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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头镇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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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航头镇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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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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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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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137250116162071-1518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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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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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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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11N0024697502025120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航头镇 2025 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合 同 工 程 地 点: 浦东新区航头镇区域内 发 包 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承 包 人: 上海重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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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上海重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航头镇 2025 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合同 工程地点:浦东新区航头镇区域内 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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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 。(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约定填写) 五、管理目标 1 、质量目标:一次验收合格 100% 2 、安全目标: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六、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中标价) 金额(大写):贰佰贰拾壹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贰角贰分(人民币)。 ¥: 2211999.22 元。 其中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为 万元, 措施项目费用 万元 (其 中安全、文明、环保、临设四项费用合计 万元),其他费用 万元, 规费 万元,税金 万元。(本合同金额为暂定价,最终价款以审价为 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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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 2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 3 )中标通知书 ( 4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 会纪要 (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 7 )投标文件澄清纪要 ( 8 )投标文件(含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10 )图纸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 对 工程承担维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本工程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 所有款项的拨付须以财力资金到位 为前提。 十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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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 本合同双方盖章之日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黄炜 男 委托代理人:周莉珺 委托代理人:黄敬高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 1528 弄 18 号 地 址:上海市崇 明县堡镇堡镇南路 58 号 8 幢 3 楼 305 - 7 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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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 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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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暂定价格,此暂定价格 是指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 最终价款以审计确定的价 格为准。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 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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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图纸 ( 8 )工程量清单 (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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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 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 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 说明本 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 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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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 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 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 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 工程师应征得发 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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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 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与工 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 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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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延 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 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 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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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 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性负责; (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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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 安全保卫; (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 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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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 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 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 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 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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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6 )不可抗力; (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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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 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 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工期不予 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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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 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 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 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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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式通知承包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 1 )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修理或重新购置、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 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 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 人承担。 (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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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以及为主张损 失所发生的费用。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 负责, 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要求、 施工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发包方及发包方聘请的 有权留驻现场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得要 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承担 费用委托承包人实施了防护措施, 仍然导致上述损害的,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 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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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 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 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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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 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 息。