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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标建筑工程与装修合同公告 · 工程 · 竞争性磋商

金悦居委办公室和居民活动室装修工程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本站提供公开信息索引与结构化线索。资格条件、时间和金额均以官方原文及后续更正为准。

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金悦居委办公室和居民活动室装修工程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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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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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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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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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20101260903132279-2038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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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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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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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11N550029086202624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城市建设管理 事务中心 乙方: 上海旨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亚黄 ( 男 ) 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南路 455 号 地址: 上海上海市奉贤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400 电话: 021-57199099 电话: 18916080218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张超 联系人: 周佳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悦居委办公室和居民活动室装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金悦居委办公室和居民活动室装修工程 。 2. 工程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旗港路 88 弄金地·酩悦都会 7 号楼。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南府批〔2026〕28 号 。 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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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喷淋调整,对墙面,地面,顶面装修及结构加固等, 具体详见招 标图纸及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11 月 15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7 年 02 月 23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0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验收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伍万零壹佰叁拾元整 (¥1550130 元 ) ; 其中: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详见响应文件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详见响应文件 (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详见响应文件 ( 4 )暂列金额: 2.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详见响应文件。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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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 )通用合同条款;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 )图纸;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上海市奉贤区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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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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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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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 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2、 招标文件及附件(答 疑纪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专 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质量保修书; 9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10、补充合同; 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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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现场指定的地址搭设临房区域及临时 办公区。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图纸及现行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 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如有);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 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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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 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 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后 7 天内, 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分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 质疑和全速修改时,承包人应 7 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 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14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详见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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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双方另行约定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双方另行约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双方另行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办理承包人范围的工作人员施工出入证。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该部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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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 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或协调施工过程中与之有关的一切 事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协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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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现场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组织及施工安排, 现场施工协调,以及其他一切与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事务的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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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常驻现场,到岗到位,每周现场办公不少 于 5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办公的未达到时间要求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应再任、生病 住院、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除上述客观导致项目经理不能继续担任的 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罚人名币 2000 元;情节严重则发包人可 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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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涉及行业需要的专业工程,业主有权利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发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在分包合同中具体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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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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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 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 承包双方协商处理, 未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本合同工程款 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 时按通用条款或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 天内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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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 工前 7 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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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详见通用条款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7.9.3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 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15%(含 15%)的,承包人应 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见招标文件规 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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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 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 人和财务监理单位核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变更价格如下: a.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b.工料机的消耗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 维修预算定额(20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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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工料机单价,已标价清单中有相同单价的参照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按施工当月“信息 价”(由上海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在建设管理—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不包含 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信息)下浮 10%确定。既没有中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 通过市场调查后,经参建单位择优比选确定结算单价,此价格不再下浮。未经上报并得到发包人批 准自行实施的不予计价,不得在结算时要求增加并调整该费用; d.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主管部门的规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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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签约时填入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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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人工工日价格变化幅度:± 3 %;(含3%下同) ②钢材价格变化幅度:± 5 %; ③除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商品混凝土、砂浆) ± 8 %; ④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幅度:± / %;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以下第 ② 方法 第①种方法:加权平均法。 第②种方法:算术平均法。 (3)基准价格的约定: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清单。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 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2)企业 管理费和利润;(3)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 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 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规定须承包人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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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支付承发包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 (已包含 10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方代表签发后 14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 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 2024 清单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一个月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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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中标综合价,工程量按实 计取。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方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 80%。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 , 剩余 3% 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满 28 天内付清剩余尾款。实际支付情况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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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4 天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发包方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另行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另行约定。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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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明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肆套。超过 90 天未提交竣 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28 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 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及清单;设备材料核价单; 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结果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其它涉及工程造 价的相关资料(如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另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见专项条款 12.4.3(1)。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 人可先支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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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国家相关规定。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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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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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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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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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条款 21.1 本项目进度款(含预付款)中人工费用拨付占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比例为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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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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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附件 1 :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 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 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 )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2.2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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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 境 ) 、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 健身、 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 ( 境 ) 、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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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 单位公章 ) 承包人: ( 单位公章 )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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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 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 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 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 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 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 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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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 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 包括奖惩制度 )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 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 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 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 全检查, 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 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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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 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 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 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 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 如下有关要求: 1 、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所有施工管理、 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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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 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 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 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签约日期: 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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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 《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 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 做好指导和协 调工作。 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500 至 1000 元/次 ) 。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后果的。 (2) 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 果的。 (3) 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 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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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 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 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 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 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 ( 包括对发包人 ) 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 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 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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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悦居委办公室和居民活动室装修工程项目的合同(11N55002908620262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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