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环境综合管理第三方辅助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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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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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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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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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00260914134091-003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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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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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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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 年环境综合管理第三方辅助服务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5509404020265604 合同各方: 甲方: 甲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 员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200 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谢海赟 电话: 13764491818 传真: 乙方: 乙方(主):上海城投兴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92 室 邮政编号: 电话: 15921933275 传真: 联系人:李悦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账号: 31050166360000005447 乙方(联合体):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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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867 号 邮政编号: 200230 电话: 021 - 50085378 传真: 联系人:邱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账号: 31050166360000004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 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26818000 整(贰仟陆佰捌拾壹万捌仟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 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也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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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 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 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本项目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服务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 .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服务考核。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考核资 料,并配合相关工作。 5.2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 知识产权及保密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 单位:元 ) 。 7.2 本合同款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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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付期数 支付金额 (元) 支付比例 供应商名 称 供应商支付 金额(元) 供应商支 付比例 约定付款时 间 付款条件 1( 预付款 ) 8045400 30.00% 上海城投 兴港投资 建设(集 团)有限公 司 1599794.7 5.97% 2026 - 11 - 30 第一次支 付( 30% ): 合同签订 后,采购人 在收到中 标人提供 的合法有 效发票 30 日内,支付 合同总价 的 30% 。 1( 预付款 ) 8045400 30.00% 上海市环 境工程设 计科学研 究院有限 公司 6445605.3 24.03% 2026 - 11 - 30 第一次支 付( 30% ): 合同签订 后,采购人 在收到中 标人提供 的合法有 效发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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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内,支付 合同总价 的 30% 。 2 13409000 50.00% 上海城投 兴港投资 建设(集 团)有限公 司 2666324.5 9.94% 2027 - 06 - 30 2027 年 5 月底前,中 标人完成 合同约定 的阶段性 服务内容 后,采购人 在收到中 标人提供 的合法有 效发票后 30 日内, 支 付合同总 价的 50% 。 2 13409000 50.00% 上海市环 境工程设 计科学研 究院有限 10742675.5 40.06% 2027 - 06 - 30 2027 年 5 月底前,中 标人完成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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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 的阶段性 服务内容 后,采购人 在收到中 标人提供 的合法有 效发票后 30 日内, 支 付合同总 价的 50% 。 3 5363600 20.00% 上海城投 兴港投资 建设(集 团)有限公 司 1066529.8 3.98% 2027 - 11 - 14 第三次支 付( 20% ): 中标人完 成全部服 务内容,提 交最终成 果文件,并 通过采购 人组织的 最终验收 后,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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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收到中 标人提供 的合法有 效发票后 30 日内, 支 付合同剩 余 20% 款 项。 3 5363600 20.00% 上海市环 境工程设 计科学研 究院有限 公司 4297070.2 16.02% 2027 - 11 - 14 第三次支 付( 20% ): 中标人完 成全部服 务内容,提 交最终成 果文件,并 通过采购 人组织的 最终验收 后,采购人 在收到中 标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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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的合法有 效发票后 30 日内, 支 付合同剩 余 20% 款 项。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 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 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 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 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 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 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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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 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 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 否则,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 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 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能满足服务要求。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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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5%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 10%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当退还已收 取的合同款,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 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 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 误期赔偿 11.1 除合同第 12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 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 天 ) 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 点五 (0.5%)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 高限额,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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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3.2 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 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4.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5. 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 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 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合同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内容转让。 17.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财政备案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合同附件 18.1 本合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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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 或修改。 20.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约各方: 甲方: 甲方(盖章)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 乙方: 乙方(主):上海城投兴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 西二路 888 号 892 室 邮政编号: 电话: 15921933275 传真: 联系人:李悦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账号: 31050166360000005447 乙方(联合体):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867 号 邮政编号: 200230 电话: 021 - 5008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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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传真: 联系人:邱江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账号: 31050166360000004502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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