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 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 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 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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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 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 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 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 丢失损坏由发包 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 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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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4 )到达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 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 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造成 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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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 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主张损失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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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 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 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 )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 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 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 31.6 因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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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 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 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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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 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 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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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2 )质量保修期; ( 3 )质量保修责任; (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 2 ) 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导致施 工无法进行; ( 3 ) 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 (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的 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 )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2 ) 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 (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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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 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 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 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于 28 天内给予答 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4 )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 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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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种。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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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 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 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 担: (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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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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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 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顺延 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 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 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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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44.5 一方依据 44.2 、 44.3 、 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 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 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 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 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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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四机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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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专用条款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上海重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24 “施工阶段”是指项目从获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接管协议签 订之日止的时间段,包括项目开工前准备、施工、竣工投入试运营期间质量整改 的各个阶段。 1.25 “保修阶段”是项目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至发包人与接管单位协商确定的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结束且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整改项目全部完成整改之日止 的时间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 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 2 )本合同协议书 ( 3 )中标通知书 ( 4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 会纪要 (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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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 7 )投标文件澄清纪要 ( 8 )投标文件(含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10 )图纸 2.2 修改为:上述合同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关键施工工艺要 求,经发包人同意,按最高标准执行,相应费用不增加。本合同条件的各组成部 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 并得到认可。 如果承包人发现合同文件内各部分之间有疑义时, 应立即书面通知 发包人, 指明疑义事项, 而发包人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疑义 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 承包人应当采纳发包人理解和指示。 但此类指示不同于发 包人要求的变更, 承包人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 当合同文件内 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 时,按本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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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 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修改为: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发包人在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 根据需要分批供应。发包人共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8 套 ( 含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 6 套 )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联系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4.2 修改为: 承包人保证: 对获得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招标文件、 资料,均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仅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正当使用。本工程完工 后除按国家相关工程资料规定留存归档外,应全部交还发包人。同时,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 不得将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公开或向与完成本工程具体项目无 关的第三人披露, 否则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以上保密义务适用于本合同履行期 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 4.3 修改为:所有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应由承包人 保留一套在现场, 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 工程师和由 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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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d) 主持处理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与纠纷,组织处理索赔; e) 组织单项工程、分期交工工程和项目的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相应的质检 报告和验收报告; f) 审核工程量; g)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h) 主持本工程的工程例会; i) 审核并签署项目竣工资料; j) 发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方明确施工监理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发包人工作和权力, 有关委派和撤回须提前七天以 书面通知承包人。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是: 姓名: 职务: ( 其余有关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职责见投标文件 ) 7.5 修改为: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承包人必须服从。 7.6 增加:项目经理不允许更换、不得兼职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保证每 周不少于 5 天在现场工作。项目经理若要离开工地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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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违约金,其他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在岗也要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罚 0.5 万元 / 天。若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次 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承包人向 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人的违约金。 更换后新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 的项目经理资质,且必须经发包人面试同意。如双休日或节假日施工的,主要项 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流到岗,否则处罚 1 万元 / 天。 8 、发包人工作 8.1 ( 1 )增加:发包人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 次或分阶段完成本条款规定和其它有关发包人工作。 完成的日期是以工程进度和 不耽误承包人正常施工为前提。 8.1 ( 2 )不适用 8.1 ( 3 )修改为:发包人负责开通外界与施工现场的通道所完成的日期是: 开工前。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内施工道路,费用自理。 8.1 ( 4 )修改为: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 准确, 但不对有关内容的理解负责。 发包人应尽量提供齐全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供承包人参考。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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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除双方另行约定外, 以下工作发生费用均已包含在 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9.1 ( 1 )增加:发包人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 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工程师批准, 承 包人仍应对这部分设计质量负全责且有关设计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9 . 1 ( 2 )增加:承包人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 供必要的方便。 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理, 并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 作。若承包人不服从监理指令或不配合监理工作,视根据情节、性质严重程度, 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1000 元~ 20000 元 / 次的违约金,并以书面形式抄报 发包人,承包人在 20 日内将罚款支付给发包人的指定账户。 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承包人 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位工程 开工前 15 天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相应进度、 财务、 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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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供安全和方便。 9.1 ( 4 )增加: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是:面积和房间间数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配备基本的办公桌椅和文件柜,安装 直线电话一门。费用承担:除直线电话一门的日常通话费用外,其余已包括在承 包人投标报价内。 