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街道三星苑小区雨污混接维修完善工程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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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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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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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7000260824129974-1738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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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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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街道三星苑小区雨污混接维修完 善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3717202630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乙方:上海本信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西路 1188 号 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 2 号 14 幢 2 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201805 电话: 67723035 电话 : 13918854156 传真: 传真 : 联系人: 丁老师 联系人 : 叶杰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出资人(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永丰街道 三星苑 小区雨污混接维修完善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永丰街道 三星苑 小区雨污混接维修完善工程 。 2. 工程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 三星苑 小区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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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承包人按照包 工包料、包工期、包 质量和包安全等方式进行全面承包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施工工期 90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报告为准) , 工期总日 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100%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捌拾万零伍仟零贰拾柒元贰角贰分 (¥ 1805027.22 元 ) ; 其中: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 ;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 (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 (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 2. 合同价格形式: 整体措施费用包干、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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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本工程所有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新增工程核定单、技术 核定单等均由发包人、投资人以正式的书面形式下发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未按该规定擅自 实施,所发生的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详见投标文件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 )通用合同条款;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 )图纸;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 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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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出资人执 贰 份。 十三、补充条款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点 : 网上签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 2017 - 020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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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 、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2 、磋商文件及附 件(答疑纪要、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协议书; 5 、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质量保修书; 9 施工图 纸及设计变更; 10 、补充合同; 11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标准、规范及其 有关技术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施工现场附近的大临设施、材料堆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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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此处空白)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由发包人另行发文约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2 、磋商文件及附 件(答疑纪要、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协议书; 5 、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质量保修书; 9 施工图 纸及设计变更; 10 、补充合同; 11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标准、规范及其 有关技术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不晚于项目开 工前 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 8 套施工图(其中含竣工图 4 套),若称被人需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采购文件和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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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 施工条件为准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办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如承包人在其它项目上 使用上述发包人特有的技术、专利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且由承包人支 付 相应使用费后有偿使用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原则上由承包人所有,但如发包 人支付相应使用费后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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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控制、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文 明施工及内外关系协调,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自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14 天内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 所需要的条件, 包括: 开工前发包方确保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 地确定点;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办方根据临时设施和施工位置接到所需部位。(仅指临时设施 区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无偿向招标人分别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以及一 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竣 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招标人要求。其编制费用由投标人在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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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内对原磋商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 且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无调整意见的, 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 2004 】 369 号文规定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新增 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外,中标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中标人开工后 30 天内对原磋商文件工程 量未提出任何疑义,而 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有调整意见的,中标人在收到该调整意 见后 14 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 2004 】 369 号文规定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新增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 的工程量调整意见即为最终结算价依据。 (本项目不进行一个月工程量清单调整)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① 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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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 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a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伍万元人民币; b 、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c 、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 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 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荣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须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 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包人同意按每人次 伍万元人民币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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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每月支付违约 金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项目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 .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 后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全部费用。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 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金额及期限的 :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 的 中标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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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主持工程监 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例会,负责对施工组织 设计、质量、进度等进行审核,对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办理和审查,以及发生工期增减 的报告审核。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中标人必须为 招标人及项目监理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办公室,并为之配备家具、提供照明、空调取暖,负责 清扫,维修及随后拆除办公室,另外还要提供汽车临时进出车道,停车场以及合适的人行小 道。在提供以上所有这些设施以前承包人应该首先把详细的建议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有 关招标人及项目监理办公室、家具、设备的提供、清扫维修及事后拆除的费用应在措施费中 报出,并包干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新增工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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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三天内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分部分 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 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2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 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 的违约金。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 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 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 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 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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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 施工组织设计 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14 天前内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表并上 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 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后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 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0 天内完成审批。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 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 7 天前内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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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 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总工期延误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 贰仟元执行 (如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处罚金 额大于贰仟元,则按照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处罚金额)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合同总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 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 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 2 ) 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3 )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4 )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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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 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招标 人将及时递交中标人签收。中标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中标人擅自变更设计 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不得延误工期。 10.1.2 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 A :凡由业 主提出的,须经设计确认后 , 由业主委托业主指定的财 务监理单位,按磋商文件规定结算原则 核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业主、中标人、监理、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 监理指令中标人完成工程业务联系单、 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 B : 凡由中标人提出的, 按 “企 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业主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磋商文件规定结算原则 报经业主、财务监理单位审核确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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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人依据约定的组价原则提出变更工程价 格,经财务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具体变更工程价款的组价原则如下: ⅰ、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2025 版)”等; ⅱ、人工、材料、机具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016 )》相关定额 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ⅲ、人工、材料、机具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 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投标当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 布的信息价(除税)或其他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下浮 10% 结算,若无信息价的可由 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价格,报建设单位和财务监理单位核批。 