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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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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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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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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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000260907132827-1338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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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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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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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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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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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000260907132827-1338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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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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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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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许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310113000260907132827-13384974 ) 采购人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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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 310113000260907132827-13384974 2 、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 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 、预算金额(元): 1640000.00 元 5 、简要规则描述: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自行监测专项检查、企业排放口抽查监测。 6 、服务周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后至 2027 年 6 月 31 日。 7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响应。 8、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的排污许 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1 )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及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本项目非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微企业产品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 (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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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获取网址: http://www.zfcg.sh.gov.cn/ 售价(元) :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27 日 12:30:00 (北京时间) 地点: http://www.zfcg.sh.gov.cn/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290 弄 12 号 5 楼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6 年 10 月 27 日 12:30:00 (北京时间) 地点: http://www.zfcg.sh.gov.cn/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290 弄 12 号 5 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司不提供上网网络( WIFI ),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 C A 证书)及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前来参加开标,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 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 CA 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 CA 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 上海政府采购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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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 2 项目编号 310113000260907132827-13384974 3 采购人 单位名称: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密山路 2 号 联 系 人:张老师 电 话:021-26097699 4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290 弄 12 号 602 室 联系人:韩熙强 电 话:13482476537 传 真:021-66781792 邮 箱:25653112@qq.com 5 预算金额 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6 服务地点 宝山区(具体信息详见采购需求) 7 服务周期 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8 合格供应商条件 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9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0 现场踏勘 ■不组织,已报名供应商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踏勘地点: 联系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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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4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15 响应文件提交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 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供应商应提前加密上传网上响应文件,防止由于网络故障导致采购代 理机构签收失败的风险。供应商应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 平台上的签收情况,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打印签收回 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 16 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方 式和数量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在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递交以 下书面响应文件: 1.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2份; 2.书面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290 弄 12 号 5 楼会议 室。 17 解密时间、 解密地点网 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 购 网 ( 简 称 :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 网 址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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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应商须知正文 总 则 1. 适用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所述项目的建设及伴随货物的采购活动。 1.2 本须知中的表述,如与前附表中所列相应项的表述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 2. 定义 2.1“ 采购人 ” 系指本项目公告中所述采购人。 2.2“ 供应商 ” 系指响应磋商公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 ” 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由供应商承担的合同中所要求的相关服务。 2.4“ 货物 ” 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本服务项目相关的货物。 2.5“ 买方 ” 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 2.6“ 卖方 ” 系指提供合同服务的供应商。 2.7“ 采购代理机构 ” 系指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对供应商的要求 3.1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中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3.2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 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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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供应商的保密义务 4.1 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作为商业秘 密对待并予以保护, 未经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 否则采购人 和最终用户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4.2 供应商一旦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和最终用户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 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 供应商须与 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 磋商费用 无论成交与否,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本项目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 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 组成: (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 3 )采购需求书 ( 4 )合同条款 ( 5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部分格式 ( 6 )竞争性磋商办法 6.2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单独提供此次采购服务活动所在地的自然环 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 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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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4 )成交供应商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8.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 题, 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对供应 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 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8.4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 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9. 对竞争性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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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 供应商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响应客户端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响应文 件录入、传输和加密等内容的操作。 11. 响应文件的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报价承诺书、首次报价一览表、 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表等, 且须注明提供相关服务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伴随货物的名称、 内 容、次数和价格等。 11.2 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 2012 〕 22 号)的相关规定。 12. 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及部分附件 13. 报价 13.1 响应文件报价应包含服务达到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供应商若有 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价格不做调整;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服务数量,结算时相应扣除 该部分费用。 13.2 其余要求详见前附表。 14. 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14.1 响应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 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 / 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 印章。 14.2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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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出现第 8.2 款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 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6.4 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6.5 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时需密封(每份书面文件采用非活页方式,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及项 目名称、编号、包件号等字样),在密封后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 “ 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 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 等字样,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7. 响应有效期 17.1 响应有效期要求详见前附表。 