9.1 ( 5 )修改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 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 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9.1 ( 6 )增加:承包人负责未完和已完工程的保护(包括采取特殊措施等), 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现场保洁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9.1 ( 7 ) 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 提出具体的、 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地下管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 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必 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9.1 ( 8 )增加: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文明 施工的要求。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文 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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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1 ( 10 )增加:承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 工现场,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若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办理临水临电账户,需要在 使用前预交给发包人相应的水费电费。 9.1 ( 11 )增加:承包人应签订、遵守招标文件所附各类协议书。 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 失。发包人因此被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 / 补偿金、诉 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后,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增加: 9.2 - 9.3 : 9.2 承包人职责 ( 1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 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缺陷 保修期完毕,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 ( 2 )对属于本建设项目而非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如招标方另 行委托,承包人须接受,且本合同适用于该施工内容。 ( 3 )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 求、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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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发包人因此被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赔 偿 / 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 款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修改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 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的三天内开工, 并按进度计划进行 施工。 工程师需在合理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 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修改为: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有关要求。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保证群体工程中的节点工期。 10.3 修改: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 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增加: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 9 ( 2 )款中规 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 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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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修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发包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增加: 12.1 - 12.2 12 . 1 如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不及时退场,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此期 间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不进行结 算,且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在监理工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另行委托第三 方拆除承包人设在工程现场的所有设施,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费用的索赔。 12 . 2 因上述各项暂停施工、停建或缓建导致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需按发 包人指令完成各项退场前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给付补偿费用及顺延工 期。 13 、工期延误 13.1 修改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确 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24 小时; (2) 不可抗力; (3)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增加: 13.3 - 13.5 13.3 除专用条款 13.1 中规定的情况以外,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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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证金) 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 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4 误期赔偿费按比例减少 在本合同中没有其他代替条款的情况下, 误期赔偿费应考虑全部或部分工程 金额中已移交的部分工程金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减少。 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赔 偿费费率,而不影响其限额。 13 . 5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 承包人均需对施工总进度计划作出相 应的调整并报发包人 / 工程师确认。 除发包人 / 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情况外, 发 包人 / 工程师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作出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可能承担工期逾期 的违约责任。 14 、工程竣工 14.2 增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专用条款 13.1 约定的情况除外),合同总 工期每延误一天, 承包人每天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延误期为从 合同约定的施工总工期结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 (不 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工期调整,并不视为发包 人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5 、工程质量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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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并承担相应费用。 15.4 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若承包人拒绝返工修复或未能一次修复 到位, 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 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保修责任。 15.5 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修复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 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 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 或制造、 加工地点, 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 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 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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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8. 重新检验 修改为:剥落和开孔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 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孔, 并负责 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第 17.1 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 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 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 确定承包人在 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 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 并相应 延长工期。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长,应由承包人承担。 19. 工程试车 19.1 同通用条款第 19.1 条款。 19.2 同通用条款第 19.2 条款。 19.3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组织试车。 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试车的要求,承包人 应在试车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 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 因至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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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增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规范和规程。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 竣工直到移交接管以前的整个 过程中。 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公证费、 鉴定费等。 增加: 20.1 ( 1 )、 20.1 ( 2 ) 20.1 ( 1 )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的人员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 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 以免发生人身事 故; 20.1 ( 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 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 供安全和方便。 20.2 修改为:通用条款 20.2 全部删除。 增加 20.3 - 20.5 20.3 有关安全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 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0.4 承包人应对工程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做好预案。 20.5 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应有专门的安全施工要求, 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内容、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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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由于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 噪声需要处理时, 承包人提出方案 报工程师批准后实行,并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1.4 有关安全防护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 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修改为:发生人身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切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为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 / 补偿金、诉讼 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并有权在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扣除。 22.3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 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 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或其他工作(以下简称“此类 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 作或修理时, 工程师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 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 此类工作, 并支付垫付有关费用。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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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23.2 、 23 . 3 、 23 . 4 修改为:合同价款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原则计算,按照 专用条款第 26 条进行支付。 增加: 23.5 23.5 根据“沪建市管( 2008 ) 12 号文”的指导意见及沪建市管( 2008 ) 39 号文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在工程施工期 间,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超过约定幅度 时【约定幅度人工± 3% 、钢材± 5% 、其他材料及机械台班± 8% 、;变化幅度 = (施 工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投标时的信息价) *100% - 100% 。