点:上大路 99 号(上海大学宝山校区) 。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上大内(2026)136 号 。 1.4.资金来源:上大分类评价预算。 1.5.工程内容:本次项目实施范围涉及面积约 1303 平方米,其中室外 170 平方米,HA 楼室内 3-5 层 共 1133 平方米。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电力扩容,室外电缆敷设,线路改造调整,室内电气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1.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对本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属于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范 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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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4.1.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1.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1.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5、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6、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7、承诺 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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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合同于签订。 10、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11、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以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形式签署,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一致,作为双方权利义 务的原件。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发包人: 上海大学 承包人: 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忠华 ( 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上大路 99 号 A 楼 502 室 地址: 崇明县城桥镇新崇西路 126 号 401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2150 电话: 66131721 电话: 021-69616298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于海阳 联系人: 陈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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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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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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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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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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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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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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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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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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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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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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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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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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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 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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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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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 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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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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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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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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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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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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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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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 〔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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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 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 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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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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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 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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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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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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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 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 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 合同当事人均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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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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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 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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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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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 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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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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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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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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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 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 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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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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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 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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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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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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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 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 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 出延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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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 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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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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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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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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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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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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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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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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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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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项目负责人(或双方驻工地代表)及发包人书面 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如设计交底会、合同洽谈会、重要的技术研讨会等)、签证、 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监理人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构件外加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如产生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由 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和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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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4.2.3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相关说明。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见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6.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 1.6.1.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纸 4 套、电子图纸 1 套(包括竣工图编制所需 的 2 套); 1.6.1.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其他用途)。 1.6.4 承包人文件 1.6.4.1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等; 1.6.4.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要求时间内提供、现场施 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1.6.4.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图预算(含电子文档一份)、现场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 1.6.4.4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经签字盖章审批的书面文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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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10.3 场内交通 1.10.3.1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校园内,承包人应遵守上海大学校园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校园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校园外,承包人应遵守有 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相关费用在 投标报价中考虑。 1.10.3.2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 提供任何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负责。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限制要求 1.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1.11.1.2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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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协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因教学安全需要,本项目不提供食宿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5.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2.5.2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上海大学工程档案归档标准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 4 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及电子文档一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准备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或发包 人要求的日期前提交,未按时移交处 500 元/天的违约金至资料全部移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本工程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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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为确保本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在中标后必须到位,未经 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施工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有变动,承包人须提前 14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处以 30 万元的违约金。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 换项目经理,除处以 30 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 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处以 5 万元/天违约金直至终止 施工承包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总额 0.1%的违约金并不 再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进行审批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项目经理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处以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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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1.1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包括承包人实施的工作 内容(含承包人分包)和专业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4.1.2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现场监理义务。 4.1.3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 包含在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中。 4.2 监理人员 4.2.1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 5.1.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须达 100%,未达标时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 的 3%支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实施剥离或开孔检查,若经监理书面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发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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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若材料已施工完成且无法更换,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承担终身 质量保修责任。 5.1.1.2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 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一般事故发生频率不超过 3‰,重大安全事故 发生率为零。 (1)本工程安全施工除按通用条款外,还应按照合同附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执行。 其中, 安全防护还应遵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沪建交 〔2006〕 445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 (沪建市管〔2006〕91 号)》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 (2)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全封闭施工,施工安全由专职持证上岗的安全员负责。 6.1.3 特别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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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7.1.2.2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书面文本后。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进度计划书面文 本后。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7.3.1.1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1.2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1.3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65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5.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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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投标文件中未 明确, 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样品, 提供样品的数量要达到足以让发包人、 监理人以目视、 仪器监测、 试验等手段检测样品质量的要求和用于存档、展示的目的。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需要红线外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申请手续,但由承 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踏勘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临时设施搭建条件,并在投 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9.1.2.1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达到规范要求标准。 9.1.2.2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坍落度测试、混凝土回弹仪等非 破损检测设备。 9.1.2.3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范执行,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总 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钢筋、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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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 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所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等涉及 造价的变更文件必须由建设单位(含使用单位)同意确认后,报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和项目管理单位审 核,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工程投资变化的变更,经投资监理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复核, 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5.1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10.5.2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10.5.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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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 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认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招标补充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其他参考资 料以及自然环境和现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2)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社会管理、周边社会环境因素、疫情防控等)可 能给施工带来发生的困难、干扰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作出自己的明确判断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对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可能存在的失误; (4)中标单位自身内部各项管理资源条件的变化;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对中标单位自身造成的损失; (6)施工期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因素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施工期间政策、法规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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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50500-2024)。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分期付款 经第三方审价公司审核并出具书面审定报告,发包人按最终审定价格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 工程项目可分期完成支付,首期付款可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30%支付,需承包人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7 天 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若承包人在 7 天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首期付款。