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110接处警一线赋能配套项目建设第1次再次采购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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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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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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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6000260814128796-16375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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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局 110 接处警一线赋能配套项目建设第 1 次再次采购的合同 11N00247415420264404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乙方:上海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金山区龙钊路 110 号 地址:上海上海市金山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54 电话:37990110 电话:021-6726011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人:彭建峰 项目名称:分局 110 接处警一线赋能配套项目建设第 1 次再次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 行支付任何费用。 2 .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2 交货时间: 2. 3 交货状态:设备供货、运输、卸货、调试、验收合格。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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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 .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 .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 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第( 1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 1 )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 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 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 在货物送达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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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 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 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 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 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 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 卖方承担,买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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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 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 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 法采取补救措施, 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 如不足以弥补买 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 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 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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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 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卖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勇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 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 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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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 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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