注施工期间的信息 价 与 投 标 时 的 信 息 价 可 采 用 上 海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网 站 在 http://222.66.43.25/shzj/ 专题专栏中的 “定额管理” 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 】 , 调整其超过约定幅度以上部分的价格。 投标时的信息价以 年 月信息价计取。 24. 工程预付款 增加: 24.1 - 24.2 24.1 本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且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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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确定己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按照第 23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 当工程师要对己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25.1 ( 3 )承包人按进度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是:每月月底。报本工程 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进行支付。 因承包人未能准时提交工程量报告 的,工程师当月可不予计量,工作量累计到下月。 25.1 ( 4 )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增加: 25.4 - 25.5 25.4 计量方法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 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 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25.5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 《工程量 计算规则》的标准。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 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 号),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并考虑工程进度 与上级部门拨款额度相结合。 工程进度款支付 : ( 1 ) 工程的施工合同内容和要求是按照合同中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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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含 100%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b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的 60% (包含工程预付款); ( c )工程审价结束后,工程款项根据审价报告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 97% ; ( d )保留审价结算金额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 起一年 本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以审价报告为准。 具体请款流程参照《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1 修 改版)》,项目审价结束后,凭审价报告办理支付手续。 26.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 支付;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费用,并督促分包方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 故或恶意拖欠。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故严重拖欠工资支付的情况,可采取包 括督促直至部分暂扣工程款的措施。如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在根据 行政要求、司法及仲裁裁决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后,除有权向承 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外,还有权按代付款的 20% 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 有权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同时提供上次劳务工资 支付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 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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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27.4 ( 6 )修改: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和保 管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27.5 修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核销: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 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实际使用量进行对比; 如供应量大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 则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采购单价进行退款。 (2)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安装暂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保留指定 分包安装的权利)承包人按投标时的报价收取安装费,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 增加: 27.7 - 27.9 27.7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 27.8 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控乙供,即由发包人 控制材料、设备的种类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 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投标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若发包人认可实 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不同, 则其暂定主材单价与实际供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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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增加: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 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增加: 28.1.1 - 28.1.5 28.1.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 级: 28.1.2 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 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检查和检验; 28.1.3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 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28.1.4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 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28.1.5 承包人应将承包人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 提交工程师。 28.2 增加: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 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2.1 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 场搬走; 28.2.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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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2) 承包人所做的或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增加: 28.3.1 - 28.3.2 28.3.1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的要求,需要发包人委 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 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3.2 除 28.3.1 约定以外的其他项目检验的费用, 若工程师要求作的检验: 若检验结果表明材料、 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未能按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的要 求,则工期不予顺延,该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若符合合同规定,则: (1) 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利: (2) 发生的费用追加到合同价款中。 28.5 增加: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还需经过设计单位确认认可。由 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师及设计单位的确认并不能豁免承包人对采 购材料质量的保证及后续责任的承担。 增加: 28.7 承包人不执行上述指示,应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修改: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应由承包人填写技术核定单,交该工程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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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29.2 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 费、鉴定费等。 29.3 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填写施工业务联系单,交监理单 位、代建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签章。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施工业务联系单,并且又 不及时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的, 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力。 在合同价款调整中 不予列入。 29.4 技术核定单上无发包人签章前,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及施工 作业,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9.5 施工业务联系单流程:施工单位在每周例会提出需要签证事宜,经会 议通过,并出会议纪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业务联系单,交监理单位、投资监 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 ( 1 )单次签证超过合同价 10% (或金额大于 30 万元),经项目办上报镇领 导小组通过方可实施。 ( 2 ) 施工业务联系单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前,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施工, 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0 、其它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 人及造价工程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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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算定额( 2016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16 )》、《上海市安装 工程预算定额( 2016 )》; ( 4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 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并报发包人核批。 ( 5 )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合同规定(即 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完整竣工档案的份数为: 4 份;发包人有权根据 相关部门的需求,要求承包人增加竣工档案的份数。 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图的份数为: 4 份;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 需求,要求承包人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提交的时间是: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前 10 天内。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表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消项,并承担由自身原 因造成的费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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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增加: 32.9 工程档案: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应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市城建 档案馆、 浦东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 竣工档案应在工 程竣工完成后的 60 天内完成编制工作并交付验收。 33. 竣工结算 33.1 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 交经工程师审核且符合国家审计部门要求的决算报表及相应资料; 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递交的决算报表及相应资料的情况, 有权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的单位进行审核, 所发生的咨询或审核费用, 按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审 核)服务收费标计取,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 在工程决算送至建设单位后,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提交遗漏项目 的结算资料,若有遗漏项目结算均作为对发包人的让利,不得增加调整。 承包人收到决算初审报告后,应在 10 天内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逾期未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对初审报告的认可。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 结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 并上报审计部门,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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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 内容: 33.4.1 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33.4.2 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追加金额; 33.4.3 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将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上述其他金额应单独列出。 