17.2 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 方式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磋商保证金。 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 不得修改响应 文件的内容, 但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 响应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 18.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8.2 供应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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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 “ 下一步 ” ,磋商 小组进入磋商阶段,由评审组长填写磋商内容信息。 d.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 磋商 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 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商机会。 e. 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f.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g. 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 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 h. 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 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 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次报 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19.3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20. 对响应文件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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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 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分 别进行磋商。 22.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 22.5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 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 最后报价 23.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 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服务的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b.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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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4 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 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依法另 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 26.6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27. 终止采购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 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28. 质疑与投诉 28.1 供应商认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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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 )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 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2 ) 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28.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28.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 94 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9. 签订合同 29.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 文件的约定,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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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 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 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 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在采购公 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 按照 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 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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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内容: 1、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催报及审核部分持证单位的执行报告,核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台账、应急预案等; 2、自行监测专项检查:为年度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提供技术服务,抽取部分企业开 展现场监管,辅助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3、企业排放口抽查监测:对部分企业排放口开展抽查监测。 二、时间节点: 根据各专项行动期限,及时完成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2027 年 6 月底前,完成 2026 年度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完成部分企业排放口抽查监 测;2027 年 6 月底前,完成部分排污许可证单位 2026 年度执行报告的核查,形成 2026 年 辅助监管工作总结, 主要评估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建议。 三、项目成果: 1、2026 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报告; 2、部分企业排放口抽查监测报告; 3、2026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总结; 4、2026 年排污许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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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评审办法 一、竞争性磋商原则 1. 本竞争性磋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经采购人认可,作为本项目择优 选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在磋商评审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 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 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 3 人。 3. 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商务技术部分最小打分单位 0.1 分, 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打分, 取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 分得分。 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报价得分计算分值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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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地签署。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 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 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书面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 其响应无效。 5.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 据。 磋商小组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 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 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进入综合评分。 具体磋商流程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9.2 条内容。 7. 本项目包含 1 个包件,同一供应商允许最多成交 1 个包件。 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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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小微企业,并按 磋商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 若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磋商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 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 2. 供应商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详见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组成所列内容); 3. 响应文件联合体协议书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竞争性 磋商文件获取时的一致(如有) ; 4. 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项目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 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明确具体 分工,且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 提供了相应材料。(如有) 5. 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中的 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 表签字/盖章。 符合性审查 序号 供应商 A B C 分析因素 1. 供应商通过评审小组资格审查的; 2.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出最高限价的; 3. 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与供应 商CA证书上的被授权人一致; 4. 响应有效期满足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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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序 号 投标人 分析因素 A B C 1.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 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 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 投标报价 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 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 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报 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 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审查结果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 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 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 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 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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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评价。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须一致。 序 号 评价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属性 1 报价 10 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 价格分为满分10分。 2、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报价得分=(评 标基准价/响应报价)×10%×100。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对 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方法如下: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商 务 评 审 价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 1-10%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 定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 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将不予扣除价格。 客观分 2 排污许可证后 监管 15 1 、 根据投标方案中对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工作内容、 重 点难点分析进行评审, 0-15 分; 2 、无此内容不得分。 主观分 3 自行监测质量 专项检查 15 1 、根据投标方案中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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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六部分 格式附件 附件 1 报价书(格式) 致 (采购人) : 根据贵方为 项目(编号: )的磋商邀请,签 字代表 (全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报价人 (报价人名称、地址) 提交响应文件正 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其他 份。 全权代表宣布如下: (1)我方针对本次项目的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注明币种, 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总报价)。 (2)我方接受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 (3)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 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 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对磋商文件的合 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4)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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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我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6)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后,我方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 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8)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报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或者盖章):_________ 报价人全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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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附件 2 竞 争 性 磋 商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排污许可证单位“一证式”技术复核包 1 服务期 项目负责人 备注 最终报价(总 价、元)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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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描述/说明 单位 数量 单价 其他附 加费用 总价 备注 1 2 3 4 5 ... 分项合计 税金 其他 竞争性磋商 总价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格式可以由响应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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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现担任 职 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响应供应商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 经 合 法 授 权 ,特 代 表 本 公 司( 以 下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人 ”)任 命 : ( 姓 名 ) 为 正 式 的 合 法 响 应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 并 授 权 该 响 应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在 有 关 ( )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工 作 中 ,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人 的 名 义 签 署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书 、 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 签 署 合 同 并 处 理 与 此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特 签 字 如 下 , 以 资 证 明 。 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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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附件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 2. 地址: 3. 邮编: 4. 电话/传真: 5.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 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月31 日止): 1. 实收资本: 2. 资产总额: 3. 负债总额: 4. 营业收入: 5. 净利润: 6. 上交税收: 7. 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 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有专业职称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中有执业资格 人数及职称情况, 其他人员情况等简介) 2. 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注:如为联合体,此附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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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附件 6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清单(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委托内容 委托单位 所附证明材料在 本响应文件的所 在页码 1. 2. 3. 4. 5. 6. ……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注: 1. 本表后应附合同扫描件。 2. 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磋商 小组决定。 3. 成功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 字盖章页扫描件或影印件。同一单位一次招标三年沿用期内续签的多个合同按 1 个计,但 同一单位 2 次经程序采购项目可按照 2 个计算。 4. 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 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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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件7 整体技术服务方案 (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附件 8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附件 9 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 (如有,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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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件 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务/职称 履历 和业 绩 所附业绩 证明材料 页码 所获 荣誉 /证 书 本项目 承担任 务和角 色 备注 一、项目负责人 1. 二、拟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1. 2. 3. 4. 5. 6. 注: 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 工作经历证明、 职称证 (如有) 、 执业资格证书 (如 有)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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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附件 11 项目物力配置情况(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名 称 品牌型号 价 值 数 量 用 途 备 注 1 2 3 4 5 …… 注:如有,请提供,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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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附件 12 声 明 书 我 单 位 参 加 采 购 项 目 , 郑 重 承 诺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四 、 财 务 状 况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五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七 、 在 本 项 目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真 实 、 有 效 。 我 单 位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特 此 承 诺 !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定 名 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 加 盖 响 应 供 应 商 公 章 :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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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附件 1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附件 1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15 其他资料表(响应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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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附件 1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 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或者: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说明: (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 单位、 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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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三)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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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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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附件 17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在参加本次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三年内, 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 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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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附件 18 供应商未有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承诺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司不存在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供应商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供应商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 监理业务的单位; (6)供应商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 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供应商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 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8)供应商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9)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供应商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 供应商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 (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 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供应商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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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七部分 合同条款 包 1 合同模板: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 供应商信息 - 联合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催报及审核部分持证单位的执行报告,核查污染治理设施运 行、台账、应急预案等; 1.2、自行监测专项检查:为年度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提供技术服务,抽取部分企业 开展现场监管,辅助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1.3、企业排放口抽查监测:对部分企业排放口开展抽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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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服务地点:宝山区 2.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后至 2027 年 6 月 31 日。 [合同中心-合同有 效期]。 3.标准和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根据各专项行动期限,及时完成有关技术服务工作。2027 年 6 月 底前,完成 2026 年度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完成部分企业排放口抽查监测;2027 年 6 月 底前, 完成部分排污许可证单位 2026 年度执行报告的核查, 形成 2026 年辅助监管工作总结, 主要评估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建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 人的合法权益。 4.2 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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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3 付款条件: (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50%; (2)项目服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100%。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 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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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4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 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5 其他 乙方项目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专业服务团队。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 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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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同级政府采 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 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 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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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 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 补充条款(如有)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联合体]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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