首期付款应当用于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支付必要人工等。 发包人也可采取在取得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书后一次性支付本项目价款。 发包人因所在单位资金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预算资金未及时下达等)造成当期支付不能,不得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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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根据发包人的资金计划安排。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6)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自验合格后,由施工监理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完成后一周内 (包括节假日)整改完成全部问题后组织竣工验收。如逾期未完成整改,处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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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 15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 30 天内,未能按时提交全部资料处 1000 元/天 的违约金。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设计变更,工程 签证单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发包人应在委托审价后 90 天完成审 价工作。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价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根据发包人资金计划安排 支付(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劳务分包纠纷等存有异议,可先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决定付款时间,若逾 期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付款时间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满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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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2)装 修工程为 2 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场地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 配套工程为 2 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 完工(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通过自行验收后,会同监理及发包人共同验收通过并提 交相关的竣工资料,且将已完工程交付发包人入驻使用、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响应的(约定期 间:重大紧急维修 12 小时,一般维修 36 小时,或者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 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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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撤 销决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对 发包人上述要求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工程工地工作每周时间需达到专用合同条款 3.2.1 的要求,同时不得兼职其他工 程的任何职务,若承包人项目经理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 决本合同。 2)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控制分时间节点和最终竣工时间的或某些事实致使发包 人认为承包人不能胜任该项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3)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重复 发生以上行为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4)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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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购买工程相关保险。并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 责任险,保单受益人必须包括发包人。 18.3 其他保险 18.3.1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年满 50 周岁及以上年龄施工人员提供身体健康检查服务。 因未提供身体健康合格报告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身体健康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18.3.2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征得发包人同意。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20.3.1.1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20.3.1.2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20.3.1.3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20.3.1.4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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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4.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3 工程质量保修书 4.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4.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4.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4.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4.8 履约担保要求 4.9 预付款担保格式 4.10 支付担保格式 4.11 暂估价表 4.12 廉政责任书 4.1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4.1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4.1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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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房建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幢数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m2)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市政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 名称 道路等级 道路长度(m) 道路宽度(m) 桥梁长度(m) 桥梁单跨跨径 (m)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其他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规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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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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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大学 承包人(全称):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4.3.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4.3.2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4.3.2.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3.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4.3.2.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3.2.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3.2.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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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3.5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3.6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 至 保 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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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4.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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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 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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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职务 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技术职 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 名称 证书 级别 证书 证号 证书 专业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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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 由 拟选分包人 拟选分包人名称 企业资质 分包人项目负责人详表 序 号 拟分包 项目名 称 负责人姓 名 证件类 型 证件号码 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 格等级 建造师 专业 建造师注册编 号 安全生 产考核 合格证 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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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8 履约担保要求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仅接受可在电子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验证的独立式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与 被保证人须一致,但子公司借用集团授信额度开具保函的情况除外。保函受益人与招标人须一致(招标 人为联合体的,保函受益人可为其中任一方),保证人与本保函开函银行须一致。 履约保函格式以开函银行标准格式为准。开函银行可为交易平台发布的履约保函银行名录内开展相 关业务的任一网点。 合同公示后,招标人须登录交易平台,录入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编号进行电子验证。确认保函符 合要求后,进入后续合同网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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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9 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上海大学(发包人名称): 根据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与上海大学(发包人名称) (以 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 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 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 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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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10 支付担保格式 支付担保 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上海大学(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 了 HA 楼化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气改电”电力扩容项目(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 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 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 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 额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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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 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 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 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 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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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4.11 暂估价表 11-1: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项目清 单编号 名称 规格型 号 单位 数量 拟发包 (采 购)方 式 发包 (采购) 人 单价 (元) 合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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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专业类别 拟发包(采 购)方式 发包(采购) 人 金额(元) 1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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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12 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上海大学 承包人(全称): 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 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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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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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1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 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 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 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 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 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 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 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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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 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 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 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 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 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 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 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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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1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 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 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 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 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 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 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 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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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 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 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 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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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1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 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 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 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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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 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 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 发包人可按“协 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 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发包人的 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 地贯彻执行, 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 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 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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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补充条款 1:4.3.4.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3.6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2: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准。 监理人名称: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综合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名称:上海申建诺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4.2.1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2.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4.2.3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7.2.1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上大路 99 号; 1.7.2.2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胜岸。 1.7.2.3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1.7.2.4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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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7.2.5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向永占; 1.7.2.6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项目部。 1.11.1.2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2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2.2.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王胜岸;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1.1 项目经理基本信息: 姓 名:王保军; 身份证号:65010319690420441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沪 231200620220973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1348255342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5.2.1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3.5.2.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7.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3.7.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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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7.3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 3.7.4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至:/。 4.2.1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向永占;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1008398;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6.1.4 治安保卫 6.1.4.1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6.1.4.2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钢筋、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 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各类建筑材料的检测及其他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需发生 的各类工程检测费用(监理的平行检测费用除外),由发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 测机构(该机构须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签订检测合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需自行承担材料自检部分费用须包含 在投标总价中。 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 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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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确认。 2)因承包人未按时、足额上报或未及时补足劳务费,发生欠薪、讨薪事件的,承包人须及 时整改。承包人整改不及时造成一定后果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直至 整改完成。 (6)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由施工监理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完 成后一周内 (包括节假日) 整改完成全部问题后组织竣工验收。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 处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具体保修内容包括: 电力扩容工程、室外电缆敷设工程、线路改造调整工程、室内电气工程以及为完成本工程 所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保修期限按本保修书第 4.3.2 条约定执行。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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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1.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1.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1.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 (¥70000.00 元); 承包人项目经理:王保军。 本合同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签订。 本合同在上海市宝山区签订。 本合同以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形式签署,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一致,作为 双方权利义务的原件。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且应征 得发包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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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期。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以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治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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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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