33 . 5 工程移交 33 . 5 . 1 工程通过接管单位验收合格,具备运营条件后,承包人不得以尚 有工程余款未支付而拒绝交付工程。 33 . 5 . 2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撤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的机械设备、 剩余材料、临时设施等,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现场清扫干净。如承包人不 能及时拆除或清理, 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或清理, 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 包人承担。 33 . 5 . 3 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移交工程的,每延期一天,应承担逾期移 交违约金(按 13.3 条执行。) 33 . 5 . 4 工程通过接管单位预验收后,从试运营期间质量问题整改开始至 结束,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成前(移交协议签订),工程保管的责任和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包括非质量原因导致的设施损毁的维修费用。 34. 质量保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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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34.5 如果工程师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除按第 34.4 款 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完成外, 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 中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若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 人、第三方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 5% - 25 %向承包人收取违 约金。 34.5.1 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34.5.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 34.5.3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工程师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 定在合同价格上追加相应的费用或向承包人支付这部分。 34.6 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 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 如果上述工作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 工 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之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应由承包人支 付。 34.7 承包人调查缺陷的原因 在保修期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问题,发包人可指示承包 人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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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35 、违约 35.2 承包人违约。增加:如遇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外, 发包人还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情节严重, 保留给予承包人责令其 采取措施弥补和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相应缩减承包人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直至终止承包合同、没收其履约保函、清除其出场等步骤的权利。 35.2.1 本合同专用条款 14.2 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违反协 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和节点工期, 则总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 之二处罚, 各节点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按 2 万元处罚, 以上分别计算, 互不抵充。 总工期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 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 (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 节点工期误期时间从规定节 点工程完成之日起直到节点工程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确认之日之间的天数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5.2.2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1 )分部工程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则承包人承担 20000 元 / 次的 质量违约金; ( 2 )整体工程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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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作计划,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包人无法完成的,视为承包人进度方面违约。 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要求停工整顿、更换承包人人员、 要求项目直接责任人驻现场办公、 按每日 2 万元人民币累计扣罚工程进度款、 暂 停支付工程款等措施。 35.2.5 工期延误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而承包人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 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停止施工直至退场, 并由发包人另行组织队伍进行施工。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5.2.6 承包人违反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规定套数的或达不到档案 编制要求的,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承包人承担。且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档案无法按时完成或延期报送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 50000 元的违约金。 35.2.7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保修。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 的质量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 承包人未能在 发包人确定的日期内履行保修和维修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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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35.2.11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 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1 )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或委派的工 人; ( 2 )解除本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 劳动报酬, 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丧失信誉, 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会导致承包人所 属或委派的工人无法获取劳动报酬,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35.2.12 承包人有其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 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条 款处理。 35.2.13 上述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作出书面 通知。 该通知将作为发包人扣款的证明及最终确认工程决算金额的依据之一。 上 述违约金或罚款等发包人可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抵扣或以其他的方式 收回。 36. 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工程师决定、友好协商 解决、 或者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对工程师决定有 异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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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 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8.2 分包工程的内容及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另定。 38.3 承包人不能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任何按第 38.2 款规定将工程分包 时,均不能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 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 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应为之负完全责任。 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 38.3.1 使用劳务; 38.3.2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8.3.3 第 38.2 款中明确的部分工程的分包。 38.4 责任转让给发包人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 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 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由发包人 承担费用,将未到期的上述分包人义务的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39. 不可抗力 39.1 社会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导致工程暂停施工视为不可抗力。 40. 保险 40.6 ( 1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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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40.7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向其投 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承包 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且不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 因承包人在 整理保险索赔资料、现场保护等方面的瑕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损失概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41. 担保 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事项如下: ( 1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包括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 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 。 ①履约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若本合同总价在 2000 万(含)以内的,则履约保证金为 50 万; 若本合同总价在 2000 万 - 5000 万(含)的,则履约保证金为 100 万; 若本合同总价在 5000 万 - 10000 万(含)的,则履约保证金为 200 万; 若本合同总价在 10000 万以上的,则履约保证金为 200 万。 ②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总价 10% 的,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出具由发包人认 可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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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 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 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 应在移动之前, 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工程师和有关部门, 并按工程师的指示处 理。 43.2 若由于第 43.1 款规定的指示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或产生费用,则工 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43.2.1 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43.2.2 把产生的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中,并通知承包人,送发包人一份副本。 43.3 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的补救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 碍和条件, 在承包人认为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 承 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交发包人一份副本。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 为这类障碍或条件确实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 经过与发包人和 承包人协商后,工程师应决定: 43.3.1 按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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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7 天内继续其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 , 发包人 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承包人的失职行为包括: ( 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在工程竣工前中断施工超过 15 天,且明确表示 不再施工或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的 (例如: 承包人擅自大量 调离施工管理人员和 (或) 工人; 承包人擅自运走施工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等) ; ( 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 , 致使工期严重延期(节点工期超 过 30 天以上或承包工期延误超过 30 天以上); ( 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地进行工程管理,致使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 事故或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 4 )承包人拒绝或继续忽略遵守发包人发出要求其拆除缺陷的工程或运走 不合格材料或货物的书面通知 , 而该拒绝或忽略对工程有实质性的影响; ( 5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将导致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其他违约行 为。