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医联工程二期(便民服务与电子病历)系统(2026年运维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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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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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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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00260602115411-0037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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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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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医联工程二 期(便民服务与电子病历)系统( 2026 年运维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78310147220263005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乙方: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李娜 ( 女 ) 地址: 上海市康定路 2 号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000 号 1 幢 401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 021-52130011 电话: 1771748175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人: 周和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 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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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 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 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 1.3 “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 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 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 1.4 “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 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 加政府采购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 并就 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服务的内容、范围、 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2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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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5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2.6 其它: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3.6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 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 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 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 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 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 均有 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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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并依照甲方要求提 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1.5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 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 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 购需求另有要求外, 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 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 》 《快 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运维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 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保证在提供运维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 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 务的负担。 4.2.3 乙方保证其提供运维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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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按照本合同的考核规定完成运维服务质量考核。 甲方有权委 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4.3.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考核, 乙方应当及时整改, 并自 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 4.3.3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合格后,签署考核意 见。 4.3.4 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 双方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4.3.5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 甲方有权组织 (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 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将 向社会公告。 五、服务费用的支付 5.1 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 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 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 (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 均包 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2 付款方式 本合同选用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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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 函, 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 止的期间, 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 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6.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 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6.3 履约保证金 (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 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 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 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 未兑付 (或贴现或背书转 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 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6.4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 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 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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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等的金额。 7.2.3 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 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 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7.2.4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 对没有达到合 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 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2.5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 当 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 或专业能力、 管理能 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 如对甲方造 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6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 服务有权建议整改, 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 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7.2.7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 并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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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然的义务。 7.2.11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7.2.2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 编制细化 的运维服务方案、 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 报送甲方审定。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 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 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7.2.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 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 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7.2.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 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 7.2.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 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 高效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7.2.6 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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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2.8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运维服务, 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有权利 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 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 可以要求甲 方进行合作配合。 7.2.9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2.10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 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2.11 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 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12 乙方在履行运维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 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7.2.13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 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7.2.14 乙方保证在运维服务中提供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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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2.17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 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 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7.2.18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7.2.19 因乙方运维服务达不到采购文件与合同要求的标准,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达到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7.2.20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 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 为。 八、保密及廉洁条款 8.1 保密 8.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 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 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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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 外, 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 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8.1.4 违反保密义务的, 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 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 关违约责任外, 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并应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 8.1.5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 式。 8.1.6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8.2 廉洁 8.2.1 乙方应当守法诚信, 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 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 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8.2.2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 有价证券等, 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 费用。 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或发现甲方工作 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 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 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8.2.3 乙方承诺并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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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9.2 所有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 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 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 向甲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 (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 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 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 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 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 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 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1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 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 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 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 务, 甲方应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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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10.5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10.4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10.6 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 服务人员的、 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 擅自中止合同履 行的、 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 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 10.4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 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7 本项目连续 2 次月度考核未达标准,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 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 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 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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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 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 45 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12.1 合同终止 12.1.1 违约终止合同 12.1.1.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 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 乙方应对甲方另行 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 部分。 12.1.1.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 律责任。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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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 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1.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 成严重利益损害的, 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 12.2 合同中止 12.2.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 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 双方当事人可协 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3 合同变更 12.3.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 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 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3.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不得转让和分包 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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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 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等。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 以专人传送的, 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 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 对方签收、 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 送达。 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包括原审、 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 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 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 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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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同俭订点:网上签约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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