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建管委数字城建5.0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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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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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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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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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5000260824130023-0537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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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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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宁区建管委数字城建 5.0 信息化建设 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38401202630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 地址: 长宁路 599 号 5 楼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 901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092 电话: 021-22050562 电话: 13516829468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机构管理员 联系人: 吴刚 本合同价格为 2300000 元整(贰佰叁拾万元整)。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之后开始 进行为期 1 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无重大缺陷、无。 支付方式: [ 合同中心 - 支付方式名称 ] 日期: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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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 XX 政府 公 开招标项目(采购编号: XX )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甲、 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 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 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 服务地点: 。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 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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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 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 乙方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 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 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 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 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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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 服务, 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 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 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 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 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 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 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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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 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 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 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 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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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 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 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 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 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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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 在全部服务 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 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 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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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 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1.2 本项目内容如有不尽事项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内容如与补充协议内容冲突的以补充 协议为准。 签约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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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日期: 日期: 合同以最终双方签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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