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6. 合同份数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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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上海重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保证航头镇 2025 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合同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 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 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移交接管之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 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部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 天内派人修 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 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发生须紧急抢收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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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 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价结算金额的 3% ,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付 清。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照国家质量评定相关标准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 署。 发包人 ( 盖章 ) : 承包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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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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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合同附件 2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 上海重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了全面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进一步明确发包人 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根据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 限公司的 《建设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2014 版) 》 (浦工建管 [2014]181 号)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责任 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 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 任,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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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一、向承包人公布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 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承包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工作,对 承包人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给予表 彰。 二、 对承包人编制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备案,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 施落实情况。 三、 在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前, 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 监督承包人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承包人进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审核。 五、对承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 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严格按发包人《工程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保证金交纳、退款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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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三、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 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报发包人审批执行。 四、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 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五、 建立安全生产各类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急救援器材, 并组织演习活动。 六、参加与配合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活动。 七、对本工程的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办理外来人员来沪工作必要证件。主要 管理人员调整,须报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换人员。 八、 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教育, 积极参加发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 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 16 岁的童工,不得安排 50 岁以上的施工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九、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工种 人员,须经本市有关特殊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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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合格产品,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十二、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 膳食、饮水供应等须符合卫生要求。 十三、布置施工现场与职工工作、办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储存、使用易燃 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四、有权制止发包人违章指挥。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 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十五、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发包人《建设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2014 版)》(浦工建管 [2014]181 号)执行。 十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30 分钟内报告发包人。 此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 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发包人 ( 盖章 ) : 承包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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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合同附件 3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 则(试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 JGJ - 146 - 2013 )和 上海浦东 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4 版)》 (浦工建管 [2014]181 号) 文件要求, 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现经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 协议。 一、 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 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 施工原则,制定“文明工地”、“文明工程”创建目标。 三、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1 .凡被列入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2 .凡被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须创建区级文明工地或区级以上的各类 文明工地; 3 .凡未列入区级重大工程的项目,可创建区级以上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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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3 .严格执行合同附表《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并每月开展自查 自评。 4 .制定施工便道管理措施,保证施工便道的平整、清洁。 5 .建立施工区域内的排水系统,保证施工现场晴天无积水、雨天排水快。 6 .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文明施工告示牌及各类图表牌。 7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 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8 .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 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 ( 牌 ) ,夜间设 示警示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 安全。 9 .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 泥浆水、水泥(砼)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10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 ( 包括土方 ) 做到 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11 . 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尘降躁措施, 并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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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罚 2000 - 10000 元不等。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方有关管理要求。 五、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 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六、 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 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协议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施工合同的附件, 在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生 效,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 盖章 ) : 承包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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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合同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 防火工作, 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 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 商,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如下: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 管理内容交底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 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 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 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 则有权教育、 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 未严格执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消防工作中防火及动火作业要求 造成后果的。 (3) 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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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5 .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 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治安、防 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对承包人进行一次性 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 .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 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与各承 包人分担,承包人不得推诿。