ⅳ、税金(增值税)按沪建市管( 2019 ) 19 号文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 议的期限: 自承包人上报方案后 14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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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 进行价格 调整。 (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 ①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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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订合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且提 交预付款申请后,支付合同价 ( 指扣除暂定金额、指定金额、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剩 余的合同价 ) 的 30% 以及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 作为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 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24 清单计量规范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此处空白)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 〔 总价合同的计量 〕 约定 进行计量: (此处空白)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此处空白) 。 12.4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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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 出修改意见。按验收意见需要承包人修改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 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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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 审批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 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 审批 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 [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办理工程结算单完成后 9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审定价的 3% ,保留金支付方法为待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双方约定质量 保修金不计任何利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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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 返还 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2 )保证金预留期限:本工程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暂办法〉的通 知》(建质 [2005]7 号)的规定确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即保证金预留期限为一年; ( 3 )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利息; ( 4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 5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争议的处理程序: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 将争议提交松江区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 6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因中标人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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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 〔 变更的范围 〕 第( 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 4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 7 ) 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 〔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 约定暂停施工满 7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等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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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 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 2 ) 种方式 解 决 : ( 1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 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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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附件: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9: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0: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1: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 12 :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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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 平 方米 ) 结构 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 期 竣工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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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时 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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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出资人(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 、出资人及 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永丰街道 三星苑 小区雨污混接维修完善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 三方 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三方 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 . 装修工程为 年; 4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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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 与出资人 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三方 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 出资人和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 公章 ) : 承包人 ( 公章 ) :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出资人 ( 公章 ) : 地 址: 法定代表 人 ( 签字 )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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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 (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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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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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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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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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出资人(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出资人及承包人三方的行为,防 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三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 ,不 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出资人责任 发包人、出资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 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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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安排以及出国 ( 境 ) 、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出资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出资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 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出资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出资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 单位公章 ) 承包人: ( 单位公章 )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电话: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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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生 weom 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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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 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 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 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 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 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 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 限期整改的或整改 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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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 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 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 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 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 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 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 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 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 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 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 指导,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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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 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 “方 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 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 发包人项 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 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 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 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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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 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盖章)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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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 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 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 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 .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 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 济处理 (500 至 1000 元/次 ) 。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 成后果的。 (2) 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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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 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 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 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 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 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 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 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 ( 包括对发包人 )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 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 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 指令。 三、其他 1 .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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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承诺单位: 服务项目: 购买单位: 为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净化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的良好风气,防止发生各种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特签署本廉政承诺书,作出以下承诺: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2. 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签订服务合同并执行,自觉依照合同规定办事,不将合同进行转 包或者非法分包; 3. 不以任何理由向购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4. 不与购买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借贷、租赁或合伙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 5. 不以任何名义向购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6. 不与购买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有非业务上的接触; 7. 需与购买单位工作人员面对面洽谈与本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不在购买单位工作场所或服务 项目相关场所之外的地点进行; 8. 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购买单位对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及时确认履 约验收结果,及时整 改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9.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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