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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刷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迎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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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关于印刷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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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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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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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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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120100000033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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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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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迎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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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采购印刷服务合同 上海市政府采购印刷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 : 11N42516070420263601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项目名称: 关于印刷的框架协议合同 关于印刷的框架协议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上海市嘉定区迎园医院 地址: 墅沟路400号 电话: 021-59995257 传真: 联系人: 管理员 乙方(受托人): 固丽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际路 388 号第 1 、 2 幢 电话: 16696325825 传真: 联系人: 曲宛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城支行 帐号: 02200141800000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上海市印刷服务定点 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结果,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一、定义 一、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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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印刷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印刷服务并交付印刷服务产品。 1.4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印刷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二、合同主要要素: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 乙方根据本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提供以下印刷服务: 序 号 采购编号 货物名称 规格描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1 1426- 000210400 固丽纸业(上海)有 限公司其他印刷服务 (普通类2) - 1(件) 0.00 0.00 2 - 【服务项】1色 A4单 面 80克高档复印纸 胶装 - 600(100 张) 25.00 15000.00 总价(元) 15000.00 其中国库资金支付 (元) 15000.00 自筹资金支付(元) 0.00 2.2 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5000 元整),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完成 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3 交付日期: 工作日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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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园床位号 45x20 500 住院病人须知 265x192 30 嘉定区迎园医院标准吞咽功能 评价量表(SSA) 210x290 30 体温纸 192x133 30 告知书 265x192 30 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 210x295 30 检查报告粘贴纸 265x192 20 康复病房交班本 267x188 30 尸体识别卡 135x95 300 医疗护理需求评定表 210x290 30 住院登记单 132x95 30 打印纸:142*197 142x197 30 幼儿园儿童牙齿涂氟防龋家长 知情同意书 210x290 3000 窝沟封闭告家长书 210x290 3000 老年人口腔健康评估表 295x210 30 处方笺(精二) 130x190 200 就诊记录册 130x190 3000 拍背记录单 295x210 30 上海市中学生健康体格检查表 297x210 3000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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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在上述基础上,乙方应按前期制作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经甲方批准签字的样稿为准进 行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4.1.5 乙方提供的印刷服务产品均应按合同文件要求的数量及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潮、 防散落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该印刷服务产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并堆放到位。 4.1.6 除征集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 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执行。 4.1.7 在印刷服务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甲方根据印刷服务产品的数量、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对印刷服务产品、 包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销毁等处 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验收合格,甲方办理验收通过手续。 4.1.8 交付印刷服务产品数量允许正负5%的短溢装。如有溢装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合同单价接收超装之印刷 品。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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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乙方的印刷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 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7.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 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1.3 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7.1.4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 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 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5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印刷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 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 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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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8.1.2 乙方及乙方员工应保证甲方提供各类信息、样品、数据等的保密性,不得提供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完成全 部交货后,乙方应将服务过程中包含的各类信息进行删除处理,不得私自保留,并将甲方提供各类信息资料(包括盘片、 载体等)退还给甲方。 8.1.3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 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 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8.1.4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 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1.5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8.1.6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8.2 廉洁 8.2.1 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8.2.2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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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不可抗力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 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 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 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 10.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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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 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13.1 乙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 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 14.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 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 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 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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