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 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 防火第一责任人专 ( 兼 ) 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 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 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 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 受上海市公安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 “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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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揭发。 三、其他 1 .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 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在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施工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 盖章 ) : 承包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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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合同附件 5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一、 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进行控制。 所有水体不应有 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 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 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 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 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 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并 向周围居民公告。 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 - 2011 )。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 管线类别: 1. 上水管。 2. 煤气管。 3. 污水管和雨水管。 4. 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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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5. 通信电缆及光缆。 6. 供油管。 7. 供气管。 8. 军用通讯设施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 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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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合同附件 6 廉洁协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 《上海市建设 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 议如下: 一、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 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 费。 三、 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 不得接受承包人的 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 动。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 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 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 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 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 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承包人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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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达成默契。 九、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 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 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 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 应向发包人领导或 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 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 发包人对举 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 请投标权。 十二、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 作人员, 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 l - 5 %的违 约金。 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 ( 盖章 ) : 承包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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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合同附件 7 工程施工合同考核办法 为了按期、优质、安全地圆满完成 航头镇 2025 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 合同 工程,发包人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环境保护等 方面对各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合同进度款支付前, 发包人对承包人 进行合同考核, 如发现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需按照考核结果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一、考核各项目标 (一)工期和进度目标 确保工程于 年 月 日全线建成。 1 、工程进度除达到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关键节点进度外,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需满足发包人可能对关键节点进度作出调整的合理要求。 2 、项目因质量问题返工或施工组织不当窝工等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 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为工程施工进度目标未达到要 求。 (二)质量创优目标 1 .确保单位工程质量一次性合格率 100% ; 工程质量除达到竣工验收一次合格标准外,还必须满足接管单位对工程质量 的具体要求 , 其中路面弯沉值、平整度和排水管道等项目需一次通过接管单位验 收,不得发生整改项目。工程质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质量目标未达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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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2 .确保“标化工地” 100% ; 3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视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目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 1 )项目在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 2 )项目发生严重不良管理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单位发文督办整改 导致发包人声誉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 3 )项目管理措施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被上级单位点名通报批评一年内 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四)投资控制目标 1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现场 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概算内容的设计或施工内容, 应及时报告发包人, 未征 得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施工。 2 、项目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后,在 30 天内完成合同结算上报, 30 天内配合监理人完成对合同结算的审核。 3 、对验工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求如下: ( 1 )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超进度验工; ( 2 )经发包人内部审核,合同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 5% ,单位工程核减率不 得超过 10% ; ( 3 )经发包人内部审核,发现签证工程量明显与实际不符或签证内容、程 序等不符合要求的,该签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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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一)项目施工、竣工至开放交通期间 分为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每月考核一次,考核以施工单位自 评、监理单位复评、项管部终评的方式进行按照进度 30% 、质量 30% 、安全 30% 和文明施工 10% 折算的权重计算当月考核分。 (二)项目开放交通、整改和移交接管阶段 考核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目标是否实现。 (三)项目结算上报、投资控制和审计清算阶段 考核项目投资控制目标是否实现。 三、考核办法 (一)项目开工至投入运营前 该阶段按照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以打分为 主,但对现场发生违约行为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 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 10 )的规定,直接处以交纳违约金。已被发包 人直接处以交纳违约金的违约行为,不再纳入合同考核扣分。 1 、进度考核办法 ( 1 )考核每月一次,先由承包人对照计划工作目标对本月进度的完成情况 进行自评打分。 监理人对其进行复评打分, 并作为该月进度的监理汇报材料附件。 最后由发包人项目经理对监理的复评结果进行终评打分, 终评结果作为本月施工 单位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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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2 )考核内容:承包人质量行为及职责落实情况。 (3) 考核标准:见“承包人工程质量情况检查表” (4) 考核形式:考核以检查为主,结合日常管理和工作实绩。考核人员为发 包人本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5) 质量考核每月一次,按照承包人自评,监理人复评,发包人终评方式进 行。承包人对照检查表进行质量行为自评,于每月 18 日前报监理人;监理人根 据日常检查情况予以复评,于每月 20 日前报发包人项目经理进行终评;发包人 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组织不定期质量检查, 终评结果作为当月承包人的质量考核分 值。 3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 1 )考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对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 标准以及合同文件、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 ( 2 )考核内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及职责落实情况。 ( 3 )考核标准:见“承包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表” ( 4 )考核形式:考核以检查为主,结合日常管理和工作实绩。考核人员为 发包人本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项目投入运营至移交接管前 对工程进度、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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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违约金 = 验工计价 *3%* ( 1 -考核系数) 考核分数高于 85 分,考核系数为 1 考核分数 80 ~ 85 分(含 80 分),考核系数为 0.9 考核分数 75 ~ 80 分(含 75 分),考核系数为 0.8 考核分数 70 ~ 75 分(含 70 分),考核系数为 0.7 考核分数 65 ~ 70 分(含 65 分),考核系数为 0.5 考核分数 60 ~ 65 分(含 60 分),考核系数为 0.3 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考核系数为 0 2 、违约金的交纳 违约金由承包人单独向发包人交纳, 不再返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按照管理规 定,将违约金用于奖励其它(标段或项目)的优秀承包人。 违约金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其项目管理部公章确认。承包人每 6 个月向发包人交纳一次累积违约金。 3 、进度款支付与违约金交纳 承包人应及时交纳违约金, 如不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发包人有权拒付其后续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 = 验工计价 *50%+ 核减工程进度款 附表: 1. 施工合同考核支付表 2. 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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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合同附件 8 施工区域移交接管协议书 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上海重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便于施工现场管理, 有利于统一协调,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施工区域的 现场统一管理,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明确施工区域现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并尽量为承包人 提供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自完成中标签约至移交接管后的时间段内, 须对施工区域的现场管理 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 中标签约后及时完成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竣工后及时完成拆除、恢 复原貌并达到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要求。 2 、 确保施工区域内不被第三方违章搭建。 3 、 做好现场的围护及警示标志, 确保第三方在施工区域不出现人身安全 事故、交通事故。 4 、 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同一施工区域内的其他参建单位(如公用管线单 位)的不合规行为。 承包人应按时将施工区域的现场管理情况报告发包人, 接受发包人的指导和 监督。 如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 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的千分之一 作为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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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发包人 ( 盖章 ) : 承包人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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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合同附件 9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 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 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 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 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 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 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 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本办法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 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定, 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 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 按本办法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 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 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等。 第二章 施工过程违约处理 第五条 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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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产商制作试块、提前制作试块、提高标号制作试块、未按标准条件养护试块、钢 筋试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材料、土工试件造假等) (三)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 (四)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 (五)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 (六)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 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 盖章确认; (八)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违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 约金 1000 - 5000 元。 (一)使用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 (二)仪器设备台帐与使用设备不一致。 五、 未按设计图纸或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潜在缺陷,相关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约金 1000 - 50000 元。 (一)钢筋数量、规格尺寸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钢筋连接加工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三)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四)沟槽回填、路基、基层、面层材料和结构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要 求; (五) 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符合要求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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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七、检测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或项目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出具虚假报告,发 生一次处违约金 5000 ~ 10000 元。。 第六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承包人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违约金 30000 - 50000 元。 二 、 承 包 人 未 建 立 项 目 安 保 体 系 或 建 立 但 未 及 时 通 过 外 审 处 违 约 金 5000 - 10000 元。 三、承包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办法》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未回复而擅自开 工处违约金 10000 - 20000 元。 四、监理人未按规定配置现场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处违约金 5000 - 10000 元; 五、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的建立与审核,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违 约金 1000 - 5000 元,监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处违约金 500 - 3000 元。 (一)交底资料与安全措施无针对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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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3 、起吊、动火作业无审批程序处违约金 500 - 1000 元; 4 、自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未做到“三定”,处违约金 1000 - 5000 元; (二)基坑安全 1 、基坑超过 5 米,未按规定设置临边防护及违反《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 JGJ80 - 91 》相关要求处违约金 1000 - 6000 元; 2 、 坑槽开挖未按规定要求放坡及设置人员上下通道处违约金 2000 - 5000 元; 3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的沉降 观测,处违约金 6000 元; 4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或规程以及施工方案规定次序进行开挖和 支撑处违约金 3000 - 5000 元; 5 、未经开挖条件验收擅自开工处违约金 5000 元。 (三)模板工程 1 、 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计算要求处违约金 2000 - 6000 元; 2 、模板拆除时,拆除区域无设置警戒线和监护人处违约金 1000 - 2000 元; 3 、模板存放堆放不整齐、高度防倾倒措施不合理处违约金 5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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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1 )、未按方案搭设,严重违规处违约金 2000 - 5000 元; ( 2 )、施工荷载超过 1KN/m 2 使用,作业人员超过两人处违约金 1000 - 3000 元; 4 、吊篮脚手架 无合格的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 升降葫芦保险卡与升降吊篮保险绳 破损等处违约金 1000 - 2000 元。 (五)施工机具、设备 1 、机具设备缺乏保护罩每一处违约金 500 - 1000 元; 2 、机具设备缺乏零线保护每一处违约金 1000 - 2000 元; 3 、机具设备无合格证每一处违约金 2000 - 3000 元; 4 、塔吊、行走式吊机、桩基、搅拌桩等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不规范,验收、 合格报告等资料不齐全每处处违约金 3000 - 5000 元。 5 、特种作业设备司机、指挥、安装与拆卸人员无证上岗处违约金 500 - 3000 元; 6 、吊装设备吊钩、卷扬机滚筒保险装置,上人爬梯护圈等不符合要求处违 约金 1000 - 3000 元; (六)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或无验收、交底记录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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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4 、电缆线架空不规范处违约金 500 - 1000 元; 5 、乱拖线路或使用不符 JGJ46 - 2005 电箱,每只处违约金 1000 元。 6 、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热毯、电饭煲或其他大功率电器等处违约金 2000 元。 (八)临时设施 1 、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合格验收即使用处违约金 5000 元; 2 、搭建临时设施未进行消防验收处违约金 5000 元; 3 、临设未按规定进行办公和居住分开处违约金 2000 元; 4 、临设内设施或居住人员不符合规定检查发现每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5 、“五小”设施不全每缺一项处违约金 2000 元; 6 、室风通风差,照明差、有异味处违约金 500 - 2000 元; 7 、无卫生制度、“七不”规范及值日表处违约金 200 - 1000 元; 8 、检查时宿舍门锁闭或窗户拉上窗帘、涂漆、贴纸处违约金 500 - 2000 元; 9 、食堂无安装排风设备、纱窗、纱门处违约金 1000 - 3000 元; 10 、 无食堂卫生许可证和食堂人员健康证或过期使用处违约金 2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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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1 )、制作场地警示牌、标志牌不齐全或不规范处违约金 500 - 1000 元; ( 2 )、材料堆放零乱、不规范处违约金 1000 - 3000 元; 3 、围档与通道 ( 1 )、无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隔离措施处违约金 2000 - 5000 元; ( 2 )、隔离措施的连续性、完整性、整洁度有问题处违约金 500 - 1000 元; ( 3 )、人员、车辆等出入口不平整、不整洁处违约金 1000 - 2000 元; ( 4 )、无保洁扬尘控制措施或现场有严重扬尘处违约金 1000 - 10000 元。 4 、临时排水 ( 1 )、无现场临时排水方案或方案不符合三级排水两级沉淀规定处违约金 5000 - 10000 元; ( 2 )、临时排水不畅通造成严重积水处违约金 500 - 3000 元; 5 、渣土、扬尘控制 ( 1 )、无扬尘控制方案处 1000 - 5000 元,方案缺乏针对性或无审批手续处 违约金 500 - 2000 元; ( 2 )、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或未采用防尘措施处违约金 1000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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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2000 - 3000 元; (十一)综合治理 1 、外来人员登记不齐全,相关证件没及时办理处违约金 500 - 2000 元; 2 、无门卫、无值班制度、无相关记录处违约金 200 - 500 元; 3 、无文明共建活动内容处违约金 200 - 1000 元; 4 、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处违约金 2000 - 5000 元。 第三章 对问题整改的处理 第七条 需整改的问题,逾期不改或屡教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单位处违约金 5000 - 20000 元。 第八条 监理人对整改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或确认有误,视情节轻重处违约金 1000 - 10000 元。 第九条、未按规定配足从业人员的数量、专业或人员弄虚作假、不到位,在 约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处违约金 1000 ~ 20000 元。 第四章 对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监理人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未实施旁站,对问题、隐患不进行 纠正、处理,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现场处违约金 1000 元 - 10000 元。 第十一条 偷工减料造成较大质量隐患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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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约金 3000 - 5000 元。 5 、 施工管理区域内被倾倒垃圾或渣土未能及时清理, 被有关部门督办整改, 每次处违约金 10000 - 20000 元。 6 、不落实防汛防台和各种施工应急抢险预案,造成不良后果处违约金 20000 - 50000 元。 7 、现场疏于管理,造成发包人移交的电箱或其他现场设施丢失或损坏的, 照原价赔偿或修复。 8 、项目预验收至移交接管期间整改工作不落实,导致项目预验收(开放交 通) 后 6 个月内仍不能完成项目整改达到移交标准的, 发包人按照接管单位报价, 直接委托接管单位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承包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控制目 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的,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 同约定处理,未有明确约定的,每未完成一个目标处违约金 50000 ~ 100000 元, 其中投资控制目标未实现导致发包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 还需另行赔偿发包人 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对发生事故的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 按以下等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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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其组织的季度或月度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日常检查 中,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当即开具《违约处理单》,经发包人相关领导批准后生 效。 第十七条 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管线事故的违约处理由发包人 以违约处理函的形式通知违约单位。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单》或违约处理函由发包人通知违约单位,无论违约单 位是否签字确认均为有效, 发包人财务管理部从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 除,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结束,本办法自行失效。

官方附件

  • 航头镇2025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的合同(11N00246975020251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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